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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各地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例统计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编者按:本文是云南省各地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判刑、拘留的案例的不完全统计。如果当地同修能够了解到更详细的迫害事实,请将有关案例写成更具有可读性的报导,投稿给明慧单独发表,以更有效的揭露迫害,营救法轮功学员。

99年至今云南省开远市、安宁市、楚雄市、大理州云龙县、个旧市、晋宁市、曲靖市、思茅市景东彝族自治县被非法判刑、劳教、拘留的法轮功学员(部份)

安宁

一、姓名:郭宏云   年龄:38岁(1971年出生)   性别:男
原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宁湖小区

2008年3月24日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非法对郭宏云拘留,把他非法关押在安宁市看守所,当日3月24日安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叶林、杨忠钱非法搜家,2008年4月28日安宁市检察院非法对郭宏云逮捕,由安宁市公安局董×忠、叶林执行逮捕。

2008年11月24日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对郭宏云判刑四年,自2008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3日,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姓名:何其琼    年龄:52(1957年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昆明钢铁公司望湖小区41幢3单元201
工作单位:昆钢集团有限公司华云分公司

2004年10月23日被昆明钢铁公司罗白分局非法抓捕,关押在安宁市看守所。当天昆明钢铁公司罗白分局王飑、王云峰、罗乔良、李学润非法抄走家中的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2004年11月29日19时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由昆明钢铁公司罗白分局非法送往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办案人:罗白分局警察保明,叶林)。后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何其琼非法初审,非法判刑四年,何其琼不服,继续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何其琼被非法判刑四年,从2004年10月23日到2008年10月22日,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三、姓名:王志梅   年龄:36岁(1973年9月12日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安宁磷肥工业公司生活区宿舍
工作单位:云南省安宁磷肥工业公司(2007年6月1日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6年4月25日被安宁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关押在安宁市看守所,2006年6月1日被安宁市检察院非法逮捕,逮捕执行人:安宁市公安局的保明、叶林。

昆明市检察院2006年8月16日((2006)昆检刑诉字第581号)起诉书非法对王志梅起诉,2006年9月19日昆明市中级法院((2006)昆刑—初字第177号)判决书非法判刑四年,自2006年4月25日至2010年4月24日,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09年3月2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2009)昆刑执字第4229号)刑事裁定书(审判长:张红 代理审判员:钱小国 代理审判员:尹卫平 书记员:郑保睿)对王志梅减刑一年,即2006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止。

单位云南省安宁磷肥工业公司于2007年6月1日解除了与王志梅的劳动合同。

四、姓名:杨木花  年龄:38岁(1971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宁湖小区10-1-5
工作单位:云南省云天化国际富瑞化工有限公司(后被开除工职)

2006年4月25日被安宁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字(2006)353号),关押在安宁市看守所,2006年6月1日被安宁市检察院非法逮捕,逮捕执行人:安宁市公安局的保明、叶林。

昆明市检察院2006年8月16日((2006)昆检刑诉字第581号)起诉书非法对杨木花起诉,2006年9月19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决书非法判刑三年,自2006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在监狱被长时间强迫坐小板凳,限制上厕所。

2009年4月24日刑满,又被女二监非法延期一个月2008年5月24日回家,被单位开除工职,被监视、电话监听

楚雄

一、董国照,廖丽清夫妇
董国照,男,57岁,原云南滇中电业局退养职工,家住云南省楚雄市云南滇中电业局宿舍区。
廖丽清(董国照之妻),女,51岁,原云南滇中电业局退养职工。

2000年1月27日夫妻两人在去北京途中被长沙警察绑架,后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一个月。

2000年11月30日,两人被绑架到昆明参加省委、省“610”办的洗脑班。

2001年2月28日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了夫妇二人,关押在楚雄市看守所,同年3月24日被非法逮捕,2001年5月15日楚雄市法院(2001)楚刑初字143号对董国照被非法判刑三年,缓刑五年,廖丽清被非法判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人所在单位云南省滇中电业局于2001年6月18日对二人开除工职。

参与此次迫害的部门及人员:
楚雄市公安局、楚雄市国保大队。人员:马学武、马绍益、秦海清、何勇、苏有政、何乾坤、徐宏伟。楚雄州公安局:刘国华、杨志勇。
云南省楚雄市检察院,公诉人:马鹏运。
云南省楚雄市法院,审判长:于文海,审判员:熊文明,郝宝荣,书记员:冯素娟。

2004年4月15日董国照将真相光盘送给同单位的同事观看,被其举报给单位,楚雄市公安局对董国照非法抄家,2004年4月17日楚雄市法院(2004)楚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对董国照的缓刑,将董国兆送到监狱迫害三年,时间从2004年4月17日至2007年1月4日。

2009年10月28日,董国照、廖丽清在讲真相途中被云南省武定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武定县看守所。

绑架警察:盛高伟、李学祥、刘国华、何志兵。
武定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办公室电话:0878—8711559

二、朱兰等12位法轮功学员

2004年底至2005年初期间,楚雄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州、市“610”人员:曹文贵、杨云、李吕,先后抓捕了12位楚雄法轮功学员(详见下表),全部非法关押在楚雄市看守所。2005年9月20日楚雄法院非法对12位法轮功学员开庭,同年10月15日楚雄市法院(2005)楚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非法对12位法轮功学员做了一年至六年不等的非法判刑,之后女法轮功学员全部送往云南省第二监狱,男法轮功学员送往云南省第一监狱。

以下为被迫害的12位法轮功学员:

(一)姓名 :朱兰  年龄 :48岁 (1962年2月15日)  性别 : 女
住址 :云南省楚雄市金鹿中学教职工宿舍  工作单位:楚雄市金鹿中学图书管理员
2000年5月17日被云南省楚雄市法院诬判三年,2002年5月31日回家。
2005年1月19日 被云南省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2月25日被逮捕,被非法判刑六年,时间自2005年1月19日至2011年1月18日。

