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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用法律反迫害的一点认识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9月23日】法轮大法是宇宙的根本大法,大法的修炼者是世界上最好的人,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按照大法的要求修炼自己,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可以说,我们是最正的、最对的、最好的、最善的,我们是人类行为的典范和标准。既然这样,只要我们按照大法的要求修炼,任何阻碍我们修炼的一切都是错误的,都必须归正,至少我们不能承认。

就这个时期而言,正法时期大法弟子必须做好“三件事”,这就是法对我们的要求。由于旧势力的干扰和破坏,导致人中的败类盗用法律迫害大法弟子,国内的一些不明真象的世人也认为我们违法,这就需要全世界大法弟子都要注重在法律方面的讲真象,尤其是国内大法弟子更应注重。

就国内弟子而言,从法律上认清邪恶政治流氓集团迫害大法的犯罪罪行还远远不够,从法律方面讲真象做得不够,揭露它们的罪行做的还远远不够,将它们的罪行诉诸于法律做的更不够,利用法律惩治恶人的决心不够。

由于这些原因,影响了利用法律审判邪恶的進程,鉴于此,我们所有的大法弟子都应清楚的明白江氏政治流氓集团迫害大法的罪行。

- 我们应该知道99年民政部通告的非法性、公安部“六禁止”的违宪性、“人大立法”的大骗局和江与《人民日报》诬蔑“×教”的无权性;
- 我们还应知道江氏政治流氓集团违反了中国所缔结的国际公约,犯下了“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
- 我们应该知道“610”和“洗脑班”的非法性,知道在镇压过程中违法犯罪事实;
- 我们更应清楚,我们的讲清真象是最合法的、最正的、最对的。我们应尽快的将恶人的罪行公布于众,并诉诸于法律(不用太受格式的影响,只要能起到警醒世人、救度众生就行)。

对于熟视无睹的迫害罪行我们千万别“见怪不怪”,一定要将其曝光(可用第三人称写)。“一定要将它们的邪恶叫世人知道,也是在救度世人,除尽邪恶的同时圆满自己、强大法在世间的体现,……”(《理性》)“这场迫害的真象,还没有全面把它揭示给人类看呢。人类会震惊的。”(《在大纽约地区法会的讲法和解法》)在揭露邪恶的同时,我们还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惩治邪恶,这体现了我们对旧势力的否定!如超期关押;非司法人员抓捕大法弟子;非司法人员关押大法弟子;强行绑架進“洗脑班”;超过200元以上的罚款;罚款不给收据(或给白条子);殴打大法学员;未出示拘留证(或逮捕证)抓捕大法弟子;未出示搜查证(或拘留证、逮捕证)强行闯進大法学员住宅;未出示搜查证(或拘留证、逮捕证)搜查大法学员的身体及住宅;强制“转化”大法学员采用的酷刑(包括唆使犯人殴打大法学员,不让睡觉)等等。

在具体操作上,根据《刑诉法》第84条规定,可以以“某”地区大法弟子的名义将恶人恶行控告(或报案、举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控告的同时将此材料向世人散发(内容一定要真实),因为救度众生才是我们的真正目地。

我们也不是只为了符合世间的法律而为之,不局限于此,我们只是善利用之,因为宇宙大法才是真正的标准,是真正的衡量标准,其它任何违背大法在人类这一层表现的所谓法律及规定都是错误的,都不能成立和承认。“这一切的安排给大法造成的干扰,要强加给我与法什么是绝不能认可的,所以它们要承担它们干的一切。”(《导航》-《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讲法》)

本人是非法律专业人员,认识错误之处望同修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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