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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应释放好人

更新: 2016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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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上午,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孙建春与霰春伟、李祖萍夫妻非法开庭,三位律师为他们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律师反问公诉人:“他们破坏了国家哪一条法律?使国家哪一条法律没有得到实施?”公诉人无言以对,只得低下了头;律师又说:“过年了,做台历送给亲朋好友,也算违法吗?而且台历上也没有伤害他人的内容,何罪之有?”公诉人瞠目结舌,也答不上来。

其实,三位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存在犯罪行为,根本就不应该被关押,法院应该判他们无罪。

孙建春、霰春伟、李祖萍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被潍城国保大队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潍坊看守所近七个月。三位法轮功学员都多次被迫害:霰春伟曾在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五年、二零零九年三次被非法劳教,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妻子李祖萍二零零七年曾被潍坊警察绑架。孙建春女士曾在二零一四年被寿光警察绑架。

一、持有、制作、传播明慧年历合法

首先,明慧年历应在法庭上公示,在法庭上宣读明慧年历的内容,供控辩双方鉴别、并当庭论证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如果不能在法庭上公示,在法庭上宣读明慧年历的内容,供控辩双方鉴别、并当庭论证,则作为所谓“定罪证据”是无效的。

其次,明慧年历是用来供市民查看月份、日期的,是为百姓提供方便的,是向人劝善的。“真善忍”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明慧年历不能作为本案的所谓“定罪证据”,与本案指控的所谓“罪名”没有关联性。所以,孙建春、霰春伟、李祖萍的行为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再次,制作、传播明慧年历是传播自己的信仰,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宪法》规定了信仰自由。孙建春、霰春伟、李祖萍信仰法轮功本身符合宪法的规定,传播自己的信仰,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孙建春、霰春伟、李祖萍的行为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不得予以定罪。

二、控告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首先,《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有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孙建春、霰春伟、李祖萍不但有对江泽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还享有按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孙建春、霰春伟、李祖萍的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即使他们控告江泽民,也是合法的。

再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有向检察院、法院控告、或直接起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法轮功学员作为被江泽民迫害的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控告江泽民。所以,法轮功学员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或省市级检察院、法院、公安部……控告江泽民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法轮功学员作为被江泽民迫害的被害人,有权向最高法院或省市级法院,直接起诉江泽民。所以,法轮功学员向最高法院或省市级法院起诉江泽民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是合法的。

再次,从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全国法院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关于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在全国实施,该《意见》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法轮功学员即使响应“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行使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江泽民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依法行使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江泽民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检举、申诉的权利,这是维护《宪法》、维护“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这是爱护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的纯善之举,是合法的,不是犯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的案件。

最后,《宪法》和《刑法》禁止对控告人打击报复。《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四十一条禁止压制和打击报复行使控告权、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报复陷害诉江案的控告人是刑事犯罪,要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是合法的,不能成为定罪理由。

三、法律规定禁止造成错案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对孙建春、霰春伟、李祖萍非法庭审、非法判刑,是在造成错案、冤案,给当事人孙建春、霰春伟、李祖萍造成严重损失;是侵犯孙建春、霰春伟、李祖萍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是违法的。

四、法律规定执行命令者需承担责任

二零零五年《公务员法》新增第九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法律,堵死了迫害法轮功者以执行命令逃脱罪责的路。

《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1999年6月10日,为了迫害法轮功,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国家法律机构认定,江泽民设立了“610办公室”。“610办公室”是超越于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组织。“610办公室”不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无权非法拘留、非法批捕、非法拘禁、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却敢不通过任何法律程序,随意指使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拘留、非法劳教、非法判刑,无法无天地虐杀好人,违反并超越了法律、无视一切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与“610办公室”并无上下级的关系,根本就不应该执行“610办公室”的命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察职责范围之外的“610办公室”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五、办案责任终身制的出台

二零一三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法官办案责任终身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职务的变化而免责。这透露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以执行命令来推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责任了,因为法官、检察官、警察需对自己审理、办理的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案件终身负责,不会因时间、岗位、职务的变化而免责。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号到八号,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的讲话提出,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众所周知,二十一世纪中国大陆发生的最大的“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就是江泽民一伙“滥用权力侵犯法轮功学员合法权益、执法犯法迫害法轮功学员造成冤假错案”。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完善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文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最高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文提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说得再直白不过了——让审理者判决法轮功学员、由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裁判者负责;检察院的人谁办法轮功的案,谁负责,谁决定对法轮功学员提起公诉,谁负责,把迫害法轮功的罪责推到具体的执行人员——公诉人、审判员、办案警察身上。两高《意见》的意义并不在于,靠它就能把迫害者绳之以法,因为它毕竟不是法律;两高《意见》的意义在于,它透露出的信号,执行命令不再是推脱迫害法轮功责任的保护伞了,参与迫害的责任由执行命令者承担。

新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同一天,旧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废止。旧《规定》发布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即,江泽民设立“610办公室”的第二天,然而,如今,这个专门为迫害法轮功而制定的旧《规定》被废除了。新旧版《规定》的区别在于,旧《规定》中“执行上级命令的”“不追究警察的责任”在新《规定》中被废除,也就是说,警察不能再用“执行上级命令的”“不追究警察的责任”逃避追责,炮制冤案会受到司法办案责任终身制的追究。

现在,中共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中央“610”办公室主任李东生、公安部“610”办公室负责人张越、最高法院院长奚晓明、中共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国安部常务副部长马建……都已落马了。表面上,是中共内部权斗的结果。实际上,仔细看看,这些落马的高官哪一个不是迫害法轮功的?

