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深藏在档案室的中共司法卷宗是什么样的呢?在对法轮功学员庭前辩护、上诉和申诉中,辩护人要求阅卷遭种种刁难,有的只让看不让复印,有的虽然让律师和亲友辩护人阅卷了,但还要签保密协议,警告他们后果自负。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已经反证出卷宗中存在着不敢见人的违法记录和重大问题,今天我们就从庭审、公诉人、审判长、律师、当事人和家属等多个角度窥测到卷宗中的一斑,就可断定其全貌了。
一、在法庭上暴露出卷宗中的种种违法乱象
例一:事实与卷宗中搜查笔录像矛盾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院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对法轮功学员赵会军女士进行非法庭审,当天没有宣判。庭审中,亲友辩护人为亲人赵会军做了无罪辩护,宣读了无罪辩护词;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当庭指出法官王冕的违法行为。还指出公诉人对起诉书做错误表述,起诉书所指控的情节与卷宗中材料相矛盾。把公安机关自行调取的“证据”写成从当事人住处搜查取得,与卷宗中搜查笔录像矛盾。
例二:卷宗造假,伪造签字
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宫玉博修炼法轮大法后,在海外网站发表文章,被中共沈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网络支队跟踪,被非法关押一年四个月,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被枉判四年,勒索罚金两万。据律师陈述: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和八月二日,看守所拒绝宫玉博的律师会见,侵犯律师会见权,说每天都有提审。而迫害他的卷宗中,却没有八月一日和八月二日的,有八月三日和八月五日的提审记录。卷宗造假,非法抄家时,村书记王树峰没在现场,卷宗里有王树峰签字、按手印,是后伪造的。
例三:办案人还非法当证人
贵州贵阳法轮功学员张菊红,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在花溪法院被非法开庭,从上午9点半到中午12点过,近三个小时。先是,花溪检察院公诉人赵庭松,也是张菊红案在检察院阶段的办案人,拿着很厚的一叠《变更起诉决定书》,读完用了二十多分钟,尽是些胡言乱语、套话假话。《变更起诉决定书》有两条所谓“犯罪证据”,律师要公诉人赵庭松出示:证人和“证据”,审判长张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证人进场。证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长罗吉松、陈东昊。也是张菊红案在公安阶段的办案人,办案人能作为证人吗?
例四:卷宗和起诉意见书均未反映当事人任何违法记录,却被非法庭审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下午两点半到七点半,余洪英在四川省西昌市法院被非法庭审。余洪英的两个律师从法律角度做无罪辩护。他们在辩护中,公诉人不断到提醒审判长打断他们,但是律师们仍然据理力争,证明余洪英没有犯罪,不是什么“累犯”,希望法官能用良知明辨是非。律师提出,余洪英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意见书均没有任何反映。相反,卷宗中记载的,余洪英陈述修炼法轮功是为了身体好。
律师还说,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囚徒”,有可能是明天的英雄,今天行使公权的人,明天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律师的话再次被审判长打断。
例五:卷宗不是如实记录当时情况,而是随意添加内容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晚,家在广州番禺的刘清阳家突然闯进了20几个警察。他们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骗家属开门,以刘清阳上网为借口,扣上“勾结境外势力”的帽子,就强行把刘清阳带走了。
审判过程中,律师指出,办案人员涉嫌非法闯入民宅和胁迫证人,并要求办案警察和受到胁迫的证人出庭质证。庭审过后,隔了几天,做贼心虚的法庭通知律师阅卷,这次,原来在卷宗中没有的搜查证,不但“有了”,而且还有“办案民警的签字”和当时已向刘清阳宣读的“注解”,还画蛇添足有了一份情况补充说明,说明搜查证是由公安系统登出。对当时警察非法闯入家中,刘清阳在法庭上已经明确就说过:“没有搜查证。”当时,家里有刘清阳的妻子、岳父和岳母,他们也对律师说:“没有出示搜查证,更没有宣读。”这是公安、检察官和法官,枉法勾结在一起,构陷刘清阳。
