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 2003年10月02日 星期四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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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迫害真相

  • 大法弟子金丽凤被葫芦岛市看守所迫害致死(图)

  • 打火机烧脚心,电烙铁烙脚──九台劳教所暴行

  • 四川省资中楠木寺劳教所折磨大法弟子的凶残手段

  • 石家庄劳教所对大法弟子暴力洗脑的事实

  • 黑龙江省富裕县大法弟子刘春兰、袁俊红、王秀荣被绑架

  • 齐齐哈尔市双合劳教所歹徒张志杰的犯罪记录

  • 桂林大法弟子黄腾辉、黎军、郑元虎被非法判重刑

  • 河北省曲周县南里岳乡恶警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实

  • 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恶警绑架大法弟子

  • 哈尔滨610歹徒又办洗脑班迫害大法弟子

  • 金钱驱使下的罪恶:哈尔滨南岗分局恶警被“奖”三万

  • 一位台商所见到的迫害

  • 为自己的晚年与子孙造福

  • 发生在黄河边上一个小镇的迫害

  • ■ 弟子切磋

  • 破除旧势力强加的所谓敏感日期

  • 关于吉林地区大法弟子集体发正念的建议

  • 如何对待被迫害学员所面临的经济困境的一点思考

  • 坚强不屈的大法弟子

  • 一位农村老大妈在逆境中坚持修炼的故事

  • 三言两语:正念对待大法网站上的消息

  • 关于发真相资料的小建议

  • ■ 海外综合

  • 加拿大卡加利学员模拟公审江活动吸引媒体和路人(图)

  • 法新社:法轮功要求法庭重新考虑对江泽民的民事诉讼

  • 《媒介》:在梅地亚集会支持被中国监禁的美国人

  • 美联社:香港法轮功学员要求中国释放三名当地学员

  • 南佛罗里达大学校报:中国必须释放法轮功修炼者

  • 营救李祥春汽车之旅在乔治亚州(图)

  • 法广:全球审判江大联盟在美国华盛顿成立

  • 在加州亚太裔选举教育论坛上讲真相(图)

  • “法轮功加油!”──新加坡旅游点小故事

  • 费城学员参加公共电视台WYBE“家庭快乐日”活动(图)

  • 旧地重游

  • ■ 大陆综合

  • 安徽省合肥市铁四局两恶警死于肝癌

  • 2003年10月2日大陆综合消息

  • 54人发表声明──声明强化洗脑作废

  • 大法弟子吴学兰因被贵州地方法院非法判刑15年而上诉

  • 诗歌:普度;水调歌头 下界得法等

  • 佛教居士见证大法的神奇

  • 明慧新闻简报(2003年10月1日)

  • ■ 资料汇编

  • 参考资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如何解决手摇/电动油印机溢墨问题



  • ■ 迫害真相


    大法弟子金丽凤被葫芦岛市看守所迫害致死(图)

    【明慧网二零零三年十月二日】金丽凤,女,39岁,渤海船舶工业学校英语教师,1997年修炼大法后,身心受益,下肢瘫痪的症状痊愈。她重德修心,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迫害发生后,金丽凤因坚持真理、讲真相,多次被非法拘留。2001年8月14日,金丽凤被从工作岗位绑架,非法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在绝食抗议迫害期间,被恶警野蛮灌食。2002年春节前夕,金丽凤被迫害致死。(明慧网曾报道)

    金丽凤出生于1962年10月2日,是葫芦岛市寺儿卜乡新地号村人,是本科毕业的日、英文高材生,人见人夸的才女。她以前曾任杨家杖子镇高三英语教师,在该校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后到渤海船舶工业学校任英语教师。她有一股子爱岗敬业的精神,她丈夫是渤海船舶工业学校的教导主任,事业有成,家庭美满。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在金丽凤36岁生她儿子通通那年,不幸的事降临到她的头上,产后致使她腰椎骨出现两拇指那么宽的缝,致使下肢瘫痪,到沈阳、北京等处医治无效。亲朋好友都来安慰她,她绝望地说:“我就在床上等死了。”

    瘫痪一年半的金丽凤,1999年3月迎来了生命中新的起点。学校的老师向她介绍了法轮功。就这样她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由婆婆推着车,带着孩子,由两个人架着,歇了四次才到了炼功点。第二天歇了两次到炼功点。第三天奇迹出现了,她竟和正常人一样自己走到了炼功点,就这样,她开始学了这部高德大法《转法轮》,开始走上了修炼的路。她逢人便讲,是法轮大法给了她第二次生命。由于修炼,她的思想有了巨大的变化,和以前判若两人,在学校里没人干的脏活儿累活儿她包下了,扫厕所、倒垃圾成了她每天为大家必尽的义务。

    1999年7月20日起,江氏集团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大法进行了造谣污蔑,并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了残酷的迫害。金丽凤女士只因说了一句公道话,“法轮大法好!”,就被当地不法人员多次非法拘留。

    2001年8月14日,金丽凤正在上班,再次被恶警带走,非法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警察们说上边有规定,如果不放弃修炼,丈夫和家人也将被株连。丈夫怕受株连,在压力下和她离婚了。恶警们还威胁她,如果再坚持炼,就是无限期关押。恶警们还在肉体上迫害她。金丽凤面对无止境的迫害,在2001年腊月二十四日绝食表示抗议。在六天的绝食过程中,狱警并没有停止摧残她,反而更加不择手段进行粗暴灌食。

    在2002年的大年初一,本应是合家团圆同庆春节的日子,噩耗传来,金丽凤一个人见人夸的才女,只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坚信真、善、忍信仰,被迫害的夫离子散,就这样永远的离开了人世。

    在狱期间,金丽凤的嫂子质问所长:“你们为什么人不行了才给我们信儿?”所长撒谎道:“我们不知道家庭住址。”金丽凤的嫂子又问到:“人不行了给信儿不知道住处,那你们下逮捕证抓人时怎么知道在哪呢?”当时他们哑口无言。她嫂子又问道:“那你们的职责是啥?”他们回答到:“我们就像似仓库的保管员一样,起保管作用。”她嫂子又问到:“你们起保管作用的,就算我妹子不是人,是物品放在你们这儿了,发霉变质了,你们为什么不给我信儿,如果早给我信儿,我们好有个挽救的措施。”恶警们无言以对。

    金丽凤的嫂子和哥哥刚一见到金丽凤的遗体时,都不敢相认:“这是咱小凤吗?”遗体面目全非,和以前判若两人。原先金丽凤一口整齐的牙齿,变得乌黑。她嫂子说到:“咱小凤脖子上有颗痣。”一看,说“是咱小凤。”当时忍不住放声痛哭,里边的管理人员上前禁止。她嫂子说:“人在这给弄死了,我就在这哭。”他们没办法,把国家条例搬出来给她念。她嫂子义正词严地说:“你们不用给我念这个,你们就说人给弄死了,咋办吧?”给她念条例的张勇说,“不是给你念了吗?尸体拉回去由你们自行处理。”她嫂子说,“人死的不明不白!”坚决不答应恶警的无理要求。恶警们妥协了,于是按照家属提出的条件给安葬了。

    附:金丽凤的《荣誉证书》、《非法拘捕通知书》、《离婚证》及本人的《身份证》。

    相关单位电话:

    渤海船舶学校 (0429)2088701
    葫芦岛市看守所电话:0429-3960813(值班室)、3960806(政委室)
    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0429)312091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0429)3112951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0429)3123400
    葫芦岛市人事局:(0429)3110554
    葫芦岛市广播电视局:(0429)3114574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0429)3127438
    葫芦岛市公安局:(0429)2170200
    葫芦岛市文化新闻出版局:(0429)3118134
    葫芦岛市外事办公室:(0429)3114105
    葫芦岛市司法局:(0429)3114863
    葫芦岛市民政局:(0429)3113884
    葫芦岛市安全局:(0429)3113154
    葫芦岛市接待办公室:(0429)3118133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0/41137.html>


    打火机烧脚心,电烙铁烙脚──九台劳教所暴行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吉林省九台劳教所一大队恶警为达到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目的,使用木棒、电棍、皮带、塑料管等刑具,甚至用打火机烧脚心,用电烙铁烙脚心的酷刑折磨大法弟子,并对一大队全体大法弟子实行强制“转化”。

    2002年3月22日中午,大法弟子金春来被一大队恶警殴打。在金春来被打的时候,一舍十多名大法弟子冲出门口制止恶警行凶。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是一大队的全部恶警,包括:教导员孟凡荣、史春风、高春波、干事卢延辉等。大法弟子董风山找恶警正面讲清真相时,被恶警卢延辉在办公室用电棍电击。后董风山被“教育队”进行“严管”。

