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 2000年03月01日 星期三 全部文章 部分北京学员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月29日山东资阳北京简讯 请把门的警察留出一条路来 多伦多一次别开生面的辅导员会 -------------------------------------------------------------------------------------------------------- 部分北京学员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信 【明慧网2000年3月1日】 李鹏委员长:全体代表:大家好! 我们是法轮功修炼者,在代表大会召开之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反映一下有关法轮功的问题。 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目的在于度人,使人真正明白人生的真正意义是要返本归真,同化宇宙真善忍的特性,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实践证明,每一个修炼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大公无私,不图回报默默的奉献着。在单位他们是好职员,在家里他们是好父母,使得单位祥和,家庭和睦。法轮功教人真修向善,做事先考虑别人能否接受,对国家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为何国家花如此大的力气去打压法轮功,而不把有限的时间、物力、财力用于国家的建设呢?每个真修弟子都有自己的切身体会,从百病缠身达到无病状态,从身体虚弱到身体强壮,这种事例不胜枚举,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医药费,任何一个真修的法轮功修炼者都有亲身体会。更重要的是,所有法轮功修炼者都会在修炼过程中真正的明白人生的真正意义所在,那就是在人类社会中按修炼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地做一个好人,做一个高境界中的好人,最后做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好人。而且人一旦真正明白了生命及宇宙的真理后,每个人都会为此舍弃生命而不足惜的。共产党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为什么对于修炼法轮功就不适用了呢?每个想说清楚法轮功究竟怎样的人都应该亲身实践一下,然后再作定论。自从99年上半年开始,政府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全国各级各地政府对法轮功的打压逐步升级,将千百万个法轮功学员的直言进谏作为打压的理由,误把人民对政府的真心信任当作人民对政府的反对。全国各地都采取大同小异的“一言堂”宣传攻势,对修炼法轮大法的人采取强硬的镇压措施,甚至采取杀人灭口的极端手段,但即使这样,修炼人仍以大善大忍之心对待迫害他们的人;更有甚者连非炼功人的常人也不放过,强行让他们辱骂大法和炼功人,连上天安门城楼都强行让骂老师或大法,否则就不让上城楼;山东有很多地方连上公交车都得强行骂法轮功老师或大法,否则就不让坐车。所有的有良知的人都疑问如此泱泱大中国,为何竟使出如此卑劣的小人手段;若政府真能走进群众中听一下他们的心声,又何至于大动干戈采取如此下策,劳民伤财而又收效甚微。古人告戒曰:"虽董之以严刑,震之以威怒,终苟免而不怀仁,貌恭而不心服。”“怨不在大,可畏唯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 一个政党,一个政府将自己的子民推到对立面上,失信于民,这才是令人堪忧的,这才是真正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前途的大事!现在我们还是相信我们的党是一个善于改正错误的党,只要真正从人民的切身利益上考虑问题而不是受个人感情左右,做出正确的决策还是有希望的。 所以我们希望代表们从大局出发考虑以下几点: 1.撤销对李洪志老师的通缉令,还法轮大法和老师以清白; 2.释放被关押的无辜法轮大法修炼者; 3.给广大法轮功修炼者以宽松的修炼环境。 北京部分法轮功修炼者 2000年2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明慧网2000年3月1日】 XX:你好! 大法在人间遭难,大法学员自觉弘法、护法,不惜付出个人的一切。