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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同修被非法关押37天前的营救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多年来,在营救同修的过程中,往往对非法开庭审判阶段比较重视,但比较忽视同修被公安非法侦查和检察院非法起诉构陷的两个阶段。同修被绑架后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家属到办案单位找警察询问情况,要求释放亲人非常重要。

下面谈谈我们在营救过程中,如何委托律师、怎样与律师配合、如何递交法律文书,谈谈我们的做法,抛砖引玉。

一、为何重视同修被非法关押37天前的营救

同修被绑架后,如果邪恶企图以所谓“刑事案件”为由迫害同修,在被非法刑事拘留开始三十七天内,邪恶就要向检察院递交申请非法逮捕的构陷材料,所以从利用法律营救同修这一角度来说,这三十七天内就是在第一步否定迫害,这个时间点很关键。

二、同修被绑架后如何委托律师

以往,同修被绑架后,我们委托北京律师来本地,费用在一个阶段动辄上万元,外加三、四千的差旅费,但北京律师来到本地后,去派出所或国保这些单位不接待或不告知被绑架同修的情况,看守所给律师会见设置障碍、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也是常事,最终的结果是委托律师目地完全没有达到。加之律师有顾虑,对邪恶的违法行为控告的为数不多,我们也看到报道中有非常好的律师,但太难找到。有个别律师只是走个形式,所以,感觉同修被绑架后委托律师能营救出来的几率不大,即使花了钱也达不到目地,所以在邪恶非法侦查阶段就没有再委托律师介入。

近期,在营救同修过程中,我们开始重视在公安非法侦查阶段与律师的配合,我们改变了以往委托律师的方式。从经济和时效方面去突破,在看守所附近委托律师会见,一是费用不高;二是可以多次的会见被非法拘禁的同修。

这种方式委托到的律师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广泛的到律师事务所,或请熟人朋友介绍律师,因受邪恶宣传的影响,不明真相的律师都会认为是所谓敏感案件,所以在与律师沟通的时候,我们都不会特别强调是同修被绑架,只说因朋友被关押,不知道什么原因,委托律师去了解一下情况、告诉当事人一些法律知识。这种会见,律师的顾虑就比较小。

三、如何与律师配合

从委托合同关系的角度来说,律师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办事,而不是我们完全听律师的指挥,所以会见的谈话内容、传达的信息应按我们的要求,达不到要求,我们就委婉的告诉律师以后有机会再合作。

律师多次会见当事同修过程中,我们不停的、循序渐進的把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委托律师会见当事同修需要告知的内容,一步步的,有计划的与律师配合、交流、沟通,最终让当事同修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去应对讯问,全盘否定迫害。

四、委托律师会见被非法拘禁同修的内容

1、委托律师会见需告知的内容

A、用提问的方式写出来,比如:警察是否持搜查证?是否穿警服?从家里抢走哪些私人物品(包括书籍、资料、电脑、打印机等)?是否有扣押清单?是否签字?是否有法律文书(传唤证)等?虽然无论邪恶是否有所谓的搜查证、是否着警服、是否有所谓扣押清单,都是邪恶在违法犯罪,但是从利用法律营救同修这一角度来说,这些细节就是他们没有依据执法的犯罪事实,当然在现场能有家属或朋友配合录音、拍照取证,在法庭上就能作为他们执法程序违法的证据。告知同修在警察讯问后,对讯问笔录如何签字否定迫害。

B、告知同修面对非法讯问时,如何应对非法讯问时对构陷我们的所谓证据及所谓的犯罪事实和对他们非法讯问后笔录的签字。

C、被非法关押三十天左右,检察官可能到看守所见被非法拘禁的同修,主要应对的内容是控告、揭露诬告、陷害的伪证,强加罪名的指控,全盘否定所谓的罪名,态度一定要坚决。向检察官申请某某警察回避,因为警察的诬告陷害,强加罪名的指控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D、家人要带给当事同修的话与生活方面需要送或买的东西