例六:卷宗中存在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中的执法者姓名不一致等问题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于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至二十九日期间,四次非法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肖洪明、杨艳、李蓓。律师为当事人做了有理有力的无罪辩护,公诉人无言以对,并无法出示所谓“依据”。律师指出,卷宗中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中的执法者姓名不一致,搜查证未注明搜查时间,搜查权人未在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上签名;搜查证上只写了两个人,参与搜查的却有十几人,且当事人当时就在楼下,却不让他本人在现场见证,之后也未让其对扣押物察看、辨认、签字;提供的照片上没有时间,且与现场环境完全不同,应属事后补照的,不能采信……律师指出,这样非法搜查所取得的物证无法证明这些“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
例七:派出所警察郭铁军在案卷中作伪证被当庭揭穿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法轮功学员杨将威,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再次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庭审,公诉人是张孝金,法官是王月秋。北京律师和杨将威的妹妹作为辩护人出庭。律师指出起诉书内容与事实不符,警察郭铁军和证人刘欢做假证。起诉书说:杨将威贴的不干胶是“法轮大法好”,但事实上,杨将威贴的是“真善忍好”,但看到郭铁军之后,就撕下来了,并揉成了团放在手里了(有案卷里的照片为证,揉成的团还露出了其中一个字),郭铁军在抓杨将威的时候,电线杆上是没有不干胶的。而案卷中的照片,电线杆上贴的“法轮大法好”是伪造的,不知道办案人郭铁军是如何伪造这个现场的。如果是郭铁军贴的,那么如果贴法轮功相关内容就违法的话,他贴就不违法吗?(即便是贴的“法轮大法好”,也不违法,也是从一九九二年至九九年亿万人所证明的事实。)
绥中县高岭镇派出所警察郭铁军在案卷中作伪证,被当庭揭穿,律师要求郭铁军和另一名证人刘欢出庭,庭长王月秋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
例八:案卷中存在诸多故意伪造证据的情形及疑点
辽宁省沈阳市62岁的法轮功学员田丽平女士二零二四年三月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警察绑架、关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在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指出:公安机关至今未向家属出具任何相关法律手续。家属多次沟通均遭拒绝,可是在卷宗里《逮捕通知书》上却赫然写着“本通知书已收到”及伪造家属的签字。案卷中还存在诸多故意伪造证据的情形及疑点,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工作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均系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犯罪证据。
例九:案卷内容几乎每页都存在编造篡改、捏造陷害的内容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张馨月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区分局国保警察和二台子派出所警察捏造材料构陷到大东区检察院,几天后,就被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构陷到大东区法院。此后,张馨月的辩护人多次阅卷,辩护人与张馨月核实情况时,张馨月发现辩护人看到的指控内容都是编造篡改的,几乎每页案卷内容,都存在国保和二台子派出所警察捏造陷害的情况。案卷中能看到,检察院让国保去掉了个别伪证,但是法院迫于压力,起诉流程仍在试图继续。
例十:卷宗中供述笔录的内容都是办案警察自己写好后,让被告人签字
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赵庄镇莫庄村五十五岁的法轮功学员莫新忠,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和妻子被近临的聊城市高唐县公安国保大队和高唐县姜店派出所警察绑架。莫新忠一直被非法关押在高唐县看守所。
在庭审中 律师在辩护中指出:高唐县国保警察和派出所警察取得的证据,是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不得作为认定莫新忠构成犯罪的依据。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晚上,高唐县国保警察和姜店派出所警察在没有向莫新忠出示搜查证、拘留证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家中抄家,并将莫新忠绑架到姜店派出所,十日上午,在派出所警察才向莫新忠出示拘留证。卷中也没有写明向莫新忠出示拘留证的具体时间。
律师还指出:非常明显的看到,案卷中记载的被告人的供述不客观真实,莫新忠的供述笔录的内容都是办案警察自己写好后,让被告人签字。莫新忠也说:警察做的笔录没有阅读,警察就让我签字,迫于压力和当时环境下,我也只好签字了。
例十一:律师、当事人当庭揭露公诉人卷宗记录的构陷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四川省泸州市合江法院对李世芳、代群英、简红梅、刘开胜四名法轮功学员庭审,律师对于证据构陷予以破除:
1、公诉人指控当事人散发资料,换算成传单有八百多份,并说有六位证人可以证明。但是这六位证人一个都没有出庭作证。律师说,从案卷中证人的笔录看,这四位当事人被抓的时候,证人都在场,他们就此认识了这四个人,再找他们辨认,把搜缴的东西给他们看,他们肯定说就是这四个干的啦(按常理,这样的证人要找多少都能找到,花钱也可以买到)。
