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配合 营救五名同修回家(3)

更新: 2017年03月11日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接上文)

六、正念正行里应外合 第四位同修正念闯出来了

D同修是二零一六年五月份晚上在外面贴不干胶被巡警恶意举报的。之后绑架到拘留所,又转到看守所刑拘。D同修正念很强一直都不配合邪恶,一直零口供。在看守所里,写了数份控告警察违法的控告信,律师接手后,也是立即写了D同修无罪的法律文书,外面的同修寄往相关的各个部门,形成整体发正念,同时上网曝了光。

D同修的父母年龄很大了,也配合营救亲自把律师的法律文书送到各个部门,每到一个部门,就讲女儿是个好人,由于得了严重病症治不好,炼法轮功后好了。D同修的父母每天都去派出所、国保要人,外面的同修发正念,D同修在里绝食抗议。同修们经常去给D同修送衣物、打钱,鼓励同修。D同修的父母每周给D同修写一封信鼓励她,经常去看守所送物。后来D同修回来说,里面的犯人看到法轮功(学员)经常收到信和衣物,很羡慕法轮功(学员),同修也经常写信和送衣物,犯人说法轮功人缘真好,一看就是好人。对里面的同修关心是很有必要的,能帮助同修证实法。

一个月后案件到了检察院,D同修的父母又到检察院要人,检察院又退查,又到国保要人,国保大队长很邪恶,扬言有没有罪都要判D同修,目无法律、自高自大(后来的一位律师说如果有录音,就他这一句话,就可以控告他犯罪),对老人家一点也不客气,还非常凶恶。后又报到检察院又退查,又报到检察院,共退了两次。D同修的父母就不停的来回去要人,还到看守所找驻所检察官,关注D同修在里面的身体状况,外面的同修也经常去安慰、鼓励两位老人。

同修们、律师经常去看守所,随时掌握里面同修的状况,与里面同修形成整体,里面的同修也能随时了解到外面的情况,保持正念不减。D同修在里面炼功、学法、背法、讲真相,会见律师时,拒穿号服,正念正行,同时不断向内找到自己很多的不足和有漏,在法上归正。外面的同修和家人都在关注此事,配合营救。

一次,案件到了市检察院,同修开车带律师和D同修的母亲去市检交涉,平时很难见到的负责人,这天却见到了一个处长,D同修的母亲说了很多D同修的情况,并告诉是炼功后绝症才好的,律师也讲了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并递上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地区同修出来的案例,希望这位处长能借鉴。这位处长也很和气和理解,整个过程交谈的很好。

还有一次,是先前去找国保的情况,想在这里讲一下,之前家人多次去找国保大队长,他都是不见,要不就讲出差,要么就不在,有意躲着家人,即便见了,也是凶巴巴的恶狠狠的给家人轰出去,这次是同修开车带着律师去的。

律师去了,但说国保大队长到市里开会了,那位同修跟律师说,不走,在这里等他回来,每次都不在、都躲着,律师来一趟不容易,不能白来。果然快到中午了,律师去问,说国保大队长回来了,见到大队长后,律师从各个法律角度与他讲了法轮功不违法,并委婉的规劝他不要再做这个案子了,不然你将成为被告人,想当官发财这个路子不行,你看你这么长时间了,才是个大队长,再说也快退休了,何必跟人家法轮功过不去呢?你看法轮功的人都犯过其它的罪没有?没有吧,这足以说明他们都是好人。大队长说,律师,你也炼法轮功。律师说,我等退休后,有时间我也炼强身健体,不是很好吗?双方对话有说有笑,最后律师说,这些法律意见书你看看,还有其它地区不批捕的案例,你参考一下。国保大队长说,我一定会看的,请律师放心。

时间又回到二零一六年底,外面的同修写信、送东西鼓励D同修,发正念的同修们也在做,D同修的父母更是天天不放松的去相关部门要人。过年了,很多同修去看望D同修的父母,有的去给送钱,说请律师用,有的去鼓励安慰老俩口的,有的去商量营救办法的。

刚过完年,年初二,律师说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了,我们就请律师商量了此事,律师赶忙把一份紧急法律文书和取保书写出来了,并及时递交到相关部门了,律师也亲自去检察院交涉,D同修的父母也拿着律师的取保书去检察院要人。很快检察院跟律师说会很快有结果,律师回来说,可能下周会有结果,D同修会很快回来,并要家人盯着要人。过了几天,D同修取保出来了,案件也撤销了,D同修堂堂正正、正念正行回来了。现在案件已撤销。

七、检察院撤诉 第五位同修回家了

E同修是二零一六年七月份发资料时,保安恶意举报后,被绑架到看守所的,同修们也很快与家人取得联系,并让家人请了律师,同时上网曝光。律师安排好时间,很快去看守所会见E同修。律师询问了一些具体情况后,安慰和鼓励了一下同修。这次E同修的女儿、丈夫等亲戚,还有同修们都去了看守所,里面的同修也很受鼓舞。律师回来,立即就E同修的情况写了法律意见书,并控告参与的警察犯罪,打印了数份,立即让家属寄往相关部门,同时让家人不停的去办案单位要人,外面的同修整体配合发正念。律师也经常催办案单位。