(二)姓名 : 邓丽华  年龄 :54岁 (1956年2月16日)  性别 : 女
住址 :云南省楚雄市西园路38号  工作单位:原楚雄州丝绸厂退休工人
2004年12月24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2月1日被非法逮捕,被非法判刑四年,时间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23日

(三)姓名:万国良    年龄:59岁(1941年12月15日)     性别:男
住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石油公司4号院     工作单位:退休工人
2005年3月2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被非法判刑四年,时间自2005年3月25日至2009年3月24日。

(四)姓名:侯发勇    年龄:55岁(1955年9月12日)      性别:男
住址:楚雄州五大公司            工作单位:个体户
2005年2月21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后被非法判刑三年,时间自2005年2月21日至2008年2月20日。

(五)姓名:吴宝元     年龄:53岁(1947年2月21日)     性别:男
住址:楚雄市中大街鹿城房地产公司宿舍   工作单位:退休工人
2005年3月28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后被非法判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

(六)姓名:唐蕊   年龄:46岁(1964年12月28日)    性别:女
住址:楚雄州教育小区         工作单位:楚雄州技工学校教师
2005年1月1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后被判刑二年,时间自2005年1月19日至2007年1月18日。

(七)姓名:李绍芳   年龄:36岁(1974年8月2日)    性别:女
工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防科医师 (2006年1月被非法开除工职)

2004年12月24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2005年1月31日被逮捕,后被非法判刑三年,时间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06年12月23日,2005年11月30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05)楚刑终字191好刑事裁定书非法对李绍芳判刑2年。

2006年1月27日楚雄市卫生局楚卫决(2006)1号文件非法对李绍芳开除工职。

(八)姓名:廖丽清    年龄:52岁(1958年12月21日)     性别:女
住址: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滇中电力局职工宿舍   工作单位:云南滇中电力局退养职工(被开除)

2001年5月被楚雄市法院诬判三年,缓刑四年,2005年1月2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抓捕,同年2月23日被撤销所外执行,收监执行三年刑期(时间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7年10月12日)。后有加刑期一年零六个月,总共判刑四年零六个月。时间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9年4月12日

(九)姓名:蔡淑芬   年龄:44岁(1966年6月14日)      性别:女
住址:楚雄市鹿城西路十四冶二井司     工作单位:个体开办楚雄市鹿城西路57号英汉语幼儿园
2005年1月22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2005年2月25日被逮捕,2005年10月12日释放回家。

(十)姓名:施绍伟    年龄:50岁(1960年12月17日)     性别:男
住址:楚雄市鹿城西路十四冶二井司     工作单位:个体开办楚雄市鹿城西路57号英汉语幼儿园

2004年12月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2005年1月5日被逮捕,后被非法判刑一年,缓刑二年。

(十一)姓名:陈少龙    年龄:44岁(1966年3月6日)       性别:男
住址:楚雄市云泉街9号          工作单位:个体户
2005年2月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3月14日取保候审,后被非法判刑一年,缓刑两年。

(十二)姓名:黄萍  年龄:39岁(1971年7月15日)      性别:女
住址:楚雄市鹿城西路五园巷75号     工作单位:个体户
2005年1月1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非法抓捕,2005年2月26日被逮捕,后被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1、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云南省楚雄市国保大队
负责人:刘国华(州国保大队队长)、马绍益(原州国保大队队长、现退休住市委大院)、王立明(原市公安局副局长、现在市政法委)、袁武(现任市国保大队长,手机:13398782077)

2、非法庭审的法庭名称
初审: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二审: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递交不接,当日挂号信寄出)
开庭时间:2005年9月20日

3、公诉机关名称: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姓名 :马鹏运

4、主审法官初审审判长:马晓斗 (现任州检察院副检察长、住楚雄市西山路凤山书院)
审判员:马绍勇 于文海
书记员:张正茹 普亚梅
二审审判长:刘文亮
审判员:刘枋  杨培松
书记员:冯艳

庭审中的违法行为
1. 禁止被告辩护:当邓丽华的无罪辩护指出其对法轮功的迫害是违法行为时,公诉人竟恼羞成怒的将邓丽华赶出法庭。
2. 禁止或打断、终止律师辩护:当黄通海律师为其辩护人廖丽清辩护,认为廖发宣传品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结果被审判长马晓斗终止其辩护权。
3. 接受伪证:把法轮功学员在被迫害中为讲清真相而行使《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个基本政治自由权的宣传品作为罪证。

揭露云南省第二监狱对狱中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I.朱兰被判6年,因拒不“转化”现还被关押在女二监遭受迫害。
II.邓丽华因拒不“转化”,在女二监的小板凳上坐了三年零十四天,臀部坐烂、流脓长好又烂、流脓又长好无数回,最后臀部上长了厚厚一层老茧;被包夹的犯人经常殴打但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III.初入监时,不要说生活日用品,连妇女用的卫生巾都不准买,月经来时顺着裤腿淌,还不准用水;24小时只能上3次厕所。
IV.廖丽清被关进2平方米大的禁闭室,冬天奇冷无比,夏天恶毒的蚊子满屋都是,不准用任何灭蚊器或蚊帐,24小时后,全身暴露的皮肤被蚊子咬得没有一点缝隙。听犯人说在建禁闭室时,专门用了一些对人体有害的放射性元素,使人在里面整天都感到浑身疼痛不舒服。自一进禁闭室就不准刷牙、不准洗脸洗头洗澡,不准换衣服(包括内衣内裤)直到出来,无论你呆一个月、半年或一年都一样。
V.女二监参与迫害者姓名:教育科李冬冬、马丽霞、集训监区杨欢、丁莹、周颖、杨永芬、孙林爽、万学梅、郑频、梁洁、谢玲、景绒 七监区刘丽楠、王雄、刘燕、赵文英、朱玲、朱梅等。

晋宁

姓名:李文波  年龄:42岁(1967年出生)   性别:男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古城镇古城办事处古城村村民
工作单位:农民(自己开车拉货)

2005年2月2日在晋宁县被晋宁县国保大队非法拘留(晋公刑通字【2005】16号),参与人员:固国胜、杨菊英、江永宁,并被关押在晋宁县看守所;