文革结束时,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就畏罪“自杀”了;在文革中积极迫害老干部的793名警察、17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事后只给家属一张“因公殉职”通知单。他们卖命之后,并没得到长久的利益,却成为了中共用来平息民愤的替罪羊。

潍坊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陈白峰,在二零一四年在其住地附近上吊自杀死亡。据中共官方媒体,在二零一四年,与陈白峰一样自杀的中共官员至少有七名,如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徐业安、湖南湘乡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贺卫星……有的是被立案侦查后跳楼身亡,有的是大难临头、抑郁自杀,他们基本都是像陈白峰一样直接参与迫害法轮功。

潍坊寿光市政法委书记孙成华,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被调离寿光市政法委。熟悉中共处分等级的人,都知道,“限期调离”是远重于“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惩戒。据有关人士称,孙成华因贪腐遭人举报,被纪委山东省巡视组巡查。孙成华也参与了迫害法轮功。

如果没有这场迫害,这些官员不会落到这样的结局,这一切不都是江泽民造成的吗?状告江泽民不应该吗?

现在,很多地区的法官、检察官不愿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有的检察官以证据不足退检;有的法官把案子弄成“取保候审”拖着,拖到不了了之;有的法官把案子弄成“判三缓四”,让法轮功学员回家,使案子不了了之;……他们充分地动用了智慧,保护好人,为自己选择美好未来。

天网恢恢,只制约那些良知麻木、不肯给自己留后路的人;天理昭昭,上天必定眷顾那些有良知、不愿作恶的人。

潍城区法院工作人员名单:

潍城区法院地址: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2799号,电话:0536-8185230、0536-8185259邮编:261021潍城区法院政治处电话:8185206

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电话:0536-8185206)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法警大队、技术室、监察室、于河法庭、望留法庭。

潍坊市潍城区法院院长郭宝信
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前院长马健,电话8185091,邮编261021
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副院长孙少华
潍城区法院政治处科员、监察室副主任胡婷
潍城区法院政治处主任陆羽
潍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冯国庆
潍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窦金奎

潍城区法院在编人员:马健、宋金华、赵鹏、高长武、林明德、周昭福、孙少华、陈同伟、居荣、陆羽、朱振国、王志永、季祥华、刘成江、刘可军、姜春、朱加红、初晓刚、韩洪林、王桂玲、王文成、王跃、朱粤鹏、裴智璞、吕虹、王洪芹、窦金奎、冯国庆、王伟川、张则义、房丽丽、高梅、何红兵、姜涛、张芃、魏晓莉、李冬、刘鹏飞、马骏、齐为民、曲伟波、宋晓萍、谭俊光、于寿吉、张文波、高发启、丛延松、韩世林、贾乐、李爱玲、李蕾、李迎辉、石皓、石凌云、王德华、王桂涛、王玉琴、吴晓勇、张朋、姜琪砚、王相凤、崔庆波、杜荣对、管晓炜、刘鸣谦、黄维达、刘楠楠、陆金芳、王成华、王法见、王新军、徐菲菲、赵秀军、刘园园、姜剑飞、周静、赵燕、路晓莉、祁陶、徐冰、赵丽翠
潍城区法院工作人员:胡伟艳、邹鑫、徐迎春、宋世强、王丽梅、谭丛、牛晓燕
潍城区法院工勤人员:李丰刚、王志国、张薇、张志友、韩绍明、李秀芹

潍城区区委610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刘忠杰
潍城区综治办副主任郑伟
潍城区委政法委书记潘立东
潍城区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赵云宇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区分局,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向阳路175号,电话:0536-8334110

潍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若水
潍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郭强
潍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许希泉
潍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韩云忠
潍城区公安分局政委、党委副书记王国民,电话:8189902
潍城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副主任李明

潍城区检察院,地址:潍城区福寿西街2799号,电话:8185206

潍城区检察院(现任)检察长、潍城区检察院(现任)书记朱国宝
潍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闫晓君
潍城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宋迎春
潍城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韩卫东
潍城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张小倩
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专职检委沈英杰
潍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潘祎
潍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盛传文
潍城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王祥光
潍城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副局长张金川
潍城检察院法警队大队长田春国
潍城区检察院前任检察长刘利宁
潍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国华
潍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福亮
潍城区检察院纪检组长潘祎任
潍城区检察院副主任、检察员孙东升
潍城区检察院副科长、检察员王祥光
潍城区检察院副科长、检察员谷红艳
潍城区检察院副科长、检察员杨国华
潍城区检察院副科长、检察员武建设
潍城区检察院副科长、检察员张建国
潍城区检察院副局长、检察员王建华
潍城区检察院办事员高清堂
潍城区检察院办事员沈英杰
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前任检察长刘利宁,电话3011800邮编261021

潍城区司法局局长刘胜田
潍城区司法局局长副局长王安生
潍城区司法局局长纪检组长张亮
潍城区司法局政工科科长张通远
潍城区司法局宣传科科长张丽萍
潍城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刘兆利
潍城区司法局公律科科长李福厚
潍城区司法局科员刘景权

潍城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科长、潍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庞甲峰
潍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吕方妍
潍城区纪委办公室副主任王成建
潍城区纪委常委、正科级检察员崔瑞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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