可是有些人却趁机捞政治资本、泄私愤、趁火打劫,魔性大发。特别是一些当事的警察、公安执法人员,他们不知道加害大法和大法弟子是在害自己,为他们自己在不久的将来遭到彻底毁灭的报应而无知地造业。公安人员执法犯法真是屡见不鲜。 两会来临,许多学员面临新的磨难。我们很多学员越来越成熟了,开始利用常人的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护法行为,同时也是警戒那些执法违法者不要助纣为虐,“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前日签名上书人大时,我已被人告发,不知何时会来请我。 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请参阅。 XX 2000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警备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 2月29日山东资阳北京简讯 山东借两会召开加紧威逼法轮功学员   有人假借明慧编辑部名义散发假经文 【明慧网2000年3月1日】 【山东】最近由于“两会”召开,凡是在国际人权呼吁书上签字和到北京上访过的学员,都被要求填一张统一印制的表格,表格规定强制退出法轮大法的修炼等条款,不保证的将被开除党籍、政籍,取消住房,有关亲属、担保人也将受到株连。家在农村的,实行五家连保(即五家保一家),如再出现上访或继续修炼法轮大法的,每家罚五千元。 【资阳】资阳地区的法轮大法修炼者,认为大陆学员二月十六日《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封公开信》讲出了自己的心里话。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资阳学员依照《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请求人大代表予以关注,依法立案,对法轮功问题进行公正全面深入的调查,以尽早结束当前的不正常局面,真正地维护社会安定。 【北京】近日,有人假借明慧编辑部名义,以电子信件方式大量向大陆各地学员散发两篇题为“正误”和“修者悟”的假经文。据了解,假经文在北京地区传得比较广泛。特别是“正悟”一文虽然效仿着师父的语气,还借用了大法中的一些词汇,但其实质所表述的却是与大法的法理相违背的。 我们希望费尽心机破坏正法和学员修炼的人不要一意孤行。破坏大法,天理难容。同时也希望更多的学员“自我做起维护大法”,不给邪魔以可乘之机。“师父自1999年7月22日以来没有发表过任何新经文”。 【北京】据报法轮功学员李海(译音)自1月17日起失踪,起因是他曾参加向安南请愿的尝试。详情待查。据悉,李在中国外交部工作,他的父母已从山东赶到北京寻找儿子的下落。 -------------------------------------------------------------------------------------------------------- 请把门的警察留出一条路来 文/法轮大法学员 XX 【明慧网2000年3月1日】请把门的警察留出一条路来让政府真正听到群众的心声 2月23日下午,我去永定门西街甲1号信访局上访,在大门外被一群便衣团团围住,有的拖住我的包,有的横手挡在我的面前,大声喊:“干什么的?把你的证件拿出来!”,“是不是炼法轮功的?不准进!”我告诉他们:“我是中国公民,来上访的。至于说什么事我进去给信访接待的同志讲。”他们又说:“肯定是炼法轮功的,你是哪里的?”我说:“是四川的。”这时大部分便衣就散开了,四川的几个便衣就把我拖到路边,问我是哪个地区的,要说真话。我告诉他们:“我是XX的法轮功学员,是法轮大法的受益者,还要继续修炼法轮大法。我因为炼功进了三次监狱,被单位辞退公职,党内除名,我来上访是反映真实情况。”他们说:“不行!你去也没用。最多就是填个表,就送你去北京拘留,然后送原籍判刑。”我说:“那我也要进去填个表。”一位遂宁的便衣说:“不行!我今天就是不让你进去!你回家炼去吧。”又把我拽了很远才放手。 朱镕基总理2月14日看望信访局的同志时说,信访工作十分重要,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情况、申诉问题、提出建议,这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对国家大事的关心。他要求,必须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特别要鼓励和引导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可是,这么多的警察把门不让进去,政府怎么能听到群众的心声呢?