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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持在马三家集中营的大法弟子王海英向法院控诉狱警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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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8月12日】法院领导∶

我叫王海英,今年31岁,出生于凌源市刀尔登镇北营子村,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现被劫持在马三家劳动教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我向贵院提起这样的诉讼。

2001年1月份,当我被劫持在大连教养院时,被劫持在严管中队的大法弟子共14个人,其中我们十三人被打。狱警打我们的方式是:7、8个男队长围着一个人打,打完这个,打那个。有的大法弟子被打得昏死过去。我被铐吊在床上打(一年多了手背上仍然有手铐印的痕迹),几个狱警围着我,有的拿电棍往我的嘴里触,有的举着棍子打我的腿、臀部,有的打我的嘴巴,逼我说:“不炼功了。”3月份的时候,狱警强迫我和另外一些大法弟子撅着,弯着腰,腿要蹬直,逼我们签字。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规定,我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并且要求他们对我身体及心理的伤害给予赔偿。这些犯罪人员有大连教养院的庸队长、高大队长、孙队长、隋队长、王军(小)、王军(大)。

还有,在我被劫持在马三家教养院期间,我给被劫持在大连教养院的丈夫写了很多信,没有得到任何回音。后来我丈夫说没有收到我的前几封信(有7、8封),原来是他的队长没有转交给他,他的队长侵犯了我的通信自由,所以我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宪法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刑法: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事情发生后这么长时间才告诉你们,是因为当时我就向院领导及司法局的领导反映这些,没有得到解决。后来,我被劫持到马三家教养院,曾给大连人大法制委信访办以及有关的司法部门写信,但是都没有回音。根据宪法第41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规定,他们的做法也是不对的,最起码得告诉我什么原因不解决吧!在无奈的情况下,我向贵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你们不能解决,我将向上一级法院继续上诉。我还要求一件事, 由于我和丈夫都被非法关押在教养院,孩子只有4岁,婆母得了重病,小姑子没有结婚就帮助我带孩子,家里很困难,为此请求诉讼费缓交。根据民法107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规定,我符合确有困难的条件。

等待你的消息。

王海英
2002年7月7日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8/22/25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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