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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申诉问题的一些探讨
文/清云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刑事申诉是指对检察院以及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营救被非法关押的同修,我们往往止步于法院的枉法刑事判决,也就是法院宣判后,我们就无奈的接受了刑事判决书的结果。其实,我们没有重视一个关键的环节,那就是“刑事申诉”。

中共公检法司人员现在惯用的伎俩是匆匆走个过场,就将同修送入监狱非法关押,就觉的万事大吉了。目前,在北京周边建造了一个大型的短期服刑监狱,企图将劳教制度变相成为短期的服刑制度,针对大法弟子進行迫害。

当同修被中共人员非法审判关入监狱后,很多同修都感到无可奈何,而当监狱关上漆黑的大门,就开始肆无忌惮的迫害同修:基本的生理需要——吃饭、洗漱、上厕所、睡眠等,都可以剥夺,用来逼迫同修放弃信仰!连简单的家属会见都变的难上加难!

其实同修在每一步都可以否定邪恶旧势力的安排,在否定的过程中救度众生。

被非法关押在监狱里的同修应该提出刑事申诉,曾经被非法判刑的同修也可以提出刑事申诉,刑事申诉不是控告,而是对自己遭受的枉法裁判的结果予以彻底的否定。

当我们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后,发现同修没有被营救出来,就觉的用法律的手段无法制约邪党,甚至有了无可奈何的心态,这是没有理性的对待“营救同修”这个项目,因为我们所走的每一步都是为了救度众生,对于结果,我们的心态就是顺其自然。

对于刑事申诉,我们首先要明晰:法律不是邪党迫害善良的工具,法律是用来制约邪党的,大法弟子在利用法律惩恶扬善的过程中救度众生。

同修被非法判刑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而是邪党不遵守法律,终有一天世间迫害大法弟子的首恶及其帮凶会站在法律的审判台上接受正义的审判。

下面我们从法律专业角度谈谈刑事申诉。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刑事申诉?

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被非法判刑的同修及其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通过和被非法关押的同修会见使内外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否定邪恶的安排。

二、提出刑事申诉应在什么时间内?

申诉最迟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法院提出。但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刑事申诉对于被非法判刑的同修没有时效限制。

三、刑事申诉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申诉人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五、申诉人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刑事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申诉状的格式可以通过百度搜索查询,法律文书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只要把相应的内容填写到格式的框架中即可。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文仅是对刑事申诉问题的探讨,如果被非法关押的同修遭受邪恶的迫害,我们也可以采取刑事控告等方式处理,对于中共人员妄图肆无忌惮的迫害大法弟子,作为整体中一个粒子,我们不能无视,中共恶人所做的每一件丑事都是我们揭露的素材,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更多的众生能够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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