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解析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大陆同修在被中共公检法迫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反迫害。本文内容供大陆同修参考。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江泽民集团在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践踏法律、歪曲法律,陷害无辜。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人×××的亲戚〔或朋友〕,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的辩护人,今天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时又接受其他近亲属×××、×××的推举和委托担任×××的辩护人,今天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公诉书指控×××已构成《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不具有《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构成该罪的两个必要条件,而且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该罪。

而×××并不具有构成该罪的两个必要条件,因而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不具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

虽然×××修炼法轮功,但是法轮功并不是邪教。这是衡量他不具有第一个必要条件:“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关键所在,也是本案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之一。

法轮功不是邪教

首先,法轮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炼者从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使人变得越来越诚实、善良、宽容、平和,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真”就是应说真话,办真事,不欺骗。“善”就是要慈悲善良,待人友善。“忍”就是要做到忍让,宽容大度。这怎么能是邪的呢?难道“假、恶、斗”才是正的吗?这是人用良知一想,就能分辨明白的事情,是不言自明的。难道我们应该表彰骗子?纵容恶人?鼓励争斗?难道一个崇尚“暴力革命”、宣扬“斗争哲学”、鼓吹 “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的组织或民族,能够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

事实上,几十年来我们中华民族吃尽了“假、恶、斗”的苦头。

几十年的“战天斗地,改造山河”已经摧毁了我们的生态环境。天不再蓝,水不再清。水土污染,资源近枯。我们不得不在雾霾之下吃着有毒食品,被疾病包围,沦为癌症大国。

持续的“改造思想”、“文化革命”摧毁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和传统价值观。文明古国不再文明,礼仪之邦不重礼仪。

排斥“真、善、忍”普世理念,灌输“一切向钱看”、“不管黑猫白猫逮住老鼠就是好猫”、“闷声发大财”等拜物教、拜金铜臭理念,导致人心道德急速下滑:坑蒙拐骗、贪黄毒赌、背信弃义、假冒伪劣……比比皆是,已沦为“山寨”大国。

谁正?谁邪?谁好?谁坏?用普世价值和传统理念来衡量,看得是一清二楚。

其次,迄今为止,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即使在江氏挟持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0日出台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只是对取缔和惩治邪教活动作出了一个空泛的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者定罪的依据。至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1999年10月9日、2001年6月4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之二〕中也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都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而出现“法轮功是×教”字样的唯-所谓文件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但“内部通知”既不是“法律解释”,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国家法律”,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被使用。

所以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轮功也不是邪教。

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共有14种,但是其中并没有法轮功。

公安部于2000年发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两个文件明确指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0〉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就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而这14种邪教组织名单中并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可查到公通字〈2000〉39号全文〕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公开了公通字〔2000〕39号的内容,向社会公布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名单,里面没有法轮功,这公开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

这是否定法轮功是邪教的官方文件,表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安部三方的立场和态度,特别是现当局以这种方式公开否定了长期以来江泽民对法轮功的造谣诬蔑,明确表态:法轮功不是邪教。这个官方文件表明了中国现当局想与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撇清关系的立场,但这点至今被中共江派极力掩盖,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和民众对此认识上模糊不清。

实际上,邪教之说来源于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采访谈话,而江泽民的个人谈话不是法律。

江泽民由于极端妒嫉法轮功而不顾其他政治局常委们的一致反对,于1999年7月20日开始迫害法轮功。但是,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出台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同日公安部针对法轮功的“六禁止”的《通告》,也只限于“取缔”和“禁止”法轮功,并没有法轮功是什么所谓邪教之说。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突然诬蔑法轮功是什么所谓邪教,第三天〔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是×教”,之后国内媒体才开始出现了法轮功是“×教”之说。而在1999年10月27日之前,国内媒体从未有过法轮功是什么所谓×教之说。但是,江泽民的个人谈话不是法律,评论员的文章更不是法律,舆论宣传文章再多也不是法律。

综上所述:法轮功不是邪教。

法轮功不是迷信

什么是迷信?从字义上讲,迷信是指醉心于某种事物,发生特殊的爱好,或者说着迷的相信了什么就是迷信了,本来没有贬义。但是,自“文化大革命”以后,人们对神佛的信仰就被扣上了“迷信”的大帽子,成为打人的棍子。可是在世界上普遍流行的几大宗教: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不都是信徒们对各自神的信仰吗?这些宗教在中国不也是合法的吗?不也受中国法律保护吗?《宪法》第36条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251条有惩治“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规定。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现行的《宪法》和《刑法》,公民是否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公民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公民不应由于对神佛的信仰而获罪。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功法,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整个气功界及北京高层,很快通过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及中国人体科学研究会的各项测试与考评。当年法轮功就被接纳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直属功派。

