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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学员家属给武汉市公安局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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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0年11月5日】武汉市公安局XXX书记∶您好!

我们是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衷心拥护全市公安系统开展“三项教育”,整顿公安队伍的活动。前些时我们的家人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却在汉口火车站被公安便衣非法搜身抓走,并强行关进额头湾的全封闭“法轮功学习班”,无限期的非法监禁,均不许家属见面。最长的已关押8个多月。有的民警还把我们的家人身上的钱搜走后,不给任何收据,并借机敲诈勒索,有的民警还说我们的家人是反革命。

最近我们从侧面了解到:那里面还设有禁闭室,稍不如意,我们的家人就要遭到监管人员的打骂、侮辱和体罚虐待,甚至戴上手铐关进禁闭室,连来例假也不许更换衣物。特别是10月19日凌晨,管教王某对想炼功的十几个人大打出手。早上队长何某来后,又强迫其中4人在雨中罚站,当另外9人看管教不让她们吃饭也站出来时,何某又打电话从桥口分局一科叫来一名姓金的打手(膘形大汉),对13人进行拳打脚踢,并强迫她们在泥水中跪下,不跪就用拖把、木板狠狠地往她们身上打。有的鼻、口、牙多处被打出血,身上多处被打伤,直到晚上6点多钟才让60岁以上的人起来,到8点多钟才让其余人起来,整整一天不给饭吃,不让上厕所,每人全身上下被大雨淋透。有一位63岁的老太太腰部、腿部被金某用脚踹伤,加上长时间跪在雨中,最后已不能起身,几天后仍不能自由行走。这哪里是“学习班”,分明是“集中营”。60多岁的老太太怎么会反革命?

我们的亲戚朋友、邻居没看她们干一件坏事,都说她们是好人。国家天天在讲要“依法治国”,连死刑犯的家人都可以到监狱探视,怎么不许我们见面。我们至今仍不知她们犯了什么法,政府怎么用“文化大革命”中对待阶级敌人和“五类分子”一样的办法来对待她们,怎么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身基本自由都没有。国家该不会搞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吧?

这几天,我们请教了几位法律专家得知,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45条、第248条之规定,这些民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特向贵局举报。请立即查明真相,尽快清除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谢谢!

举报电话:027-85396666 或 110
举报人:一群法轮功学员家属
200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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