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子监狱禁止律师会见王淑英 律师投诉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代理王淑英申诉案的律师,通过EMS将起诉黑龙江省司法厅和省政府的诉状、投诉南岗区法院的投诉信及相关材料邮寄给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诉状要求司法厅公开禁止律师会见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监狱的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规定或文件等,并就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和承办法官对律师的合法立案要求不依法履职予以投诉。

十月十日下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某法官电话(0451-82376974)通知律师,已收到起诉黑龙江省司法厅和省政府案件诉状、投诉及材料。法官说投诉的事他们不管,律师恳请该法官帮助转交投诉的主管部门,该法官说应到区级法院起诉,律师告诉他,正是因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不立案,才将此案诉状寄到你们中级法院,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最后,该法官说要请示领导再说。

一、事件简述

王淑英
王淑英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王淑英,因营救“建三江案”被冤判的同修,陪同家属向黑龙江省人大、省检察院控告青龙山洗脑班,并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前中共头目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晚在家中被佳木斯市西林派出所警察绑架、行政拘留十五天,四月二十四日被转为刑事拘留。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向阳区检察院对王淑英非法批捕,以所谓的“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起诉到向阳区法院,法院曾先后四次对王淑英非法庭审,两位代案律师针对公检法违法之处展开控告和辩护,法院自知理亏不好应对。

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是第四次开庭,为了阻止民众旁听,把开庭地点选在了远离市区的看守所,两位辩护律师为阻止违法庭审,就辩护程序与法官争辩,被撵出庭审现场,在无律师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次庭审只是匆匆走个过场结案。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下达判决书,非法判王淑英三年刑期、勒索罚金一万元。

王淑英接到判决书后随即上诉,被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上午,王淑英家属再次聘请律师代理申诉,向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王淑英的申诉材料,法院当即给予立案。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上午,王淑英由佳木斯市看守所转送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继续非法关押迫害。

二、律师起动诉讼的因由

律师为了展开案情调查工作,需要不断与当事人沟通切磋,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律师可以随时会见服刑期的在押当事人,但是从王淑英入狱后,代案律师多次前往黑女监要求会见,监狱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律师向黑龙江省司法厅及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监狱拒绝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内部规定或文件等。

监狱管理局至今未作任何回应,司法厅两次前后矛盾的答复,无法解决本应正常的会见问题。第一次答复:“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不予公开”;律师认为司法厅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不安排律师会见的理由和依据,是在试图掩盖其违法性。

于是,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律师向国家司法部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延期后,司法部于四月八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决定撤销黑龙江省司法厅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再次答复:“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曾制作或获取禁止会见被关押法轮功学员的相关文件、规定。”

律师认为前者显然是承认有此信息,但因涉密拒不予公开,后者则矢口否认。故此,律师按照法定程序,于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向黑龙江省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黑龙江省政府回复决定:不支持律师的复议内容,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行政诉讼。

律师认为,黑龙江省政府没有依法纠正司法厅明显违法行为,彰显复议立法的监督职能,相反,却以不相干的理由,以答复解释答复的方式极力为司法厅辩护,没有体现出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这种渎职行为是在官官相护。因此,律师为了维护法律为民的职能作用,按照法定程序,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黑龙江省政府和黑龙江省司法厅的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的辖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行政起诉黑龙江省司法厅和黑龙江省政府,要求撤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8年4月27日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答复及黑龙江省政府政【2018】23号行政复议的决定。并责令黑龙江省司法厅限期向申请人公开: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及呼兰监狱等拒不安排律师会见在押法轮功人员的理由及依据,或内部文件、规定等。同时赔偿原告因无法会见而造成的损失。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律师亲自前往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递交起诉状,当时法院行政立案庭法官王茜收下诉讼状和相关材料后,以向常庭长请示为由不出收据,也不立案,八月三日上午,律师再次去南岗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王茜告知律师仍在请示中,让律师等待。之后律师又多次电话向法院询问,八月二十二日终于打通了常庭长的电话(0451-87213718),常庭长告知律师:不给立案,也不出收据和不予立案裁决书。在此种情况下,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律师将此诉讼状通过EMS邮寄给了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上级法院,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三、在种种压力和顾忌之下“破例”安排的一次会见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自一九九九年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后,就积极配合残害非法关押在那里的法轮功学员,为了向“上级”邀功请赏,捞取政绩,以各种方式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狱警利用刑事犯人以挣分减刑为诱饵,唆使在押的刑事犯人残酷折磨迫害法轮功学员,采用的方式可谓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只要法轮功学员承受不住折磨,配合写:“四书、五书”就行,哪怕是违心配合写的,或者强行按着你手写的,他们都不在意,他们要的是所谓的“转化”人数,因这和政绩、奖金挂钩的。

