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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莲、杜丽锟被非法关押 母女提起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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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邯郸市法轮功学员杨凤莲、女儿杜丽锟(杜丽坤)、女婿马永骁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深夜被闯入家中的警察绑架。杜丽锟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马永骁于一个多月后取保候审回家,他们已被构陷到邯山区检察院。杨凤莲在被非法关押一个月后回家,但五月三十日又被绑架到看守所,现也被非法批捕。一家三口面临中共的司法迫害

杨凤莲今年71岁,杜丽锟今年41岁,中共迫害法轮功后,杨凤莲、杜丽锟母女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被中共人员绑架、关押,杨凤莲被非法劳教,遭酷刑折磨。杜丽锟16岁时就遭到警察的酷刑折磨,被男警电击大腿内侧等敏感部位、戴重型脚镣、野蛮灌食摧残,被折磨的大口吐血。杨凤莲、杜丽锟母女当年遭迫害案例受到国际关注,联合国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就此紧急呼吁中共遵守国际公约。如今,母女俩再次面临中共的司法迫害。

二零二五年四月,杨凤莲、杜丽锟母女在看守所提交《刑事控告状》,控告以下涉案人员的迫害:

杜丽锟女士的《刑事控告状》

控告涉案人员:
刘文明,男,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局长,
陆英海,男,邯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崔树敏,男,邯郸市第二看守所所长,
王存银,男,邯郸市第二看守所科长,
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所长,
邯山分局开元派出所所长。

控告事项:
1、对我这个十六岁的女孩超期羁押、酷刑迫害、高压电击、刑讯逼供等问题;
2、第一看守所对我恶意灌食,胃被插坏、造成大量吐血,不能吃饭、说话,身心遭受严重伤害;
3、对我母亲杨凤莲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高压电击:两手全被电烂,双手肿胀、流脓、流血,伤势严重;
4、撬坏我家楼道厕所天窗上的铁栏杆跳入我家,实施抄家绑架;
5、邯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陆英海,对一个十六岁的女孩大打出手,在我的脸上恶狠狠的左右开弓,扇耳光。

事实与理由:

我是因修炼法轮功被关进邯郸市第三看守所702监室的杜丽锟。我对所经历过的超期羁押、酷刑迫害、刑讯逼供,与我母亲杨凤莲所经历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提起控告。

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十六岁的我和母亲一起去了北京,可没走到国家信访办,就被抓回了邯郸。我的办案单位是邯山区公安分局,当时局长是刘文明。抓回后我直接被关入邯郸市第二看守所,在没有下逮捕令等任何说法的情况下,我一直被关押到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被家人花钱取保回家。一年后取保钱也一分没退还。我被关押整整一学年,使开学第一个月在学校各科考试全校第一的我被学校开除,给我以后的人生和我的亲人都带来巨大的伤害和精神压力。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初,邯山分局开元派出所和邯山区公安分局再次把我和母亲抓入邯郸市第二看守所,我被关押了两个月,母亲被关押了半年后取保回家,期间也没有收到逮捕证等任何说法。

二零零七年八月,我母亲又一次被邯山区公安分局从家中绑架到邯郸市第二看守所,又是在没有下逮捕令等任何说法的情况下超期羁押好几个月后,强迫学校把人接回了家。分局国保大队长责任人是陆英海。

——被控告人对控告人采取的是刑事强制措施违法,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初,中共要开大会前几天,一天的晚八、九点,开元派出所与邯山公安局分局来到我家,因撬不开防盗门,就搬来桌子,撬坏我家楼道厕所天窗上的铁栏杆。跳入我家,没有出示执法证、搜查证,直接抄家。只因抄到一小本法轮功经文,就把我和母亲一起抓走。当晚,把我们分别铐在开元派出所宿舍双层床上铺的铁栏杆上,用电棍电我们双手,逼我们说出经文是谁给的。母亲因不说,警察把一根电棍的电全用光,把我母亲的两只手全电烂。双手肿的和面包一样流脓不能弯。第二天送第二看守所时因伤势严重,看守所想拒收,被办案单位强行送了进去。

抄家后我发现我的一本上学的周记本、我和同学们的通讯本、特别是我的梳妆柜里的一条又粗又重的金手链都被警察抄家时偷走了。

被告人非法闯入合法公民住宅、搜查行为违法,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肆意抢走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刑讯逼供罪、酷刑罪”。

