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酷刑折磨 佳木斯市王英霞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综合报道)佳木斯市四十八岁的王英霞女士修炼法轮大法后,疾病不治而愈,身心受益。因为不放弃修炼,被中共当局绑架六次,非法劳教三次,非法判刑三年,遭受多种酷刑折磨:长时间码坐、做奴工、野蛮灌食、大背铐等。中国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王英霞女士控告元凶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江泽民疯狂发起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迫害,致使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七年的浩劫之中,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并造成现在社会道德急速下滑,社会秩序混乱,经济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统的混乱黑暗。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

下面是王英霞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份事实与理由:

江泽民在职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操控“610办公室”、公安机关的警察,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发动了对法轮功群体的残酷迫害,其迫害的理由仅仅因为我们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以下是对我个人人身及经济的迫害事实:

一、进京上访,被勒索钱财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对善良群体法轮功修炼者的残酷迫害,一时间造谣、欺骗铺天盖地,为了给大法说句公道话,我于二零零零年六月的一天进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被便衣警察劫持。被遣送回当地看守所,八天后放回家,过后得知丈夫被勒索三千元钱。

二零零零年十月份母亲也要进京上访,我同母亲及七、八位同修踏上了进京的火车。当车辆行驶到辽宁省地界时被公安劫持,关押到锦州站前派出所,两天后被遣送回当地看守所。十二月份的北方正是最寒冷季节,看守所破旧不堪,十平方米监号关押着近三十人,晚上睡觉只能侧身躺着。二十多天后被放回,得知丈夫又被勒索钱财,问他多少钱,丈夫一字不说。

二、非法抓捕,劳教三年

二零零二年四月的一天,我在自家超市卖货,冲进来四、五个警察,没出示任何证件就开始乱翻东西,好半天,搜到两盘炼功录音带和一盘真相录音带。然后把我强行驾上车,我被劫持到新立派出所。他们利用各种方式诱骗口供,我不配合,他们就用另一种方式跟我聊一些法轮功的事。然后断章取义的做成了所谓的笔录,非法劳教三年。在看守所我绝食抗议。第三天看守所高管教和几名男刑事犯给我灌食,他们拿着一根比小手指头细一点的胶皮管子从我的嘴里往嗓子里插,一边用手使劲掐我的脖子,我被憋得差点窒息,那种痛苦难以言表。

中共酷刑示意图:背铐、电击、棒打、踩踢
中共酷刑示意图:背铐、电击、棒打、踩踢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左右,我被非法劳教三年,期间我经历了码坐、电棍、大背铐、野蛮灌食等等;此细节不一一详述。

三、家庭破碎

大约在二零零二年七月的一天,丈夫由于承受不了这种红色恐怖的高压,到劳教所与我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劳教所里,当我从巨大的痛苦中走出来时,我似乎经历了一场死而复生的过程。家庭的破碎,加之妈妈的一次次被绑架,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父亲当时六十五岁,因承受不住女儿被关押和离婚的双重打击,走路时精神恍惚,被汽车撞伤三根肋骨。

四、酷刑大背铐,至右手三级伤残

酷刑演示:大背铐
酷刑演示:大背铐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左右,我拿着钥匙打开房门时,猛然见到屋里有一位陌生男子。一把抓住我往屋里拽,原来警察早已进入我家,非法侵入民宅。一名警察说:“我是国保大队的,我就是恶人榜上最恶的那个,叫高东旭。”然后对我进行非法审讯,我不配合,他们气急败坏的说:“给她凑材料,就说有八张资料。”后来我被非法劳教三年,在劳教所被使用大背铐,致残,右手伤残,到医院检查结果三级伤残,提前两年被释放。

五、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份,我在同江散发真相资料时被同江市清河乡派出所所长吴红伟伙同多名警察绑架,非法判刑三年。在哈尔滨女子监狱承受了非人的折磨,期间母亲痛不欲生,急愤成疾,身体健康状况迅速衰落。每天在痛苦中煎熬,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日痛苦离世。

六、串门被非法劳教两年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晚上七点左右,我到同修任淑贤家学法,七点二十左右门外有敲门声,一个女人声音说:“我们是收卫生费的。”我们没给开门,一个男士说:“我们是公安局的,快开门。”随后他们用重物猛击门锁,十几分钟后门被砸开,警察破门而入,不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抄家。一个月后非法劳教两年,在哈尔滨戒毒所里经历长期码坐。早上五点起床,晚上到十二点,谈话时威胁、谩骂。我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劳教所解体的情况下才被放回。

十六年来,在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的打压政策下,法轮功学员一直在承受着来自精神、经济和肉体方面的迫害。使法轮功学员,失去正常的修炼环境,家属每天都在提心吊胆的生活。在江泽民集团的谎言宣传下,人们都歧视法轮功学员,使法轮功学员失去做人的尊严。

