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聪当庭说:十分钟为自己辩护,也是为了在庭的人员,相遇也是缘份,我不是被告,没有犯罪,更没有教唆别人犯罪。法律惩处的是违法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法律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但遗憾的是,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不应该发生的事却在我们国家荒唐的发生了,无数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应有的处罚……为丈夫申冤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为别人辩护也是公民的权利。就本案自己的情况,以前就因为在洗脑班没写三书,就被判刑,写了就释放,这哪是犯罪?这不是纯纯粹粹政治迫害吗?庭审我不觉得很荒唐吗?
一、为夫申冤遭绑架
刘聪,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西山坡。刘聪自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后身心巨变,由从前的体弱多病、内向、自卑变成了一个身体健康、开朗、乐观的女孩。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开始镇压法轮功,刘聪因为坚持信仰被非法拘留、判刑,狱中遭到了许多虐待和凌辱。
刘聪的丈夫栾长辉是葫芦岛市渤海造船厂高级工程师。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正在上班的栾长辉就被葫芦岛市龙港区边防派出所所长孙玉柱等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栾长辉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二万元;二零二二年八月六日被劫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迫害。(详情见《辽宁葫芦岛市工程师栾长辉被非法判刑四年》)
在丈夫栾长辉遭中共司法迫害的过程中,刘聪作为家属辩护人上庭为丈夫做无罪辩护。因她深感作为家属的艰难与无助,于是无偿的对与她有同样遭遇的家属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支持,因而被警察盯上。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五点左右,有个女人敲刘聪家的门,声称是楼下的,说漏水了。刘聪开门后,一下进来十多人,只有一人穿警服,其他人都穿便装。刘聪要求出示搜查证和警官证,但他们只有一人恍了一下检查证。他们就非法搜查,抄走笔记本电脑、手机、U盘、大法书、师父法像、汽车钥匙、为丈夫申冤的申诉信等物品。当天不法人员还骚扰了其他法轮功学员,之前采取了电话跟踪及监听等卑劣手段。
当天,刘聪被绑架到葫芦岛市看守所。2000元现金及手机等一直未被归还。七月二十六日警方以抄到法轮功资料为借口非法批捕。后来庭审中才知道这次绑架是根据公安部的督办令,省、市、区公安机关参与的非法行动,具体实施非法抄家、绑架的是龙港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和西街派出所人员。
九月二十五日,构陷刘聪的所谓“案件”被送至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
十二月三日,亲友陪同律师赶到葫芦岛市看守所会见了刘聪。十二月十四日,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刘聪,并去检察院咨询情况。十二月十九日,两名律师成为刘聪的辩护律师,并去连山区检察院、法院递交相关手续。
二、第一次开庭,退回案卷补侦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点五十分左右,刘聪遭连山区法院非法开庭,主审法官(连山区法院王月秋,女)。刘聪在法警的陪同下走了进来,面带祥和,含笑致意。法官告知刘聪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刘聪当即提出让法官和公诉人回避,理由是:《宪法》规定信仰自由,作为司法人员都对着《宪法》宣誓过。我修炼法轮功属于信仰自由符合《宪法》,你们起诉我、审问我属于违反《宪法》。法官和公诉人都没有听劝,没有回避。
第二步,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及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询问等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公诉人(连山区检察院杜扬,女)照本宣科的宣读了非法起诉书。刘聪对所谓“证据”提出了疑问,对公诉人的发问拒绝回答,连家住哪里这么简单的问题都拒绝回答,说是与本案无关。弄的公诉人挺挠头。法官和公诉人都说,与本案有没有关不是你说了算的。刘聪说,那我也拒绝回答。但是,当两名辩护人提问时,刘聪一五一十的回答。辩护人对刘聪进行了智慧性的提问,对此,公诉人表示出不满。
第三步,法庭辩论。两位辩护人先对所谓“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至于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会在其后逐步进行质证。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证据进行了弄虚作假,依据法律应该当庭出示物证,与起诉书上罗列的物证进行比对。公诉人没有吱声,法官举起了一张光盘。辩护人又问刘聪被非法抓捕、抄家的一些细节、过程;要求法庭回放公安机关的执法录像。
