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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依法要求释放被非法劳教的大法弟子
文/中国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8月26日】随着正法洪势的推进,我们才有了运用人间法律除恶的这一天象。大多数同修也能悟到这一层法理,部分同修已经行动起来,开始拿起法律武器反迫害。但有的同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知怎么做。本文就如何要求释放被劳教的大法弟子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程序上违法。各地公安机关在劳教大法弟子时,相当一部分不给“劳动教养决定书”,把大法弟子送进劳教所,没有遵守法定程序,触犯了《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第3条。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3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其次,实体上违法:即劳教所依据的《劳动教养条例》是无效的。退一步讲,即便给了“劳动教养决定书”,仍然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中没有劳动教养。
《行政处罚法》第9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也就是,行政法规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但是《劳动教养条例》〔行政法规〕却越权自行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触犯《行政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

当行政法规〔《劳动教养条例》与法律〔《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时,行政法规〔《劳动教养条例》〕无效。也就是说,对数十万大法弟子进行劳教所依据的《劳动教养条例》是一个无效的行政法规。

那么,依据这样一个无效的《劳动教养条例》对大法弟子进行处罚,这本身就是在犯法!因此,大法弟子有责任告诉被劳教的同修家属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堂堂正正的到劳教所去要人。

最后,建议同修无论你是否打官司,都要用心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常识。如这场迫害的违法性,江氏集团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哪些基本人权等。这为讲清真象,救度众生无疑又打开了一个突破口,也为全民反迫害奠定基础。

受层次与专业水平所限,恳请懂法律的同修慈悲指正补充,或进行专题法律探讨。

当日前一篇文章: 在反迫害中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揭露邪恶讲清真象(二)
当日后一篇文章: 江氏集团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哪些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