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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级工程师被非法开庭 律师做无罪辩护

更新: 2017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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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银川市高级工程师、法轮功学员谢毅强,在贺兰县遭绑架五个月,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被非法开庭,两名律师为他做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在辩护发言中,谢毅强讲述了法轮功真相,讲述了自己多年来所遭受迫害,并对当庭法官和公诉人说:尽管是在这种场合见面,我们也是很有缘份的人,希望你们能本着善念和良知,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在这期间,法官王金一再制止,让谢毅强只对公诉人的所谓“量刑指控”做辩护发言。

五十三岁的谢毅强先生,本是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所高级工程师,曾被非法劳教三年、判刑四年,在劳教所、监狱遭酷刑,两次差点失去生命;他母亲在无助、伤心、悲愤中离世。谢毅强因此被开除公职,单位领导也曾经多次被要求“写检查”表白自己。

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谢毅强在宁夏贺兰县金贵乡被人诬告,遭绑架,随后被非法抄家、关押到了贺兰县看守所,十月十一日被贺兰县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贺兰县法院对谢毅强非法开庭,谢毅强家人请了两名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

当庭审判长是王金,另有陪审员、审判员各一人。当庭公诉人是贺兰县检察院的张丽雯(女)和另一女性,当庭宣读起诉书的是张丽雯。

法官宣读了法庭纪律之后,公诉人张丽雯宣读了起诉书,给谢毅强罗织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起诉书中罗列了电脑、光盘、U盘甚至谢毅强母亲的遗物等所谓“证据”。

公诉人指控谢毅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构陷的所谓“证据”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说谢毅强向他讲述了法轮功真相,给的车费上印有字样,还给了两张光盘;金贵镇有两个居民捡到的光盘和谢毅强发的一样;在谢毅强随身携带的包里搜出的U盘、法轮功宣传品;户籍所地社区开的证明、对谢毅强父亲的询问记录都证明谢毅强是法轮功修炼者;广电厅新闻机构开出的鉴定文书证明光碟内容属“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警察从谢毅强父亲家搜到的电脑、两块写满字迹的白布(谢毅强母亲的遗物)等;谢毅强曾被非法劳教三年、判刑四年、拘留七天,有“前科”。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律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辩护:

1、信仰不构成犯罪。公民信仰不仅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更是在《国际法》的保护范围内。信仰法轮功不仅无罪,而且是合法的。

2、公安人员在绑架当事人过程中没有出示搜查证、逮捕证,强行搜身后劫持到派出所,并且绑在派出所的铁椅子上十几个小时;属于暴力执法。

3、证据、证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4、当事人家中的所有物品是个人思想信仰的具体体现,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

5、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亚太新唐人电视台指南手册》没有提供检测证明,未曾核实谢毅强是否安装、收看过。

6、法律只针对人的行为,而人的信仰、思想、灵魂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当事人不存在有组织,更不存在利用组织,也没有任何法律被破坏了。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符合宪法,是公民的权利。

面对两位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官表情无奈,公诉人面目表情尴尬,甚至低头回避。谢毅强辩护说:警察将我绑架后强行从身上抢走钥匙到我父亲的房子里搜查,将我母亲的遗物拿来指控我。两块白布上的文字是我关押在监狱时,母亲因思念我抄写的。谢毅强当庭请求法官同意将其母亲的遗物放回原处,并责成有关人员向其和去世的母亲致歉。法官不置可否。

谢毅强曝光了自己多年来所遭受迫害时,律师问恨不恨整他的人?谢毅强回答说:不恨,按照善恶有报的天理,他们也是被迫害的人。

公诉人对律师和谢毅强的辩护发言置若罔闻,依然昧着良心说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刑法三百条”及谢毅强系“累犯”,量刑标准为四~五年有期徒刑。其实,公诉人只是受610、政法委操控的工具而已,她只敢照本宣科念写好的起诉书。

针对公诉人的量刑指控,两位律师发言希望法官和公诉人尊重事实、依据法律、用理智和良心做出明智的抉择。

庭审从上午十点开始,中午休息了一个半小时后继续开庭到下午六点,当庭没有宣布审判结果。

开庭当日,法庭只给谢毅强亲友留了四个座位,其余四十多个座位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提前占据。这些人穿着便装,有些还是学生模样的。谢毅强的亲友想参加旁听,被告知必须有《旁听证》才能进,还说《旁听证》在头一天就发完了。法庭被公检法人员刻意布置成公开开庭的样子。但是,法院门口停了一辆警车,法庭前的道路两旁有专人看管不让停车,许多便衣、协警在法院附近监视过往行人,进入法庭的人员遭门卫严格的检查。

相关责任人:
1、宁夏银川公安厅:骆建(多年积极参与迫害)电话13995106419
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邮政编码:750200 区号:0951
2、贺兰县法院
地址:宁夏银川贺兰县光明西路5号 邮政编码:750200 区号:0951
院长:李彤伟
副院长:吴雪峰:18695258501
书记:毋建宁:18695258503
纪银凤:18695258502
刑事庭庭长:王金:18695258569(当庭审判长)
书记员 王佩:18695258571、15522087172
罗丹:18695255665、18695258571
王进忠:18695258504
王泽恬:13519202268
相关人员:张海涛、刘月凤、刘晓静、郭娟、赵力、张保生、丁超
3、贺兰县检察院:0951-8084000 邮政编码:750200 区号:0951
检察长:张学信
副检察长:王建军
检查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江涛
控申科科长:李晓英
控申科科长助理:张晓燕
控申科科员:王慧琳
公诉科科长:白洁、徐荣(正、副不详)
公诉科科员:张丽雯 电话:13995284125(当庭公诉人,从案管中心调来专事迫害谢毅强)
案管中心主任:陈丽敏
案管中心主任助理:张丽雯 (同为公诉科科员)
案管中心:秦强
侦查监督科科长:朱戎站
办公室主任:谢翌涛
4、贺兰县金贵镇派出所 邮政编码:750200 区号:0951
刘涛(主要负责人):13619589025
所长:胡继林 13895387081
教导员:蔡文忠 13995107589
姓曹的警察:13895193935
5、贺兰县公安局 邮政编码:750200 区号:0951
局长:白建斌
副局长:孙林
国保大队长:杨锐强
相关人员:陈清 尤进祥 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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