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陈鹤琼被庭审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陈鹤琼女士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非法庭审,律师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以法律为依据,不要以“解释”、“内部文件”、“报告”等作为量刑依据,无罪释放她。

陈鹤琼在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法轮功是一种祛病健身、提升道德的佛法修炼。对法轮功的迫害都是建立在谎言基础上的;法轮功学员发的真相资料是让人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泽,与政治无关。作为一名法轮功学员,我在修炼中身心受益,我只想让更多父老乡亲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泽。在这个灾难频发的环境中都能平安、幸福。我们所做的一切没有危害社会、没有伤害任何人,更与犯罪无关。

庭长张云林屡屡打断陈鹤琼的辩护,不准讲与法轮功有关的事。就是炼法轮功讲真相被诬告迫害到这里来的,不讲法轮功讲什么。

六十岁的陈鹤琼女士,攀枝花仁和区丝绸公司蚕茧站职工。丈夫早年病逝,一直与儿子相依为命。她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可是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她与中国许多法轮功修炼人一样遭受着不公正待遇和迫害。二零零四年陈鹤琼被仁和区公安局绑架,随后被非法判刑七年半。

为了让人们了解关于法轮大法好以及中共迫害好人的真相,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上午十点左右,陈鹤琼女士在第一农贸市场讲真相、发真相资料时,被农贸市场执勤巡逻的仁和镇土城社区书记刘光明跟踪、从背后一把死死抱住她。之后,仁和区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土城居委会、仁和区丝绸公司配合将陈鹤琼绑架、构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点半开庭,开庭时间二个半小时,陈鹤琼是戴着手铐、脚镣走进法庭的。从陈鹤琼的精神面貌上我们看出她的从容和坦荡,心怀真善忍。

庭审中,陈鹤琼的辩护律师梁律师和郭律师从修炼法轮功的合法性、法轮功修炼使个人和社会受益以及抓捕、审讯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性进行了论述,并当庭指出,公诉人利用“两高”的司法解释作为法轮功学员的定罪依据是毫无根据的。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以法律为依据,不要以“解释”、“内部文件”、“报告”等作为量刑依据。律师说:我们今天是在法庭里,就要以法律为依据,做出正确的选择,无罪释放陈鹤琼。

公诉人郭筱宏与庭长张云林在庭上放了较长时间在农贸市场构陷陈鹤琼的录像,有个男的有意识的从陈鹤琼的包里拿出一张资料,对着镜头,让镜头看,然后装进陈鹤琼的包里,之后两个男的一人拽着陈鹤琼的一只手成一字形,在农贸市场游街似的羞辱陈鹤琼。

律师详述了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散发书册到底在告诉人们什么,陈鹤琼讯网络笔录中提到,她在第一农贸市场向两个中年男性散发了法轮功资料;除陈鹤琼本人供述以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陈鹤琼有散发行为。同样陈鹤琼本人供述,她向这两名中年男性散发的法轮功资料,很快被这二人归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辩护律师指出:即使陈鹤琼实施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而是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陈鹤琼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产生危害社会、迫害法律实施的结果。

公诉人郭筱宏虽在非法庭审中不断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构陷陈鹤琼,但始终不敢回应两位律师及当事人关于犯罪四要件在本案中严重缺失的问题。公诉人郭筱宏因屡屡以“两高”司法解释诬陷法轮功,声音大且生硬。律师说:迫害这么多年,没有给法轮功学员发出声音的地方、交流的平台和方式。港、澳、台都在炼法轮功,公诉人郭筱宏说:一国两制。律师说:都是中华民族。

当梁律师让当事人陈鹤琼陈述自己走入法轮功修炼经过以及自身如何受益时,庭长张云林,直接打断律师的话,停止律师发问无关的话。但梁律师据理力争:陈鹤琼作为一个法轮功修炼者,与人为善,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她不但没有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意图,更没有实施过危害社会、破坏法律的行为。只是,她不能理解,一九九九年之后,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就变成了非法行为,而在世界其他国家却都是合法行为;她不能理解,自己当年因为修炼法轮功被判七年半有期徒刑。她不认同执政的理念和做法,制作体现自己信念的宣传品来进行的抗争的方式是和平、理性和非暴力的,对其行为的认识和惩处亦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这也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人对话的平台和基础。法律有其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取向,那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自由,无论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还是免于恐惧的自由,都是基本人权。庭长张云林又打断律师的话,不准律师说无关的话,律师坚持着说:我在说我当事人的权利。

辩护律师接着说:检察院指控陈鹤琼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却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谓的邪教组织是什么、在哪里、组织架构如何、陈鹤琼在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承担了怎样的责任;她采取了怎样的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第九十九项、第一百项明确废止了以下两个文件,即《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说,这个废止规定表明,在中国出版、印刷法轮功书籍,并非非法行为。

法轮功在陈鹤琼生命中一直都是以(气功)修炼与信仰的形式出现和存在着;法轮功是否×教不应由法律或其他任何世俗机构做出评判。陈鹤琼一直认为法轮功是一种(气功)修炼,按“真、善、忍”标准指导修炼,教人修心向善(陈鹤琼在最后的陈述中也是这样说的,但被庭长张云林不理智的打断),教她强身健体,去病健身,修身养性,做一个更好的人。

在这里,我们并不想指出二零零零年公安部以通知附件形式下发的十四种邪教中并没有法轮功;也不想指出,中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说明法轮功是邪教。因为,我们认为,法律或其它任何世俗机构都不能对人思想和灵魂层面的事务随意做出评判,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或其它世俗的外部机构有权对思想信仰方面的事做出正或邪的评判,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修炼自由、信仰自由的依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邪教的规定与惩罚违背了宪法对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障,不应作为处罚陈鹤琼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刑法第三百条、“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用到“邪教组织”这个非法律用语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评价,超越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刑法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明显违背了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不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陈鹤琼不构成犯罪,请依法给予无罪判决。

法轮功学员陈鹤琼要求读自己的陈述,庭长张云林不让读、不让在法庭上讲法轮功,让陈鹤琼把陈述交上去,陈鹤琼坚持要在法庭上读,陈鹤琼一边一个法警,其中右边的一个法警就要去抢陈鹤琼手中的陈述,梁律师大声对法警说:你干什么?法警听到律师制止的严肃声音立即把手收回。

自始至终,陈鹤琼的说话声都很平和、善、慈悲,当陈鹤琼说:法轮功是按“真、善、忍”标准指导我们修炼,教人修心向善,做一个更好的人。但被庭长张云林不理智的打断,吼叫着:休庭,法庭气氛搞得很紧张,那些警察立即包围了陈鹤琼。

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希望法官及相关人员听从良知的召唤对本案做出无罪判决。不要再盲目追随江泽民集团执法犯法迫害法轮功学员了,给江泽民集团算总账的时候就要到了,谁听从他的邪恶命令迫害了法轮功学员,谁就得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为其陪葬。所以释放法轮功学员陈鹤琼才是你们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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