法轮功学员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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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本文汇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维权内容,供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大陆维权时使用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侵犯法轮功学员公民基本权利的犯罪行为及法律依据

侵犯法轮功学员人身权利的犯罪

(一)警察或其他人员等,未经邀请,未经许可,强行闯入法轮功学员的家,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警察或其他人员等,对法轮功学员搜查身体,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搜查住所,犯了非法搜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警察把法轮功学员囚禁在洗脑班、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监狱医院、或其它地方;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等保卫科人员或任何人把法轮功学员关在一个屋子里、宾馆里、办公室里,派人监视,限制法轮功学员不能离开,私设刑堂、私自禁锢,犯了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四)警察等人逼迫或者迫害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犯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警察、邮政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隐匿、拦截或者非法开拆法轮功学员信件的,犯了侵犯通信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拦截法轮功学员邮件的,犯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七)邮政工作人员将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法轮功学员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警察或者其他人员的,犯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警察、街道办事处、村委等人,公然故意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法轮功学员嘲笑、辱骂,往法轮功学员身上泼污物,或强迫法轮功学员吞食污物,把合法的法轮功学员的头发剪掉、剔掉,特别是剪的七零八落,强迫法轮功学员游街,……,侮辱人格,破坏名誉,犯了侮辱罪。

(九)按着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等人说法轮功学员违法,给法轮功学员扣上罪名,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犯了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警察或其他人员等,把法轮功学员强行带走、绑架劫持到某处,如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等,向法轮功学员家属勒索“生活费”、“保证金”、其它名目的财物,或迫使法轮功学员购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里的高价生活用品变相索得钱财,不管是否勒索成功,犯了绑架罪。绑架法轮功学员为人质,向法轮功学员家人索要、收取财物,敲诈勒索,也是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警察等人直接或变相故意伤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体(包括伤害肉体,用不明药物毒害神经中枢……),致使法轮功学员受伤,或致残的,犯了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二)警察等人迫害法轮功学员致使死亡的,犯了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警察等人,对法轮功学员施用肉刑(如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或变相肉刑(如冻、饿、烤、晒,强迫站着,蹲着,不让睡觉……),逼取口供,逼迫法轮功学员承认强加的伪证,强迫法轮功学员承认强加的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犯了刑讯逼供罪。

(十四)警察等人,对法轮功学员或法轮功学员家人,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或法轮功学员家人说出其他人,出卖或变相出卖人,作伪证或变相作伪证,以此伪证企图迫害其他人,犯了暴力取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侵犯法轮功学员财产权利的犯罪

(十五)警察或其他人员等,乘法轮功学员被绑架之机,或对法轮功学员实行绑架未遂,迫使法轮功学员不能在场,或者对法轮功学员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法轮功学员住处抢走电视机、影碟机、录音机、电脑及打印机、钥匙、证件、存折、现金、手机、相机、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犯了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

(十六)警察或其他人员等,在法轮功学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法轮功学员住处搬走电视机、影碟机、录音机、电脑及打印机、钥匙、证件、存折、现金、手机、相机、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没有实行绑架法轮功学员的,犯了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七)警察或其他人员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犯了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渎职犯罪

(十八)组织、领导、指挥、唆使他人迫害法轮功学员或者因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而对其实施拘留、判刑、抄家等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申诉、控告权利的行为,犯了滥用职权罪。积极协助或者参加迫害的,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九)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非法追究法轮功学员刑事责任的,犯了徇私枉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

(二十)邮政工作人员故意延误投递法轮功学员邮件的,犯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法轮功学员的控告途径

1、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犯罪案件,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2、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侮辱、诽谤犯罪,向各级人民法院控告;

3、不是利用职权实施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犯罪案件,向各级公安机关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对法轮功学员的行政拘留及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非法拘禁;

2、对行政机关(公安局)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行政拘留、罚款、抄家等非法处理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国家赔偿;

3、各级政法委、610、公安局等迫害法轮功组织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负责人都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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