    为制止迫害,22日晚间7点左右,大法弟子王大明、董光文、林庆生等七名大法弟子开始绝食。恶警用电棍电、全身灌水、身上盖上塑料布、用皮带抽。两名恶警轮流抽、由四个犯人摁住手脚,恶警踩大法弟子的头。大法弟子全身被打成重伤,脸被打变形。迫害地点是一大队恶警办公室、水房。大法弟子李柏成、史国军曾8次遭到恶警的殴打和摧残。

    2001年正月初六,大法弟子殷相辉、张禄被恶警和犯人殴打,其中包括参与迫害的暴徒郑禅(现已被枪决)、李微等犯人。

    大法弟子王立国被恶警和犯人用塑料管钻,两侧肋骨都露出来,造成严重伤残,一个多月未好。一位姓于的大法弟子被恶警迫害,用打火机烧脚心,用电烙铁烙脚心。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5/41304.html>


    四川省资中楠木寺劳教所折磨大法弟子的凶残手段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看了9月26日明慧网上的文章《四川省资中楠木寺劳教所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作为一个亲身经历者,我知道暴徒们的手段远不止这些。

    为了达到目的,劳教所队长亲自从杂案(吸毒、卖淫)中队挑选个子高大、肥胖、凶狠的犯人到劫持法轮功学员的中队,把它们供养起来(给它们提供一切方便),专门整治大法学员。有几个良心未泯的犯人,来了后队长观察几天,不合队长口味被退回去。

    队长把大法学员分批一个人关一间小屋。在洗脑的时候,杂案犯人就把大法学员带到禁闭室、音乐室、储藏室等地方进行罚站、罚蹲,一站一蹲就是一天。站、坐全部是所谓的军姿,手、脚并拢,稍动一下,便拳打脚踢,所以随时都能听到惨叫声,坝子(在劳教所中队的院子里)上的人都听到了,队长也装着没听到,不管不问,实际上是队长指使它们,任凭它们折磨大法学员。

    要是有大法学员打坐,它们就把她的腿、臂紧紧地捆绑起来,任凭她痛得整天整夜地惨叫也不放过,大小便全拉在裤子上。有一次一个大法学员悄悄地和旁边的学员说了一句话,被它们拖到墙角暴打一顿,被打得脸青鼻肿。这班犯人为了能享受劳教所优惠的待遇,为了减期,几乎手段用尽,随时给学员一拳、一脚,掐、揪,这些都是家常便饭。有的学员牙齿被打掉了,有的腿被打残了,还有的被打得留下头痛症等。

    它们每天只让学员睡觉2-4小时。因睡觉少发困,罚站、罚蹲时它们不让眨眼,也不让抬头看别处。实在困得不行了,它们就用万金油、风油精擦学员的眼睛,扯眼皮、掐肉、怒骂、挖苦,天天如此。就是有学员生病了,它们也不放过,强行输液后,照样面壁罚站、熬夜。

    它们还采用饿肚子、不让解手的手段折磨大法学员。它们给学员分饭,一顿最多三钱,一天不超过二两。一般早上三个学员分一个小馒头,半勺稀饭,中午是12粒米饭,加上一大碗清汤,晚上和中午一样,每天还强行灌5-7杯水(一杯水有一斤半至两斤),却不许解手,连五、六十岁的老人也不放过。大小便憋不住拉在裤子上或流到地上,它们马上脱下学员的上衣来擦,口中还大骂不止,随后把上衣扔到垃圾里。就是在最冷的春节期间,寒风刺骨,每个学员被折磨得只剩一件薄毛衣的情况下,它们把学员按在地上,拉着转圈擦尿,然后在中队的坝子上静站、静坐。如果账上有钱的话,它们还要罚钱,一次20元。有的队长还残暴到把学员吊捆在树上,用东西塞肛门,不让排泄。有一次一个学员在掏粪时实在憋不住了,就在粪沟边解了小便,被它们当即脱光衣服,在坝上站立长达几个小时。此事被曝光后,队长狡辩不是它们让干的。其实那些犯人全听队长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手势,就心领神会,队长根本不用亲自动手。

    有一个大法学员,不知在当地被怎么折磨得不理智了(疯了的状态),到了劳教所,队长用电棍电、打她,饿饭等,病态进一步加重,生活不能自理,吃喝拉撒都不正常。队长就专门安排坚定的学员和她晚上手铐在一起睡一张床,白天照顾她的生活,以此来折磨坚定的学员。这样过了几个月,队里实在不想管她,给她办了保外就医回原地。后来该学员稍微有点理智,又被非法强行送回中队继续迫害。

    为了不过多地牵涉同修,不想在文中详细地谈具体的情况和同修的名字。写出此文,目的是让人了解人间地狱的黑暗,同时希望同修们正念抵制邪恶,共同精进。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8/41386.html>


    石家庄劳教所对大法弟子暴力洗脑的事实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石家庄劳教所四大队恶警助纣为虐,他们假装伪善,利用叛徒、犹大、普教犯人等对大法弟子进行残酷迫害。她们利用多人对付一名大法弟子的办法,不让睡觉,进行恶毒人身攻击。他们在地上画圈,逼迫大法学员站到圈里。用油笔在大法学员脸上画,用纸条写师父的名字往脸上贴。还逼迫大法学员说污蔑师父的话,不说就打耳光,拧肉,揪耳朵。还硬逼大法学员看污蔑诽谤大法的录像。那些叛徒们还自己乱编一些前后矛盾的谎言欺骗大法学员。有的大法学员支持不住一闭眼,恶徒就往头上打,还说什么,都是为你好,是爱心、善良,是给你们精神最大的财富。真是邪恶。有很多坚定的大法弟子因知道大法好,不愿说违心的话,就被长期折磨。

    四大队现在还非法关押着60多位法轮功学员,分成三个班。每班都有两个犯人(吸毒、卖淫、诈骗等类犯人)管理。这些犯人充当打手,平时监督大法学员的一举一动,随时向恶警汇报。

    这里的恶警叫嚷,什么也不怕,不怕神惩罚,也不怕下地狱。可他们个个疾病缠身。李大队长一身的重病。恶警晓霞队长经常犯神经性头痛。刘指导员心脏病,另一个刘队长骨髓炎,腿疼。有一次电扇从上面掉了下来,正好砸在头上,砸了很大的一个口子,差点要了命。就是这样他们还不悟,仍在助纣为虐。

    这里主动变节后协助邪恶之徒迫害大法弟子的犹大也在遭报。何××写完揭批大法的材料,第二天脸肿的老高,输液花了几百元还不见好。田××骚扰大法弟子,得了腰间盘突出,疼的手脚不能动,象个植物人。刘××一次念揭批材料,突然肚子就疼起来,疼得脸都变色了。白桂莲经常说诽谤大法的话,监视大法弟子,打小报告。7月20日左右突然心脏病发作,休克过去。叫救护车抢救,现在生死不知。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谁也逃不过的。一切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的,终将得到应有的报应。


    黑龙江省富裕县大法弟子刘春兰、袁俊红、王秀荣被绑架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9月16日,黑龙江省富裕县大法弟子刘春兰、袁俊红在发真象传单时被恶人举报,遭恶警绑架。随后大法弟子王秀荣在打工工作地点被抓至铁东派出所,不让穿鞋关进铁笼。三名大法弟子家均被抄,现在三人已被非法拘留,具体被迫害情况待查。

    请有条件的同修打电话帮助营救。有关恶人电话:
    县政法委副书记(主抓610)王长山:电话:0452-3122475
    宅电:0452-3124227
    铁东派出所所长袁俊伟:0452-3127111
    公安局局长刘文富:0452-3128224

    (通过以上电话可调查四年来富裕县非法拘留、劳教、判刑、办洗脑班的人数、次数)

    今年7.20前,富裕县恶徒对大法弟子进行了一定范围的非法搜查。铁西派出所对每个它们认为在册的大法弟子家都翻了一遍,在一大法弟子家翻出传单,将其抓至派出所非法审讯,一无所获,无奈将其放回。铁东派出所抓捕二名大法弟子非法拘留,现已放出。富裕县的恶人听不进大法弟子几年来的讲真象劝善,对大法弟子张贴真象、挂横幅、邮寄材料既怕又恨,又无可奈何。它们利用下岗退休人员为生活而谋生的心理,以为其交养老保险、开工资、发制服为诱饵,组织了所谓60多人的治安队,分片包干,跟踪、抓捕做真象的大法弟子,撕揭大法弟子张贴、发放的真象材料,使他们在无知中充当了江氏犯罪集团的帮凶。


    齐齐哈尔市双合劳教所歹徒张志杰的犯罪记录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恶警张志杰是齐齐哈尔市双合劳教所一大队队长,2001年5月1日,他因迫害大法弟子有“功”,参加了在北市召开的公安部司法部劳模大会(代表齐市双合劳教所)。奖励她手机一部,一万元钱,并提升为一大队大队长,并为双合劳教所副所长职务。

