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明慧网

首页
按栏目浏览
按日浏览
参考资料:依法办事 不等于符合法治精神
文/汤家骅资深大律师 (香港大律师公会会员)
【明慧网2001年6月27日】 ([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每当我听到有人说,我们会「依法办事」去处理一些宪法上或人权上的问题时,我都会感到不安和失望。有人问我,「依法办事」有什么不妥?是不是我们应该违反法律去做事呢?事实上,「依法办事」在处理日常一般法律问题上并没有什么不妥当,但是,在一个先进和文明的社会里,当要处理一些宪法上或者涉及人权的问题时,「依法办事」很多时并不是一个完整或理想的答案。

依法办事 践踏人权的藉口

要知道法治(Rule of Law)和「依法管治」(Rule by Law)是有天渊之别的。法治是一个广泛的法制概念,它的核心包括了近代法律学者一致同意的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1、对宪法的尊重;
2、人权的保障;
3、政府受法律的约束;
4、法律必须公平地、前后一致地应用;
5、法律应具有透明度,任何人都可以明白和引用;
6、司法独立。

以上这些概念都是法治的根基,一个文明先进的社会必具的条件。

相对来说,「依法管治」或者「依法办事」只是代表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处理一些在管治上和社会上发生的问题。这个概念之所以不健全,是因为有很多法律不一定是公平的或者是健全的,或并非大部份社会成员可以接纳的,又或者是法律在某些情形之下并没有明文规定应该怎样去处理或解决一个问题。很多极权社会都用「依法办事」作为一个违反法治、践踏人权的藉口。

我深信这种情形在回归前后都并没有在香港出现过,我亦希望这种情形永远不会发生在我们的身上。但是,当有人高呼「依法办事」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明白及仔细反省,在处理一些宪法上或人权上的问题时,「依法办事」往往并不是一个完整或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限法轮功入境理据何在?

近日,特区政府以「不良份子」为理由拒绝批准数以百计的「法轮功」信徒入境,便是一个足以令人困扰的例子。从法律上来说,入境处有绝对的权力,拒绝向没有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的人士给予入境许可。法律上并没有什么明文规定这个权力应该是怎样运用的。当然,入境处的内部指引及一般公认的拒绝入境理由,都包括有对不良或滋事份子的入境作出限制。但是,什么人才算是「不良份子」,又或者什么人才算是「滋事份子」呢?假如入境事务主任以长发为理由,拒绝一个外国人入境,相信很多人都会认同这样的决定是不对的,甚至是违反《入境条例》的精神。但是如果这个决定是法律上所许可的话,从法治的原则来说,入境处就应该拒绝所有长发的外国人入境。

假如入境处所作出的决定是基于宗教信仰,那又怎样呢?除非入境处决定所有宗教信仰者都不应入境,否则入境处很难以个别宗教信仰为理由而拒绝某些人入境。如果这个宗教信仰是特区法律所许可的,那么,问题似乎就更加大了。为什么某些宗教信仰人士会被认为是「不良份子」或者「滋事份子」?在这方面的决定,入境处有什么理据?他们行使法律上所给予的权力时,又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限示威人数违公安法?

有人说,但是这些情形在很多其他先进的国家都有出现,每个国家都有权不欢迎某种有政治、宗教信仰或其他背景的人士。答案是我们关注的并不是这些国家对法治的尊重程度,而是香港特区政府能否尊重法治精神而作出一些公平的行政决定。

另一个令人深思的例子,便是警方对于最近财富全球论坛示威者的处理手法。我所指的是警方以公众秩序和财富全球论坛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为理由,要求示威团体局限于一个远离论坛会场的地方示威,又限制每个团体不可以多过二十人出席。这些限制,在《公安条例》所包含的法律精神来看,很可能是有问题的。因为《公安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安条例》的限制并不适用于不超过五十人的集会。同样地,《公安条例》第十三条亦规定条例的限制并不适用于任何不超过三十人的公众游行。从这些规定来看,警方的处理手法是否过于苛刻或甚至与《公安条例》的法律精神有所抵触?

依法办事并不足够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看到,入境处和警方的行为并不算违法,甚至乎是很有法律根据的。这可以说是「依法办事」,表面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对于一个深信和尊重法治的人来说,「依法办事」是并不足够的。我很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特区政府可以就「依法办事」之余更上一层楼,做到一个完全符合法治精神,令我们大家都感到骄傲的政府。

当日前一篇文章: 大法报章:真象简报(第一、二期)
当日后一篇文章: 录像片:世界各地大法弟子发正念铲除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