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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电视台编辑黄贵仙仍被劫持在都匀市戒毒所
【明慧网2004年5月20日】2004年2月29日傍晚6点多钟,州、市公安及广惠路派出所一伙警察未出示任何手续闯進黔南州电视台编辑黄贵仙家中,无故将黄桂仙绑架,同时派两人封住楼道,不准旁人上楼。黄贵仙不准他们抢走大法书籍和师父照片,于是被恶警一顿毒打并被几人强行从楼上拖至楼下(连裤子都被拖掉下来),抬進警车。黄贵仙一路高喊“法轮大法好”,“真 善 忍好”,“警察抓好人”等。楼下围了许多人观看,大家议论纷纷,有的说“现在警察怎么不抓坏人抓好人,放着正经事不做。”有的说:“真、善、忍就是好”……

黄贵仙被绑架到广惠派出所后又被毒打,当晚被送到市看守所关押。

3月1日市公安局一科霍振珊(音)、秦晓春等人拿一封信企图栽赃陷害她,后被识破不了了之。

在看守所黄贵仙因拒穿囚服,被恶警张永全(指导员)、刘军毒打。被恶警薛咪迫害上刑具――脚镣、巴扣(脚镣与巴扣交叉成弓形,人不能吃,睡,拉),并被关禁闭。

黄贵仙绝食抗议9天。其间被看守所恶警刘钦海指示犯人用胶管从她的鼻子强行插入灌食。

2004年3月29日公安局一科霍振珊(音)等又到看守所诱供,在没有达到目地后,欺骗黄贵仙叫她收拾行李送她回家。等黄贵仙上车后恶徒却把她送到都匀市戒毒所。黄贵仙责问他们:“我又不吸毒,把我送到这里干什么?”他们无言以对。就这样在没有任何理由,任何道理的情况下,黄贵仙被非法关押在戒毒所至今。

黄贵仙96年起修炼法轮功, 法轮功遭到迫害后,于2000年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到北京上访,后被非法判劳教二年。在贵州省女子劳教所遭受了酷刑的迫害。2002年回到都匀后, 黔南州电视台迫于610办公室及公安局的压力,要她写保证书不炼法轮功,遭到拒绝后迫使黄贵仙退休并停发工资, 使黄贵仙不得不离开都匀。2004年2月29日黄贵仙回到都匀,正在收拾房间时即遭绑架!

直接迫害责任人: (1) 公安局一科:霍振珊(音);秦晓春等(电话:0854--8222026)
(2) 州公安局部分参加人员
(3) 市看守所:张永全(指导员)(手机:13308546599);恶警薛咪,
刘军,刘钦海等

所有参与迫害黄贵仙及大法弟子的人,你们知道吗?你们已经触犯了国家《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三条,第245条,第246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51条。等待你们的将是什么呢?!……

法律摘抄

《宪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注:法轮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注:可见强制公民不信仰法轮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视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当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注:公安和610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注:可见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注:而公安、610、拘留所、劳教所、精神病院及有些单位或机关却犯了此条)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方法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注: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电视台等诽谤法轮功触犯此条)。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注:公安、派出所、610、居委会等闯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抢东西、偷东西触犯此条)。
200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第七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注:公安、派出所、610、电视台及部分单位、居委会等触犯此条)。
《刑法》
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院宣判或拘留所、劳教所关押大法弟子触犯此条)。
第四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注:可见抓、打、关押、打死、打伤、打残大法弟子的行为触犯此条)
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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