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判刑三年 广东汕头市两善良女士上诉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东汕头市两位三十岁左右的善良女士李奕凤和张晓玲,被毒打、绑架,本是受害人,却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被潮阳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两人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三月二十五日庭审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张赞宁律师与刘正清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张晓玲、李奕凤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那些抓捕、构陷她们的人在违法。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李奕凤和张晓玲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在潮阳区谷饶镇华隆发商场附近,突然被两辆小车前后逼停,车上下来六个便衣,其中一人将摩托车踢倒,六个男人猛扑上去,对她们拳打脚踢,李奕凤被打倒在地,便衣疯狂踩踏她的头部、身体,致使她头部、前额都流了血,伤口沾满沙子。当时正是下班时间,路人围了好几圈,看着施暴者往死里打人的惨状,众人敢怒不敢言。一位三轮车司机只因站在靠前的位置,暴徒便叫嚣: “滚开,你想当陪葬吗?! ”

据了解,这伙暴徒是潮阳区公安局警察,其中一人叫吴海荣,另一个人叫邱家熹。

图为李奕凤,右边脸上的黑色疤迹是潮阳区公安局吴海荣、邱家熹等人绑架时用脚踩踏头部所致。
图为李奕凤,右边脸上的黑色疤痕是潮阳区公安局吴海荣、邱家熹等人绑架时用脚踩踏头部所致。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非法庭审李奕凤、张晓玲,在进入庭辩问答阶段时,张教授和刘正清问了张晓玲、李奕凤一些问题:

张教授问:你认为你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张晓玲回答:没有,构不成犯罪。
张教授说:构不成犯罪,你有没有参加法轮功组织?你是法轮功的修炼者还是参加者?
张晓玲说:我们不是组织。

然后刘正清问张晓玲说:我是李奕凤的辩护者。而你有些话跟我当事人有关,所以我要必须要问清楚,你是一位法轮功修炼者,而你为什么要修炼法轮功?
张晓玲回答说:因为法轮功很好,他是一个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指导做一个好人的。

法官郭汉隆立即打断刘正清的提问,说这个问题与案件无关,辩护人不必发问。刘正清坚持说:这个问题怎么会无关呢?她为什么要修炼法轮功,这是动机啊?郭汉隆打断刘正清的话说辩护人要注意。刘正清当时指出,法官你所遵守的是法律,如果是你,超越了法律……。郭汉隆不让刘正清说下去,说:辩护人不要在法庭上辩论这个问题,有什么问题直接发问。张教授在法庭上说:我同意刘律师的辩法,因为这是在调查她的动机。刘律师说:对,这是她的动机,我为什么不能调查。

刘正清问张晓玲:还有一个问题要问你,你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你有没有利用法轮功进行破坏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张晓玲说:没有,我们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信仰真善忍。
刘律师说:没有,你是一位法轮功修炼者,你有没有胁迫别人信仰法轮功?
张晓玲说:没有,都是自愿的,人家觉得好,他才愿意去学。
刘律师问:你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有没有伤害过别人?
张晓玲说:没有。
刘律师又问:没有,那么你在这个组织,有没有组织机构?那么你在法轮功这个组织里,有没有你的领导?
张晓玲回答说,我们不是组织,我们只是一种信仰。

刘律师又问:指控书控告你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号、七号去那个路段发短信,那六号七号你在哪里?
张晓玲回答说:那天我呆在家里,那个路段我根本就没去过,去都没去过。
刘律师又问:指控书指控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我要问你一下,你知不知道你具体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张晓玲回答说,我不知道。
刘律师说:既然你不知道你破坏了哪部法律,那么呢,应该在检察阶段或者现阶段,你问没问过经办人,或者检察官,他告诉你破坏了哪一部法律?
张晓玲回答说:没有。他只告诉我犯法,但是没有告诉我犯哪部法。
刘律师说:他没告诉你具体侵害了哪一部法律是吧?
张晓玲回答说:对。他只告诉我犯法。
刘律师说:好的,我的提问结束。

接着刘律师又问了李奕凤的一些问题,
刘律师说: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号、七号你在哪里?
李奕凤说:六号那天我在公司值班,七号那天,我在公司洗被子床单,根本就没有出去,我不知道他们说的六、七号那段视频是哪里来的?还有这里面的六个证人我都不认识。
刘律师问:你为什么修炼法轮功?
李奕凤说:按真善忍做好人,我不知道我为什么犯了法?
刘律师问:你只是做一个好人而已?
李奕凤说:对。
刘律师问:你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有没有伤害过别人?
李奕凤答,杀生是有罪的,按真善忍做好人,更不用说去伤害别人了。

庭审过程中,张晓玲有些问题拒绝了郭汉隆的审问。张教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本案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提问的问题明显与这个案件无关,所以可以不用回答。之后法官郭汉隆提问的一些问题李奕凤和张晓玲拒绝了回答。

李奕凤对郭汉隆这样说:无论我们做与没做都构不成犯罪,做一个好人没有错,信仰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对于公诉人马俊盈诬蔑她们发送的是法轮功的反动信息,李奕凤这样说道:我们遵纪守法是作为法轮功一个学员最基本的原则要求,怎么会反动呢?!

李奕凤对公诉人马俊盈和郭汉隆说:你们可以做一个试验,用手机发送“真善忍好”,看看能不能发出去,或者用手机发送“假恶斗”,看能不能发出去。

张晓玲说:我们信仰“真善忍”不是X教,“真善忍”是邪的吗?

