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恶法非法与正义审判——从审判阿道夫·艾希曼谈起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2年11月9日】阿道夫·艾希曼曾经是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主要刽子手,在被屠杀的600万犹太人中,大约有200万犹太人的死跟他有直接的关系。

审判艾希曼,是纽伦堡审判创立的规则的延续:一个人因为接受军事命令而犯下罪行,他将承担作为一个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豁免权。

一、背景

阿道夫·艾希曼于1906年在德国出生,后随父母迁居到奥地利。成年后,艾希曼碌碌无为。1932年,艾希曼加入了纳粹党,成为党卫军的一员。1934年,他被任命为纳粹达豪集中营的头目。1936年,又被任命为犹太人事务部的头头。他拥有了直接驱逐犹太人、屠杀犹太人的大权。

二战结束后,艾希曼被捕入狱。但后来,他设法从狱中逃走,到了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化名克莱门特。1960年5月11日晚,以色列特工设法将他劫持到以色列。1961年4月,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审。1961年12月15日,艾希曼以屠杀200万犹太人的罪行,被定为反人类罪、反犹太罪,以及参加犯罪组织罪而判处绞刑。1962年5月31日,艾希曼被绞死,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恶法非法

艾希曼曾经为自己辩护,说自己的屠杀行为是在恪守职责,因此他本人不应对屠杀罪行承担责任,当然,这样的自我辩护遭到所有人的痛斥。

这并非艾希曼个人的“独到”辩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法西斯战犯、间谍、告密者的惩办问题曾变得相当棘手,因为这些行为是符合法西斯主义下的“法律”的。战犯就曾提出这样的抗辩理由:他们是军人,军人是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他们杀人是执行命令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对于这种辩解,美籍德国犹太哲学家汉娜·阿伦特非常深刻地指出,这是一种被正常化了的邪恶,它比没有以职责作为借口的邪恶更加可怕,因为没有借口的邪恶至少还会使罪犯在心灵深处受到谴责,可是有了职责作为借口,犯罪就成为某些人的职业——正常甚至“正当”甚至“高尚”的职业,罪犯们不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样,许多人可能甚至为此而成为合法的犯罪狂,在他们眼里,这些罪恶能够成为它们谋生的手段和来源,在此基础上,罪恶必将迅速繁殖,如核裂变一般波及整个社会,久而久之,社会即便不走向灭亡,也会走向混乱和动荡。人们已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看到并亲身经历了这样的罪恶给人类带来的深重灾难。

面对这种辩解,最后,法官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认为“恶法非法”,法律必须体现人性、人道,否则无异于一群强盗制定规则在内部进行分赃。纳粹军官、间谍、告密者尽管是在执行法律,由于执行的恶法,他们理应拒绝执行却执行,也就是他们对被害人没有同情心,所以对他们应作有罪判决。

三、正义审判

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把平等、正义、人权等作为基本准则,对恶法予以否认,对恶法下的恶行予以制裁。这为人类惩治邪恶做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尝试。当法西斯法、法西斯法下的恶行不幸再度降临人类的时候,那么等待这些邪恶的就必将是人间的正义审判。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