    自1999年开始迫害法轮功以来,张志杰在双合劳教所一大队任队长,一大队在双合劳教所中生产任务最累,而干的活全都是有毒的农药,这些农药,用多道工序打包发运到南方各地。这个苦役劳动量大,而且对人体有很大的毒副作用,干这种活的人员会流鼻涕,流眼泪,脸、身上的皮肤浮肿,有的大法学员严重到呼吸困难,上不来气。有时任务紧,从早上7点出工一直干到晚10点钟,一天干14、15个小时,没有任何的人权,可是药厂的干警却每个月得到400/500元的奖金。张志杰得的就更多,她对法轮功学员不出工的按抗工处理,上刑,坐铁椅子,一坐就是一星期,强迫法轮功学员出工干活,对抵制她们的法轮功学员,关进小号,有时动用电棍,坐铁椅子。有的学员被她逼疯了。有的大法学员被用脏东西塞住嘴再用胶带封住,不让讲话,进小号,上地环,坐不下,姿势很难受。对于这些惩罚张志杰有“特权”,想做就做,不用与谁说明。

    恶警张志杰对于坚定的大法学员,软硬兼施,用尽欺骗手段。有个拜泉学员王洪艳,修大法很坚定,张志杰利用犹大给王洪艳的爱人写信,说王洪艳不转化就让她爱人跟她离婚,并把法院的工作人员带到劳教所威逼,并带着离婚书。转化了就不离婚,不转化就离婚,结果王洪艳婆母、娘家妈都来到劳教所说不让离婚,后来王洪艳要她爱人接到的那封信,张志杰怕暴露邪恶的本质,先把那封信要走了。

    恶警挑拨大法学员和家属的关系,对于不决裂的学员,他们狱警跟家属说:××表现以前挺好,现在很顽固,得加期,到期也不能回去。不明真相的家属写信表现出对大法的不满情绪。其实都是恶警们在背后搞鬼,来毒害法轮功学员的家属。


    桂林大法弟子黄腾辉、黎军、郑元虎被非法判重刑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2001年10月1日黄腾辉、黎军、郑元虎三位桂林大法弟子因做真象资料工作被抓到桂林第二看守所,2003年1月31日三人分别被非法判刑10年、9年、8年。黄腾辉、黎军绝食抗议,被恶警强行灌食,黄腾辉被灌得满脸是血;黎军被打掉牙齿灌,食管被插坏;郑元虎被迫害的一只眼睛几乎失明,全身浮肿一个多月。

    三人在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情况下,被强行送入广西第三监狱(桂林监狱)。狱里的恶警不许任何人与大法弟子交谈。为了逼迫这里的大法学员放弃信仰,恶警逐个把大法学员带到隔离室,在地上画一个圈,让他们在圈内,用5、6个犯人轮班不许大法学员睡觉,如不听从会被毒打,被捆。黄腾辉、黎军因抵制恶警,被关禁闭并不许家人接见。2003年7月29日黄腾辉在被关禁闭期间,被4、5个犯人殴打,全身多处受伤,腰部受损,不能自然转动。邪恶对他们的迫害还在继续。

    附:恶人电话
    桂林610办公室:0773-2809011
    桂林监狱狱政管理科:0773-5865348 李斌
    教育政造科:0773-5865182 蒋廷辉 蒋敏
    九监区:0773-5865290 黄宋广(教导员) 黎瑞坤(监区长)
    廖永坤(副教导员)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1/41181.html>


    河北省曲周县南里岳乡恶警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实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在2003年5月13号晚,师父传法11周年之际,我们几个同修在一位学员家中学法交流。到9点多钟时,有几个恶警偷偷地进到院内,(我们没有注意到)发现我们在学法,就到院外用手机叫来了两部车,十几个恶警,妄图把学员全部抓走。我们发完10点正念在师父的安排下安全离开。里岳乡派出所的恶警赶到后,就在交流的学员家中翻了个底朝天。把录音机、部分光盘、真相资料搜走。因大部分学员已走脱,只有大法弟子袁文朝被抓到派出所。该弟子于夜里4点正念走脱。恶警发现人走了,气急败坏地到处找人,经常后半夜突然闯入家中要人。致使此弟子无法在家呆,被迫流离失所至今。

    河北曲周县南里岳乡马店村大法弟子晏朋香,因坚修大法被邪恶之徒多次迫害。恶警经常半夜三更跳墙到家里抓人,还派人监控监听,利用各种阴险手段和花招调查迫害,并到晏朋香的娘家和各个亲戚家骚扰。晏朋香为了不配合邪恶,被迫流离失所。在外流离两个多月后,有一天回家拿东西,正碰上一伙恶警从她家出来,几个人将她拖上车,强行绑架,现晏朋香已被非法判劳教,绑架到石家庄劳教所。


    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恶警绑架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9月26日据来自吉林松原大陆大法弟子晓晨提供的消息:扶余县公安局刑警队和三岔河镇郊派出所警察于9月24日清晨,闯入当地大法弟子的家,绑架大法弟子。目前,大法弟子罗春玲仍然被非法关押在三岔河看守所里。

    2003年9月24日星期三,清晨五点多钟,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公安局刑警队和三岔河镇郊派出所四名身穿便衣的警察,雇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来到了距县城四公里的三岔河镇二十四号村。他们跃墙进入村民高淑兰(大法弟子)家,被其子和丈夫发现后阻拦他们,恶警硬闯到屋里想绑架大法弟子高淑兰。高淑兰当时在后厨做饭,听到丈夫的喊声,从后门正念走脱。恶警的企图没有得逞。

    恶警气急败坏地绑架了高淑兰的未修炼的儿子(后被放回),之后恶警还不死心,又闯到大法弟子罗春玲家,把正在做饭的罗春玲绑架到派出所,后送到看守所非法关押。现在罗春玲仍然被非法关押在三岔河看守所里。罗春玲的丈夫也是大法弟子,被非法劳教二年刚被放回不久,现妻子又被非法绑架,一个美满的家庭就这样被中国江氏政治流氓集团给拆散了。

    在此正告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公安局610办公室的歹徒们,立即停止非法绑架的暴行,不要助纣为虐。

    请见此消息的大法弟子和善良的人们共同制止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公安局610办公室的迫害。

    扶余县公安局电话:0438——5865408
    看守所电话:0438——5855567


    哈尔滨610歹徒又办洗脑班迫害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哈尔滨610歹徒在双城党校开办为期40天的洗脑班迫害大法弟子,八月中旬开始,至九月下旬结束。被非法关押到洗脑班的大法弟子有十几人;每名大法弟子均由本单位派两人包夹;此三人同居一室,形影不离,可谓同吃同住……;大法弟子洗漱均在其居室内;大法弟子相互之间不得言谈;每人需上缴费用1500元(包括包夹)。

    不法之徒和犹大采用造谣诽谤师尊与大法,诬蔑讲清真相、救渡众生的大法弟子的正义之举为“违法”、或将犹大自欺欺人的谎言从早至晚不停地灌输给大法弟子,妄图将之洗脑。但,绝大部分大法弟子都能站在法上,用法理坚决抵制洗脑迫害,同时向他们讲清大法受迫害的真相,最大限度地挽救可救之人。

    有多名大法弟子绝食抗议,已有出现生命危险者。请大法弟子齐发正念,使被非法无理关押的大法弟子早日脱离洗脑班、看守所、劳教所、监狱,使“610计划”(迫害大法弟子的计划)彻底破产。


    金钱驱使下的罪恶:哈尔滨南岗分局恶警被“奖”三万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据2003年8月26日来自哈尔滨的消息,前一段时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分局政保科大队长王某因抓捕到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少校警官、大法弟子张传铎,被江集团“奖赏”三万元。

    四年来,江氏政治流氓集团为了打压法轮功,不遗余力地用金钱收买中国大陆那些流氓恶警为它卖命。用来收买的资金包括劳教所所长每年数万元的奖金、管教们的奖金、加班费、补助费,还不包括各地恶警以抓捕大法弟子为名对家属所罚的金额。这样的事情数不胜数,恶警们从不放过这样的发财机会。

    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法弟子张传铎(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现役军人,少校)从1999年年底,因坚持修炼大法被单位开除以后,一直流离失所,被江氏犯罪流氓集团定为“公安部内部通缉”。三年来,不法警察用悬赏“三万元”为诱饵抓捕大法弟子,支使得那些恶警跟没头的苍蝇一样,这撞一头,那撞一头,张传铎所有的亲朋好友家里都找遍了。张传铎所在派出所(哈市南岗区清滨派出所)的管片民警张万双,多次骚扰该大法弟子的三弟,有时去家里,有时打电话,并且欺骗其弟说:“让你大哥投案自首吧!顶多判个两、三年。就回来了,何必东躲西藏呢。”