公诉人把所有的所谓“证据”和盘托出,想早点完事儿。辩护人提出抗议:法律规定一证一质,公诉人这么多“证据”一起拿出,这不符合规定,我们也记不住。
辩护人问刘聪:你们什么时候开始发带有法轮功内容的资料的?刘聪说,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后。辩护人问,之前为什么不发?刘聪顺势开始讲真相、弘扬大法。
在庭审质证的初期,即质证“证据”的真实性阶段,还没有走完,公诉方已经没办法进入下一阶段的情况下,法官当庭宣布:由于证据的问题,案卷退回补充侦查。
二、第二次被非法开庭
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上午大约九点三十分,连山区法院对刘聪第二次非法开庭,主审法官还是王月秋,公诉人也没换。法官王月秋一上来就接着上次开庭直接进入质证阶段。虽然双方议定由于时间的关系可以不用一证一质,可以一组证据一质,但是双方主要却还是在所谓物证的数量上纠结。刘聪提出过几次所谓物证与罪名没有关联性的质疑,都被法官以质证没有进行到那一步为由而推脱。
辩护人见缝插针的辩护说,他看到作为物证的传单上有天安门自焚事件、有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事件、有在监狱里对法轮功学员酷刑发生,所以认为刘聪是为了证明自焚事件是假的、也担心自己的丈夫栾长辉被活体摘取器官以及在监狱里受到酷刑虐待,这才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行为。
在所谓物证数量上纠结了两个多小时后,由于庭审程序没有走完而休庭。下午公诉人开始举证:出示龙港分局、国保支队对光盘、磁带、扣押物品、信件、申诉材料的鉴定意见。刘聪陈述都是为丈夫申冤的信,都是给丈夫的单位领导和公检法和上级领导,与罪名没有关联性。
辩护人指出,法庭没有出示公安部的督办令。公安机关鉴定的不认可,搜查车辆时证人没有具体信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有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书籍来源不详,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是自己做的。国保是下属部门,不是法人单位,鉴定无效,市地级以上或更高部门才能鉴定。有的材料上没有签字、盖章。申诉信不能认定为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在上次庭审后本印证据不足撤案,可是没有担当、不作为。事隔三个月后,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只是提交了补充意见书。
另一辩护人强调,我的当事人没有印刷、传播的条件,所有物品都是自己持有。很多都是申冤的材料,行使一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帮助同样受迫害人打官司,没有错,是在关注国家法制建设,这也是法制进步的表现,是在做好事。至于上诉到各级司法机关的申诉信,上级司法机关本应调查清楚,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发生冤案。办案机关本应回避,但公安机关却拼凑材料用公权力打击报复、陷害我的当事人。本案所有程序违法,是制造冤案。
刘聪陈述:1、国务院新闻总署对法轮功书籍禁令的取消。2、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信仰属于思想范畴,法律只处罚行为。中国有二百多部法律、四百多条法规都没有定义修炼法轮功是犯罪。
庭上播放了李洪志师父的澳洲讲法光盘几分钟,法官问刘聪是否认识讲话的人,是谁?刘聪表示画面解答问题的师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拒绝回答。辩护人说,播放的光盘内容只是修炼人的内部一个会议,教参会人员修好自己,做好救人的事。还举证了近一段时期全国各地对所谓的法轮功案件作出的无罪化处理的案例,国务院公报新闻出版署的50号令,中办、公安部39号文件。辩护人转过话题,这些材料所谓“证据”,即使按“两高”司法解释,对认定邪教的特征描述,都不符合。司法解释是否合法咱暂不说。
在第四阶段辩论及陈述,刘聪说,十分钟为自己辩护,也是为了在庭的人员,相遇也是缘份,我不是被告,没有犯罪,更没有教唆别人犯罪。法律惩处的是违法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法律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但遗憾的是,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不应该发生的事却在我们国家荒唐的发生了,无数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应有的处罚。依据事实,在法律方面为自己辩护。起诉书说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1、从组织上说,没有说明我在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在组织中的地位、报酬,我的上级组织领导是谁?2、从破坏法律实施上说,我只是个普通的人,不具备权力,只有江泽民才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至于有多少本书,书中内容都是叫人向善的,大法已经洪传世界。大陆却进行妖魔化,大法弟子在社会上都是好人。我破坏了哪部法律那条?破坏到什么程度?哪些人受到伤害?伤害什么程度?全没有。所有证据无法律依据,与给我定的罪名没有关联性(法官打断,自认为演讲讲真相)。为丈夫申冤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为别人辩护也是公民的权利。就本案自己的情况,以前就因为在洗脑班没写三书,就被判刑,写了就释放,这哪是犯罪?这不是纯纯粹粹政治迫害吗?庭审我不觉得很荒唐吗?法官不断打乱刘聪自我辩护的思路。