2、公诉人提到,他们几个人都互相辨认了。即指公安办案记录中,刘开胜辨认出了代群英,代群英也辨认出刘开胜,他们互相都“辨认”了。律师说,他们几个本来就认识,辨认出此人是谁,说明他们认识,不等于说明他去散发了资料呀。
简红梅对这个“辨认”进行了补充,当庭揭露了公安是如何利用辨认造假的。她说,叫她看照片这是不是刘开胜?这是不是代群英?她就如实的说“是”。于是在他们笔录中就写成,他们去散发传单资料了。
从简红梅揭露的事实可见,公安把对人物的辨认,偷换成对这个人做了什么事情的确认,完全改变事物的本质。对几个当事人都来这么一手,走一圈下来,就形成了几个人都相互指认的怪圈。这下公安可有话说了:你看,人家都把你说出来了。这就是中共司法人员受假、恶、斗邪党文化毒害形成的奸猾、狡诈的思维,与偷换概念、造假构陷的又一邪恶伎俩。
二、公诉人提供的所谓证据,恰恰证明卷宗中记录着的违法行径
例一:出示当事人不在场的录像进行随意指证,证人证言不符合事实
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高级地质工程师、法轮功学员周德勇先生被绑架后,非法关押两年,遭东营区法院三次非法庭审,在整个案件庭审过程,公诉人抛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证人证言;出示当事人不在场的录像进行随意指证,并公然制造所谓周德勇签名的伪证,并且庭审过程缺乏律师辩护环节,案件审理过程随意、粗暴,证人证言严重缺失,指证罪名荒唐可笑,公诉人肆意妄为,违法现象触目惊心。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依然对周德勇非法判刑八年,勒索罚款十万元。
例二:在公诉人提供的录像中发现了警方许多违法之处
辽宁省鞍山市法轮功学员戴亚娟被鞍山市铁东区法院两次非法庭审,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次非法开庭时,公诉人提供的所谓犯罪证据是搜查录像。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录像不仅不能证明戴亚娟有罪,反而恰恰说明了是公安机关办案的违法性和提供证据的虚假性。
一、侦查人员在搜查时未出示相关手续、未出示证件;
二、录像中,除戴亚娟三人外,所有人都是执法人员,没有任何一个人是搜查笔录中所记载的“见证人”;
三、搜查过程中,戴亚娟一直被控制在卧室,直至10:41分画面回到卧室时,戴亚娟等三人均不见了,也就是说,戴亚娟没有见证搜查过程;
四、录像中没有当场清点证物、记录搜查笔录的记载,戴亚娟也当庭表示,录像中床上堆的书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五、录像中,可以看到有不少与案件无关的书刊、物品,如通讯技术、电脑入门等,辩护人不知道这类物品是否被计算在了“证据”当中。
这份录像资料无可置疑地印证了本案取证方式已严重违法,因此所搜集的证据全部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能力;卷宗中的搜查笔录形成过程不明,故而其记载不具有真实性!搜得的物品中,哪些属戴亚娟自用、哪些不是,无论是录像还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都没有进行区分,统统打包在一起,这样做的目的不言自明!即使这些物品和书籍都是戴亚娟的,也完全是合法的。
例三:公诉人随意剪辑录像,公然造假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两点,六十岁的林建平女士走进栖霞市法院法庭,看到整个法庭除了法官、两个陪审员、一个书记员、两个公诉人之外,没有一个旁听者。林建平问:“法官,今天开庭是公开的还是不公开的”?法官说:“是公开的。”林建平问:“为什么证人、签证人等没有一个到场的?是您通知他们,他们不来,还是您没有通知?”法官说:“人家愿意来就来,没有必要来就不来了。”
法官让书记员播放公诉人提供的林建平被非法构陷到庄园派出所时的录像,光盘中尽管林建平讲真相的镜头和其它重要环节都被剪辑掉了,但是从录像中还是能看出来:林建平被非法构陷时戴着手铐,她让警察出示非法拘禁她的法律依据,警察一直没有拿出来。
还有一个镜头是庄园派出所警察半夜去她家抄家时,逼迫林建平的丈夫把对门邻居叫来当证人,当时林建平的丈夫不想打扰邻居休息,警察便恐吓她丈夫说:“你不去叫,我们就把保安叫来。”(这些警察抢东西还要找证人,比强盗还胜一筹)。而另一个镜头是林建平正坐在庄园派出所的连椅上发正念。
可笑的是,案卷中却写着:抄家时,林建平在现场,让她在清单上签字,她拒绝不签。栖霞警察、检察官造假迫害好人都穿帮了。
法庭上林建平笑问公诉人:这个片子是你剪辑的吗?公诉人不说话。林建平问法官:为什么不放一下在我家抢走的东西呢?法官说:“公诉人只拿了这个。”
林建平递交了答辩状后做了以下陈述:
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诬告陷害案。在起诉书和案卷中,公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一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1)我的出生日期是错的。我是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生人;起诉状上是:一九六零年七月二十三日。开庭时在法官的提示下公诉人才改正过来。
2)我的学历是错的。我是大专文化;起诉书上是初中。
3)做的笔录是假的。做笔录的年轻男警察给我一张纸,上面写着我“看了三分钟,看明白了”,我说:“我还没有看,怎么就说我看明白了?这不是造假吗?”为此我拒绝做笔录。后来这个年轻警察自己在电脑上写了很长时间,然后也没有让我看,就让我什么也不明白的丈夫在上面签了字。