    2003年5月19日该弟子和另两名女大法弟子不幸被恶人举报,三万元落到了南岗分局政保科大队长王某手里。

    最近,哈市南岗区七政派出所招了一批无业游民、地痞无赖穿上统一服装,每月给300元左右,让他们在居民楼左右天天巡视,表面上是为了配合它们搞好治安,其实背后一定是邪恶生命支使它们在干破坏大法的勾当,望各地区大法弟子注意。


    一位台商所见到的迫害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昨天碰到一位经常到大陆做生意的台商,说话之间提到了法轮功,他说他知道在台湾有不少人炼,而且他哥哥就在炼。谈到大陆独裁者对法轮功的迫害时,他说他亲眼见过。

    有一次他到北京办事,和朋友一起到天安门广场散步,就看到几个法轮功学员打出了横幅,结果马上警察就冲上去,棍子就劈头盖脸地打过去,马上法轮功学员就头破血流,几个人被抓走了。

    然后,另外一个地方,几个妇女打算坐下,屁股还没挨地,警察就冲过来,粗暴地把她们就在地上拖着抓走了。这时,大赦国际的几个外国人在那里拿着照相机想照两张相,结果警察一把就把相机夺下来,不管对方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

    这位台商气愤地说,如果说打横幅能找出点毛病的话,那几个往地上坐的妇女犯了哪里的法?


    为自己的晚年与子孙造福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朋友,您还记得文化大革命吗?那些被当权者唆使、利用和被国家宣传机构的宣传所蒙蔽的造反派们可谓是英雄一时。可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他们对人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有谁逃脱得了,不都受到法律的严惩了吗?他们为之丧尽天良效力的那些当权者也没有保他们的命啊。那些曾为造反派擂鼓助威,盲从跟随,人云亦云,还觉得很有头脑的可怜的人们此时才会明白:噢,原来是这样!可是已经晚了,只有面对历史的审判、良心的谴责、世人的唾弃。

    当邓小平被打倒时,人们又热血沸腾了。有的站在高高的讲台上大声疾呼;有的茶余饭后随媒体高谈阔论,把历史的教训远远地抛在了脑后,结果再一次做了运动中的牺牲品。

    1999年7月20日,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在中国大陆,历史再一次重演了。以江××为首的政治流氓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使全国近一亿人受益的法轮功及善良的大法弟子进行恶毒的栽赃和陷害,开始了对整个世界的道德良知都带来巨大摧毁作用的残酷迫害。

    朋友,如果您真是一个讲公平良心的人、希望别人善待您的人,请您不妨做一次扪心自问:我对政府的批判宣传做过考证吗?我接触过认真修炼的法轮功弟子吗?我读过李洪志先生的原著吗?官方电视上宣传的那些事是真的吗?是怎么出台的?真是法轮功教的吗?还是当权者层层贪污腐败、搞黑帮乱党带来的社会现象?(倘若您会电脑,请留心送到您身边的大法真相材料,那里会告诉您如何在电脑中阅读大法著作)。如果以上几个问题,您都能理智去思考,您应该不难恍然大悟:江××对法轮功的宣传一切都是编造的,引用李先生的话时,都是断章取义的。江泽民为了煽动群众对法轮功的憎恨,不遗余力地颠倒黑白、编造谎言,导演漏洞百出的“自焚事件”等。但是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的。在中国,江泽民滥用权力、绑架国家机器,四年来对法轮功实施的是充满诬陷和酷刑折磨的法西斯暴政。

    亲爱的朋友,您能想象出法轮功弟子在这四年来遭受到怎样的迫害和折磨吗?哈尔滨市万家劳教所就是对善良的法轮功弟子进行高压迫害的黑窝之一。每一个从这里出去的大法弟子都可以讲出一个个血泪斑斑的事实。从99年7月20日以来,被抓进万家的大法弟子如果不放弃使自己身心受益的法轮功修炼,轻则不分老少都要上蹲刑(那里60岁以上的老人不计其数,这一事实已违反我国刑法),被迫双手背后纹丝不动的蹲着,每次长达16小时,多则19小时之久,如有丝毫动摇,就会被他们利用的刑事犯拳打脚踢和不堪入耳的辱骂,轻则面部红肿,被拽掉几缕头发;重则被打的遍体是伤。这种蹲刑一般男犯人最多也只能挺上一两天,可大法弟子受这种刑多达十几天,有的脸都肿了,腿也失去知觉不能走路了。当被打法轮功学员要找管教时,管教却不知什么时候已躲得无影无踪了。这时刑事犯便很嚣张地说:找他没用,我们就是被管教调来干这个的,如果我们不这样,我们也得挨收拾,何况他们说干得好还给我们减刑呢!恶警们如此用心的原因是,一旦出事好推脱责任。他们曾迫害死过几名大法弟子。以江××的这种劳动教养会把人教到哪去呢?

    据管教透露,一个法轮功学员[如果同意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与追求而]写“三书”(即让大法弟子书面表态放弃修炼,并攻击法轮功),江泽民和610办公室就提供奖励劳教所三千元人民币(这钱从哪来的?不是江泽民自己口袋中的,而是被强行挪用的老百姓的钱)。为了钱,恶警们开始也假惺惺地露出伪善的面孔,说上几句可怜的话;有时还找来一些被他们“转化”的人来讲一些什么“光棍不吃眼前亏”、“胳膊拧不过大腿”等等之类的话;若仍不写,他们就原形毕露,给大法弟子换刑:坐铁椅,一坐就是数日,多则一个月之久;如若仍不写,他们就用电棍电击大法弟子头部、颈部、眼皮、舌尖或身体其它敏感的部位。恶警用的多是高压电棍,有的法轮功学员被击得面部红肿、头晕目眩。五常大法弟子关云华咽部被击长期红肿,颈部变粗,吃饭困难;有的颈部血点成片。面对这群“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大法弟子,以科长赵某、姚某和一个不知姓名的为首的几名恶警手段更加毒辣。他们把大法弟子单个调到一个屋或屋里只剩一人时,开始上刑。这种刑是双手背后用手铐铐住,把人悬挂起来。双城一名大法弟子被吊昏死过去几次;阿城一名大法弟子也曾被吊得昏死过去;有的手铐刺进到了骨头,鲜血直流。五常一名大法弟子右臂被吊得长期麻木,不能正常运动。

    此时受尽百般折磨的大法弟子倘若撒个谎,也许就能解脱痛苦,可是他们没有。因为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他们是严格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去修的。正因为这样,他们的身心才得到了净化,因此他们怎么能为自己的一时安逸去骗世人呢?可有谁会想到在21世纪的今天,以“真善忍”为标准努力做好人的人在中国却遭到如此触目惊心的迫害呀!

    丧失人性的恶警仍不甘心,又使出了更加灭绝人性的招数。他们把坚定的大法弟子长期关在只有一丝光线的阴凉潮湿无床的小号中,一关就是一两个月,不让吃饱,不能定时方便,严重时根本就不让方便,只能用塑料袋;有的女学员被投进男监遭到男管教和男刑事犯的无理调戏、辱骂、殴打,进行非人的折磨,有的甚至遭到了强暴……

    朋友,当您看到这些会做何感想?您不痛心吗?

    其实,这场迫害是我们民族的不幸,是我们中国人民的耻辱,回避和麻木只能助长邪恶。唯有共同制止它,大家才能堂堂正正地活着;让社会崇尚真善忍、让今天这种迫害永远不再重现,才真是为我们的晚年与后代造福。


    发生在黄河边上一个小镇的迫害

    文/汉心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黄河三角洲有个小镇,这里居住着三万多人,曾有很多人公开修炼法轮功,他们信仰真善忍,知道要修炼好首先必须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他们处处以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什么事情都先考虑别人,成为好人、更好的人。修炼人的道德回升,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好处,曾受到人民的普遍赞誉。

    但1999年7月20日,江氏利用手中的权力发动了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这个小镇的修炼者也同样遭受到了迫害。

    99年7月20日至8月上旬,该地恶徒对所有修炼者就地办洗脑班,要人人过关。

    从2000年1月起,又剥夺了32人的人身自由,关在铁棂门、铁棂窗的屋子里。对三个月不转化的办理劳教手续,送劳教队。在洗脑班里还要负责看管人员的伙食费每天50元,并以开除党籍、团籍,开除公职等相威胁。

    从2000年4月起,对所谓的顽固分子送东营、王村、济南等地关押,被强制洗脑的有44人。

    先后被关押的有82人,其中被关押过2次以上和多次进洗脑班的有39人,被判刑和劳教的11人,现在还有3人被关押。

    先后被罚款者29人,罚金达39万余元。

    有32人被抄家,没收电脑一台,复印机一台,放像机一台。

    以上事实都在证明着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之上,利用造谣、陷害等手段,肆意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不准人民信仰真善忍,违背天理,侵犯人权。这个小镇上被迫害的大法弟子愿意集体起诉江泽民。