二零零零年,十六岁的我在二看被关押的十个多月中,被上过四次电刑,多次在监室内加戴械具几天不摘。以此强制我放弃修炼。

―—酷刑罪。
仅举一次电刑:二零零一年初,央视播出了天安门自焚案。邯郸市第二看守所在监室连续重复播放自焚,然后让我谈感想,想让我放弃修炼。因看的遍数多了,我发现了焦点访谈中的很多问题。我说:“电视上男的王进东的头发都烧焦了,可腿中间装汽油的绿色雪碧塑料瓶却完好无损;小学生刘思影刚做了气管切除手术,就能声音清晰的给记者唱歌;一分钟内每个人身边都有四、五个大型灭火器灭火,都有最佳近距离录像,很明显是中共自编、自导、自演来嫁祸法轮功的一场戏。法轮大法好!应该无条件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我的话惹恼了第二看守所领导,所长崔树敏和科长王存银让人把我拉到走廊里,让两个男监室的人抓住我的胳膊,然后把我穿的外衣全拔光,开始全身上下转圈电我。特别是专电我的大腿内侧、腋窝、后脑勺中枢神经部位。粗粗的黑电棍打出长长的蓝火苗电在我的头上,就感觉有人拿大铁锤重重击我的头,疼痛难忍。一边电我,一边问我还炼不炼。直到我承受不住,哭着,违心地说“不练”两个字才住手。

——控告人的野蛮行为涉嫌构成“酷刑罪”、“刑讯逼供”。
再举一次被滥用械具:有一天,崔所长把我们监室的十几名法轮功学员全部两人一组,分别把自己的左手和对方的右手,自己的左脚和对方的右脚镣在一起。最后剩一名三医院放射科大夫王学珍没伴,就把她的一只手直接銙在双脚的脚镣上,二十四小时不能直腰。我和一名家住棉一的女同修铐在一起,我们只能晚上合盖一条被子,一起上厕所。期间我父亲来看守所会见我,因为铐在一起,我只能和被铐在一起的同修一起去会见,走路还得一、二、一的喊口号,才能不被对方绊倒。

———残酷折磨虐待,故意伤害罪。
二零零三年年底,我又一次被邯山分局国保大队抓入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期间在国保大队办公室被陆英海左右开弓,狠狠的扇了好几个耳光。被送入第一看守所后,我又经历了被恶意灌食、戴背铐、吐血。

过程是:我在傍晚被关入邯郸市第一看守所,当时我母亲被关在石家庄法制教育培训中心(专门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几个月不能回家,我被抓时父亲也不在身边,我心里难过,吃不下饭,结果在第二天,在我身体没有任何不适的情况下,被拉入第一看守所办公室,用一根一米长,小手指粗的不透明的橡胶管从鼻孔直接插入我的胃中,灌食后直接把鼻孔外的半米多长管子用胶布盘在我脸上固定住,然后把我的双手拉到背后反铐住,又拉回监室,坐在冰冷的水泥地上。管子在我的鼻腔、食道、胃中插着,又苦、又味、又胀,火辣辣的疼。我不能吞咽,不能说话,脸前放一个盆接口水。双手铐在身后,我只能一个姿势坐在地上,一分一秒的煎熬。监室有名叫王红的阿姨心软,哭着找警官,给警官下跪,求给我拔管子、去背铐。但警官不理她。几小时后我开始吐血,警官过来叫人把我脸上的管子稍往外拔了一点,痛苦丝毫不减,我又坐回原地熬时间。晚上大家都睡了,我在地上坐着,后来我又开始大量吐血,这次警官才给我拔了管子,去了背铐。但我的食道、胃被插伤,不能吃饭、不能说话。每天靠输液维持生命,直到离开第一看守所。

——涉嫌“酷刑罪”
往事不堪回首,每每想起,泪水涟涟。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言论自由权。可二十六年来,我和母亲就是为了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做好人,为了说一句“法轮大法好”的真心话,就一次次的被抓、被关、被酷刑迫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在有法律规定办案能倒查三十年,我请求帮我追查二十多年来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局长刘文明、国保大队长陆英海等人和邯郸市第二看守所所长崔树敏、王存银科长等人,还有开元派出所与第一看守所当时的相关警察对我和我母亲的野蛮执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酷刑罪”、“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多种犯罪。

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解除对控告人及我母亲杨凤连的一切强制措施,恢复控告人和我母亲杨凤连的人身自由,还我母女清白;赔偿给我母女和家庭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凤莲女士的《刑事控告状》内容简述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解除对控告人不当的强制措施,恢复控告人的人身自由。
2、被控告人的刑事侦查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对控告人非法抄家,无搜查证和扣押物品清单等刑事犯罪,控告人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3、依法归还非法扣押的控告人及家人的私人合法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25年2月19号晚上10点多,邯山区公安人员陈利彬副局长与尹岳飞等、罗成头派出所、滏东派出所一帮人,非法撬开门闯进我家,当时没有出任何证件,进来就绑架我。当时我女婿马永骁正在睡觉,上去就拽我女婿的两臂,因为他左臂有重伤,疼的我女婿大声惨叫,他们还是强行拖拽,几个人拽着胳膊腿抬走我女婿,我女婿疼的一直惨叫,他们不管不顾。在没有门的审讯室里,我女婿马永骁在门口的审讯椅子上被手铐铐着,只穿一身睡觉时穿的单睡衣,光着脚,初春天气20多小时不让穿厚衣、穿鞋,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违法犯罪。对我女婿的身体造成了巨大伤害。