4)做笔录的女警察是假的。当时做笔录的是一个年轻男警察。而案卷中却写着一个叫“邹云娜”的女警察给我做的笔录,她问我答。那个年轻男警察做笔录我没有配合,怎么会去配合一个叫“邹云娜”的女警察呢?而且我二零二二年正月初六下午被林寿光非法构陷到庄园派出所后,整个过程,我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女警察,我要去厕所,男警察说找一个女的陪我去,让我等了好一会,也没有找到一个女的,最后还是男警察在厕所外面看着我才去了厕所。
5)抄家时,说我在现场是假的。当时已经是半夜了,我被非法拘禁在庄园派出所。我只听到有人说:他们要出警,让人看着我。后来听丈夫说:警察强迫他开门后,还逼迫我丈夫半夜去敲对门邻居的家门,强制邻居做所谓的非法抄家证人,还恐吓我丈夫说:如果不听他们的,就要去叫保卫科的人来。至今我邻居回想起当时那么多警察闯入我家的情景,还心有余悸地说:“妈呀,吓死人了。”
6)我的所谓供述和辩解是假的。我只是给他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问他们要非法拘禁我的法律文件,讲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给他们讲“天安门自焚”是假的,迫害好人要遭报应等。
7)所谓的“鉴定意见”中的“认定书”更是荒谬绝伦。所谓的“认定书”上面连个认定人的名字都没有,连个资格证书都没有。任何一份鉴定意见必须由鉴定人签字才有效,这个应该有的都没有。更何况法轮功不是邪教,所有法轮功的东西都是合法的。
8)案卷中写的给我做尿检,检查是否吸毒是假的。根本没有任何人给我做过什么尿检,案卷中那些警察签的名是假的,那些证书都是摆样子的。
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起诉再到今天的法院庭审,整个程序都是违法的,损坏了我的名誉;还抢走了我合法的私人财产;而且扰乱了社会秩序;干扰了居民生活:惊吓了了我的家人和邻居;浪费了我大量的精力;严重影响了我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害的我所有的亲人都为我牵肠挂肚,亲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审判长的追问露出马脚
例一:法轮功学员在一起吃饭也成了判刑的理由
八十岁的王生力是安徽省阜阳市离休宣传部长,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王生力老人受到了多次摧残和迫害,但他坚信法轮功不为几千元月薪所动,依旧坚持修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五日晚七时左右,王生力与八名法轮功学员一同吃饭,被阜阳临泉国安、公安绑架,并被捏造成所谓“九人大案”。
当审判长问:从整卷卷宗中,没有发现九人是非法聚会的证明,只看到多人证明是去吃饭,为什么视为非法聚会?公诉人足足几分钟说不出话,在审判长几次追问下,公诉人竟然嘟嘟哝哝地说:“在一起吃饭也算是聚会……”王生力被诬判三年。也就是说,在一起吃饭也成了判刑的理由。
四、律师阅卷发现的造假、构陷记录
例一:广州高级工程师被公检法构陷 讯问笔录、鉴定造假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时年76岁的曾加庚外出时,遭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二大队警察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到海珠区看守所。曾加庚被经办警察、检察院、法院人员构陷,两次被非法庭审。律师和家属向公、检、法多个部门投诉和控告相关人员。经办警察潘艳娥、陈仲濠、李进林、刘慈敏为了坐实所谓证据,在曾加庚不配合非法审讯、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伪造笔录。律师在仔细比对了非法审讯视频和笔录后,确认经办警察笔录造假,向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进行了投诉和控告。
例二:卷宗中的神秘人物“特情”原来是个小偷
朱素荣女士现年四十多岁,是河北保定蠡县鲍墟乡东孟尝村的民办教师,在中孟尝小学任教。朱素荣是一个贤良淑惠的人中楷模。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好人,只因修心向善却被绑架、关押、构陷。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二零一九年十月朱素荣却被一个小偷的恶告被非法抓捕。
在朱素荣被构陷案的所谓卷宗中,有一个神秘的人物“特情”。在庭审过程中朱素荣的律师就质疑:“本案案件来源不明,本案《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中均称‘接特情提供线索,朱素荣住处储存有关反宣物品。’‘特情’是谁?为何在案卷材料中没有任何显示?该‘特情’如何发现的?为什么没有报案报警信息?如果是依据特情举报,为何在《受案登记表》中却显示案件来源是‘工作中发现’?本案到底是‘特情举报’还是‘工作中发现’? ”
是啊,该“特情”是谁,他又是如何发现朱素荣家有法轮功的物品呢?这个“特情”其实就是个小偷,此人三十多岁和朱素荣是同村。平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偷鸡摸狗。前妻和他离婚后,他更是破罐子破摔,他的家人对他很失望,也懒得管他。朱素荣被绑架之前的一天,小偷偷了素荣家的电动自行车,偷车时,他发现朱素荣家有法轮功的物品。电动车被盗,素荣能猜想到小偷是谁。但善良的她念其是乡邻,同情他的处境,也就不和他一般见识,并没有报警。然而此人却恩将仇报,见利忘义。为了得到恶告的那点奖励,他反倒把素荣给恶告了。