E同修的女儿是个青年大法弟子,在这次妈妈被非法关押期间,成熟了不少,也主动承担了营救妈妈的工作,配合的很好。主动参加集体学法、集体炼功,做好三件事,为营救妈妈到派出所要人,多次去各个部门要人,每周给妈妈写一封信鼓励她。里面的同修状态一直很好,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律师和同修们经常去看守所,对她是很大的鼓励。她在里面也不停的学法、背法,做好三件事。律师说,她显得真年轻,五十多岁的人看起来就像三十多岁。

案件很快到检察院了,一次律师上午会见完了E同修,说下午去法院交涉一下,一位同修说案件不是还没到法院吗?律师说,先去法院给他们个主动出击,给法官讲讲办(迫害)法轮功的案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把法律意见书给他们看看,制止他们再犯罪。下午,同修开车带着律师与E同修的丈夫去了法院,很快顺利的交涉完了。

这过程中,E同修的丈夫和女儿配合的很好,每次律师去看守所,她的丈夫都去,尽了做丈夫的责任,女儿这过程中提高很快,悟到不仅是妈妈在过关,自己也是在提高和过关。没多久,案件报到法院了。这时已快到新年了,大家也没动心,就是该怎么做还按部就班的做,营救照做、正念照发、家人照样去要人,律师也在催。

过了几天,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了,律师紧急写了法律文书和取保书,亲自去法院、检察院交涉,要求撤案。律师回来说一周后会有消息,过了几天,律师通知家人去看守所接人。E同修回家了,现在案件正在撤销中。

八、结语

随着正法進程的推進,师父以巨大承受而延续来的宝贵时间,就是为了同修们多救人,同时尽快的跟上来。符合了师尊想要的,才能有今天前所未有的好趋势。这次半年多的时间,从全国各地聘请六、七名律师为同修做无罪辩护,有如下体会:

1、从参与的同修做事的基点的变化,以前是急于同修出来而忽视了在这其中救度相关人员,现在更加注重的是救人,特别是对公检法等公权力者的挽救,同修们和难中学员家属互相配合给公检法等权力机关邮寄材料,讲真相、陈述案情及律师的法律建议书。

2、通过讲真相让不理解难中同修的亲人明白真相,同时律师也从法律的角度鼓励家属,亲人没有罪,是被冤枉的,要维护自己的亲人,站到正义的一边,如果不管不顾自己的难中亲人,实际就是站到犯罪者一边了。

3、律师多次会见办案人员,检察院和法院人员,从法律层面阐明法轮功是合法的,抓捕和判刑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并且列举他们迫害法轮功违法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控告了参与迫害的人员包括国保人员、提供关押场所的宾馆责任人。单单只是辩护无罪,还是一种被动的守势状态;是他们在犯罪,控告他们犯罪也是让他们认清自己的所作所为才是真正的犯罪,反守为攻,震慑那些作恶者,让他们知道违法的代价,使其自顾不暇,不再继续迫害,同时也在救他。

4、形成整体的重要,从找难中同修的家人,到同修出来,期间有很多同修参与,有发送资料的、有帮着发正念、联系家属的、接送律师的、安排交流、该项目同修顾不上的事务而默默帮助的,去跑看守所给开庭的同修都送去新的衣服、鞋子,让大法弟子干净整洁的形像、坦坦荡荡、堂堂正正的展现给世人,同修们配合不慌不忙的安排好时间让律师会见家属和去看守所接见同修。

5、节日期间探望律师的家人,律师的家人听到真相后,看到难中法轮功学员的孩子,心中升起了正义感,由担心、反对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转变为支持律师,使律师能更专心的工作。律师的家人都对营救同修起到了正面作用。

6、家属不懈的努力,找相关责任人要求释放被关押的学员。经常看望和鼓励家属(包括节日),特别是在他们信心不足,甚至有打退堂鼓时,同时要坚定自己的正念,不能被带动。

7、有条件的同修还是应该请律师作无罪辩护,在庭上,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阐述了法轮功的合法性,这比单一的同修自我辩护更容易使听者接受,同时抑制了邪恶的气焰,促使公检法人员不敢肆无忌惮的迫害而毁了自己的未来。

8、请律师实际上也是难中同修所期望的,得到外面的同修、家人及律师的帮助,同样也能增强难中同修的正念,里面同修们正念都很强,在里面都是学法、背法、炼功、做三件事,里面三退的人数也越来越多。

9、不轻易更换律师,律师只要是明白真相,敢于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就可以。请律师是要为我所用,我们需要从他的角度,使不容易说上话的公检法司人员明白法轮功是合法的,是他们的迫害导致他们在犯法,并且会被终身追究责任,从而不再被利用来迫害无辜。同时也要善待这些敢于出来伸张正义的可贵的生命,互相配合做好救人的事情。

10、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律师身上,正如律师说的,我只能是尽我所能从法律上讲清道理,能不能出来,那要靠天。从这些出来的同修情况来看,有两人没有出来,他们在里面表现也不错,可是,一个家里没有请律师,做的有罪辩护,后来律师没有到庭,一个是同修帮助请的律师,家里多数人也都不太配合。而有位同修被律师说不好办的,由于家里人的积极配合,也正念走出来了。

以上是我地区整体配合营救同修的过程。不足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全文完)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