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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七旬陈锦卿女士再次被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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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五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市天河区72岁法轮功学员陈锦卿女士,遭天河区公安持续构陷,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第二次被海珠区法院非法庭审。公诉人赵晓凯仍坚持以前的错误结论,法官韦晓明再次拒绝家属出庭作证,并阻止陈锦卿自我辩护。

陈锦卿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被天河区公安分局和兴华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到天河区看守所。警察绑架陈锦卿的借口是:二零二二年七月开始,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一带出现法轮功真相资料,警察猜测是陈锦卿发的。非法讯问时,天河区公安分局国保赖淦文叫嚣:“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非法关押到第三十七天时,她被天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随后她被天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七月十八日,她被构陷到海珠区法院。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陈锦卿在天河区看守所内,被海珠区法院非法庭审。在质证方面,主要围绕燕岭附近的资料是不是陈锦卿发的,以及家里的少量资料和真相币。

警察怀疑陈锦卿发放法轮功资料的所谓“证据”是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粤垦路停车场的一段监控视频,视频中并不清晰的显示一位身穿白色上衣、黑色裙子、短发、戴口罩、步履轻盈、五十岁左右的女性曾进入停车场。这个明显不是陈锦卿,陈锦卿已经72岁,身材富态,而且警察抄家也并未发现陈锦卿家里有白上衣、黑裙子。经办民警曾使用广东公安飞识人像识别系统,从云算法得出监控视频与陈锦卿的头像相似率为66.7%。但公诉人赵晓凯一直主观臆断:认为此人就是陈锦卿。期间,律师申请陈锦卿的家人出庭作证,让家人判断监控视频中的女士是不是陈锦卿,被法官拒绝。

为了达到构陷陈锦卿的目的,兴华派出所警察在非法庭审后再次来到天河区看守所,对陈锦卿进行提审并拍照,并将拍摄的照片与上述监控视频提供给广大鑫证司法鉴定所,让该鉴定所进行所谓“鉴定”。该鉴定所没有出示任何鉴定依据,仅通过肉眼识别便得出照片与监控视频是“同一人”的结论。天河区公安分局将这个“新证据”提交到海珠区法院。

事实上,这个所谓“新证据”是非法的。一方面,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庭审阶段,并已经非法开庭,此时侦查机关没有介入案件、提审、拍照及委托鉴定的权限。同时侦查机关将拍摄的本人照片给鉴定机关进行所谓鉴定,构成了暗示、指定鉴定结果的事实,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另一方面,鉴定机构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和鉴定依据,鉴定人员仅凭肉眼识别,就在鉴定意见中得出监控视频中人像的“额眼鼻”等五官特征与陈锦卿存在“较多符合特征”,并鉴定为“同一人”。实际上监控视频中的人像戴着口罩,也根本看不到鼻子。上述所谓鉴定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完全是主观臆断。

陈锦卿已经就上述鉴定结果,对相关参与人员进行了控告,广州市司法局也已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受理了控告。

海珠区法院不但不将该鉴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悖逆法律而行,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为这个“新证据”对陈锦卿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庭审。

这个所谓的“案子”,还有许多程序违法之处。(1)搜查证上地址错误。搜查证上写明进行搜查的地址是:燕岭路268号18栋1号门 401房,这个根本不是陈锦卿的住所;(2)扣押决定书、勘测检查、扣押笔录等,均为事后补做;(3)相关视频、报案记录也是半年后的2023年7月才补做。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希望海珠区法院和检察院,立即纠正错误,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还陈锦卿人身自由。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99
020-83005301、83005314、83005550、83005567、83005594、83005423、83005678、83005332、83005331、83005307、83005306、83005308、83005310、83005315、83005309、83005311、83005313、83005322、83005329、83005328、83005330
监察室020-83005332、83005335
信访室020-81600767、81600767
院长穆健13922195080
副院长周征远13570056518
经办法官韦晓明

海珠区检察院
经办检察员赵晓凯
助理检察员张余
检察长赖瀚蔚,13688860702
副检察长凌耀波,13802777303
副检察长路明,18002228939
副检察长胡波,18002228980
政治部主任张浩红,18198921133
检委会委员关键涛,1800222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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