例三:审问记录和物品清单都不是电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闭的,这都是违法的
大庆市高新区法轮功学员吴艳华、关兴涛、都业成被绑架、非法关押一年多;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非法庭审。公诉人构陷三位法轮功学员,在拼凑的一百多页的卷宗中,无非都是三人合法拥有的书籍、手机、电脑等本应该受法律保护的私人物品。
在法庭辩护中,吴艳华的律师声音清晰、洪亮,首先他肯定吴艳华没有罪,然后逐一说明公诉人的所谓“材料”没有查出任何东西说明她犯罪,而且审问记录和物品清单都不是电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闭的,这都是违法的,至于吴艳华“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她破坏哪条法律了?律师说出了相关法律都有多少条,足以证明一个普通百姓根本破坏不了国家法律的实施,只有掌握公权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坏了法律的实施。
而关兴涛却被非法判刑八年,吴艳华七年六个月,都业成七年。
例四:卷宗中将王德生在警犬训练基地上“老虎凳”的十天,描述为“监视居住”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对王德生夫妇非法庭审。开庭时,第一辩护赵律师指出:起诉书中证人是伪造的,所谓证据的鉴定结果是无效的,并要求展示“证据”,公诉人一会儿说违禁品不能展示,一会儿又说已经烧了。然而,与此同时,在另一个专门的房间里,大武口610人员却给前去的各级头目展示着他们的“战利品”——劫掠的法轮功真相资料等大量私人物品。
王德生在法庭上曝光了被国保人员绑架后遭受的迫害,公诉人狡辩说:他们又没让警犬咬你,警犬又没伤你等等!而律师看到检察院的卷宗上,赫然将王德生在警犬训练基地上“老虎凳”的十天,描述为“监视居住”。
例五:案卷中有一个拒绝律师查阅的秘密卷
广州市越秀区法轮功学员马民庆,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中午在住处附近的越秀公园公交车站准备乘坐公交车时,被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侦二大队和地铁黄沙站派出所警察联合绑架。律师在阅卷时发现,马民庆的案卷中有一个秘密卷,海珠区检察院和法院拒绝律师阅这个秘密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马民庆被海珠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
例六:没有编号的判决书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张继红被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法院非法判刑两年,罚金五千元。张继红的律师七月一日给法官关树森打电话,关树森撒谎说“还没判”,律师见到张继红本人才得知判决结果。之后张继红的律师向绥中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绥中县法院六月二十日对已经绝食抗议非法关押三十三天的法轮功学员张继红开庭,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律师指出,公诉人总共二十页左右的案卷中存在诸多漏洞。构陷张继红的“案子”,连案件编号都没有,纵观整个判决书,看不到中国法律“控辩双方平等”的原则。
例七:秘密判刑,案卷中忽略律师辩护词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李伟在去长春市百老汇上班的途中,被长春市公安局国保高军,潘高峰等多名恶警绑架,同时长春经开公安分局到李伟家里非法抄家。长春经开法院在家属几乎天天询问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既不露面,也不接电话;法院既不告知家属案情及开庭日期,又不张贴公告,对于家属请求律师介入的要求更是没有回应。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从律师那里才得知李伟已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被经开法院非法秘密开庭,庭审过程只用十分钟。当时李伟身体极度虚弱、视线模糊、神志不清,十分钟庭审结束后,李伟又被抬着回到第三看守所,昏迷呕吐了整整一天。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秘密开庭的基础上做出不公正判决。李伟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在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对上诉人李伟询问过一次,李伟要求指纹比对证据并要求家属再次请律师介入。中法郑伟法官于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接了律师手续且让其阅卷。之后律师根据事实与证据材料作出无罪辩护并递交辩护词,还要求公开开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毫不理会,裁定书没有写律师辩护意见,更没放入案卷,视同二审没有律师,公然剥夺律师辩护权;对一审程序违法视而不见,做出维持原非法审判的裁定,明显造假——裁定书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案卷中放入并未张贴的称四月九日开庭的公告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根本没有公开开庭。