鉴于以上原因: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群体长达十六年的残酷迫害,犯下了反人类罪、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江泽民不仅违犯了国际法,也同样违犯了中国政府的法律:《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这场残酷迫害已构成江泽民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

被控告人江泽民罪行

一、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1、制造和推行国家恐怖主义,把政府沦为国家镇压机器。利用手中独揽的党政军大权,纠结党羽,胁迫整个国家权力体系、操控整个国家机器疯狂运作,把迫害迅速推向从中央到地方的党政军和社会各界各系统,把一亿多无辜的法轮功群体连同他们几亿之众的亲属推向空前绝后的巨难之中。

2、以个人代法,以党代法,摧毁国家全部法律体系。另立一套超越国家法律体制、超越国家宪法、超越国家立法程序,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610办公室”和“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这个机构是由江泽民口头下达迫害法轮功的杀人指令,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独立运作的帮派权力体系、杀人机构、黑势力流氓犯罪集团。

3、在全世界进行舆论欺骗。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下令迫害法轮功之后,立即操控全国的舆论宣传,在全世界对法轮功进行疯狂的捏造诽谤和舆论传媒欺骗。一九九九年底,江泽民在新西兰亚太高峰会上,把中共特制的诬陷法轮功的小册子,以市井小人的卑劣手法发给与会的十几个国家元首,蒙骗毒害了全中国、全世界各阶层无数世人。

4、置于死地的“经济上截断”。这是对法轮功群体实施的全社会性的生存迫害,它牵连了所有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庭——一个广大的社会层面。如下岗、开除公职、停发工资、罚款、敲诈勒索、搞垮学员家族企业、收回住房等等的邪恶迫害使无数家庭断绝经济来源,流离失所、孩子失学;无数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社会后果极大。

5、灭绝性的“肉体上消灭”。江氏疯狂指令:“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这种疯狂的灭绝性的具体屠杀指令,整个国家机器疯狂卷入极端的残酷迫害、酷刑和秘密屠杀的罪恶之中。

6、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十六年来,大量失踪的法轮功学员被活摘器官杀害。这一滔天罪恶是江泽民下令屠杀法轮功学员的一个最大黑幕,它同时牵涉制作人体标本、活体医学试验、贩卖尸体、牟取暴利等秘密运作的一个连环杀人网。十六年来,大量的法轮功学员被活摘器官等方式,杀死在这张连环杀人网中。

7、超伦理、超人性的酷刑折磨。十六年来,江泽民指挥血债帮和“610”机构残酷迫害法轮功群体,施用几百种以上的精神和肉体摧残的各种酷刑,其手段五花八门,极其残忍。无数法轮功学员在酷刑下被折磨致疯、致残、致死。

8、思想专制,精神屠杀。江泽民“百分之百的洗脑转化指令”使无数法轮功学员遭受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的同步迫害。十六年来这种极端邪恶的精神迫害从未停止过;它的“百分之百转化率”也是绑架国家机器、胁迫全国各级、各行业党政负责人全面参与迫害的阴谋手段,把他们整体拖入迫害正信的罪恶深渊。

9、操控整个国家机器和社会资源,动用四分之一的国家财力镇压法轮功修炼群体。在海外,利用特务对法轮功活动进行干扰、攻击。同时,为逃避国际社会的法律制裁和揭露其罪恶,以巨额经济援助、巨额贸易交换和以奉送国土为代价,换取他国对其迫害法轮功的沉默和容忍。

综上,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发动并操控的这场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延续至今,据内部不完全统计,通过大面积迫害形式和各种迫害手段残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达到几百万之众。江泽民罪恶累累,罪大恶极,它已触犯了国际法。根据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六条的“灭绝种族罪”和第七条的“危害人类罪”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等相关条款,以国际法量刑,江泽民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

二、违犯《宪法》,侵犯公民权利。

江泽民操控其亲信、“610办公室”人员、司法机关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违犯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犯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违犯宪法第四十条,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监控公民电话、手机、信件;
违犯宪法第四十一条,侵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包括:剥夺公民的信仰和思想自由;剥夺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的住宅和财产;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侵犯和剥夺公民劳动的权利;侵犯和剥夺公民休息的权利;侵犯和剥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侵犯和剥夺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三、违犯《刑法》,进行犯罪的行为,构成了反人类、反社会、反人民的恶罪。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江泽民作为迫害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的善良民众的主犯、教唆犯,利用“610办公室”传授犯罪方法(610提供百余种刑具及酷刑办法、毒药迫害、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构成多种罪行:

侮辱罪、诽谤罪(诬蔑按真善忍做好人为×教);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司法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玩忽职守罪(触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包括监控手机、电话、电子邮件);扰乱公共秩序罪;滥用职权;滥用法律(滥用刑法第三百条)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宪法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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