2005年2月5日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三年,(昆劳管字(2005)第991号),被送到云南省第二劳教所,时间自2005年2月2日至2008年2月1日。

李文波在劳教所经常遭到毒打等其它酷刑折磨,参与迫害他的警察有:石怀林,袁向军,李武,武华祖,四大队大队长胡文昌,警戒科科长裘开明,四大队副大队长张开顺,一大队队长陈迎松,参与迫害他的恶人有:包夹学员王磊,包夹学员黄海东。长期的酷刑折磨导致他双眼视力下降,门牙被打掉6颗,左腿留有20公分左右的伤疤。

2008年2月1日劳教期满但是云南省第二劳教所非法延期近4个月,直到2008年6月21日才回家。

2009年4月24日 晋宁县公安局再次非法抓捕李文波(晋公刑拘通字(2009)115号),非法关押在晋宁县看守所

2009年5月11日晋宁县公安局(晋公逮通字(2009)098号)非法对李文波逮捕,2009年10月12日晋宁法院对李文波非法秘密判刑,并未通知家属,之后家属到看守所询问得知李文波已被秘密判刑,但具体的判决书和判决结果家属至今没有得到,现李文波仍被关押在晋宁县看守所。

曲靖

一、姓名 :代玉珍     年龄 :59岁  性别:女
住址: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珠江花园

2000年1月3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非法抓捕,后被非法劳教两年至2002年1月,所外执行,每月去当地派出所报到。参与单位及人员: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610”办公室:孙云辉(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现仍在市公安局)、莫崇斌(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现调云南武警学校)、解××(“610”,已退休)

2005年7月2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国保大队非法抓捕并抄家,后被非法劳教2年半,非法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至2007年9月4日,参与单位及人员: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国保大队:雷鸣、恭元江。

第二次被非法劳教回家后,丈夫单位(曲靖煤技校)保卫科接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局通知,强逼代玉珍放弃修炼法轮功,因不放弃,被逼与丈夫离婚,破坏了一个和美家庭。

二、姓名:黄喜兰   年龄:47岁(1962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纺织厂家属区
工作单位:云南省曲靖市纺织厂工人
2000年1月3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非法抓捕,后被非法劳教两年,所外执行,在曲靖市看守所被超期关押一个月。参与单位及人员: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610”办公室:孙云辉(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现仍在市公安局)、莫崇斌(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现调云南武警学校)、解××(“610”,已退休)

2005年7月2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国保大队非法抓捕并抄家,后被非法劳教2年9个月,非法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至2008年1月16日,参与单位及人员: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国保大队:雷鸣、恭元江,曲靖市纺织厂保卫科科长:刘绍苍,曲靖市“610”

在被非法劳教期间,所在单位曲靖市纺织厂私自将黄喜兰参加工作的时间由1982年改为1987年,同时剥夺黄喜兰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权利。第一次被非法劳教两年是所外执行,单位在黄喜兰正常上班的情况下,不发工资,每月只发300元的生活费。黄喜兰的丈夫也因她而被调离原单位。

2005年7月24日非法抄家时的收条是之后补开的。当日抄家的警察是曲靖市国保大队的雷鸣、恭元江。

现在黄喜兰所在单位仍经常骚扰她的父母,在所谓敏感日不准许她出门,单位党委书记余家萍、党办公室彭向敏经常找黄喜兰“谈话”,不准炼功,不准集会等等。同时还派门卫、守自行车的人监视。

三、姓名 :赵群美     年龄 :64岁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143地质勘探队家属住宅区
原工作单位: 云南昆明小坝煤机厂马龙分厂子弟学校退休教师

第一次:2000年1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后被曲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0]曲劳教字第52号决定书非法劳教两年,至2002年1月23日,非法劳教两年半年后因身体太差,就所外执行。

非法抓捕的单位: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610办公室,参与人员:孙云辉(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现仍在市公安局)、莫崇斌(曲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现调云南武警学校)、解××(“610”,已退休)
第二次:2005年7月23日,在家中被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突抄家、绑架并劳教两年半(2005年7月23日被抓,非法关押在曲靖市看守所,2005年8月15日被非法送往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劳教至2008年1月23日)
非法抓捕的单位是: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局国保大队、610办公室,参与人员有:市公安局:邵洪,“610”:王启明,国保:文宁、夏开秋

在劳教期间被强迫洗脑,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同时每天干十多个小时的体力奴役劳动,还规定很重的任务。

回家后每逢所谓的敏感日就被社区及国保人员上门问还在炼法轮功、宣传法轮功吗?另有一些人在七十多岁的老伴耳边说些恐吓的话,把老伴吓的说:“你再被抓进去就要了我的老命了!”可怜的老伴连是谁说的都不敢说出来,闷在自己心里,造成对家属的迫害。

四、王宇平,女,60岁(1950年),曲靖汽车运输总站退休工人

1999年7月20日凌晨5点,曲靖市公安局强行搜查王宇平的住宅,将她自费购买的《转法轮》等大法书籍100多册拿走,并将她带到市公安局关押到下午6点钟才放回家,在家才呆了两个小时,市公安局的便衣和单位保卫科人员又将她从家中骗出(当时家中尚有朋友多人),再次关押直到8月16日 。在这段时间里,几乎每天都受到提审和盘查。

2000年1月30 日早上,王宇平和六位法轮功学员在麒麟花园晨炼,再次被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后被曲靖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劳改三年。

在曲靖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不许王宇平说话、申诉,甚至连指派的律师提出质疑,都被法院驳回,宣布无效。

从监狱回家后,2002年6月被强迫参加“转化学习班”,2003年9月再次被骗到学习班转化。

开远:

一、姓名:李俊青     年龄:1947年生      性别:男
原住址:云南省开远市西南路滇南小龙潭发电总厂新区33幢201室
工作单位:云南省开远市滇南小龙潭发电总厂保卫科

