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育升被非法关押逾半年 四幼子生活陷入困境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消防工程施工人员、法轮功学员植育升,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被顺德勒流镇社区民警绑架,后被警察构陷到顺德检察院。另一名学员朱裕红被劫持到三水洗脑班。植育升现在已被非法关押逾半年,家中妻子没工作,四幼子生活陷入困境。

植育升的四个孩子

植育升家中有四个孩子,妻子没法工作,全职在家带四个孩子,最大的七岁,最小的双胞胎才两岁。植育升被勒流派出所非法关押后,家里失去了经济来源,失去教育孩子的精神支柱,小孩缺少父亲看管,七岁的女儿上学期期末考不及格,下学期测验只有三十七分,以前教学由父亲教导从未考试不及格。

植育升被非法关押前用真、善、忍的法理教育孩子,孩子都比较听话,女儿也很敬重父亲,由于父亲没有回家超过半年,失去父爱,也缺少好的教育,孩子经常哭闹,经常晚上很晚才回家,有时竟然超过晚上十一点。儿子也是长期没见到父亲,经常哭喊父亲,缺乏父爱,心灵受到创伤,经常跑到外面,不愿回家,忙乱的母亲经常找不到孩子在哪里。现在正是学期末,学校催交学费,两个孩子再次面临失学的危机,女儿学费每学期高达四千元,儿子幼儿园学费二千五百元,这学期学费还是由朋友东拼西凑帮助。两个双胞胎更是可怜,由父亲在的时候肥肥胖胖经常笑现在变得黑瘦多病闷闷不乐。家里还有年迈的父母,身体状况不好,一直担忧儿子的现状,农村没退休,经济也是指望儿子。植育升妻子现在一人担起全家大大小小事务,妻子多次追债未果,拖欠植育升的工款一直不归还,面对家里的经济压力及孩子的心灵创伤变化,真的以泪洗脸。全家大大小小七口人一个月开销超过八千,母亲一人根本照顾不过来。

梁建辉、余耀辉、刘飞杨和张海贤等参与绑架的警察,也有妻儿父母,你们良心何在?现在全家都指望着植育升早日回来。

参与迫害的警察的行为已违反了下述法律条文:

1、违反《宪法》第37条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违反了《刑法》第238条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上述被举报人对植育升非法拘禁,已经触犯了刑法。

3、违反《刑法》第427条

《刑法》第427条规定: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违反了《公务员法》第54条

《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检法人员都是公务员,梁建辉对植育升的非法取证、延期留置、非法拘留、违法批捕、违法审判等等,都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都在违反上面《公务员法》,都该受到刑事制裁。

5、违反《刑法》第397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此要正告梁建辉和相关参与迫害的人员:谁犯罪,谁负责;共同犯罪共同负责;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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