例八:非法的补充材料“情况说明”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区法院、新市区检察院在保定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孔红云偷偷开庭。在北京律师对所谓“证据”的逐条驳斥下,派出所、公安局捏造的所谓“事实”,均不成立。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上午十一点半宣布休庭。
二零一四年六月初,保定新市区法院给律师打电话,通知他准备在六月十一日上午第二次开庭。律师质问:你们每次都在看守所开庭,为什么不到堂堂的法院去开庭,是孔红云见不得人还是你们见不得人?正义的质问使法官哑口无言。六月五日,案卷中增加了一个关于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说明”,这个说明不是证人的签字,而是派出所所长侯汝博和副所长陈瑜的签字。而且这个“情况说明”应该是第一次开庭因证据不足被退卷的补充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材料应该在三月十二日前补充完毕,否则无效。可是检察院依然将它收入案卷之中,很明显这是违法操作的。这一次又因证据不足而退卷,检察院再次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建议书”。
五、法轮功学员及家属提供的卷宗造假情节
例一:《检查笔录》造假
黑龙江佳木斯法轮功学员陈静,女,四十二岁,因坚持真善忍信仰,拒绝所谓“转化”,遭到中共的残酷迫害。以下是陈静女士的自述: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黑龙江省公安厅反×教总队杨波等三人,佳木斯市公安局反×教支队的李忠义、梁华伟, 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局的张伟明、李强、吴彬、张佳等共十几个人,约三、四台白色SUV轿车,在我家小区门口“守候”,将走出家门的我强行绑架。这些人在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已经对我住所查抄,我本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一直处于被拘禁状态。可卷宗上《检查笔录》上虚假记载“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八点三十分至九点三十分,对上述人住所搜查,被检查人能够配合检查工作,对检查活动没有意见。”
例二:卷宗中抹掉了金怡均行政诉讼庭审的过程
金怡均,女,47岁,甘肃兰州市七里河区法轮功学员,原兰州市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兰州市司法局自二零一三年拒绝执业证年检至今。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金怡均在自己家属院门口被兰州市公安局26处警察绑架,非法劳教一年。金怡均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甘肃省劳教委维持原劳教决定。金怡均依法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律师和金怡均的辩护以及陈述、对案件证据的质证,使当时出庭的市局法制科的两位工作人员哑口无言,在场的警察都听明白了是警察违法操作、陷害无辜,金怡均是被无辜抓捕,后被非法劳教。但是城关区法院通过劳教所警察给金怡均施加压力,要求金怡均答应法院判决下来后不上诉,金怡均拒绝,坚持法院如果不能维持公道,违法下判,自己一定会依法上诉。故而,城关法院就一直迟迟不下判,等到金怡均非法劳教期满回家后,法院竟然以传唤金怡均两次不到庭为由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并将当时庭审的过程在案件卷宗中全部抹掉,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拒绝给金怡均复印案件卷宗材料,致使金怡均被非法劳教后,法院工作人员又联手剥夺金怡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权。
例三:编造 “罪名”构陷张善英女士
安徽合肥市79岁法轮功学员张善英女士,是一名退休国家机关干部,居住在合肥市委大院。只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她多次遭到中共人员威胁、骚扰。二零二一年她被逍遥津派出所编造的所谓“罪名”构陷到检察院。张善英女士说: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我请的律师去检察院拿回我的案卷材料,我才非常震惊地得知,逍遥津派出所主管办案人、责任人谢汉民、吴斌又暗箱操作给我制造两起冤假错案!完全是无中生有。两次行政拘留,逍遥津派出所从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我这事,更没有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别是我从没有一点做过违法违规的事?!逍遥津派出所,李卉检察官毫无事实依据,凭空给我制造冤假错案,这两次行政拘留是你们的违法犯罪的证据。也是应该排除的无效证据!