    ■ 弟子切磋


    破除旧势力强加的所谓敏感日期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又到了10.1,还有的弟子之间相互告诫,邪恶现在如何如何跟踪,重点监控,有的弟子就开始说要小心,这个时间段要以安全为重,少做事,少联系。接着外面的警车,监控车到处呼啸而过。

    在这里谈论一下个人对这件事情的理解,《法轮佛法 大圆满法》中“功法特点 ”一节中谈到“(七)炼功不讲地点、时间、方位,也不讲收功

    法轮是宇宙的缩影。宇宙在旋转,各个星系在旋转,地球也在自转,没有东西南北之分。法轮大法修炼者是按照宇宙特性在炼,按照宇宙演化原理在炼,所以,无论对着哪个方位上都是对着全方位在炼。由于法轮时时都在旋转,也没有时间概念,什么时间炼功都可以。因为法轮旋转不停,修炼者也无法收停他,所以没有收功的概念”。

    “不讲方位,也不讲收功。因为法轮常转不止,也不能收停。”(《转法轮》)个人所悟,无论什么时间都要按照师尊安排的这条路在走,按照宇宙演化原理在修炼,我们是在法中生成的生命,真正的做的就是三件事情。而旧势力强加给我们的这一切,包括所谓的敏感日和我们正法修炼无任何关系,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时间的概念,在任何环境下,不为旧势力制造、安排的一切所动心,所干扰。“放下任何心,什么都不想,就做大法弟子应该做的那一切,一切就在其中了。”(《在华盛顿DC国际法会上讲法》)只有我们大法弟子去纠正这一切不正的,救度众生,怎么能被旧势力安排的这一切所限制住?面对邪恶,你弱它强,你强它弱。

    在《转法轮》“修炼要专一 ”一节中谈到“当然你要不想修炼的话,我们也不管你了,法是讲给真正修炼的人听的,所以一定要专一,连其它功法的意念都不能够掺杂进去的。我这里不讲意念活动,我们法轮大法没有任何意念活动,所以大家也不要往里边加什么意念的东西。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基本没有意念活动,佛家讲空,道家讲无。”

    过去一直以为这是在谈人的表面的理,不要杂修,要不二法门,现在悟到目前,正法修炼中有两种安排,两条道路,一个是按照师尊安排的道路在走,这是一条金光大道,走好这条路唯一的办法就是做好师尊要求的三件事情,学法,发正念,讲真象,大道至简至易。不用任何旧势力强加给我们的想法去衡量这一切,“所以有些炼过其他气功的人他老放不下什么呼吸呀、意念呀等等。我教给他大学的东西,他老是问我小学生的事,怎么引导啊,怎么意念活动啊,他已经习惯于这样了,他认为气功就是这样,其实不是这样的。”(《转法轮》)

    另一条是旧势力安排的,“甚至于每个大法弟子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你甚至于思考的一个问题都不是简单的。将来你们看,都是安排得相当细密,不是我安排的,是这些旧的势力安排的。”(《在美国佛罗里达法会上的讲法》)“这个旧的势力在历史上安排了很多很多的事情,做了极其周密、细致的安排。它们为了它们安排的事情不出问题,在上一个地球时它们已经演习过一遍了。”(《在2002年美国费城法会上讲法》)

    个人体悟要真正破除旧势力安排的一切,思想中要不承认,掺杂旧势力的一思一念,多学法,用法来衡量一切,“法能破一切执著,法能破一切邪恶,法能破除一切谎言,法能坚定正念。”(《排除干扰》)

    劳教、判刑、610、种种折磨手段,一条恶毒破坏性检验之路。

    目前这些所谓的敏感日期,一方面是旧势力强加的,另一方面正好是我们自己想法符合了邪恶势力的黑手促成的,看到邪恶在动我们也跟着心动,结果就开始了跟踪,盯梢,绑架,抓人……。“我过去讲过,我说实际上常人社会发生的一切,在今天,都是大法弟子的心促成的。虽然有旧势力的存在,可是你们没有那个心,它就没有招。你正念很足,旧势力是没有办法的。”(《在2002年美国费城法会上讲法》)

    坦坦荡荡面对邪恶,清除,抑制它们,我们就是为正法,为救度众生而来。

    以上是个人所悟,不足之处请慈悲指正。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9/41430.html>


    关于吉林地区大法弟子集体发正念的建议

    文/吉林市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近日吉林市的犯罪组织610办公室等面对大法弟子利用各种方式全力向世人讲清真象,并开始正面抵制邪恶迫害这一正义举动惊恐万分,邪恶之徒密谋后采取了表面形式上看似平静,但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方式更加隐蔽,手段更加阴损的招数。表面上各派出所对有些流离失所的大法弟子家属宣称派出所不再管法轮功的事,权力已下放到各街道、居民委,但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一种更直接地“挑动群众斗群众”的文革式整人招数。

    因为街道、居委会人员对常住社区人口,外来人口更加熟知,每个小区都有居民组长,每个单元都有楼长,一旦摸清是外来暂住人口,派出所的片警就以查户口、警民共建文明小区等借口进行摸底。

    派出所恶警和居委会一旦摸清大法弟子的基本情况和行踪后,派出所、610办公室、国保支队的邪恶之徒便采取蹲坑守候,夜晚以街道、居委会人员收卫生费,有事求助等各种骗术骗开房门,然后紧跟着邪恶之徒蜂拥而至对大法弟子非法抄家,秘密抓捕绑架。这几天我市有2名大法弟子就是这样被非法绑架的。另据可靠消息,吉林地区610的邪恶之徒还预谋准备从现在开始到10月20日对流离失所的大法弟子进行全面秘密拉网式的非法搜捕。

    随着正法速度的迅猛推进,随着破坏大法的邪恶因素在另外空间被大量清除和销毁,旧势力的黑手采取了各种更见不得人的手段行恶。在邪恶最后疯狂反扑的时刻,我们大法弟子面对目前的形势一定要理智、清醒。做好师父要求我们做的三件事,同时及时给街道、居委会的被谎言蒙蔽,至今仍为邪恶卖命的有关人员理智地用各种方式给他(她)讲清真象,告诉善恶必有报的因果关系。并且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一点不能配合邪恶,遇事向内找,在正法修炼中纯净自己,不给邪恶以任何可乘之机,并对邪恶之徒的犯罪事实及时给予曝光。

    为了更好地推进本地区讲清真象,救度众生工作的进度,整体上跟上师父的正法进程。在此特建议本地区大法弟子在发好全球四个时间正念外,在每晚七、八、九点钟集中发正念清除吉林地区一切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另外空间的一切邪恶因素,有条件的同修可每个整点都发正念,同时也请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大法弟子帮助发正念除恶,帮助和加持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的大法弟子销毁一切邪恶因素,破除邪恶的旧势力安排,早日正念闯出,汇入正法洪流,同时思想中对那些无可救要的邪恶之徒和宇宙垃圾坚决清除。挽救那些至今还被蒙蔽的众生,使本地区大法弟子内外配合,真正形成一个坚不可摧、圆容不破的整体。


    如何对待被迫害学员所面临的经济困境的一点思考

    文/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最近,我们这里有一些学员从劳教所被释放回家了,这些学员由于长期关押,有的被单位开除,有的生意被强行侵占,有的被迫离婚,还有的夫妻双方都被关押,大部分出来后都没有经济来源,连生活都很困难。估计全国各地这样的情况还不少。

    针对这些情况,有学员建议他们去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有学员觉得不好意思;有的觉得大法弟子怎能申请救济,好象成了被政府养活,以后就不能理直气壮了;有的害怕政府再次借机为难他们,强迫他们写保证等。有些在外面的学员觉得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些经济帮助,而有的学员却认为这是这些学员自己的难,得这些学员自己过。对于以上情况,我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首先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自己认识上和心态上的归正。由于邪恶长期的洗脑迫害,加上××党一贯的变异宣传,也使我们一些学员自身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观念,甚至对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都没有正确认识。必须认识到我们不是因为做了坏事而受到了惩罚,我们是因为坚持真理、坚持信仰、揭露邪恶、讲清真象而遭到了非法迫害,所以,我们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我们完全是堂堂正正的。我们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相反,恰恰是迫害我们的邪恶之徒们犯了罪,它们才是真正的罪人、才是真正可耻的。当我们从正法和邪恶迫害学员这样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就不会被人的后天观念所带动,就不会感到不好意思。

