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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辩护词
文/大陆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一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其家人请了律师,下面是一篇为律师准备的《辩护词》,供有相同需要的人士参考。

请注意,辩护词在中共法庭的特定环境中,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能起到一定的讲真相和反迫害的作用。这和法轮功学员对中国大陆和海外民众讲真相的语境是不同的。

中共邪党根本没有任何合法性,中共的法庭根本没有司法独立,完全是中共迫害民众的工具。中共炮制的宪法和法律尽管盗用了文明社会的一些法律条文充当门面,但中共邪党原本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黑社会组织,从来没有遵守过法律。

关于邪教的问题,中共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是一个最大的、最凶残的邪教。中共这个邪教组织以及被其操纵的所谓“公安”(实为公害)和“人大”(所谓的人大代表根本不是民众选举的,根本没资格代表人民)没有任何资格给任何宗教信仰定性。

法轮功教人向善,法轮功所教导的“真善忍”给社会带来福益。法轮功学员的高尚道德和中共邪党的贪污残暴形成强烈的对比,更让人看到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及其家人亲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公安局、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诉书》。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信仰、宗教及政治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宗教信仰、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社会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以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检察院[××××××]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名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的罪名指控,该指控无法律依据,无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人、证言能证明×××加入过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那条法律实施?造成哪个人身伤害?有哪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指控一个以所谓发短信(言论)就能破坏了法律的实施,或者说用和平的方式传《九评》就能推翻了共产党,显然是匪夷所思的。×××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第一部份:【法律辩】修炼法轮大法无罪,迫害者有罪。

第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

2000年,中共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

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重新定义。下发了这个通知,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

这就明确表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并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所以《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中国至今没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而且宗教信仰本身的正与邪不是犯罪行为,不论正教还是邪教,其中的犯罪行为才是法律制裁的范围。

至此,本案已无需再辩,×××一切行为与持有的一切物品都与邪教无关,《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传发短信、劝“三退”(退党、退团、退队)是合法行为。公安局检察院对某某某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

第二、下发镇压法轮功文件的相关组织和个人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一、迫害法轮功的文件、依据抵触或违背《宪法》和《立法法》。

1、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给政治局常委的一封信——《一个新的信号》。

2、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没有提到邪教问题,只是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

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发布针对法轮功的“六禁止”通告(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4、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个人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佩雷菲特书面采访时第一次提到“法轮功就是×教”。中国各大报纸在头版头条以“法轮功就是×教”为题发表了江泽民的个人讲话。

5、2014年中国反邪教协会列举了二十种邪教。(违反事实,违反《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值得注意的是:反邪教组织是根据哪一个命令参考的那些法律定的二十种邪教?为什么不公开出来?就像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重新定义。下发了这个通知)

迄今为止这些所谓的“法律文件”,或者是违反宪法,或者只是政策或行政法规文件,或者是个人信件及谈话,根本不是法律。这些文件或与《宪法》相抵触,或违背《立法法》超越立法权限。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立法法》八十七条第(一)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

请问:以上这些所谓“法律文件”哪个能与《宪法》、《立法法》相提并论?哪个应该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的文件对着干?以上发布这些文件的组织和个人客观上严重的破坏了法律,使全国人大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关于认定邪教的法律文件无法实施。犯罪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要素俱全,这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吗?

二、政法委610破坏法律实施;同时又犯有绑架、关押等多种罪行

公安部二次发同一个文件: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和200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2014年6月2日,各大媒体登出《中国已明确认定呼喊派等14种邪教组织》,文中列举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7个邪教组织,以及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7个邪教组织。这三次公布的文件中都没提到法轮功。

而××县政法委、610却凌驾于法律之上,绑架公、检、法系统,利用公、检、法等法律机关诬陷迫害某某某,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第三、以执行命令为借口是执法犯法

当法轮功学员问到公安局办案人员:为什么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抓人?办案人员回答:执行上级的命令。执行谁的命令?既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那么谁在暗地里下这样的命令?为什么不敢公开出来?如果执行的是政法委头子周永康之流的命令,那就太危险了!现在周永康已成阶下囚,610头子李东生落网,请各位法官明察:周永康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后台?是应该按照200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判案?还是执行政法委极其后台的命令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冤判法轮功学员?一旦这样做了,后果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谁也无法推脱罪责逃避惩罚。我相信各位,面对周永康、李东生等迫害法轮功学员欠下的累累血债,一定会分清善恶,不再将错就错,更不会一错再错。相信各位有良知有素质的法官,一定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第二部份【事实辩】

事实一、前人大老干部调查报告的结论。

为什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因为当时的政治局常委都看过法轮功的书,1998年年底,前人大老干部依中共中央组织程序向中共政治局提交调查报告,认为:“法轮功祛病健身有效率达99.1%、得到了家庭的和睦、每年可节省上千亿的医疗费。”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事实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感谢信

