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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体大法弟子控诉甘肃省省长陆浩
【明慧网2004年10月26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全体大法弟子
被告:陆浩,甘肃省省长,男,汉族,住址、文化程度不详。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甘肃大法弟子的各种迫害;
2、请求法院主持正义公理,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法轮功是教人向善做好人的一种精神信仰,倡导“真、善、忍”宇宙真理,逐步修去个人自私、贪婪等不好的思想,做一个有道德及更高尚的有益于他人及社会的人。不存在搞政治、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思想。同时,对身体的祛病效果也是非常巨大,每年为家庭、为国家节约了巨大的医药费开支,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功法。

但是,甘肃省省长陆浩,2000年-2004年任期四年,2004年又连任省长,在其任省长期间,甘肃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达28人,上千人遭非法关押劳教,上百人遭非法判刑,邪恶的龚家湾洗脑班办了一期又一期,邪恶的兰州女子监狱、定西监狱等恶徒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不断升级,并传出大法弟子毕文明被害死的暴行,作为甘肃省省长陆浩应负有直接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作为甘肃迫害法轮功弟子犯罪集团的主犯,犯有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信仰法轮功)、人身自由权(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拘留、劳教、洗脑、精神迫害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诽谤法轮功即触犯此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公安、派出所、610、居委会人员非法闯入大法弟子家中搜查、抄家、绑架等)之罪行。

2、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具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犯罪活动的作用,是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第四条之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超越了《宪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言论、信仰、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之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手握人民赋予的公权,迫害修“真、善、忍”做好人的善良民众,对法轮功学员从不讲法律、绑架、关押、劳教、判刑、刑讯逼供,恶意虐杀。

3、为迫害致死的28位甘肃大法弟子,为仍在甘肃各个监狱遭受残酷迫害的大法弟子,为甘肃千千万万修“真、善、忍”的修炼者的合法权益,为甘肃善良的民众,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232条、第234条、第236条、第237条、第238条、第239条、第243条、第245条、第246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51条、第294条之规定,起诉直接责任人――陆浩,并追究610组织及参与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有凶手的责任。以励正义之剑,还法律以公道,还法轮功以清白。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全体大法弟子

附:部分受迫害及被迫害致死学员的情况及相关责任人和单位

部分迫害致死案例:

袁江:男,29岁,原甘肃辅导站站长,清华大学毕业,2001年底遭公安酷刑致死。

姚宝荣:女,甘肃兰州安宁区大法弟子。2000年5月17日,在家学法时被公安带走,5月19日下午姚宝荣死亡。死因不详。

刘兰香:女,40多岁,武威大法弟子,流离失所期间,被兰州市公安一处非法绑架,2001年4月在西果园看守所十五队被活活打死。

张凤云:女,40多岁,兰州西固大法弟子,2001年8月在西果园看守所十四队被迫害致死。

赵旭东:男,34岁,兰州兰炼厂干警,2004年2月在兰州第二看守所遭酷刑致死。

毕文明:男,30多岁,陇西大法弟子,2004年9月在定西监狱被恶警活活打死。

部分被非法关押迫害案例:

李福斌:男,50多岁,兰州大法弟子,于2002年2月被市局一处绑架,遭一处恶警魏东等发明的酷刑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后被非法判刑9年,辗转先后在西果园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兰州监狱非法关押。

蒋春斌:男,30多岁,榆中大法弟子,于2002年2月被市局一处绑架,同上。现在定西监狱。

文仕学:男,50多岁,西固大法弟子,因保护袁江,被非法判刑6年,现非法关押在兰州监狱。

薛留彦:男,20多岁,兰州大学本科生,2002年遭绑架被非法判刑5年,先后被非法关押在西果园看守所、兰州监狱,现情况不详。

余有文:男,40多岁,四川大法弟子,2002年9月遭绑架,先非法关押在西果园看守所,现情况不详。

祁丽君:女,50多岁,兰州大法弟子,2002年5月遭绑架,被非法判刑,先后被非法关押在兰州第二看守所、兰州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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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后一篇文章: 温哥华震惊:“这是真的吗?”(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