    迫害前我们学员都是有工作的,而且普遍都是工作中表现出色的,是这场迫害导致了我们学员现在所面临的困境。我们是不执著于钱财,但是我们也不能任由邪恶迫害。所以只要是政策允许的,不论是救济还是补助,学员都是可以去申请。当然我们也应尽可能地去找工作。至于说是不是被政府养活,那是××党的邪恶宣传造成的假象,从来都只是人民养活政府,政府也应履行对社会的义务,我们学员在被非法迫害导致生活无着的情况下,申请救济或补助也只是在维护人最基本的也是正当的权利。不过在这过程中我们自己也应该把心摆正,不要带着怕心把这些相关部门当作对立面。申请本身更不应该有任何附加条件,附加保证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要从心理上先给自己设一个难。作为修炼人,我们是不计个人得失的,更不执著于结果。以上是从学员自身来说。

    更重要的一点是在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向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讲清我们被诬陷和迫害的真象。由于从劳教所出来的学员有一些是违心“转化”的,自己认识和心态上也有不正的地方,所以首先需要多学法,归正自己。同时应认识到,那些相关部门其实也是我们讲清真象的对象,我们有责任让他们明白这场迫害的邪恶。认识上明确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智慧地去做。

    我认识一位从劳教所出来的学员,被单位把关系转到了街道,只给二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面对这种情况,也许有的学员就默认了,但是她认为这是单位借口她是法轮功学员对她进行迫害,是不能接受的,于是她就找单位领导,讲明自己符合正常退休的条件,被劳教是对她无理的迫害,单位不能因此就无视她多年对单位的贡献,非法把她推向街道,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应得的退休金。但一开始单位领导态度很强硬,就是不肯办。这位学员没有放弃,在继续向单位申诉的同时,就开始找上级单位、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向他们讲清真象,说明执法部门如何执法犯法,自己如何被残酷迫害的经过。由于这位学员没有怕心,心态很正,经过多次反映,单位终于给她办了正常退休,并给了退休金,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使很多人了解了真象。

    大法弟子是个整体。“他的事就是你的事,你的事就是他的事。”(《在2002年华盛顿DC法会上的讲法》)对于由于迫害而处于经济困境的学员,其他学员在经济上给以暂时的适当的帮助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是对邪恶迫害的破除。帮助的目的是使学员能更好地修炼与讲清真象,同时对学员在精神上也是巨大的鼓励与支持。这与99年在美国东部法会上师父举的一个例子,即由于其他学员不断地给一位暂时处于经济困境的学员以经济帮助,最后有可能使那位学员放弃修炼,两者情况完全不同。那时是个人修炼时期,学员的难确实是个人修炼中的难。但现在是正法时期,这场迫害是邪恶强加的,是我们所不承认的。“除了新学员外,师父从99年7.20以后,就没有给你们制造过任何个人修炼的关,因为你们的个人修炼全面转向到救度众生、证实大法上来了。”(《2003年元宵节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解法》)那我们也不能还局限于个人修炼的框框去看待正法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学员在各方面遭到的迫害,而应该更多地从证实法,救度众生,破除邪恶迫害的角度去看问题了。如果能这样,我们就不是一个个彼此无关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中的无数粒子,我们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共同肩负着证实法与救度众生的责任与使命,当然我们应该互相关心与帮助。

    大法弟子做任何事都不执著于结果,“做而不求──常居道中。”(《洪吟》)

    以上是个人体会,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30/41787.html>


    坚强不屈的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2001年2月,一大法弟子被强行绑架到洗脑班,在这里,多次遭到毒打、罚站。有一次,他被强迫站立在一根小木棍上7、8个小时,但他始终不配合邪恶写什么所谓的“保证书”;之后又被送进拘留所,在此期间,他从未间断炼功,有时一天炼几遍。

    2003年元月,该大法弟子被非法劳教,有同修看到他的双腿已被迫害致残,只能拉着腿一点一点往前挪,可能他的双腿是被当地的恶警毒打成这样的。在劳教所里,恶警对他进行暴力洗脑,由于他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不向邪恶妥协,多次遭到恶警的残酷毒打。今年4月25日前后,恶警们用四、五根电棍电击他,直到电棍没有电。每次遭受折磨后,他都忍受着巨痛坐直身子,闭着眼发正念。劳教人员都被他金刚不动的心所感动,他们说:“身体真是铁打的。”有的说:“这里的警察真没人性”。

    遭到严重迫害的他,每天只吃一点点饭,身体非常衰弱,恶警们却认为不能正常吃饭,是因为身体有病,可每次医生检查结果都是一切正常,但是,他的身体却日益的消弱,恶警们害怕出人命,就想推卸责任,2003年6月22日,劳教所通知当地“610”把他接走。

    该大法弟子在劳教所里经常背师父的经文《正神》“正念正行 精进不停 除乱法鬼 善待众生”。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9/41116.html>


    一位农村老大妈在逆境中坚持修炼的故事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这位朴实的老大妈是个普通的农村妇女,70多岁了,大妈有三个女儿,其中两个和大妈一起都修炼法轮功。迫害前,大妈还自愿当起了辅导员,带着村里其他的法轮功学员每天在大麦场上炼功。

    99年7月,一场铺天盖地针对法轮功的邪恶迫害开始了,一时间天昏地暗。在强大的压力下,村里很多人都不敢炼了。大妈也被当地政府不法人员逼迫放弃修炼,大妈不堪其扰,到了外地的女儿家。但是,对这样一个善良的普通农村老太太,当地政府不法之徒竟然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专门派多人去抓捕大妈,硬是从外地的女儿家把大妈抓了回来。抓回来后,就用各种手段恐吓大妈放弃修炼,说如果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就把她送去劳教所。70多岁的老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仅仅想修炼一个对自己身心有益的功法竟遭到如此的身心折磨,大妈一时害怕,违心的说自己不炼了。回到家后,想起自己修炼这几年来的诸多受益,大妈泪如泉涌,觉得对不起师父,对自己说了假话悔恨万分。大妈横下一条心,不管前面是被抓还是被杀,她都决心说真话。大妈给当地政府写了一封信,讲述了法轮功是个好功法、自己炼功后的受益和以前在压力下说了违心话的情况。然后大妈就坐在家里等警察来抓她。但是一天天过去了,也没有人来。后来得知,有很多警察其实都知道这些修炼人是好人,但是上面有任务,他们也没有办法。收到大妈的信他们也不愿管。而大妈知道自己做正了。

    随着迫害力度的不断升级,法轮功学员的环境也越来越艰难了。大妈的两个女儿由于坚持修炼被迫流离失所了,恶警就三天两头地骚扰大妈一家,想乘两个女儿回家的时候突然抓捕她们。大妈家白天经常有警察和政府不法人员光顾威胁,要大妈交代女儿的去向,夜里也不得安宁,经常有警察象土匪一样翻墙进入屋里随意搜查。就这样反反复复一年多,直到在别处抓到了老人的两个女儿。两个女儿都被送到了邪恶的劳教所,虽然受尽折磨,她们依然很坚定,不放弃修炼。大妈后来说:这一年多来,由于一直没有女儿的消息,她一直觉得两个女儿可能已经不在人世了,因为她知道自己的女儿在外面一直在向世人讲法轮功的真相,而大妈也知道,江××已经下令对发真相材料的法轮功学员可以开枪打死,各地还有几百个学员被警察酷刑折磨死了。

    由于警察不断光顾,在普通农村人眼里,大妈一家好像成了坏人,村里有些人对她一家侧目而视,有的人怕受到株连,也不敢和她讲话。老伴由于受到警察多次惊吓,各种疾病都出来了。他受不了这一切,也要大妈不要再修炼了。大妈对老伴说:“你亲眼看到我修炼后身体变好了,人也更好了,我怎么能不炼呢?”老伴听后就不说什么了。大女儿和女婿由于受到牵连也不让妈妈炼,大妈知道家人受到的迫害都是这场镇压造成的,修炼“真善忍”没有错。

    大妈身边还发生了类似文革中的故事。同文革一样,漫天的谎言宣传使人们对法轮功学员就像当年对“右派分子”一样充满了敌视。由于怕受到连坐和株连,很多法轮功学员的亲友在江××集团的煽动和压力下,殴打自己的亲人,将家人送入精神病院折磨等等。江××就是这样抹杀一切是非黑白,用利益、用威胁恐吓,在人们心里播下仇恨的种子,让人丧失理智,变得暴力和血腥。大妈被抓的两个女儿的丈夫,一个受不了株连被迫和妻子离婚了,另一个丈夫把所有仇恨的怒火都对准了大妈,丧心病狂的准备买杀手杀掉大妈。村里的好心人知道了这个消息,悄悄告诉大妈夜里警醒些。大妈心里并没有害怕,因为她知道自己做的是正的,自己是个好人、问心无愧。结果什么也没有发生。后来才知道,那个被邪恶谎言迷了心窍、丧失了人性的女婿由于没钱,杀手也没有动手。