李俊青于2002年5月份外出,携带大法真相资料在吉林省延吉被抓,后被非法关押在长春市饮马河劳教所,短短数月被迫害致死。

以下是李俊青的妻子陆荟屹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

李俊青于2002年5月份外出旅游,因携带大法真相资料在延吉被抓,后被非法关押在长春饮马河劳教所,至同年12月17日我(李俊青之妻)突然接到该劳教所电话,告知李俊青因病4天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中午,我丈夫单位保卫科科长兼“610”主任余朝满等3人与丈夫的兄弟李彦青和儿子李奇蓬到长春去领尸。其间,一切费用包括火化费、骨灰盒费用等都由我们自理(除儿子的火车费用单位付给外)。而且至今没有得到过一张拘留凭证,但在清理遗物中,我得到了几份李俊青在九台劳教所被非法关押时的《 年 月劳教人员考核积分表》,从中获得一些管教人员的名单提供如下:曾曦(大队领导)、高磊(管教员)、唐波(教育队大队的司法干警)、卢长太(教育队分队的司法干警)、在管教员评语里有王志刚的印章、谢明利(司法干警)、教育科一刘姓人员。还有单位提供给我的长春九台市人民医院开给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注: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也只是其中一小部份)。

注:我作为受害者妻子质疑,长春饮马河劳教所通知的死亡时间是2002年12月17日,而李俊青的单位开出的证明、以及开远市公安局派出所给的死亡证书,死亡时间竟然是2002年11月17日,与长春饮马河劳教所通知的死亡时间相差一个月。而且在李俊青死亡前,单位领导人王勇书记和保卫科科长余朝满及“610”主任何爱娟三人10月中旬一同去看望过李俊青,还曾回来告诉当时刚从监狱被迫害回来的我。另,我还对《 年 月劳教人员考核积分表》质疑,这份表格共3份,其中2002年9月30日和10月29日两份,字迹清楚,而2002年11月30日的一份,却字迹模糊,且与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以及丈夫生前单位开给的证明(死亡时间是2002年11月17日)相差3天,也就是说我丈夫李俊青17日已经死亡,那么在长春饮马河劳教所接受管教的李俊青30日怎么还能活着?第三,我因一直还在被迫害,所以无从考证,长春饮马河劳教所和九台劳教所是否同一劳教所?

二、姓名:陆荟屹        年龄:59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开远市西南路滇南小龙潭发电总厂新区33幢201室
工作单位:无

曾被非法劳动教养一年半,后超期关押1个月零3天(通知书原件已被云南省女子劳教所收走)。劳教具体时间如下:
2001年2月13日——6月1日在开远市看守所关押;
2001年6月1日——2002年9月17日送云南女子劳教所二大队迫害。

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开远市国安、电厂保卫科
负责人:刘勇杰、徐永平、盛利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刘勇杰时任开远市国安大队长(2002年以前)
徐永平时任国安副 队长(2008年以前)
盛利为国安人员(2009年以前)
现在何处:刘勇杰调离
徐永平现升任国安大队长
盛利现调西城公安分局任指导员

1、手机号码:刘勇杰:13008608998盛利:13508733882
开远市西南路滇南小龙潭发电总厂的迫害罪行:
1、李俊青2002年5月在李俊青的妻子陆荟屹被关押期间,出去旅游,因携带大法真相资料,被长春饮马河劳教所于2002年11月17日迫害致死。另,单位12月17日才通知去认尸,而且费用自理。
2、单位以不放弃信仰为由,于2003年至今未按规定发给李俊青的妻子陆荟屹遗属生活补助费。
3、从劳教所回来的第二天,由电厂保卫科派保安人员在家门口楼脚实行24小时监控,长达半年左右。于2003年1月4日,由电厂领导(书记、厂长等)正式通知,解除对李俊青的妻子陆荟屹的实时监控,但至今仍处于暗地监控,无完全的人身自由。
4、手机、行踪被监控,而且连家人和亲朋好友的也连带被监控;每到中共认为的敏感日,就受到骚扰。
5、至今,与李俊青的妻子陆荟屹经常来往的人也会受到威胁。

三、姓名:白美芬     年龄:54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开远市石桥社区南园新村
工作单位:无

2004年10月1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在开远市看守所,后被判劳动教养4年(取保候审),时间2004年11月9日—2008年11月9日;

2005年10月初,被强行绑架到开远市植物园洗脑班,在洗脑班播放诬蔑大法的录像;利用邪悟学员帮教进行转化;用伪善的言行迷惑学员;强迫写心得体会揭批、诽谤大法;每个学员都有两个包夹人员寸步不离地守着,不经同意不准许与任何人讲话;学员不得离开洗脑班私自活动。

回家后,手机、行踪被监听、跟踪,无完全的人身自由;家人受到牵连;每逢节假日,小区片警就到家中骚扰。

参与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
第一次:开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610”
第二次:开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610”
负责人:
第一次:徐永平、盛利
第二次:徐永平、盛利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盛利 国安人员(2009以前)
徐永平任国安副队长(2008年以前)
现在何处:盛利现调西城公安分局任指导员
徐永平任国安副队长(2008年以前)

四、姓名:李青    年龄:58岁(1951年11月1日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开远市水泥厂一福利区
工作单位: 开远水泥厂幼儿园,1998年退休

2001年2月14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在开远市看守所至2001年4月3日回家;
2001年12月1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后被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劳教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两年,时间自2001年12月17日至2003年12月16日,(红劳教字(2001)第1405号劳教决定书),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从劳教所回家后,多年来每逢所谓的敏感日,市国安、片警、单位保卫科、退休办就询问干扰丈夫和子女;对本人则打电话、传唤、上门骚扰。

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开远市公安局、开远市国安、开远市“610”办公室
负责人:李文修(公安局副局长)、普红(国安队长)、徐永平(国安副队长)、
刘永杰(国安副队长)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2001年—2003年

五、姓名:钱淑芳       年龄:46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开远市西南路滇南小龙潭发电总厂新区
工作单位:云南省开远市滇南小龙潭发电总厂劳动服务公司

