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王鹏义被非法扣退休金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抚顺市70岁的法轮功学员王鹏义,是抚顺市粮食局退休职工,2015年9月1日被警察非法抓捕,被抚顺市东洲区法院以莫须有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枉法判刑4年,2019年9月1日出狱。前几天,王鹏义到银行去取退休金,银行告诉退休金已被扣发,并且入狱第一年发的退休金(11个月的)还要从现在开始扣除。

王鹏义到社保基金去问。他们说,有规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王鹏义说:我是退伍军人,在军队为国家服务多年,转业到抚顺市粮食局后我工作辛辛苦苦、兢兢业业,付出了我的全部心血和才智。养老金是我为单位工作30多年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我应得的劳动报酬,不是社保基金恩赐给我的,而且抚顺市粮食局破产后,一直是我个人交全额的养老保险,我是投保人,我与社保基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社保基金无权扣发我的养老金。而且法院对我的判刑,并不是因为我犯了法,而仅仅是因为我修炼法轮功,这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的迫害。你们因为我修炼法轮功就扣发我的养老金是违法的,希望你们立即纠正你们的违法行为,立即补发我的养老金。

现在王鹏义已向社保基金递交了要求补发养老金的上访信,要求社保基金领导解决问题,如数归还自己的退休养老金。

社保基金关于“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社保基金扣押退休金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一、社保基金扣发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此条规定明确:第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社保基金依据的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辽政发【2001】24号文件,均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第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社保基金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次,社保基金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社保基金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是无效的。再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作为退休职工在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无需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

二、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职工的合法财产,社保基金无权扣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本质上是职工所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既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社保的钱,而是职工所创造的一部份劳动报酬交给社保机构代为管理的。因此,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退休职工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社保基金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三、社保基金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此规定因为与上位法(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显然,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社保基金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是无效的。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职工的合法财产,社保基金无权扣发退休职工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综上所述,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职工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退休职工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无需返还。社保基金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此违法规定因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总之,养老金本质上是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无需返还。希望社保基金领导能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如数返还非法扣押的王鹏义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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