例四:非办案人员私自胡编乱造自问自答的所谓笔录
黑龙江大庆市女教师、法轮功学员郝明媚,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一个月内三次被让胡路区法院非法开庭,公诉人滥用《刑法》三百条指控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中共才是破坏宪法实施的真正邪教)。可是,三次开庭都没有针对这个所谓“罪名”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而是拿郝明媚的电脑、硬盘、U盘中储存的文件做文章,写文章上传明慧网成了给郝明媚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三次开庭过程中充分表现了中共公检法人员相互勾结报复陷害和欺骗善良人的伎俩。第三次非法开庭主要是放录像,现场播放了看守所的提审监控录像。警察杨波、冯海波五次非法提审郝明媚的录像断断续续播放了约两个小时。可是,并没有看到杨、冯拿事先编好的笔录威胁郝明媚让其签字的镜头,而是反复播放郝明媚似乎“点头承认”的镜头。最后,法官问公诉人:都放完了吗?公诉人回答:“关键点”都放了。什么是关键点?就是能证明郝明媚“承认写了”的关键点。法官对郝明媚说:“你提出的异议我们也都给你播放了,你说的东西在录像中都没有”。郝明媚说:“还有那么多没放呢?共五次呢,逼供、诱供的,他们说的都没放呢。”
其实,录像中也出现了一些冯、杨威胁恐吓和诱供的声音和镜头,法官和公诉人声称“那是技巧”。
郝明媚这样描述没有播放的录像: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七日杨波、冯海波对我进行了三次提审,他俩一唱一和,杨是诱供、伪善,冯是逼供,“你就得承认,你不承认就如何如何”。四月八日和九日让我好好考虑,还说下周一(四月十日)让人来做笔录。我问:“你俩怎么不直接做笔录呢?”他们说:“我们没权做笔录。必须得办案单位做。”
四月十日上午,冯、杨又来了,带来一个办案人——汪斐然,汪一副不知所措的样子,虽然人在现场,但完全就是个摆设。冯打开电脑,直接读他自己事先编好的笔录(自问自答)。冯海波宣读的笔录都是胡编乱造的,说我参加什么法会,说我正在看《转法轮》,有同修找我参加一个法会,等等。我说:你们在撒谎,我根本就没有、我一次都没有提到我在家里看《转法轮》,你为什么要撒谎?冯还写了我的电脑是在德威电脑城买的,我说我都不知道在哪买的,你为什么这么写?他还在笔录里编造了许多不着边际、而又足以陷害我的谎话。当我表达抗议时,冯凶狠的说:“我都给你录像了,你敢不承认我就刻录成光碟。”我被当场气哭了。
在庭上,郝明媚在卷宗上还发现一个伪造的笔录:公诉人把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被绑架时,乘风分局警察陈东莹对郝明媚的讯问笔录篡改成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对郝明媚的提审记录。也就是伪造了一个假笔录。巧的是,三月二十三日正好是大庆所有的看守所、拘留所开始搬迁的日子,各所全都戒严,如何提审的呢?法官和公诉人对郝明媚的质问未予答复。
公诉人在非法起诉书中称郝明媚在二零一六年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治安拘留,两年内两次被处罚算前科加重量刑。律师指出:在案卷中看,两次是一件事,一六年并没有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存在前科。
可郝明媚去年是在火车站候车时被绑架的,等候检票如何扰乱社会治安呢?这次是警察到郝明媚家里骗开房门绑架的,却被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加重迫害。其实,就是海外明慧网上不断出现曝光杨波、冯海波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实文章,他们怀疑是郝明媚所为,因此蓄意报复。郝明媚两次被绑架都是在杨波、冯海波指使下实施的。
例五:造假笔录,捏造罪名
裴忠华,男,七十多岁,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年轻时曾练过武,常常打架、祸害别人东西,曾有人跪着求拜他为师,修炼后真可谓“脱胎换骨”,改掉了一切恶习,成了一个慈眉善目的老人。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下午,王宝民等国保警察绑架了法轮功学员裴忠华、李玉杰、丁青艳、于秀荣,并抢走他们家中的大法书籍、大法师父挂像等私人物品。在绑架裴忠华、李玉杰夫妇时,王宝民手下再次动手打了已年过七十的法轮功学员裴忠华。于秀荣被迫害折腾的脑供血不足,才给她女儿打电话接回。裴忠华老人绝食抗议,最后不得已看守所才以“重大疾病”为由“取保候审”,后被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罚金五千元,开庭时,王宝民驱赶旁听人群,最后只让五位亲属旁听。裴忠华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裴忠华指出了绥中国保大队办案人在案卷中添加假的询问笔录作为伪证的事实,裴忠华并聘请了山东的律师,律师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因为二审法官拒绝公开开庭,律师递交了无罪辩护意见,最后葫芦岛中法非法维持原判,裴忠华被送到了沈阳第一监狱非法关押。
例六:案卷中隐瞒最初绑架杨智雄的时间和关押地点
杨智雄,男,四十八岁,曾进修于河北经贸大学,原是河北《法制日报》社记者,二零一二年十月上旬,他到北京一家环保公司应聘做销售主管,上班不到一个月又被绑架。据目击者称,十一月三日下午两点多,十多个警察,有的穿警服,有的穿便衣,没有给公司出示任何证件,开着没有牌照的黑车,冲进环保公司大院,挨屋乱翻。之后看到杨智雄被两个警察架起往车上拉,杨智雄所有的东西都被洗劫一空,包括被褥和笔记本电脑等一切私人财物全部被抢走。