2006年6月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关押在开远市看守所,后被非法劳动教养三年(时间:2006年6月9日—2009年6月9日),取保候审。

2008年7月25日被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非法拘留在建水县公安局,后直接送往云南省第二监狱,直到目前仍没有给予判决书,只是口头通知家人说钱淑芳被判刑5年,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遭受迫害,家人时常受到骚扰。

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
第一次:开远市国安、公安、“610”
第二次:建水县公安、国安、“610”;弥勒公安、国安、“610”;开远市“610”、公安、国安
负责人:
第一次:马文超、徐永平
第二次:赵自录、吴迪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徐永平时任国安副 队长(2008年以前)
现在何处:徐永平现升任国安大队长

六、姓名:师文莲     年龄:72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开远市西南路滇南小龙潭发电总厂老区
工作单位: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百货公司

2004年10月1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在开远市看守所,后被判劳动教养4年(取保候审),时间2004年11月9日—2008年11月9日;

2005年10月初,被强行绑架到开远市植物园洗脑班,在洗脑班播放诬蔑大法的录像;利用邪悟学员帮教进行转化;用伪善的言行迷惑学员;强迫写心得体会揭批、诽谤大法;每个学员都有两个包夹人员寸步不离地守着,不经同意不准许与任何人讲话;学员不得离开洗脑班私自活动。

回家后,手机、行踪被监听、跟踪,无完全的人身自由;家人受到牵连;每逢节假日,小区片警就到家中骚扰。

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
第一次:开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610”
第二次:开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610”
负责人:
第一次:徐永平、盛利
第二次:徐永平、盛利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盛利国安人员(2009以前)
徐永平任国安副队长(2008年以前)
现在何处:盛利现调西城公安分局任指导员
徐永平任国安副队长(2008年以前)

七、姓名:王玉田       年龄:47      性别:女
原住地址:云南省开远市灵泉路
工作单位:云南省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红磷分公司

曾在开远市看守所(开远市场灵泉东路街心花园旁)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拘留期满后,回到原单位上班。但单位对我进行了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停发两个月的绩效工资及年中、年终奖,同时调离原部门工作(也就是从电气工程师降职降级为一般操作工)。去年,因王玉田坚持修炼法轮功,单位要求他写决离书,如不按要求写,就将解除合同。

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开远市国安大队
负责人:徐天进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
现在何处:开远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八、姓名:杨松青       年龄:59      性别:女
原住地址:云南省开远市灵泉路
工作单位:云南省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红磷分公司

曾在开远市看守所(开远市场灵泉东路街心花园旁)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拘留期满回家后,原单位取消了给杨松青的一年的慰问金,作为对杨松青的处罚。

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开远市国安大队
负责人:徐天进
现在何处:开远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云南省思茅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一、姓名:何景春    年龄:   性别: 男
原住址:云南省思茅市景东林业局贝宁木场
工作单位:云南省思茅市景东林业局贝宁木场

2005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思茅景东公安非法抓捕,同年11月被云南省思茅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非法判刑两年,自2005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7日,参与迫害人员有:景东县委副书记董世尧,县政法委书记何献春,景东公安局长李洪武,景东县长白兆林,批捕科长夏海英,警察王式明、梁晓、马恒民。吴明才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在监狱期间被强迫奴役劳动,早上六点到晚上十点,24小时被包夹。

二、姓名:吴明才   年龄:64岁(1945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思茅景东林业局贝宁木场
工作单位:云南省思茅景东林业局贝宁木场

2005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思茅景东公安非法抓捕,同年11月被云南省思茅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非法判刑两年,自2005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7日,参与迫害人员有:景东县委副书记董世尧,县政法委书记何献春,景东公安局长李洪武,景东县长白兆林,批捕科长夏海英,警察王式明、梁晓、马恒民。吴明才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在监狱期间被强迫奴役劳动,早上六点到晚上十点,24小时被包夹,长达半年的时间被逼迫坐小板凳,臀部都坐烂了。

三、姓名:杨丕芝   年龄:63岁(1946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思茅市景东县毛家巷水厂
工作单位:当地农民

2005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思茅景东公安非法抓捕,同年11月被云南省思茅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非法判刑两年,自2005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7日,参与迫害人员有:景东县委副书记董世尧,县政法委书记何献春,景东公安局长李洪武,景东县长白兆林,批捕科长夏海英,警察王式明、梁晓、马恒民。

四、姓名:强辉,男,1975年生,云南思茅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曾从事过建筑行业。

2001年下半年在景东发真相资料被景东公安绑架并送云南省禄丰县大坪坝第二劳教所劳教一年半。后被开除工职。

2005年5月27日被思茅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绑架,后被迫流离失所。参与迫害人员有:景东县委副书记董世尧,县政法委书记何献春,景东公安局长李洪武,景东县长白兆林,批捕科长夏海英,警察王式明、梁晓、马恒民。

2009年4月24日强辉被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国保大队绑架,关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2009年4月24日云南思茅景东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强辉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到2009年年底被秘密判刑三年,送往云南省第一监狱。

个旧市:

一、姓名:徐惠琼    年龄:42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个旧市大屯镇万家寨村  工作单位:在家务农

曾被非法拘留15天,非法劳动教养3年(时间自2005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28日),后超期关押24天,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动教养所。

由于徐惠琼被非法抓捕,给她本人精神上、经济上带来很大的伤害,也给家庭带来损失。在她被绑架不到一年时,公公受到很大的打击,因过度思念她而含冤离世。

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云南省个旧市大屯派出所、红河州公安、个旧市公安、“610”
负责人:李志强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云南省个旧市大屯派出所

二、姓名:杨膳伟   年龄:66岁(1943年出生)  性别:男
原住址:云南个旧市云锡供水厂宿舍
工作单位:云南个旧市云锡供水厂

2002年5月26日被个旧市公安局、个旧“610”、云锡供水厂保卫科非法抓捕并拘留,参与抓捕的人员有:雷*(个旧“610”主任)、张崇云(云锡供水厂保卫科科长)等共四人抓捕抄家。

