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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中度过十二载 贺立中坚守信仰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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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贺立中,女,今年七十三岁。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被抚顺市顺城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贺立中结束三年冤刑,出狱回家。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抚顺市望花区建设派出所副所长刘洋带两辆警车、十几个警察,闯入贺立中的家,绑架了贺立中及到贺立中家做客的赵静,当晚将二人关入抚顺南沟看守所,

家属聘请律师介入。律师到建设派出所找相关人员刘洋等人了解情况,他们说:是国保让抓的,跟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只管抓人。律师又到抚顺市国保大队找办案人员魏振兴及队长彭越,他们却说是派出所抓的,去找他们,我们只管审批。国保大队与派出所之间互相推脱、扯皮,谁也没有说明抓人的理由,谁也不承担抓人的责任。

律师告诉这些警察: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资料也是合法的。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公民不能修炼法轮功,也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发放法轮功资料违法。

在赵静、贺立中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情况下,刘洋、魏振兴、彭越等人编造证据、捏造罪名,把所谓的案卷材料送交顺城区检察院。顺城区检察院的郝丽娜用这些编造的所谓犯罪证据向顺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时,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在抚顺市南沟看守所开庭,审理赵静、贺立中一案。

在法庭上,两位律师就公诉人提出的所谓证据逐条的予以驳斥,明确指出:起诉书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有些证据简直就是无中生有、胡编乱造。而且公诉人出具的这些所谓证据与指控的罪名也没有任何关联性,都是无效证据,因此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律师强调指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修炼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学员是违法的,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用刑法第三百条起诉法轮功学员是错误适用法律,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两高是执法机关,只有执法权,没有立法权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起诉书对本案当事人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公诉人没有就指控的罪名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公诉人对本案当事人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法裁定本案当事人无罪。

赵静、贺立中两人也都分别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在场的公检法人员,法轮功要求我们按“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向善做好人,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是最正的修炼法门。“天安门自焚”是江泽民为了抹黑法轮功而导演的一台假戏,目的是为了煽动人们对法轮功的仇恨。希望你们不要被谎言所蒙蔽、欺骗,不要盲目追随江泽民迫害好人,不要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买单。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要摆放好自己的位置,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尽管律师和两位法轮功学员的辩护有理有据,但顺城区法院罔顾法律,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做出所谓判决,对贺立中诬判三年;对赵静诬判五年。两人不服此判决,上诉到抚顺市中级法院。抚顺市中级法院又作出维持非法原判的终审判决。

贺立中曾被抚顺市顺城区法院非法判刑九年。她刚刚结束九年冤狱,又被诬判三年,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年,她在监狱度过了十二年。

贺立中揭露,辽宁女子监狱对法轮功学员非常残暴、非常邪恶,酷刑普遍存在。她被关押在十一监区五小队,一个小队六十多人,狱警三天两头就翻号,任意搜身。监狱规定去厕所、水房等任何地方都得三人行动,没有任何做人的权利和做人的尊严。

狱方令所谓“帮教”对每个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迫害。在贺立中要出狱的两天前,狱警还开会造声势,说贺立中在的这个小队的“帮教”做得好,意思是这个小队的法轮功学员都“转化”了。贺立中一听,这是在撒谎,欺骗法轮功学员。等狱警讲完,贺立中就说:我九年大牢都没有转化,三年更不能“转化”了。当场揭穿谎言。

贺立中回家后,发现工资卡被警察当时抄家时抄走。贺立中去银行办理挂失,办理新工资卡,被告之,从二零一八年下半年她的退休金被停止,让补交她被非法关押期间已经领取的退休金,然后才能正常领退休金。贺立中说,这种阴损的经济迫害,只能证明中共的邪恶。

残酷的牢狱迫害,不能动摇贺立中修炼法轮大法的意志;残酷的迫害,使贺立中更加体悟到修炼的严肃和修炼机缘的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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