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法律知识,有力的揭穿了中共公检法人员对法轮功学员進行的司法构陷是无法无天的罪行。
一、法律依据缺失
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翻遍中国法律,没有一条禁止修炼法轮功。
公安部于二零零零年制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此文件中明确列出十四个邪教名称,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1、至今,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是违法的。2、至今,中国没有出台过任何一个官方文件说法轮功“是邪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要有法律条文。” 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是违法行为。
而中共公检法人员却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诬告陷害法轮功学员。
二、罪名不成立
任何一个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四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缺一不可,否则罪名不能成立。中共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所谓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四要件都不符合、都不成立。
* 客体要件,是指行为所侵害的对像。在法轮功学员的冤案中,没有任何被侵害对像。
*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部表现,包括行为本身、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法轮功学员的冤案中,中共公检法人员无法指出哪部法律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及客观事实。(这部法律被废止了、还是不能执行了)
* 主体要件,是指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既然是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行为人必须是邪教成员。到目前为止,官方正式公布的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 主观要件,是指实施者的心理状态、目地、动机等,即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法轮功学员是修炼人,修炼真、善、忍就是他们修炼法轮大法的目地,他们在生活中践行真、善、忍的原则,做好人,所以您的家人和法轮功学员们不可能存在故意去干坏事的主观意愿。
而中共公检法人员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所谓罪名,四要件均不存在。
三、证据缺失
中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拥有法轮大法书籍是受宪法保护的。因此,中共公检法人员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证据”——大法书籍、真相小册子、传单等等,与所扣的罪名无关,没有关联性,属于“无效证据”和“非法证据”。
人在做,天在看
多少年来,中共一直依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名诬陷、污蔑、迫害法轮功学员,制造冤假错案,却始终没有公布过(也没法公布)哪一部法律被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因为没有犯罪客体(必须指出哪条法律被破坏了)就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立案侦查,就不能進行下一步的司法程序,也就没法進行下一步的迫害了。
那些公检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所有证据,都挂在了他们曾经参与过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卷宗上,那上面都有他们的签名。人在做,天在看。所有参与制造冤假错案、迫害法轮功的人,都将得到应有的报应,一个也跑不掉。即使侥幸逃过人间法律的制裁,他们也必将受到各种形式的天理的惩戒。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责任编辑:杜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