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三家集中营奴役大法弟子做苦工生产出口产品(图)


【明慧网2002年3月3日】我在马三家被非法关押了七个多月,众多大法弟子在受着精神摧残和肉体折磨的同时,过着非人的生活,并被奴役着大量制作出口产品。以下是我亲身经历的事实:

刚被绑架到马三家集中营,警察们就指使叛徒进行轮番围攻。它们有的表面很和善,对你非常热情,胡说上北京上访违法,让警察不得安宁;家里人为你担心等等所谓的好心来打动你。有的则是凶相毕露,诽谤大法和师父及大法弟子。叛徒们还断章取义地曲解大法。那些叛徒和犯人在警察的指使和纵容下对大法弟子随意打骂(拳打脚踢)、体罚(站、蹲、蹶)、不让睡觉、扒光衣服、酷刑等。有时大队长王乃民及邱萍、周谦等人亲自动手对大法弟子单独使用酷刑,关禁闭等。有时我在号里就听见电棍声。一次我们号的阎宝菊尖叫着从四防号往出跑,浑身发抖。事后才知道是队长电的,这样的事在其他人身上也时有发生。暴徒们还对大法弟子超期关押,不允许接见。

我被绑架到马三家的时候正好是七月末,那时晚上四个人睡在两张并在一起的单人床上,水泥地上也挤满了人,翻身都很困难。每天都是大汗淋漓,难以入睡。很多人身上都起了痱子。每天早5:00起床,每个室40人左右,洗漱、上厕所才给15分钟,有时只有10分钟。因为人多、时间紧,有时洗漱完了没等上厕所就让回号,有时只好不洗漱,直接等着上厕所。夏天一星期才洗一次衣服,冬天两星期洗一次,有时更长时间才洗一次,甚至连裤头也得等到洗衣服时才让洗。很长时间才能洗一次澡,人多喷头少、时间紧,根本洗不干净。每天5:30就开始干活。如有半天不干活就是让写诽谤大法的东西和看诽谤大法的录像。每天坐在小塑料凳上,时间有13—14小时。坐得腰腿酸痛,屁股底下骨头钻心的疼痛,都磨出了很厚的一层黑皮。

我们一大队主要是做纸花、布花,还有小圆圈、小塔、心形的东西,还缝毛衣花、亮片等,很多都出口。这活看起来轻松,可是每一个成品都得用手指把纸条捻在一根根小铁丝上才能组成小花。小圆圈、小塔、心形的东西更难捻。先用两头像小沙粒组成的小圆球(中间大约是两寸长的线绳连在一起的),6根或10根折过来,再把小铁丝折过来挂在线绳上,再用纸条从小圆球下一直捻到铁丝下大约二寸左右,每天不知要捻多少个,有很多人手都捻出了血泡,手指头用劲稍微小一点都捻不紧,捻不紧就得挨骂。活干不完就不能睡觉,就是60多岁的老人也不例外。一开始还行,后来右手几个手指肿得很粗,骨头都疼。就用左手捻,左手的几个手指也肿了,骨头痛得不敢动弹。特别是大拇指和食指每天起床前都得忍着疼痛试着把手指掰弯再伸直,来回活动一会才行。很多人回到家后很长时间大拇指还不能随便打弯或伸直,将近八、九个月才好。


附:这是一枚该队产品的商标

缝羊毛衫亮片也不容易,整个羊毛衫的前片都缝上亮片,缝的时候把小亮片组成一排一排的,还得查毛衫的针数。因为两个亮片中间隔三针。亮片的颜色不同还得组成图案,如果针数查错了或亮片颜色缝错了就得返工。如干不完,怕影响别人睡觉,二个号的到一个号去点灯缝。因为衣服是黑线,又很细,所以查起针数非常累眼睛。看不见就把头低得几乎贴近毛衣。干完活脖子疼得抬起都很费劲。干一天肩膀和腰都疼得不敢动。夏天抱着毛衣在床上或小凳上缝,热得透不过气来,浑身起痱子,大汗淋漓。我们干活时,在床上、凳上都要坐成一条线。有时去拿工具,坐歪了,警察看见就大喊大叫。它们还对坚定的大法弟子多分活。邹桂荣曾被罚缝一宿。我们从早5:30到晚9:30除吃饭、上厕所和中午一小时午睡外(活多时午觉也取消)整天坐床上、小凳上干活,连说话都要受限制,如让人听见就得挨骂。学员肚子疼和来例假上厕所要先报告室长,室长报告四防,四防报告值班队长,队长批准才能去。有一次我们室的王俊英因来例假几次要求上厕所,四防谢萍都不让去,王裤子都透了急得直哭,室长给说好话才让去的,后来得知队长不在,四防不敢让去。

就是在这样身心饱受摧残的情况下,我们每天还吃着难以下咽的饭菜。早:主食,玉米糊、玉米面发糕;副食,白菜或萝卜或芥菜拌咸盐。中午:主食大米饭,副食菜汤。晚:主食玉米面发糕,副食,菜汤。说是发糕,有时很硬,很难吃,有时面都发霉了。大米饭也是有时夹生,有时串烟,没有几次好吃的时候。有时汤里有肥肉,一层黑油;有时汤里一点油都看不见。后来很多人一看见汤就想吐,根本就喝不下去。如果有人来检查,所里就事先伪装一下。2001年春节前后,记者来采访王乃民、邱萍和周谦。它们把一位身体不好,50多岁的(一大队一分队王亚玲,女,本溪人)叫出去到另一房间,还给拿去几个苹果。邱萍把一个苹果打完皮送到这个人手上,让记者采访录像,真是弄虚作假。

马三家集中营的惨痛经历让我刻骨铭心。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3/5/19482.html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3/3/25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