在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被授予“明星功派”。

在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获大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以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 。

1998年11月24日上海电视台新闻节目播放了上海体育中心近万名法轮功修炼者集体炼功以及推广表演的采访录像,并报道说,全世界约有一亿人学炼法轮大法。

1998年,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专家,对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

199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前人大部份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同年底,乔石委员长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这一调查报告。

早在1994年底,李洪志先生就结束了在中国的办班传功活动,自1995年初开始应国外邀请赴法国、瑞典等国传法传功,足迹遍及欧、美、亚、澳、太等地区。至今全世界已有一亿多人修炼法轮功。

自1999年7月20日之后,虽然法轮功在中国遭到打压,但是随着“天安门自焚伪案”、“1400例伪案”、“万人围攻中南海”的谣言等内幕真相在全球不断被曝光,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污蔑宣传也以失败而告终。

法轮功迅速弘传至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李洪志先生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三十九种文字在全球发行,并可免费在互联网下载。

在印度,仅班加罗尔市就有80多所学校的师生集体修炼法轮功,并将《转法轮》中的《论语》列为英文教材的卷首。而印度德里警察大学就有三千名学生集体修炼法轮功。

美国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艾肯分校将法轮大法列为本校一门正式课程教授学生。

在台湾有上百万人修炼法轮功。台湾各监狱陆续将学炼法轮功纳入监狱的教化课程,用“真、善、忍”的理念教化犯人,几年来收到奇效,使很多服刑人员由烦躁不安变得祥和文雅。成功破解了教化犯人的“世界难题”,成为台湾监狱管理的“绝招”。

鉴于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为人类心灵健康和身体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迄今已获得各国政府褒奖1899项,获各国议会支持决议案391项,获各国政要支持信函1200件。其中,李洪志先生荣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华人榜”榜首,2009年李洪志先生获亚太人权基金会颁发的“杰出精神领袖奖”,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被提名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世界各国许多城市纷纷宣布将世界法轮大法日〔每年的5月13日〕定为本城市的法轮大法日和李洪志日。

李洪志先生及其法轮大法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和威望在人类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也为中华民族赢得了极高的声誉。

这样一个使无数人从中身心受益,从而受到世界各国、各族裔敬仰的高德大法绝不是所谓的迷信。

因此,×××不具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他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更不能构成该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各部委等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并不属于行政法规。

不论×××是否制作或拥有法轮功宣传品,也不论×××是否宣传了法轮功,并没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请问公诉人:×××到底破坏了哪一个“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了?这个“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名称叫什么?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被×××破坏了?被破坏到什么程度了?在哪个区域内不能实施了?在哪个时间段内不能实施了?对于本案这个基本的事实问题,公诉人必须逐一说明并逐一举证。然而公诉人却无法说清,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缺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就不能构成该罪。

例如:指控某人犯有“杀人罪”,可是他杀害谁了?谁被他杀了?是被杀死亡了呢?还是被杀伤致残?……如无法说清并逐一举证,那么,法庭能以“杀人罪”对某人处以刑罚吗?

又比如:指控某人犯有“抢劫罪”,可是他抢劫谁了?谁被他抢劫了?被抢劫了什么东西?……如无法说清并逐一举证,那么,法庭能以“抢劫罪”对某人处以刑罚吗?

假如,在这种缺乏“杀人”的客观事实和“被杀”后果的情况下,法官执意以“杀人罪”对某人处以刑罚,或者在这种缺乏“抢劫”的客观事实和“被抢”后果的情况下,法官执意以“抢劫罪”对某人处以刑罚,那么,该案所有经办人员均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综上所述:×××既不具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又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所以,×××不构成《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换句话说,《刑法》第300条规定的构成该罪的两个必要条件应当同时齐备,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该罪。而对×××来说,这两个必要条件都不具备。因此,×××不构成《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对×××进行刑事追究,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和《刑法》的多项规定以及国际法的规定,严重背离了当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国策以及“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此处建议补充更多法条,简要列全中共所犯主要罪状,参见诉江控告状通用版,或余文生律师为周向阳做的辩护词。否则力度不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法轮功或者不信仰法轮功,否则将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罪行,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中国也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思想不受法律追究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并遵守这些原则也是中国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自由:一个是宗教信仰自身存在、传播、发展的自由,另一个是公民信与不信或者信仰什么宗教的自由。所以,公民有用任何载体包括书刊、光碟、标语、条幅、通讯、影视等传播法轮功及其真相的自由。