上述会见内容可能要几次完成,第一次会见主要是了解被绑架的整个情况,以及提醒被非法拘禁的同修利用法律否定迫害,对讯问笔录的签字。第二次会见将第一次没有完成的内容继续之后,重点在法律方面提升,告知当事人自己在看守所递交控告,向驻所检察官递交,向公检法各个部门邮寄控告书。第三次也可以是第四律师次会见,重点是应对检察官的非法讯问。

上述会见笔录以提问的方式写出,提前与律师交流,沟通后交给律师,很多律师都是第一次接触,对真相了解的程度不一样,会见时传递的信息,就会在这个笔录中反映出来。

我们熟悉的一个做民事案件的律师,在接我们的案子时,因对敏感案件的压力,就犹豫了很久,我们一再告知他,只是会见了解案情,告知当事人应对方式,给当事人普一下法,不需要到办案单位去报备。

能看出在压力下,还是接受了这次会见。在看会见笔录时,他提出了一些担心,说要把我们的提问(主要是全盘否定罪名方面)按照他的方式变换一下。他第一次接我们的案件,怕笔录会被警察检查(按照法律规定是不会的),我们就同意了,会见当天,因我们有事没有陪同,只有常人家属陪同,之后我们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看会见笔录时,发现律师完全没有理解我们否定《刑法》300条的本质。而是把《刑法》300条的内容以及《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给当事人念,用发放真相资料的数量多少,再按《司法解释》的数量没有达到多少就不构成犯罪等,向当事人转达。我们看了会见笔录中,与律师理解否定《刑法》300条的差异,及时与律师的交流,过程中也是一次次详细的耐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也在不断的达到我们的要求中,让律师真正了解中国没有任何法律对法轮功定性的过程。但看守所附近的律师,与我们在常人中推荐的律师还是有差别的,看守所附近的律师也想接我们的案子,做无罪辩护,但只在程序上,我们告诉他这不行。我们说更重要的是实体错误,程序更错误。所以我们委托律师是各方面的去找,去见面交流。我们还在不断的找,在目前打压如此严重的情况下,找到真正能在诉讼中起到作用,而在经济上也让我们能够接受的律师。我们也遇到过,会见一次就没有继续再请他会见的律师。

我们与家属陪同律师去看守所时,在看守所附近找一个茶铺,等律师会见完后,与律师及时交流反馈信息,及时与律师交流会见情况。如果律师同意把会见笔录复印一份给我们最好,有时律师让我们抄会见内容,或让我们对会见笔录拍照,都可以,我们根据会见笔录内容,就可以着手准备下一步要递交的法律文书,比如,向公安机关递交:《撤销呈请批准逮捕申请书》;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向检察院、监察委、人大、政法委、上级公安局递交公安执法违法的控告等文书。

五、如何递交法律文书

如果律师会见能及时跟上,当事人被非法关押一周后,就可以向公安机关递交:《撤销呈请逮捕申请书》,请论坛法律专业人士把模板发给你,你将实际情况写一份初稿,再发给论坛审核修改后的文书就可以邮寄了。

建议,邮寄时把本次邮寄内容标题,写在信封的左下角,“内装:《撤销呈请逮捕申请书》及附件”。邮递员出具邮寄凭证后,把邮寄凭证放在信封的空白处拍照,作为证据保存;过两天,把邮寄凭证在手机或网上查询后,把签受凭证打印出来(本埠第二天就收到,外埠可能要多一天),同样作为证据保存。

公安机关收到《撤销呈请逮捕申请书》或检察院收到《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后15日内,依据《信访条例》,要给当事人出具书面回复,如果没有收到此回复,同修陪同家属拿着这个查询单和信封照片到公安局或检察院信访处去询问:我们邮寄时间已经超过15天了,怎么还没有收到书面回复?如果不回答,也不出具法律文书,就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和其它监督机关投诉举报。不停的监督公安的违法执法行为,是我们的责任,直至结束迫害。被非法关押两周或三周后,就可以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控告书》等,一般逮捕决定是在37天内,所以这个时间很重要。前期的会见要跟上,后面做起来才会比较主动,所以前37天的律师会见一定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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