    一年多来,对女儿的担心,警察和坏人的各种惊扰,还有亲戚邻里的诸多压力与不解,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就在这样巨大的压力下坚持着真理,坚持着修炼。在那段受尽煎熬的日子里,大妈说,她想到的就是学法,能坚强得走过来靠的就是大法。大妈晚上抄大法书。大妈只有小学二年纪的文化程度,开始抄的时候很费劲,字也歪歪扭扭的,抄得也很慢。就这样一晚一晚的抄,一遍一遍的抄,大妈抄了整整一大摞,大妈的字也写得越来越工整漂亮了。农村通讯很落后,没有条件拿到新经文,一次当有学员把师父的新经文给大妈送去时,大妈的眼泪哗哗的流了下来,久久的抓着学员的手,一看到经文就哭个不停。农村学员条件很苦,很难拿到经文和资料。

    大妈那里早已没有地可种了,都被不法之徒没收了,每月说是给几十元生活费还常常没有。大妈家里人担心大妈出事,从不给大妈一分钱。大妈想看学员给她的真相光盘,但没有机子可以放,家人也不给买。一次,村里一下发了拖欠几个月的生活费,大妈手里有了几百元钱,70岁的老大妈立即买了一张车票,到当地一个大城市买了VCD机。大妈花了整整一个星期的时间才学会了播放,这次旅行也把大妈的钱花的差不多了。

    几年过去了,大妈善良、坚忍的言行在逐渐影响和感化着周围的环境,周围的人也开始清醒了。村里许多人开始主动和大妈打招呼、聊天。老伴也变了,不仅不反对她炼,还经常督促她看书。老伴还爱看真相光盘,如果吃饭前没有看完,吃完饭后就会马上坐到机器前,等着大妈给放剩下的内容。大女儿和女婿态度也改变了。大女婿由于工作缘故经常不在家,大女儿和孩子在自己家里老是很害怕,但一住到大妈这里就很舒服,还对大妈说,妈,不知怎么的,我在您这就不害怕了,睡觉踏实,干脆我住您这不走了。大妈一笑,心里明白,修炼的人的周围都有一个场,在这个场中的人都会舒服和受益,女儿当然感到安心了。

    几年的风风雨雨中,大妈也锻炼的更坚强了,大妈盼望被关押迫害的女儿能早日回家,更希望人们不要相信那些污蔑宣传,这场针对千万好人的无端迫害早日结束。


    三言两语:正念对待大法网站上的消息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网上应该如何发消息,尤其是关于邪恶企图与动向的消息,我想同修把得到的消息告诉大家是对的。但师父告诉我们:“我过去讲过,我说实际上常人社会发生的一切,在今天,都是大法弟子的心促成的。虽然有旧势力的存在,可是你们没有那个心,它就没有招。你正念很足,旧势力是没有办法的。”(《在2002年美国费城法会上讲法》)。“好坏出自人的一念,这一念之差也会带来不同的后果。”(《转法轮》)。

    那么得到消息的人心怎么动,以什么心态和语言传递给大家,编者刊登时如何把关,都很重要,因为每一条消息几乎全世界的大法弟子都要读,而读出来的是物质,会有一定的能量,所以我们发者、刊者、读者能否用正念对待一切信息就显得非常重要。个人认识供参考。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23/41570.html>


    关于发真相资料的小建议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世人都喜欢得到一个问候,同时也都愿意了解本地和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或与家乡有关系的事。

    我建议发的真相、真相光碟、小册子等,先用红纸或色彩鲜艳的纸包装上,然后在包装上写上你所发的村、镇、乡等地名和问候的醒目大字。比如:“献给张村乡亲”;“祝福平安屯乡亲”;“愿本村人好运”;“向铁西区人民祝福”等等。

    再建议做真相资料的同修根据自己发放范围和内容,在真相资料题目前打印上本地区的名字。如:“向大连市广而告之”;“告诉朝阳县百姓一个消息”;“向兴城报道一个国际消息”;“向辽阳人告知一个发生在本市的事件”;“向新民乡通报一个信息”等等。


    ■ 海外综合


    加拿大卡加利学员模拟公审江活动吸引媒体和路人(图)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9月29日,加拿大卡加利法轮功学员在卡城市中心的步行街上举行了“全球公审江泽民”的模拟审判活动,吸引了多家当地的主要媒体和过往行人。

    这天早上,法轮功学员们来到了卡加利的中领馆前炼功、发正念,卡加利的电视台A Channel首先来到学员中进行了采访。交谈中,大法学员与节目主持人卡特谈到了法轮功以及在中国的迫害,谈到了为什么每天坚持在中领馆前和平请愿,还谈到了只要全世界的正义人士携起手来,一定可以结束这场以谎言为基础的、强加于法轮功以及法轮功学员身上的迫害。当主持人了解到中午在市中心有一场模拟公审江泽民的演出时,他们欣然接受了法轮功学员的邀请。

    在Calgary中领馆前,法轮功学员在接受A Channel电视台主持人的采访学员与Calgary Herald记者交流学员在接受媒体CFCN TV记者的采访
    学员与立法机构成员Jon Lord交谈公审开始前,James Istvanffy助理代表议员Rob Anders发表演讲,谴责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公审开始前,部分学员作功法演示
    公审开始前,部分学员作功法演示议员助理James Istvanffy在客串模拟公审中的一个角色模拟公审中的法官在宣布审判结果

    中午12:30,一场以“维护正义、良知、自由,让我们一起结束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和“道义、人心法庭公审独裁者江泽民”为主题的模拟公审演出在市中心的步行街拉开了序幕。首先,议员助理James Istvanffy代表卡加利议员Rob Anders发表演讲,谴责了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并表示将继续支持法轮功的和平抗议。之后,部分法轮功学员在舞台前向各家媒体和行人展示功法,“模拟公审”正式开始。

    在将近一个半小时的“模拟公审”演出中,卡加利的主要媒体如Calgary Herald、A-Channel TV、CFCN TV、Global News以及Mt. Royal College Newspaper的记者先后来到了演出现场,对演出和法轮功学员进行了广泛的采访,当了解到这场迫害就在卡城的法轮功学员身上发生过以及正在毒害人们时,他们表示很震惊;并对沿街摆放的法轮大法展板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作了认真的了解和拍摄;过往行人也被这场特殊的公审演出和展板所吸引,在了解了法轮功在中国遭受迫害后,纷纷签字表示同情和支持;有的华人在了解了这场公审的意义后,称赞法轮功学员“真勇敢”。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3/40934.html>


    法新社:法轮功要求法庭重新考虑对江泽民的民事诉讼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针对法官裁定的不予受理指控江犯下群体灭绝和大规模酷刑的起诉案件,代表法轮功学员一方的美国律师们于周二提出了申诉。

    据法新社2003年9月30日芝加哥报导,这份在芝加哥向美国地区法院提交的法律辩论书指控江为巩固他的权力,提高他的地位,增加他的个人财富,亲自指挥了这场对法轮功成员的迫害。辩书要求法官重新考虑他的裁定,接受修订后的诉状。

    对于法官所称江作为前国家元首拥有免受起诉的豁免权,律师们在星期一提交的法律辩论书中辩论说,作为前国家元首因其个人行为和犯罪行为被国际法庭判决有罪的,已经有明确的法律判决案例,其中最著名的是前智利独裁者奥格斯托-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和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Ferdinand Marcos)的案例。

    报导说,律师辩论说,对于江泽民一案,这名中国政治老手本质上已经丧失了他的豁免权,因为他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违反了他自己“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准则。

    “酷刑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公敌,”泰瑞-马什律师在声明中说。她引用了一宗已经成为判例的在美国起诉外国官员严重践踏人权的法律诉讼。

    “确实,整个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完全超出了已确立的正常和合法的政府程序。这是江的个人意愿所为。”


    《媒介》:在梅地亚集会支持被中国监禁的美国人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美国宾州费城的出版刊物《媒介》(Media Press)2003年9月7日刊登文章介绍法轮功学员为营救李祥春而奔走。文章的作者是迈特-哈森。摘译如下。

    陈刚(音)曾因修炼法轮功(一种打坐炼功活动)而被中国关进劳改营达18个月。9月10日,他来到梅地亚郡政府所在地,抗议中国监禁美国公民查尔斯-李。李是法轮功学员。

    陈参加了“跨美营救之旅”,他们于8月13日从旧金山出发,计划于昨天(9月16日)到达华盛顿特区。他们准备在美国国务院前递交抗议这场迫害的请愿书。

    法轮功于1992年在中国流行起来,现在已传播到50多个国家。中国政府在取缔法轮功后,开始监禁和酷刑折磨学员们。

    酷刑

    身着黄色T恤衫,手持横幅和标语的陈说:“我被送进了劳改营,度过了我一生中最艰难的18个月。他们用最野蛮和最惨无人道的方式折磨我,侮辱我。对我的妻子父母和姐姐而言,那一年也是最痛苦的一年。请尽您最大的努力营救查尔斯-李回家。”