法轮功修炼者讲清法轮功真相包括被迫害的真相或者宣传法轮功“真、善、忍”的普世价值理念是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或法轮功书籍是公民享有的出版自由;与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集体学法、炼功、交流切磋等活动是公民享有的信仰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自己或帮助其他公民收听、收看任何媒体的资讯和信息完全是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文化活动的自由和通信自由。

这些自由都是受中国《宪法》和《刑法》以及国际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怎么能把这些公民的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呢?当今世界上哪-个组织哪一个团体如此惧怕并如此仇视“真、善、忍”的普世价值和理念呢?什么是反社会?什么是反人类?值得人们深思。

中国现政权自执政以来突出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国策以及“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就是警告所有执法人员:任何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都要终身负责,俗话叫作:自作自受,好自为之。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表明现当局不仅不会为前任的罪责背黑锅,当替罪羊,而且将对违法违宪者终身追究责任。

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个《规定》既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又给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拒绝幕后操纵的一把尚方宝剑,使其不能逍遥法外。

2015年5月1日司法系统出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海内外20多万法轮功学员、家属及各界正义人士向中国“两高”起诉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诸多罪行。

2016年3月1日生效执行的新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删除了1999年6月11日出台的同文件第14条:“执行上级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取而代之的第27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中国现领导人在2016年4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了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政策。

2016年7月10日《人民日报》连续刊发三篇解读习近平关于中国宗教政策讲话的文章,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并强调:“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 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016年8月30日,全国各地传达了中共中央文件精神:镇压法轮功十七年来造成了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其亲属、子女在任职、就业、入伍、升学等许多方面的不公正对待,今后各地要逐步给予解脱……。(注:这个情况只针对已经所谓转化的原法轮功学员。)

2016年9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依法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等条款。

2017年4月20日最高检举报中心网上举报职务分类中首次公开表明:可以举报正国级官员。最高检以这种“你懂得”方式回应了两年来海内外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控告,等于是向全世界宣布已经正式在受理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的案件了。

上述一系列新政出台,为依法纠正江氏所推行的“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的迫害政策,释放出有力的信号。

值得注意到是,近日,《国务院公报第28期》的内容被热传: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分别明确废止了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说出版法轮功书籍在中国是合法的,目前这个文件还完好保存在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政府网站上。网上披露了这条消息,说明政府在向人们释放“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的信号;说明江泽民团伙对法轮功的迫害面临被清算的结局。

审判长、各位法官、公诉人及各位陪审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他们维权我理直气壮。我最担心的是:当这一段历史过去,法轮功真相大白于天下、沉冤昭雪的那一天,当参与迫害者(很可能包括您)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有谁?用什么法律来为您辩护?没有啊!早在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公务员法》第54条就已经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加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错案终身追究制”、“责任倒查制”等新政,已经共同堵死了你们执行违法决定或命令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斩断了任何侥幸的希望。任何参与迫害法轮功且至今不明真相的公检法司人员,都必须对自己的执法行为终身负责,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能得到任何“上级”的保护。

追随江氏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民众的主要帮凶周永康、李东生、周本顺、奚晓明、马建、王立军、朱明国、张越、武长顺、赵黎平等大批高官相继被绳之以法,更大的元凶也即将落马。迫害法轮功的江氏之流已成土崩瓦解之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开了这个原则,不顾“事实”和“法律”,以“内部通知”、“指示精神”为依据办理案件,指望用这些“内部通知”、“指示精神”为自己开脫法律责任,必将成为江派之流的替罪羊,断送了自己的未来。中共建政几十年来,历次政治运动过后都要“平反”,也就是拿那些忠实执行上级“路线”、“方针”、“政策”的积极分子开刀,作替罪羊,为“被迫害的群众”平反昭雪,以彰显其“伟、光、正”。把戏须看透,勿作戏中人!作茧必自缚,向善即自救,有史以来屡试不爽。

中国的历史巨变在即,法律必将回归正义。随着国内近21万民众向“两高”实名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以及全球近200万人联署签名向“两高”举报江泽民犯下的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等系列罪行,世纪大审判已经拉开了序幕。每一位司法人员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需要慎重思量,再思量!坚守自己的良知善念,为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清醒智慧的做出自己正确的选择。

审判长、陪审员:在此提出我的辩护意见,请依法判决×××无罪,并立即释放×××。相信你们能够为“实事”负责,为“法律”负责,为当事人负责。也相信你们有智慧为自己的生命负责,真心希望你们能够有一个美好的未来!谢谢!

辩护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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