公民上访的权利又怎么能受到法律保护呢? 我叫XX,女,37岁,大专文化程度,以前是XX市教委主任科员、共产党员。因为坚持修炼,今年1月被单位辞退、党内除名。 94年底,我参加广州第五期法轮功学习班,走上了修炼的路。通过修炼法轮大法,不但身体得到了净化,多年的陈疾一扫而光,每年要住几次医院的历史结束了,每天不断的药篓子扔掉了,给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给单位和家庭减轻了负担,自己也真正尝到了没病一身轻的滋味。更重要的是通过修炼法轮大法净化了心灵,思想境界得到升华,道德标准得到提高,明白了人生的价值和生命存在的真正意义;明白了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只有符合“真、善、忍”宇宙特性才是真正的好人。在工作中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不计名利、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办的其它工作,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在生活上,与世无争、与人为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用善心对待周围的一切人和事;遇到矛盾找自己的原因,不抱怨别人。虽然我还有许多不足,但我愿意用“真、善、忍”的标准不断要求自己,使自己达到“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境界,返本归真。 4.25以来,我按照李老师讲的“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用祥和的心态来对待所发生的一切事情。7月21日我被派出所留置盘查2天,被抄家。9月份我被送到“XX 法轮功学员强化转变集中学习班”集训。当时对自己做为一个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却受到诸多的不准,如“不准出大门,不准散步,不准打电话,不准串门,不准接见,不准炼功......”等等感到费解和不平。但想到自己是炼功人,李老师说:“恶者妒嫉心所致,为私、为气、自谓不公。善者慈悲心常在,无怨、无恨、以苦为乐。觉者执著心无存,静观世人,为幻所迷。”想到政府花那么大的人力、物力,组织了庞大的由党政机关领导、公安、武警、刑警人员组成的班务工作组来转化学员,这是政府不了解法轮大法,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法轮功的重视,我应该珍惜这次机会,用自己的言行让他们真正了解法轮大法,了解法轮大法的学员。我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当好学员。一个月集训结束时,他们对法轮功学员坚修大法,并愿意用生命来护法的信念表示敬佩,对我们的言行感到很悲壮,同时也为我们将失去的一切感到惋惜。由于我没有转化,还要修炼法轮大法,就把我从学习班直接送到犍为县看守所治安拘留15天,还有几位学员送市中区拘留所治安拘留10天。 15天后,单位派人把我接回家,第二天照常上班。其间我没有接触过任何学员、更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下午通知我去派出所后被拘留1天,然后送市中区拘留所治安拘留15天。后来从公安人员那里得知,是因为其他学员去北京上访,为了“保护”我,才把我关起来的。从拘留所出来后,对我进行监视居住,我按照公安局的要求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去公安局报到,星期六、星期日不签到。有一个星期六、星期日我去外地看望一位朋友,没有请假(我不知道星期六、星期日外出需要请假),回家后以不请假外出为由被送到乐山市看守所刑事拘留1个月。之后监视居住至今。 在整个过程中,我对单位、公安及其它职能部门对我的处理没有怨恨、不觉委屈。没有工作,自己再去找,苦点、累点也没有关系,只要能生存就行了,我们求的不多。可是因为我是炼法轮功的,没有单位敢用我,至今未找到工作。 在监狱里,学员杨小英、罗莉因炼功被罚上死刑床10多天,四肢用铁铐铐上,不能动弹;夏桂莲因看书被罚关小间,手铐起后,挂得很高,非常痛苦(听说以前没有女犯关过小间);39位女学员因炼功被罚,许多学员挨打;赖华的脚被武警、管理打伤,一位值班的武警看着她红肿的脚不能行走时,内疚地说:“我知道你们是好人,但军人的天职就是执行命令。”她脚伤未好,又被送去资中劳教。…… 如果说我们的行为能唤起善良人们的良知,能让更多的人去深思:法轮功为何有如此大的力量,使众多的学员愿意为之付出一切?