杨膳伟于2002年5月26日被非法关押在个旧市公安局看守所(位于个旧市新冠至卡房公路的山上)后又转到个旧市公安局戒毒所(位于个旧市上河沟通宝门)

回家后被个旧市公安局非法监视居住,直到2002年12月28日才解除。实际上直到2003年1月6日下午15:00才将杨膳伟叫到厂办公室三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张崇云,冯玉仙(单位人员),另外两名公安。虽然名义上解除监视居住,但是实际上仍然经常骚扰、监视。

大理州云龙县

2001年9月11日大理州云龙县公安局非法抓捕了五位本地的法轮功学员(详见下表),关押在云龙县看守所,云龙县检察院2001年12月23日云检【2001】诉字第77号起诉书对五位法轮功学员非法起诉,2002年5月14日大理州云龙县法院(2002)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非法对其中三位法轮功学员判刑四年,一位判刑三年,送往云南省第一监狱。

一、姓名:段义武   年龄:59岁(1950年10月17日生)   性别:男  民族:白族
原住址: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漕涧镇办事处六组     工作单位:漕涧镇中心医院

2001年9月11日被云龙县公安局非法抓捕,10月17日被非法逮捕,后被非法判刑四年,时间自2001年9月11日至2005年9月10日。

二、姓名:李永善 年龄:46岁(1963年3月17日生) 性别:男 民族:白族
原住址: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锡电公司  工作单位:云龙县锡电公司医院

2001年9月11日被云龙县公安局非法抓捕,10月17日被非法逮捕,后被非法判刑四年,时间自2001年9月11日至2005年9月10日。

三、姓名:杨正国  年龄:45岁(1964年2月19日生) 性别:男 民族:白族
原住址: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漕涧镇仁德居委嘎窝组  工作单位:农民

2001年9月11日被云龙县公安局非法抓捕,10月17日被非法逮捕,后被非法判刑四年,时间自2001年9月11日至2005年9月10日。

四、姓名:王左根  年龄:46岁(1963年10月19日生) 性别:男 民族:白族
原住址: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漕涧镇办事处四村  工作单位:经商
2001年9月11日被云龙县公安局非法抓捕,10月17日被非法逮捕,后被非法判刑三年,时间自2001年9月11日至2004年9月10日。

五、姓名 :张志如 年龄:47岁(1962年2月18日生) 性别:女  民族:白族
原住址: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漕涧镇办事处四村  工作单位:农民

2001年9月11日被云龙县公安局非法抓捕,后被取保候审。后被非法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 由云龙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县610、县公安局、县妇联、县检察院、镇派出所组成的工作组,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漕涧镇派出所:陈占军(所长)
负责人: 县委书记杨辉、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戴楠、副县长查少斌、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杨辉1999年—2002年(2007年肝癌死亡)
现在何处: 戴楠(现在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工作)  查少斌(调州上工作)

(二)非法庭审的法庭名称:
初审: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二审:
终审:
法庭详细地址:云龙县石门镇
开庭时间:2002年5月

(三)公诉机关
名称:大理州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姓名 : 杨艳龙

(四)主审法官
审判长:张杨杰
审判员:杨照成  李霞
书记员:杨七虎

99年至今云南省昆明市昆钢、昆船、云南林校、云南火电公司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部份)

中国船舶公司昆明分公司(简称昆船)

一、姓名:林菊(又名林琴、林芩) 年龄:34岁(1975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贵州省湄潭县马山镇马山村中街组

2001年6月16日贴真相,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公安分局、昆明市官渡区国保大队非法抓捕,后被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一年(【2001】昆劳管字第1636-1637号),自2001年6月16日至2002年6月15日,非法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二、姓名:王任权  年龄:54岁(1955年出生)  性别:男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昆船教培中心宿舍
工作单位:中国船舶公司昆船教培中心

曾于2000年8月25日被非法拘留14天,至2000年9月8 日释放,被非法劳教三年(【2001】昆劳管字第1586号),自2001年6月8日至2004年6月7日,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劳教所,后被减刑423天,于2003年4月4日解除劳动教养

三、姓名:张丽红   年龄:38岁(1971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昆明市八公里昆船技校生活区
工作单位:无

2001年6月18日贴法轮功真相标语,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官渡区国保大队非法抓捕,后被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一年(【2001】昆劳管字第1636-1637号),从2001年6月18日起至2002年6月17日,非法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中国钢铁公司昆明分公司(简称昆钢)

一、 姓名 :冯宝定     年龄 :47岁(1962年生)  性别: 男
原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昆钢小南区 
原工作单位:云南华云实业公司创辉分公司(后兼并为云南华云实业公司双益分公司)(被非法开除工职)

1999年12月26日在家旁的公路边上炼功被昆明市公安局昆钢分局非法抓捕,关押在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后被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判劳动教养两年,时间自2000年3月23日至2002年3月22日,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劳教所,地点在云南省昆明市禄丰县罗茨大坪坝。

参与此次抓捕的部门及人员有:昆明公安局昆钢罗白分局刑侦队、610办、华云实业公司工会主席杨树勋、华云实业公司保卫科科长黄继成。

2002年劳教期满回家后,冯宝定于2003年11月7日再次被昆明市公安局昆钢分局非法抓捕,同年12月被非法逮捕,2004年5月18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在非法关押冯宝定的昆明市第三看守所秘密审判(地址在昆钢骡子山),非法判刑四年,时间自2003年11月7日至2007年11月6日,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五监区,地点在云南省昆明市东郊王大桥。

参与此次非法抓捕的人员及单位:昆钢国保大队、昆钢综合治理办(610)、昆钢刑侦队、华云公司保卫科;负责人:王岚(昆钢“610”办公室主任)、罗乔良(原昆钢国保队长,现任昆明市安宁国保队长)
2004年8月24日,冯宝定所属单位云南华云实业总公司华云字[2004]第116号文件解除了与冯保定的劳动合同。