辩护人说,公诉人引用司法解释,说法轮功是×教组织,哪个部门确定的,认定的文件。公诉人应向法庭提交。具体的罪名中的四要件不全。强身健体,帮助他人,没有主观意愿,客观上没有伤害对象。没有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指控书认定信件为犯罪证据,家中收集的书(刘聪丈夫栾长辉被迫害非法搜查时遗漏的)没有形成证据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后矛盾。真实性无法认定,无公章,无时间落款。写信申诉法律允许的,帮人打官司是公民的权利,不够成犯罪,应无罪释放。
另一辩护人说,这是用公安部督办文件,打击报复。办案应有具体的案件,公民申诉是自己的权利,认为违法,这种行为恶劣,是错用法律、错误行为。迫害法轮功,是个人越权、滥用职权践踏法律,没有合法文件,高层领导都不愿意背锅。《宪法》保证公民信仰的权利。《刑法》对犯罪的要件构成有严格的规定,但本案四要件不全,罪名不成立。申诉申冤、讲清真相是大善之举。先迫害,后才反迫害,为自己的信仰才有这样的行为。从法律法规以及全方面的角度论证了法轮功不是×教的事实,说明对待法轮功的做法是迫害,是拿不到桌面上来的。二十多年的迫害和打压,多少个家庭家破人亡,他们在抗争,告诉人真相,是大慈大悲行为,法轮功是受害者,他们在捍卫尊严。他们在迫害下反迫害,中共却在用暴力镇压。
辩护人不断被打断。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于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师父传出,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原则指导人修炼,辅以简单优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炼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身心净化,道德回升。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理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
(刘聪遭迫害更多事实请见《为丈夫申冤 辽宁葫芦岛市刘聪被构陷到检察院》)
参与绑架、迫害的单位及个人(部份)
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
局长 刘耀南:13998844890、0429-3170202、0429-3170114、0429-3170391、0429-3170000(指挥中心)、0429-3170211(党委办)
副局长 姜绍辉:0429-3170203、0429-3170207、0429-3113170(传真)
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0429-3170209
辽宁省葫芦岛市政法委书记 刘阳春:15998276767、0429-2688018、0429-3113497、0429-3157508、0429-3157501、0429-3157512(值班室)0429-2688019(传真)
副书记:雷雨涛主持日常工作 13904291889
雷雨涛妻子 马艳莉(现任葫芦岛市人大副秘书长)
葫芦岛市龙港区政法委:
书记:王超0429-3105002、0429-3050082、0429-3050080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飞路12号(邮编:125000)
电话:0429-3172008
局长:郑永智:13700199777、0429-3172008、0429-3172009
龙港区国保大队:
大队长:刘明涛13470610002
教导员:王奎15898218922
龙港区西街派出所:
所长:华正涛13898983616
副所长:赵亮13709899689(刘聪案承办人)
副所长:张学垒15040917750
龙港区检察院 王福飚 15942928876(刘聪案承办人)
连山区检察院:
孙玲,女,检察长:电话0429-2659001 13998980543
赵大维,男,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周会生,副检察长 13942991967
毕姗姗 女 ,副检察长
刘旭华, 女,政治部主任 18842903981
崔海慧 ,男,办公室主任 2659008 15134296696
下面几人多次承办法轮功案件:
杜扬:0429-2659020 15124267788(刘聪案检察官)
张孝金;电话:0429-2659020 13050971625(很多案件张孝金和杜扬是公诉人)
龙胆;电话:0429-2659789 13942924343
刘晓涵0429-2659789;18624291110
刘中新;电话:0429-2659808 13904298088
连山区法院:
院长杨书泽;电话18009899720、18009899720、0429-2164111
副院长康立勇0429-2164116
政治部主任:王景伍2164119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赫牛2164115
院部:魏爱君2164001 季爱华2164002
马文胜 2164117
高经纬 2164118
魏艳妮 2164000
李孝刚 2164112
刑事审判庭法官:
庭长:王连廷0429-2165605;13895946621
刘晓棠:2164501;王月秋(刘聪案法官);2164502;白青青:2164500;祝佳:2164502。
法官张亮已调到执行局 18504291709(参与迫害过等)
葫芦岛市看守所:
所长:陈凯 15242920009
女所长:魏建启15668977977、0429-3175023
驻所律师:费忠良 13998944001
驻所检察官:孙丽蕾1389890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