狱警害人的手段毫无人性可言,丑恶变态的做法不敢让世人知道,极力掩盖封锁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消息,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代案,监狱就非常害怕律师会见后将迫害的恶行曝光,这是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一直以来都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法轮功学员的主要原因。但是无论怎么掩盖,外边都会得到一些迫害的真实情况。

陈静
陈静

比如,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报道:佳木斯法轮功学员陈静,四十岁,未婚,由于坚持信仰,在黑女监九监区遭受以所谓“组长”黄丽艳为首的一群恶人的毒打长达三个月之久,这些犯人为了减刑,必须完成监狱对法轮功学员所要求的“转化率”。她们对善良的未婚女子陈静极尽肮脏下流的手段进行毒打,甚至所有“帮教”“包夹”都可随意到陈静所在的监室毒打她,并且二十四小时不让她睡觉。即使这样还达不到“转化”目的,她们就将陈静拖到一个小屋子里专门打耳光等,把陈静打的满脸青紫;还达不到“转化”陈静的目的,就野蛮的将陈静的衣服撕掉,衣服的衣扣和衣兜都被扯掉,最后把仅剩的背心和短裤也撕掉……疯狂变态的黄丽艳还狠命地掐陈静的乳头,同为女人的黄丽艳等恶人看着被折磨的痛苦不堪的陈静还不“转化”,就将从陈静身上扒下的裤头塞到陈静的嘴里,黄丽艳见她还不“转化”,就命令人拿着凳子坐在陈静赤裸裸的身上。被蹂躏凌辱的陈静痛苦不堪,躺在冰冷的水泥地上,此时只有呼吸的力气,丧心病狂的黄丽艳还叫其他“帮教”人员往陈静身上浇凉水。有一个“帮教”告诉陈静:如果你还不“转化”,组长黄丽艳真敢拿牙刷来刷你的阴道……

近日获悉,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二零一八年九月份开始再次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攻坚,写“四书”,以“报卷减刑”的方式,强行要求法轮功学员写“四书”转化。法轮功学员不报了都不行,监狱强迫给“五连保”扣分,强迫法轮功学员报卷。所谓的“五连保”是监狱规定一个监室里四或五个人算一个“五连保”,其中若有一个人扣分了,别人也跟着无辜扣分。这样法轮功学员若不报卷,就牵连“五连保”扣分。它们就是用这种搞株连的方式“绑架”犯人迫害法轮功学员,绑架众生对大法与法轮功学员犯罪。

按照国家司法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新发布施行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罪规定》,黑女监已经明确违规,但是他们仍置法律于不顾。

代理王淑英申诉案的律师曾多次前往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要求会见,都被监狱以各种借口推脱、搪塞不安排会见,开始是说:严管期间不能会见,影响教育改造;严管期过后又说得两位律师同时来才可以会见;再就是我们要请示领导、领导不在、监狱长开会等等说词。在监狱的一再推脱下,律师只好向主管监狱的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主管监狱的行政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公开监狱不安排会见的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厅答复是:“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不予公开”。律师认为如此答复不合理,就向国家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法部认定黑龙江省司法厅答复事实不清,责令黑龙江省司法厅重新答复。

由于受到国家司法部的责令,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黑龙江省司法厅突然给王淑英的律师打去电话,告诉律师可以去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王淑英,但让律师撤回向司法部递交的那份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律师回应:等我会见完再说。就在这样不得已的情况下,律师才会见到了王淑英,但会见时还是受到了特殊对待,是在四名狱警的严格监控下对着录像机进行的,律师无法了解到王淑英在监狱受到了怎样的奴役和迫害。王淑英有幸成为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首例被会见到的法轮功学员,还是在迫于种种压力和顾忌之下的“破例”之举。

四、黑女监无视法律规定仍拒绝律师会见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下午,律师再次去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当事人王淑英,监狱又故伎重演,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会见。在等待期间,律师曾给黑女监的610办主任杨丽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的信访处、教改处、狱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司法厅等多家部门打了投诉电话,大多数电话都是无人接听。一下午律师的种种努力毫无结果,一直等到下班的时间,也没有等来让律师会见的音信,律师和家属只好失望的离开监狱。