2007年底回家后一直被国保、片警、社区等恐吓、骚扰;失去工作。

二、 姓名 :高明仙   年龄 :58岁(1951年5月16日生)   性别:女
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昆钢小南新区24栋403号        
工作单位:昆钢华云公司退休职工

2004年6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罗白分局国保大队王岚、王飚、杨惠钱、保明对高明仙非法抄家,同年6月16日将高明仙非法抓捕,关押在安宁市看守所,同年7月21日安宁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10月26日昆明市检察院[2004]昆检刑诉字第775号起诉书对高明仙非法起诉,代理检察员:吴蕾。

2004年11月29日昆明市中级法院(2004)昆刑一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对高明仙非法判刑4年,时间自2004年6月16日至2008年6月15日。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审判长:朱正渝,审判员:唐勇,代理审判员:徐建斌,书记员:段云萍。

后高明仙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07年3月15日回到家中。

三、姓名:何其琼    年龄:52岁(1957年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昆明钢铁公司望湖小区41幢3单元201
工作单位:昆钢集团有限公司华云分公司

2004年10月23日被昆明钢铁公司罗白分局非法抓捕,关押在安宁市看守所。当天昆明钢铁公司罗白分局王飑、王云峰、罗乔良、李学润非法抄走家中的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2004年11月29日19时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由昆明钢铁公司罗白分局非法送往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办案人:罗白分局警察保明,叶林)之后,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何其琼非法初审,(2005)昆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对何其琼非法判刑四年,审判长:张兆龙;审判员:唐勇;代理审判员:徐建斌;书记员:段云萍。

何其琼不服,继续向云南省高院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2005)云高刑终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书非法维持原判,审判长:蒋玉池;审判员:谭丽芬;代理审判员:杨国强;书记员:吴声娅。

何其琼被非法判刑四年,从2004年10月23日到2008年10月22日,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四、姓名:欧志明    年龄:63   性别: 男
原住址: 昆明市白马小区近华园1-2-502
工作单位:昆明市钢铁总公司华云实业公司退休

1999年11月8日被非法抓捕,参与抓捕的部门:昆明市钢铁总公司保卫处
负责人:李原(昆钢党委副书记)余家盛(昆钢保卫处)
后被非法劳教三年,自1999年11月8日至2002年2月10日保外就医回家。当时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劳教所。

五、姓名 :王洪芬    年龄 :59岁(1950年3月8日生)   性别: 女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昆钢小南新区24栋105 号
工作单位:昆钢华云公司退休职工

2004年6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罗白分局国保大队将王洪芬非法抓捕,关押在安宁市看守所,参与人员:罗白分局国保大队罗乔良、叶林,同时对王洪芬非法抄家,当时在场人员除罗白分局国保大队罗乔良、叶林,还有罗白分局王岚、王飚。

2004年7月21日安宁市检察院非法对王洪芬宣布逮捕,参与人员:罗白分局保明、叶林。之后昆明市中级法院(2004)昆刑一初字第252号对王洪芬非法判刑四年,自2004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4日,2005年1月11日从安宁市看守所被送往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审判长:朱正渝;审判员:唐勇;代理审判员:徐建斌;书记员:段云萍。

2007年4月19日减刑一年,释放回家。

六、姓名 :袁世英    年龄 :60岁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昆钢望湖小区37栋2单元401号 
原工作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昆钢集团公司华云分公司

2004年10月22日晚7时多发真相光碟,被昆钢罗白分局便衣绑架,在昆钢罗白分局被非法关押了1天1夜,实施抓捕的部门:昆明公安局昆钢罗白分局国保大队,负责人:队长罗乔良。至10月23日下午近7时许,又被昆钢罗白分局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后被非法劳教两年,在2004年11月23日早被非法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至2006年11月16日回家。2006年回来后仍被监视、骚扰。

云南火电公司

一、姓名:代琼仙  年龄:62(1947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 昆明市西园路船房小区
工作单位:云南火电建设公司

非法拘留2个月零10天,并非法劳教一年,后被非法判刑三年。
2000年10月10日—2000年12月20日 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2000年12月21日—2001年9月27日  非法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参与抓捕的部门和单位: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局阿拉乡派出所,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负责人:龙飞虎、现在云南镇雄火电公司工地保卫处)
2009年3月31日被昆明市中级法院第二次非法判刑三年
2008年8月26日—2009年5月15日被非法关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二、姓名:李华  年龄:49岁(1959年2月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火电公司基地
工作单位: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2006年被开除工职)

2004年3月21日,李华工作单位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非法对李华留用察看一年,期间停发工资,只发最低生活费。

2006年1月26日,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局阿拉乡派出所,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昆明市官渡区“610” 非法抓捕李华,参与人员有:叶兴(阿拉乡派出所)、杨平、王平(官渡公安分局)、冯军(官渡610)、田西云(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科长),之后李华被非法劳教两年六个月,2006年1月26日—2006年2月25日李华被非法拘留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2006年2月26日又被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直到2008年1月25日劳教期满。

在此期间, 2006年3月9日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非法解除了与李华的劳动合同,李华被开除工职。

三、姓名:刘选芬   年龄:59岁(1950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火电公司基地
工作单位: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职工家属

2000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非法拘留,参与人员:龙飞虎(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所长),当日就被非法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关押。

四、姓名:彭菊仙  年龄:72岁 (1937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火电公司基地
工作单位: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退休职工

2000年10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云南省火电建设公
司派出所非法所谓的“公安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周洪伟)(公行决字【2004】第47号),参与人员:龙飞虎(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所长)、陶自明(火电公司基地书记),彭菊仙于当日被送往昆明市行政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

五、姓名:祁希贤  年龄:75岁(1934年出生)  性别:男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火电公司基地
工作单位: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退休职工

2000年10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法定代表人:周洪伟)非法所谓的“公安行政处罚”(公行决字【2004】第47号),参与人员:龙飞虎(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所长)、陶自明(火电公司基地书记),祁希贤于当日被送往昆明市行政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

六、姓名:许振民  年龄:65岁(1944年出生) 性别:男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火电公司基地
工作单位: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退休职工
被非法拘留一个月

