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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是个什么罪?
文/陆振岩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之后,法轮功学员“四二五”万人上访成了一项罪名,“有预谋、有严密的组织”就成了中共反复渲染的一个迫害借口。迫害开始后中共在媒体重复播出的电视画面中,关于四二五事件的节目内容,基本上就是查找谁和谁在一起聚会,谁通知了谁,甚至不惜采用声音剪接、拼凑处理,以此证明四二五上访“有预谋”、“有组织”(参见“录像:4.25北京府右街万人大上访”)。好象一旦确定有组织,就是一大罪证,可以大打出手了。

“有组织”是个什么罪?即使按照中共自己的法律,翻遍宪法、刑法也找不到这样的罪名。宪法规定了公民上访的权利,并没有禁止“有组织”的上访。按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很显然,退一万步讲,即使四二五万人上访是有组织的,依然是合法、合理的。“有组织”本身是个中性的描述,可以是好事,也可以是坏事。比如在公共汽车上组织乘客反扒手,是保护乘客权益的好事;组织消费者拒买伪劣产品,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好事;组织民众上访,维护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难道不是大好事吗?

要说中共真的很怕“有组织”的民众,那倒不见得。日前互联网上流传几幅照片,是摄于新疆喀什的几条中共标语,以汉、维双语写道:“零散朝觐是非法宗教活动!”“杜绝零散朝觐,走有组织的朝觐之路”(注:这里朝觐是指穆斯林到麦加城的朝拜活动),在这里中共不但不怕“有组织”,反而还强行规定朝觐必须有组织,尽管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实原因也很简单,只要看是不是在“党的领导下”,如果不是就要打击,反之就鼓励。零散朝觐不在“组织”的监控之下,一旦出国就不易控制,所以反而是打击对象。

中共怕的其实是中国人的思想不在其监控之下。

但法轮功学员们只有简单的一念:信仰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天赋权利,信仰真善忍就该有个堂堂正正的合法环境,所有明的暗的打压都该停止(关于四二五之前对法轮功的打压,见电视纪录片“我们告诉未来(五)──山雨欲来”)。不论法轮功学员四二五上访是否有组织,人数如此众多的中国人和平理性的表达维护公民天赋的信仰自由,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面对以机枪、坦克对付平民的残暴政权,他们的平和与朴实,表现出的是敢于为真理而不畏生死的正信之力量。这其实也注定了中共随后的镇压必以可耻的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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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后一篇文章: 遭迫害,妻死子亡、苏安州生死未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