四天之后,即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上午九点半,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邪教办”郭警察(女)给王淑英的代案律师打电话(18103678670),告诉律师八月三日的要求会见,他们已向监狱管理局、司法厅请示过了,最终决定:“不批准会见。”理由是:律师上次会见时(3月23日)问了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情。这还不同于门卫警察说的那样了:必须是要两个律师同时来。

律师当时电话回应郭狱警:“请示已违规,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司法部最新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罪规定》,更无需批准。会见问什么问题是律师自己的事情,不需要监狱审查。”律师要求郭狱警书面回复,她说:“这要请示领导。”其实,他们所谓无关的事情,指的就是律师问王淑英:在监狱有无被体罚、虐待、侮辱等情况,监狱的生活条件如何,这些是再正常不过的问题了。那么监狱究竟怕律师知道什么呢?怕他们的违法之事被曝光?可见监狱的条件是何等状况?否则他们还怕问吗?另外,他们派人在场监听就已违规了。

因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不予立案,律师只好将起诉黑龙江省司法厅和黑龙江省政府的诉状投寄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希望中级法院能本着执法为民的态度和责任,依法公开公正审判,支持律师的诉讼请求,最终纠正黑省监狱、监狱管理局、司法厅的渎职行为,让他们回到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不要让“依法治国”仅仅成为一句响亮的口号。更希望办案法官能握紧手中的正义之剑,扶正已倾斜的天平,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肩负起历史赋予的责任和使命。

其实,法轮功学员揭露迫害,曝光邪恶,是为了制止迫害,让被绑架在邪党体制内的人认清正邪,明辨是非,给他们一个了解真相,选择未来的机会,不再被邪党利用做伤天害理的事,这是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真正目的。所以这么多年的邪恶迫害,法轮功学员仍无怨无恨无悔的利用一切机会,采用各种方式讲清真相,唤醒迷中的世人。

附:相关单位及信息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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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处 处长 孙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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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婷婷 周志杰 王伟臣 金旭东 王秋生 黄凯 宋双利
殷艳玲 刘琨 张宏哲 田璐
刑事审判一庭:
孙国涛 石峰 王琳 侯路阳 王乙丁 陈辉 刘万福 于江春 张博榕孙德林
齐旭 宣 剑 卢振民 赵路 赵宇 马瑞 宿雷 张晓梅 赵艳丽 李富源
高金月 曲洪峰 乔岳 方涛 陈剑峰 李继华
王瑞 卢煌 蓝日鲛 刘洋 李璠 刘峰 黄鹏

刑事审判二庭:
王刚 孙浩仁 李雪晶 李成林 王玉堂 邓继光 王亚虹 赵惊 张国栋 汤军
王琦 于博洋 刘传亭 付玉林 冯江 张昭富 何富鑫 董世杰 宗永平 乔岳
牛若男 徐景煜 李新东 赵晟 王涵 邢龙 李宇航 姚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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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执行副院长 姜颜顺 0451-82722787
原民事副院长 李番 0451-82760398 88181999
民事副院长 韩振杰 0451-8270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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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南岗区法院郑世海与韩振杰两个主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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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5150068(韩振杰)
黑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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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厅长:孙邦男 136336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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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长 吴刚 13351915777【待确认】
纪检书记:刘少军1331451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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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安 副局长 办0451-86335561
信世良 副局长 办0451-8630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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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宋恩:13329501001,18945600007
局领导:杜金生、孙凯文、栾景和、滕晓光、刘永义
值班室 收发室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 0451 86368084
宋恩秘书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 0451 86326826
办公室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 0451 86335924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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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50069
电话:0451-8663903X(尾号为连续号)电话区号: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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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狱长 ;于晓平 0451-86636266 13694652999
副狱长 ;绍建民 0451-86618177 13503685048
副狱长; 杨明听 0451-87085377 13946151888
政治处主任;曲宏 0451-86629766 13895738967
狱侦科:科长86639023 办公室86639031
610管理办公室:办公室86639072
主任 杨丽斌86639028 13946059058 警号2320317
十一监区:
监区长 王晓丽 办公电话86639041 手机 15945663455;
副监区长:葛雪红
教导员:高冬梅13604508585
副监区长:陶丹丹13796752611
参见文章:
1、2017年7月6日明慧报道《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拒绝律师会见王淑英》
2、2018年4月4日明慧报道《突破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阻挠 律师见到王淑英》、
3、2018年8月11日明慧报道《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律师起诉黑龙江省政府和司法厅》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10/23/黑龙江女子监狱禁止律师会见王淑英-律师投诉-376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