在非法庭审的过程中,检察院的公诉人马俊盈构陷她们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可是公诉人马俊盈拿出的证据非常荒谬,如用李奕凤的姐姐辨认谁是她的妹妹、李奕凤的户口在哪里都成了证据?!

对此,张教授说:户籍只能说明一个公民有信仰的自由。

马俊盈甚至还无中生有的捏造证据说她们两个女孩子在去年十二月六号、七号去过那些地方,发了什么短信,其实当时她们都没有去过那些地方。还搬出什么她们两个人以前都有劳教的前科,张教授说:劳教本身就是违宪与违法的,所以才被依法撤销。而劳动教养制度,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其本身就是恶法,所以才被撤销。对于马俊盈出具的移动公司统计说明,张教授这样反驳说:没有自然人作为证人签名按手印,而只有法人印章,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该证据无效,退一万步说,即使法人可以作证,但此证据也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关联性。

而对于指控书的供述与辩解都没有她们的本人签字,张教授说,辩护人实行零口供,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因为本案与其所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然后张教授又说,作为汕头市公安局只是侦查机构,不是鉴定机构。它对本案的鉴定,均属违法。还有对于共同作案的质疑,张教授说: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所谓“破坏法律实施”,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公诉人所谓的“证据”一个个的都被律师驳倒,在最后的辩论陈述中,马俊盈给李奕凤和张晓玲二人扣上另外一个罪名:非法持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罪。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张赞宁教授当案指出:没有规定“非法持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罪”,没有这个罪名,你们扣押法轮功的资料是非法的、犯法的。张教授又说: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而且我高兴的看到,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带领着全体法官对宪法宣誓,忠于宪法,我们首先要忠于宪法,我们用宪法来否定证据无效,这有错吗?作为从事法律的公诉人讲出这样的话,我本人感到非常遗憾。

刘正清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真正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是江泽民及其610组织。法官郭汉隆气急败坏地拿起锤子猛敲,不让刘正清律师说下去。在非法庭审过程中,郭汉隆也是多次打断李奕凤和张晓玲的辩护,不让她们说下去。

最后刘律师只能在辩护词中这样写道:宣传法轮功的行为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侵害的对象是法律的实施,那么请问:李奕凤的这一行为究竟侵害哪一部、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如果说连侵害的对象都指不出来,何谈该罪的成立?!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对信仰群体的迫害是周永康余孽在作垂死挣扎,在幕后操纵给习李新政添乱的结果!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是台面上的傀儡和幕后操纵的盖世太保,而不是这些的信仰群体。正所谓“不要今日闹得欢,明日拉清单”!历史经验殷殷可鉴,不可不察!

张晓玲在最后辩护陈述中对郭汉隆说:法官,我知道法律是维护民众的权利,我们作为一个修心向善的修炼者,我希望法官你能够维护善良和正义,停止对我们这些手无寸铁的百姓的迫害,做出公正的判决。

非法庭审结束时,法官郭汉隆没有宣判结果,在四月二十二日秘密枉判法轮功学员李奕凤、张晓玲各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之后送李奕凤、张晓玲回来时在警车中就有人替她们抱不平说:政府也不能这样搞!

今天,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高官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徐才厚、张越之流已经得到法律严厉惩罚的下场,江泽民被送上法庭审判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在这个时候还在抱着江泽民的大腿不放的那些人,有没有考虑一下为自己、家人的未来呢?法轮功学员都是一群心地善良的人,他们希望你们不要在这场迫害中成为一个受害者、一个最可怜的替罪羊。

汕头市潮阳区法院:
曾澄熙 院长 075483620368(办) 075488465412(宅) 13902730616
郑桂明 副院长 075483609739(办)075483819938(办)13902710375
郭壮烽 副院长 075483622699(办) 075483832826(宅) 13536928899 郭汉隆 审判长 075483603199(办) 075488724586(宅) 13502920492
审判员:钟泽珍
陪审员:姚希尤
书记员:马廷强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平 院长 075488933012(办)
林坤池 副院长 075488933007(办) 075488887336(办) 13902739122

汕头市潮阳区检察院:
陈辉光 检察长 075488248930(办) 075488572867(宅) 13902732925
马俊盈 公诉人 075483890036(办) 075483611389(宅) 15915583999
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局
廖烈响 副局长 075483883188(办)075488733116(宅)13902710116
许少英 国保大队长 075488725348(办)075483836119(宅)13903047069/13829592797
马信伟 办案人 075483883086(办) 13829538826
吴坤凯 办案人 075486628728 075483820445 13902710445
程和忠 办案人 075483883123 13903043234
林鑫城 办案人
吴海荣 打人警察
邱家熹 打人警察

汕头市潮阳区610办
方潮生 政法委书记 075483832389(宅) 13902719833、13502925389
汤庆强 610办主任 075483818035 075483823197 13809719078、13058483998
姚壮蓬 610副主任 075483609610 075483876686 13068913531

汕头市610办
郑通声 政法委书记 075488974201、13889962266
翁甲洪 政法委副书记 13809712305、13822806111
蔡奕武 政法委副书记 075488294854、075488293270、13802331592
林淮佳 政法委副书记 075488410969、075488556322、13902726990、13802339948
黄羡章 610办主任 075488435623(办) 075488853265 13342752619
黄鹏翔 610办副主任 075488410980 075488835268(宅)、075486803287(宅)13902777168
林真真 610办 075488457149 075486323264 13929669925
黄启翼 610办 075488457149 075488811766 13902749920、1392398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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