2000年10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非法抓捕,参与人员:龙飞虎(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所长),关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2000年11月10日释放

七、姓名:张淑芳   年龄:59岁(1950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火电公司基地
工作单位: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职工家属
曾被非法拘留3个月3天,后又被非法劳教近9个月

2000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局阿拉乡派出所、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非法抓捕并拘留3个月3天,参与人员:龙飞虎(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派出所所长),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第二看守所直到2000年1月12日。

2000年12月8日又被非法劳教,非法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直到2001年8月2日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林校)

一、董志昆   男  1965年10月出生   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小区胜利花园二期

2000年4月16日,在一位朋友家,被突然闯进几个便衣带走,以“扰乱社会治安”为名行政拘留十五天。
2004年12月被绑架到洗脑班。

2009年2月28日中午在昆明市金殿风景区背后的双龙乡附近被绑架到双龙派出所,3月1日凌晨1点钟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盘龙国保大队非法抄家,家属被警察告知3月2日早带几套董志昆的衣服到昆明市盘龙区国保大队,董志昆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至今。昆明盘龙公安分局于2009年3月27日非法对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董志昆和耿淑华宣布逮捕,家属于当日收到逮捕证。家属还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盘龙国保大队威胁不许上告和揭露。

董志昆家属于2009年11月25日前往昆明市中级法院询问被关押法轮功学员的情况,法院人员告知,董志昆与一同被抓的耿淑华已被秘密开庭,董志昆被非法判刑三年,现已送往云南省第一监狱。家属没有拿到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判决书,只拿到一个通知家属的判决执行单。      

二、姓名:耿淑华  年龄:50岁(1959年出生)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工作单位: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退休职工

2009年2月28日中午在昆明市金殿风景区背后的双龙乡附近发放神韵光碟被双龙派出所警察绑架到双龙派出所,后一直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盘龙区国保大队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至今。昆明盘龙公安分局于2009年3月27日非法对耿淑华宣布逮捕,家属于当日收到逮捕证。家属还被盘龙国保威胁不准许上告和揭露。

耿淑华家属于2009年11月25日前往昆明市中级法院询问被关押法轮功学员的情况,法院人员告知,耿淑华与一同被抓的董志昆已被秘密开庭,耿淑华被非法判刑一年半,在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执行。家属没有拿到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判决书,只拿到一个通知家属的判决执行单。

三、姓名:梅碧琳    年龄:57   性别:女
原住址:云南省林业学校 现改为: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工作单位: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属区5幢一单元401

1999年12月22日下午,和丈夫(周模芳)在一个熟人家里,突然来了四个便衣公安说叫他到昆明市公安局去“证实一个问题”,结果是把他送往云南省第二劳动教养所劳教一年。2000年春节放寒假期间梅碧琳也被二十四小时监视居住一个多月。

2000年4月的一天,梅碧琳在熟人家又被公安人员抓走,在看守所关押一个月后被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劳教三年。2002年春节前被所外执行送回家。

2002年10月30日早上,七、八个便衣公安又突然闯进梅碧琳家抓人、打人、抄家,连梅碧琳和丈夫的工资、课时津贴共3000多元现金都拿走了。梅碧琳又被送往昆明市第一看守所。一个月后公安人员以“取保候审”将梅碧琳放回家。

2003年11月17日上午学校领导打电话通知梅碧琳调离教学岗位,说最近有一个文件,修炼法轮功的教师不允许上讲台了。

2004年9月21日盘龙分局国保大队闯入梅碧琳工作单位,再次将她绑架并直接送到云南省第二劳教所关押,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昆劳管字(2004)第402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再次非法劳教三年,时间自2004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0日。后被劳教所延期一个月。

两次非法拘留的通知书被警察抄家时偷走,第一次劳教三年没有任何书面通知。
回家后办理了退休,但退休工资被林校现任党委副书记郝传松(手机:13888590400)无理降级

参与迫害的部门及人员:
部门: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和盘龙区公安分局
负责人:张耀(原云南林校党委副书记) 李金昌(盘龙分局警察)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张耀(1997—2006年任学校党委副书记)
现在何处:退休
联系方法:张耀 电话13099988092  盘龙分局电话:0871-3387952

四、姓名:周模芳    年龄:57   性别:男
原住址: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属区5幢1单元401号
工作单位: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1999年12月22日下午,在一个熟人家里,突然来了四个便衣公安说叫到昆明市公安局去“证实一个问题”,结果将周模芳送往云南省第二劳动教养所劳教一年。时间至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12月13日

此次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昆明市国保大队与本单位林校勾结
负责人:昆明市国保大队长谢云,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长陈伯兴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谢云时任大队长 (1999年7.20至2002年)
   陈伯兴时任校长(1997—2002)现在已退休

2002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非法抓捕,同年12月5日被逮捕,非法关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中级法院刑一庭于2003年5月16日对周模芳秘密开庭,在庭上完全不允许周模芳说话,同时打断、终止律师辩护,张兆龙(审判长)声称:“不采纳被告律师的辩辞,按你这种辩法,我们只有放人了?不予采纳!”

昆明市中级法院(2003)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非法判刑5年(2002年10月30日至2007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一监狱第二大队、第十大队(严管队)

此次实施抓捕、非法开庭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昆明市官渡区国保大队副队长冯军等8人
联系方法:0871-7190305(官渡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段毅(代理检察员)
审判长:张兆龙
代理审判员:唐勇
代理审判员:徐建斌
回家后被非法开除工职,经常受到省、市、区“610”、国安、派出所警察的骚扰3、省市区“610”禁止离开昆明市,致使周模芳买了机票要回四川探亲被强制退票三次

五、姓名:曾远萍    年龄:67   性别: 女
原住址:云南省林业学校
工作单位:云南省林业学校

2005年2月25日起被治安行政拘留15日(昆明市治安局拘留所)
实施抓捕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部门: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云南省林业学校保卫科
负责人:张耀(联系方法:13099980092)
在任职位和任职时间:1999年——2006年任林校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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