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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610歹徒利用公款非法办洗脑班迫害无辜公民
【明慧网2004年9月27日】安徽合肥市610近期又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公然用公款私设公堂,抓捕法轮功学员办洗脑班。这里所说的私设公堂是指办洗脑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却花费公款、国家财政资金、纳税人的血汗钱。参加洗脑班的人失去人身自由不算外,还要缴学费、生活费。这里所说的洗脑班,作为610来说,美其名曰“学习班”、“转化班”、 “法制学习学校”等等。办洗脑班的实质说到底就是本着江泽民的指令,从精神上“转化”,从肉体上消灭法轮功学员。它们运作的方式是利用现有的学校、宾馆、招待所或专门新建的洗脑基地,将法轮功学员绑架到这些地方参加所谓的“学习”。期间跟坐牢一样,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和所有人权,享受的“待遇”跟关押在监狱、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几乎没有区别。

合肥“八一”齿轮厂法轮功学员徐友传9月8日上午正在车间于活时,在厂长程启生及朱长清、柳仁图、汤军和保卫科吴忠贤、金钟祥的配合下被庐区杏花镇张书记、韩镇长,杏花派出所副警长付之进绑架到新华宾馆洗脑班。

据说当时有的厂长、车间领导说,徐友传在厂里工作表现很好,可不可以不带走。他们说不行,一定要带走转化,至今没有放人。类似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仍在继续发生。他们这些强制抓人,强行将公民关押到某个地方,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都是公然无视人权的无法无天的违法行为,是与国家宪法相对立的,也是与国家一再提倡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相违背的。他们的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践踏与破坏。对于他们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给予揭露,必须立即制止,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将他们告上法庭,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挽回他们在群众中给国家脸上抹黑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以上绑架法轮功学员的行为,违反《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权的规定,《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及《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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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后一篇文章: 山东潍坊市寒亭区不法官吏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