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轮功学员李著清女士 |
警察拼凑“证据”构陷李著清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两点,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国保、北陵派出所十余名警察,借助小区物业人员骗开房门,闯入李著清家中非法抄家,抢走法轮功书籍、打印机、笔记本电脑、切纸机、U盘、真相资料、真相币等私人物品。警察以所谓“沿路张贴真相标语被举报”为由,将她绑架至于洪公安分局。
在于洪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李著清遭到警察刑讯逼供。随后,于洪公安分局以假证人、假证词、假证据拼凑材料,将她构陷至新民市检察院。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李著清被非法批捕;十一月二十日,新民市检察院将她非法起诉至新民市法院。
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李著清遭冤判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新民市法院对李著清进行非法庭审。整个庭审过程流于形式,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 法庭未对公安机关在违法办案过程中获取的所谓“证据”进行质证;
• 未当庭出示证据原物;
• 起诉书中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均未进行当庭质证;
• 公诉人陈洪岩全程未能提供任何与指控罪名相关的法律依据或证据。
庭审完全不符合法律要求。
李著清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法轮功是一种信仰,公民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她的行为与指控罪名毫无关联,她无罪。亲友辩护人也指出,李著清修炼后身心变化巨大,任劳任怨、尽职尽责,是家庭的顶梁柱,长期照顾瘫痪病人无怨无悔,全家人都见证了她的善良与付出。如此善良的人却被关押迫害,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尽管明知李著清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其信仰与言行完全受宪法保护,与构陷罪名毫无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社会危害性,新民市法院合议庭仍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对她枉判一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一万元。
李著清女士已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李著清及家人遭中共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明慧网报道《沈阳妇女遭绑架 瘫痪老父与不能自理的丈夫失照顾》、《沈阳李著清女士遭酷刑逼供、被非法逮捕》、《两位瘫痪至亲需照顾 沈阳李著清面临非法庭审》等。)
迫害单位及人员信息:
沈阳市政法委书记:谷军营
于洪区政法委书记:马朋俊
新民市政法委书记:杨文鹏
恶告证人:马志生、徐景全、杨文生、曲昭成
新民市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新民市南郊路18号,邮编110300
电话:024-27600201、024-87851881
监督办:024-27600280
检察长:石敬昆024-87500050、18002400032
副检察长:毛文友、厉智、王卓文
第一检察部:024-81590027
检察官(公诉人):陈洪岩 024-27509805、13604908722
新民市法院:
地址:辽宁省新民市辽河大街12号,邮编110300
政务:024-27509740
诉讼:024-27509920
院长:王杨东
副院长:王春东024-27509703、13609830000
副院长:肇艳波024-27509705、15566003099
刑庭庭长:计兴东024-27509900、15524178515
合议庭人员:
审判长林述静024-27509727、13478132100
审判员罗珊024-27509785、18842310660
陪审员李雪
法官助理李牧恒
书记员张晓龙
新民市公安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辽河大街28号,邮编110300
办公电话:024-27510110、024-27510115
局长生威
新民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国保大队电话:024-27510015
国保大队长:潘铁强、13998108088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公安分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1号,邮编110141
电话:024-25830354 024-25830378
局长:陈嘉宁 024-25830344、024-25830378、024-25835986
于洪分局国保大队
电话:024-25830378、024-25830389
大队长:李季
刑警队:杜飞
于洪分局北陵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25号
电话:024-86160110
所长:贾红起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信访接待:024-22763192
院长:王志文
副院长:吴冬、高铁军、白云良、陈青、樊志军
巡视员:孙佳宁、田爱群
政治部主任:高鹏
纪检监察组组长:刘书庭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波、巴红岩
刑三庭:024-22763756
刑三庭庭长:贾敏飞
刑三庭副庭长:姜辉024-22763733
刑三庭法官:温晓霞024-22763166
法官:孔祥来024-22763149、13898883860
法官:宋永政024-22763668
法官助理:金梁024-22763731
书记员:郑金玲024-22763871
书记员:付迪024-22763026
(责任编辑: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