能使更多的人去真正了解法轮大法并从中受益,吃再多的苦,我们也愿意。 通过我的经历和亲眼所见大法学员的表现,深切地体会到法轮大法是高德大法,能使人祛病健身,能使人道德回升、人心向善,对社会安定有好处,对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在我的生命中已溶进了法。没有法轮大法的救度就没有我,任何阻力都阻挡不了我坚修大法这颗心,我将坚定地修炼下去。希望党和政府真正地了解法轮大法,倾听群众的心声。 2000年2月24日 -------------------------------------------------------------------------------------------------------- 多伦多一次别开生面的辅导员会 【明慧网2000年3月1日】今年二月以来,多伦多将每月一次的辅导员学法会改成了每月两次,以增进辅导员之间的交流和在法理上的提高。由于二月中蒙特利尔法会和二月五日中国农历春节期间的弘法活动,二月份的辅导员会于二月二十六日在当地一所知名大学召开。 包括当地辅导员和其他学员在内共有40多人参加了讨论和交流。学员们先是学习了两个小时李老师的经文,然后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一位辅导员先简单介绍了一些法会的有关工作。大家都觉得法会是弟子们提高的很好的机会,通过法会大家可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并通过写心得体会对自己一段时间内的修炼情况做一个总结和思考。 多伦多从去年年底以来,一直在为能将大法书籍推向书店作着努力。李老师说书店里有书和在公共场合炼功,这是大法的最基本的弘传方式。而长期以来,学员们一直忽略了这个最重要的环节,自从去年底有学员提出并开始行动以来,多伦多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学员通过各种途径和当地书商联系上,请他们向各个书店联系并销售;同时,学员自己订来书并和当地书店联系,通过寄售的方式销售。现在这项工作已基本展开,有的书店销售的速度非常快,书店的老板给学员打电话要求进书。为了能让更多的有缘人得法,为了让多伦多每一家书店都有大法的书,学员做了大量的工作。犹为感人的是一位西人学员,自己购买了1000本大法的书籍,正在向多伦多的周边小城市的每一家书店联系,希望那里能有大法的书,并和当地图书馆联系,希望大法的书能在各个图书馆出现。 多伦多的西人学员在弘法方面的参与感也越来越强。他们介绍了不久前的一次弘法活动。一位加拿大人在周末路过学员在省政府前的炼功队伍,对法轮功很感兴趣,他就主动提出要了解一下,于是他联系了一加医院的会议室,并邀请了他所在的一家名为“积极思考”的俱乐部的成员共23人参加了法轮功的讲座。在这次活动中,从准备工作到介绍和教功都以西人学员为主,结果非常成功。西人学员们介绍了他们如何在大法中受益,大法如何改变了他们的身心,使他们走上了一条返本归真的道路。后来,很多参加过这次讲座的西人都到多伦多各个炼功点参加集体炼功。 有的学员谈到了他对于弘法的一些设想,比如到商场里张贴大法图片和介绍,他希望不久能在一些主要商场里也能看到大法的介绍,使更多的有缘人得法。他也在谈到了他和其他学员已开始着手这件事情的准备工作了。 有的学员介绍了在周边小城市弘法的经验。比如在圣凯瑟林市,她给当地的图书馆送去了大法的书籍,有一位加拿人看到了这本书后,马上就跟她联系上了,要求参加9天班。那位加拿大人住的离这位学员开车来回2个多小时,但他每天都去,没有误过一天。现在,这位加拿大人每天早晨5点起床炼功,每天都一讲《转法轮》,而且自己在当地开始了弘法活动,已成为当地的联系人了。他说大法完全改变了他,他觉得这是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事。 为了使辅导员会更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曾来自北京的老学员介绍了北京一些辅导站的工作经验,并谈到了一些当前的情况。他们说现在很多国内的学员包括前一段时间彷徨的那些学员都坚定的站出来了,为了护法尽了一份自己的责任。 会上,还有的学员介绍了向社区弘法的经验,学员通过各种途径将大法介绍给更多的加拿大人如利用中国农历春节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参加我们的午餐和交流并以此方式感谢他们让我们用社区的地方学法;还有的学员介绍了向各国驻多伦多领事馆递交有关中国人权迫害的资料的情况等等。整个会议充满了热烈的气氛,成了一次小型学法交流会。而且,大家都觉得大法的工作应该大家参与,共同在法上提高。 (2000年2月29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