为什么公安部颁布的法律文件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因为公安部了解法轮功,而且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大师和法轮功弟子,曾经是公安部的座上宾。李大师曾经带领众弟子义务为警察中的英模人物去除顽症,并受到公安部的高度赞誉。同时也说明:法轮功是真正的科学,是更高的科学。附:

中共公安部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感谢信

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张震寰理事长:

由中宣部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于日前胜利结束。参加会议的一些代表,因同犯罪分子英勇斗争而致伤残,在常规医务治疗后依然带着不同的病状。为帮助见义勇为有功人员解除病痛疾苦,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曾正式向贵会提出请求,邀请中国法轮功主持人李洪志先生,在会议期间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进行气功康复治疗。这一请求当即得到张建秘书长和管谦副秘书长及费德泉主任的大力支持。

8月24日李洪志先生应邀专程来公安部为王芳会长治病,8月30日,李洪志先生带领一些法轮功气功师(法轮功老学员),来到会议上为近百名会议代表治病,治病效果之显著得到了普遍的称赞。接受治疗者有的是因刀伤、枪伤留下的后遗症,经治疗后立刻解除了疼痛和麻木、乏力的症状;有的是脑外伤造成的后遗症,经治疗后立刻感到头脑清醒,解除了头痛、眩晕等症状;还有的是当场就消除了身上的肿瘤;有的是在24小时内就排除了胆结石;也有一些是胃病、心脏病、关节炎等症状患者,经治疗后都在当场感受到了消除症状的效果。在近百人的治疗中,除一位轻微病患者没有明显感受外,其余全部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明显疗效。经法轮功治疗的代表们对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作出这一安排非常感激,说这是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作的又一实事,而直接为代表们做了这一实事的是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各位领导和李洪志先生。这也是支持全国人民群众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实际行动。为此,我会特向您及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各位领导和李洪志先生表示诚挚的感谢!

希望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事业继续得到贵会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章)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实三:法轮功获得中国政府和世界各国政府的三千多项褒奖:

1992年9月,法轮功被确定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直属功派,传功范围为中国全国。1993年7月30日,经中国气功科研会批准,中国法轮功研究会成立。1993年8月31日,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致信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感谢李洪志先生为全国第三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代表免费提供康复治疗。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先生获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证书。1994年5月14、15日,李洪志先生在北京公安大学礼堂举办两场带功报告会,主办单位为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6年3月,经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同意,中国法轮功研究会正式退出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中国法轮功研究会不再存在。

中国法轮功研究会在存续期间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合法组织,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传功,获得各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安部的好评。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后,中国法轮功研究会解散,各地的辅导站和炼功点,是学员们自愿免费义务教功,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名册,不存钱存物,没有组织,也不以组织的名义活动。

法轮功学员修“真、善、忍”,讲救度众生,教人重德行善做好人得福报,没有政治诉求。不但能祛病健身,还能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平和。法轮功已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深受世界人民的喜爱和尊敬。因为对人类身心健康作出的杰出贡献,法轮大法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信函三千多项。法轮功书籍被译成三十多种语言出版发行。

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定程序鉴定:在本案中没有证人证言证据存在,或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受害人?没有造成危害社会,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立即解除对某某某的非法关押。

第四部份【结辩】

岂有信仰倾社稷,从来奸佞覆乾坤,千古伤心大法徒,罗织何曾铭法治。

其实,你们也知道法轮功学员在社会上是道德高尚的好人,你们不妨扪心自问,如果社会上人人都能按“真善忍”去做,这将是一个怎样的社会?法轮大法提倡的“真善忍”,其强大的正的力量能使人道德回升,社会稳定,是人类走向美好未来的希望。

有人说你们要推翻共产党?不是。共产党说人民选择了共产党,所以共产党存不存在是人民的选择。与法轮功无关,请合议庭注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九评》讲述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国宪法在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批评共产党犯罪不是在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吗?控告江泽民不对吗?

法轮功学员到底为什么要得罪共产党?为什么会舍生忘死讲真相?这完全是为了救度众生。因为法轮功讲善恶有报是天理,一个人杀了人,法律要制裁他,杀人偿命。一个党杀了那么多无辜的人就可以不还了吗?党在历次运动中冤枉整死八千多万人。同时也因为迫害法轮佛法,当然要遭报。所以讲退出中共这个组织,人就会得到上天的护佑,远离灾难,得到平安。这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乃至我们法官检察官及子孙后代生死存亡的大事。所以说迫害法轮功就是迫害自己,迫害自己的子孙后代。迫害中华民族的未来。这就是法轮功学员的初衷。

综上所述,×××修炼的法轮大法是佛法,提倡以真、善、忍为标准对待他人,提升国民的道德素质与精神文明,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相信各位法官,一定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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