控告人被强行带走时我看到我前夫杜家祥在5楼被三四人围着,5楼、6楼、7楼和地下室一帮人在随便翻,家里的东西他们随便拿,抢走了电脑、打印机,师父法像、大法书、所有的银行卡、身份证、一箱子首饰和很多现金,等等。还抢走什么东西现在还没有查清,未当场核对物品数量,也未出具扣押清单,直到现在也没有出具扣押清单,随后控告人被带到滏东派出所审讯室,在审讯室的20多小时,戴着手铐,不让睡觉,左手被铐的麻木,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恢复。

第二天晚上控告人被他们骗到看守所拘禁,在看守所内40天阻挠控告人会见律师。40天后又把控告人拘禁在家中监视居住。2025年4月1日下午被控告人又到我在沙河的住宅去抄家。当时家里没有人,也没有通知家里人。被控告人把锁撬坏进去盗窃走私人合法财物,因为家中没人,具体偷走了什么东西尚未核实。现在我的前夫杜家祥也被关在看守所,不知什么时候什么理由关进去的。不知犯了什么罪。也不让律师会见。杜家祥身体还有病。

我们一家人与人为善,从来不曾伤害过任何人。邯山区公安人员尹岳飞等、罗成头派出所、滏东派出所等公安人员,在我们家的任何一个人都毫无犯罪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就到我家破门而入、实施抢劫。

基于上述事实,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被控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野蛮行为涉嫌犯罪:

第一,被控告人先抓人,再搜查证据,立案程序违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必须先发现犯罪事实才可以立案。而控告人一案中是没有犯罪事实,先抓人,然后再搜家、寻找犯罪证据,构陷犯罪事实。被控告人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形下对控告人决定立案侦查,这是违法立案。

第二,被控告人对控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犯罪,不符合拘传、刑事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不应该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毫无犯罪事实依据的情形下,被控告人对一个守法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完全错误的,是严重违反法律法定程序的犯罪行为。

要求立刻解除对我和我女婿马永骁的“监视居住”;立刻无罪释放我女儿杜丽锟、前夫杜家祥,取消对前夫杜家祥的取保候审。

第三,从控告人家中非法搜查出来的私人合法物品,未当场核对物品数量,到现在还没有给清单。涉嫌贪污,并已经可能分赃。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在控告人家抢走的所有东西,没有一件是违法的。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是合法出版物,公民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及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被控告人肆意抢走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第四,被控告人非法闯入合法公民住宅、搜查行为违法,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对象是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或住处。侦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出示工作证件(每个人都必须出示),并出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证。在控告人一案中,对控告人的立案程序违法,侦查行为当然违法,控告人的人身和住处不应该被搜查。

况且在控告人一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出示搜查证”的情形,搜查人员必须出示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才可搜查。被控告人等多名警察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没有搜查证,强行搜查控告人的住处,其行为违法,而且涉嫌“非法搜查罪”。

第五,四月一日下午到我在沙河的住宅去抄家。当时家里没有人,也没有通知家里人。把锁撬坏进去盗窃走私人合法财物,涉嫌盗窃罪。

第六,被控告人滥用职权阻挠律师会见
在看守所关押了控告人四十天,始终不让律师会见,也不让我女儿杜丽锟、女婿马永骁会见律师,现在仍然不让杜家祥会见律师。陈利彬与尹岳飞及邯山区公安分局领导阻止律师会见,存在失职和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第七,被控告人不按法律办案,无视法律,随心所欲,乱扣罪名。严重的违法。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指控控告人不成立。

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14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控告人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及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控告人立案、侦查欲使控告人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控告人可以肯定的是,被控告人根本说不出来控告人到底利用了哪一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部法律,破坏了其中的哪条哪款,破坏到了什么程度?

事实上,控告人根本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也没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邯山区公安分局陈利彬副局长与尹岳飞、罗成头派出所、滏东派出所等到我家的公安人员。他们破坏了《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条款的实施,滥用《刑法》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刑法》的实施,滥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强制措施,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第八,被控告人野蛮扯拽控告人女婿马永骁受伤的胳膊,不给穿棉衣和鞋,不让睡觉,长时间戴手铐。给控告人和女儿杜丽锟、女婿马永骁造成巨大的痛苦,马永骁现在胳膊伤到什么程度还不知道。所以被告人犯了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控告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罪,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立案程序违法、刑事侦查违法、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同时被控告人的野蛮执法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众多罪名。

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解除对控告人不当的强制措施,恢复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偿还抢走控告人的所有财产并赔偿损失。同时,对于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邯山区检察院

抄报:
邯郸市检察院控申科
邯郸市公安纪检监察部门
邯郸市司法局
邯郸市政法委
邯郸市委组织部
邯郸市公安局局长
邯郸市委市政府(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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