杨智雄的家属得知他被绑架的消息后,到北京当地派出所询问情况,他们说是雄县的郭军学、史国强带走了杨智雄。杨的家人到国保队找到郭军学,郭军学却矢口否认绑架了杨智雄。在此期间家属打电话给公安局副局长苏士亮,苏士亮也说自己不知道此事。找610郭向东也说不知道此事。家属顿感此事的诡秘。无奈家属再次到北京顺义派出所确认,他们说:这有郭军学的工作证复印件,证明杨智雄就是郭绑架走的。那时杨智雄已被强制失踪一个月。此起事件持续在国际互联网上曝光,引起“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关注。12月3日,家属再次找到郭军学,郭承认了是自己绑架了人。但不说人具体关在哪里,而且说这一切都是郭向东指使的。在此期间家属未接到警方任何正式通知。
十二月十日家属突然接到杨智雄已在十二月九日被非法刑事拘留的通知书。可是在国保队提供给检察院的案卷中却隐瞒了杨智雄在十一月三日就被绑架,非法拘禁何处的犯罪事实。为什么不提?是公安局也知道自己在最表面上都是在违法吗?如此说来绑架关押杨智雄37天,是郭军学和郭向东的个人行为吗?雄县检察院明知此事却对此不做任何调查,十二月十二日下达了对杨智雄的非法批捕书。十二月十四日,雄县检察院方贺明对杨智雄提起非法公诉。
例七:撤诉案违法重启,案卷中却隐瞒了撤诉文书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晚刘景禄、孙丽香夫妇被中共不务正业的警察绑架劫持,三十多万元的私人财物被鸡西市“六一零”及密山市公安抢劫。刘夫妇被非法审讯时均遭密山市国保大队、鸡西市国保支队多名警察刑讯逼供。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号,家属已经聘请鸡西当地一名律师和三名北京律师分别做刘孙夫妇的辩护律师。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在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对刘孙夫妇非法庭审休庭后,等待鸡冠区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法定的一个月时间已过,鸡西市鸡冠区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了(2008)鸡冠刑初字第174号撤诉处理决定,对鸡冠区检察院按撤诉处理,并以文件传真形式通知鸡冠区检察院和律师。依法决定撤诉即不得再诉。
可是一个半月后的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鸡冠区检察院对刘孙冤案又重新起诉。有几个搅事的人告诉孙母给北京律师发急信,辞退了律师这边就开庭走个程序就放人,包你马上就能见到女儿。结果我们看到在第二次开庭后匆匆编造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个事实,在第一页上说:根据鸡西市检察院、鸡西市中级法院的指定,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09]45号起诉书……和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鸡冠刑初字第34号,这两个违法违宪的文件,显然不是鸡冠区检察院和法院的本意,那就是中共邪党得心应手的嫡系“六一零”这个类似二战时期盖世太保式的非法组织所为。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号刘家人再次聘请了无罪辩护的北京律师,律师们阅卷后向鸡西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开庭审理请求书”和“辩护意见书”。律师从以下事实提出二审开庭审理的理由和依据法律当事人无罪的事实:
开庭审理请求书中说,一审法院转移视线,掩盖庭审真相:一审时存在被告孙丽香在庭审中详细叙述关于刑讯逼供的事实,而且情况严重,影响很大,为此庭审中止,法庭延期审理,检察院专门为此展开调查,但调查的对象却都是被指控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没有对目击证人和医院展开。所以,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根本不能反映真相。虽然检察院不能象被调查人员那样采取逼供的手段,但毕竟未穷尽所有的调查途径和对象。这些情况毕竟与被告在庭审中的控告陈述不符,完全可以认定检察院将庭审笔录故意隐匿,从而有意包庇违法办案的侦查人员;第一次庭审延期审理后,由于公诉机关没有按期申请法庭恢复审理,法院书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但不知何故,该文书在案卷中也不存在。
一审法院不讲原因地未进行第三次庭审。根据一审审判案卷显示,在第二次庭审之后,检察机关曾经于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并于二月十日告知证据补充完毕,申请法庭恢复审理。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庭未介绍任何原因未予恢复,也没有第三次开庭笔录。既然没有开庭审理,那么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当事人当然无法看到,就此直接判决对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为避免引发更大的争议和社会矛盾,鸡西市中级法院非常有必要开庭审理,否则必然产生包庇一审法院审判人员的重大嫌疑,让社会公众和法轮功当事人产生官官相卫、二审程序只是走过场等重大的误解。
然而鸡西市中级法院对这样一个敢于维护宪法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义律师的依法请求是不屑一顾的,当然也是非常惧怕的,因为他们隐匿的都是重要的事实和无罪的证据。他们我行我素,仍然维持非法的原审判决,治罪于好人,这在当今中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在国际司法史上是令人啼笑皆非的丑闻。
结语
区区几个案例只是中共二十六年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冰山一角,所有关于法轮功学员的数十万、百万的卷宗都是公检法人员参与迫害善良人的罪证,无一例外,在不久的将来就要打开这些被中共强权封闭的罪恶,在光天化日之下全部曝光出来,谁作恶谁承担,恶有恶报的时候就要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