    在监狱中,陈被捆绑起来,塞住嘴,并被电击。他回忆说狱卒命令其他犯人坐在他身上,将他压垮。

    陈回忆说在他被释放后,他被监视居住,并遭到骚扰、窃听和抄家。

    陈在一次私下采访时说:“监禁极其残酷,是我生命中最漫长的日子。人们想象不到劳改营的迫害。人根本没有任何尊严。”

    人权

    李在今年1月回到中国,并因意图曝光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人权践踏而被立即逮捕。据报导,他被[强迫]洗脑,并进行了绝食。

    梅地亚居民爱伦-王说:“我认为这场迫害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法轮功是一种平和与坚守道德规范的功法。”上达比市市长F-雷蒙德-谢(音译)赶来支持抗议者们。上达比市居民辛迪-王也参加了抗议。

    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也波及了来自德科索山的抗议者孙立杰(音译)。

    孙女士说:“我的表兄弟被关在北京南部的监狱中。就连是美国公民的李医生也不能幸免。”

    梅地亚法轮功学员兼法轮功发言人泰瑞-摩斯在这次集会之前曾在电子邮件中讲述了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摩斯女士说:“自迫害开始以来,已证实超过773人被迫害致死。中国大陆的政府官员说实际死亡人数是1600。超过10万人被监禁,超过2万人未经审判就被送进强制劳改营。”

    来自加州尤瑞卡的抗议者威廉-迪姆谴责了宗教迫害。

    迪姆说:“人们聚在一起共同从事象法轮功这样的美好的事物,但却因此而受到酷刑折磨,真是不可思议。就像去教堂就被逮捕一样,你能想象吗?”


    美联社:香港法轮功学员要求中国释放三名当地学员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约30名香港法轮功学员星期二步行到港府总部,要求香港官员做出努力,敦促中国政府释放被关押在大陆的三名香港法轮功学员。

    据美联社9月30日香港报导,星期二,大约30名法轮功成员和平地步行到政府总部,敦促当地官员为被关押在中国大陆的三名香港学员的释放而努力。

    报导说,法轮功学员要求释放被关押的香港学员包括46岁的商人朱柯明。他因在2000年起诉当时的中国主席江××被判5年徒刑,目前被关押在中国大陆天津。

    法轮功学员还要求港府官员帮助释放58岁的保安人员张雨苍。他因为携带法轮功小册子和光碟而被判3年徒刑。另一名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是47岁的商人孙钟文。他因为保存法轮功光碟并给中国政府部门邮寄了40份法轮功传单而被判4年徒刑。

    报导说,香港保安局有义务帮助在中国大陆遇到麻烦的香港人。该局没有即时回复美联社打去的电话。法轮功发言人托尼-陈说,包括政府第2号人物唐纳-曾在内的几名香港官员都收到了请愿信,但都没有许诺要给予帮助。

    报导说,在中国大陆,成千上万法轮功信仰者被关押,海外的活跃人士说已有几百人在警方监禁期间被殴打、折磨致死。


    南佛罗里达大学校报:中国必须释放法轮功修炼者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2003年9月29日,美国南佛罗里达大学校报刊登了一封法轮功学员致编辑的信,全文如下:

    一项极其残酷但很隐蔽的恐怖主义运动已经进行四年了。这是一场由国家对其人民施行的恐怖行动。这就是前中国独裁者江泽民发起的对法轮功的迫害。

    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是一项促进身心健康,提高思想境界的功法。学员们炼习看似太极的五套动功和一套打坐。我们按照真、善、忍的原理生活,努力提高自己。

    这就叫“修炼”,她深深地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

    美国国务院和大赦国际确认,中国政府[江氏]下令逮捕,拘留和折磨法轮功学员。经朋友和亲属们证实死亡的人数有780名,他们在拘留期间遭到杀害。还有数不清的人们被强制洗脑,强迫劳教,被关押在精神病院遭受酷刑折磨和虐待。

    中国[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已经延伸至美国居民和公民。棕榈滩居民李梅子回中国探访父母期间,于去年11月被拘留至今。中国政府[江氏集团]甚至关押了一名修炼法轮功的美国公民。今年年初,查尔斯-李医生回中国时遭到逮捕。他因意图揭露该政权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迫害而被判三年监禁。他遭受了酷刑折磨,洗脑和强行灌食。

    在美国的法轮功学员们正在发起从西海岸至东海岸的汽车营救之旅,以唤起人们关注李医生及其他遭到非法监禁的法轮功学员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作为此次活动的一部份,佛罗里达学员们正在开车前往佛州各主要城市,以告诉人们李医生的境遇。汽车之旅于9月12日由坦帕(Tampa)出发。

    我们坚信,为那些声音被压制的人们仗义直言,为那些不能作证的人们作证是我们的责任。我们鼓励美国公民和居民帮助我们敦促美国国务院,向中国传递明确的信息:我们要求中国政府立即释放李梅子、查尔斯-李和所有被非法监禁的法轮功学员。

    有关更多信息,请访问www.faluninfo.net, www.falundafa.org。

    注:[ ]内为编译者的注释


    营救李祥春汽车之旅在乔治亚州(图)

    文/美国乔治亚州学员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为了让乔治亚人民了解美国公民李祥春医生因为信仰真善忍而在中国遭受的迫害,乔治亚州的法轮功学员展开了“营救李祥春”的四天汽车之旅。

    哥伦比亚市



    学员们在哥伦比亚市政厅前向人们介绍李祥春在中国遭受的虐待,并征集签名格伦比亚市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

    哥伦比亚市(COLUMBUS)曾褒奖过大法。当我们与城市助理执行官WILSON先生联系在政府中心举行记者招待会时,WILSON先生非常高兴,并欢迎我们的到来。WILSON先生还向我们提起两年多前给我们褒奖时的一段插曲:因为褒奖一事,中领馆给市长寄来诬蔑大法的材料和威胁之词,企图阻止该市给法轮功的支持。当时的市长对中领馆的做法非常生气,并称他们的做法是“越过线了”。  

    10点15分,我们正为记者会准备,市长Poydesheff先生亲自抽空来问候我们。市长并在11点,再次来到会议厅,参加了我们的记者招待会。

    在会上,Poydesheff市长首先欢迎我们来到格伦比亚市,带给他们关于李祥春医生受迫害的信息,以及在该市请求市民支持、征集签名。市长先生强烈谴责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和对李祥春被非法关押、受虐待情况的关注。并一再强调本市对信仰自由的支持与捍卫宗教自由、 集会、 言论自由。市长并衷心祝愿我们的汽车之旅取得成功,李祥春医生早日被释放回美。市长还特别允许我们自由使用政府中心。

    哥伦比亚市的WTVM(ABC)电视九台和新唐人电视台在现场做了采访。记者招待会之后,大法学员们在街道上向市民讲真相和征集签名。

    拉哥兰吉市

    9月5日下午,我们来到拉哥兰吉市(LAGRANGE)。刚刚在市政厅的停车场停下,随后一部车里走来一位西装革履的男士。他对我们说:他是拉哥兰吉市公共服务部的经理,他发现我们的车的左前轮胎坏了,并告诉我们如何去这里的修车店。随后他看了看有一个大口子的轮胎,他说:轮胎根本支撑不了到下一个路口,还是我来帮你们换吧。

    他帮我们义务换完轮胎,我们告诉他我们此行的目的。他说:他的一些表亲有一半的中国血统。他很了解中国的当权者,他对目前发生在那里的事,一点也不觉得奇怪。他称赞我们的营救活动,并成为我们在拉哥兰吉市的第一位在签名表上签名的人。

    随后,我们在市政厅的停车场派发传单。因为是周五,有很多的人来市政厅办公事。人们对美国公民李祥春医生在中国遭受的迫害非常关注,纷纷签名表示支持,甚至有人郑重掏钱捐给我们,经过我们一番解释、婉谢,才带着敬意离去。

    罗马市


    在罗马市政厅前宣读声明 该市唯一的报纸的记者在采访

    罗马市(ROME)是一个很小的大学城。该市唯一的一家报纸ROME NEWS TRIBUNE采访了我们在市政厅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警官CHRIS DEHART先生看着天安门上中国警察殴打法轮功学员的图片,觉得非常不可思议。他不断地摇头叹息,表示很同情那些被打、被抓的学员。他成了我们在罗马市的第一位在我们的征签表上签名的人。

    城市经理BENNETT先生在繁忙的日程会议后,也抽出时间,来到市政厅前向我们了解发生在中国的这场迫害,并一再祝福我们一路顺利。

    达尔顿市
     


    达尔顿市媒体在采访

    达尔顿市DALTON是一个盛产地毯的城市。2年前,市长亲自在市政会议上给我们颁发过褒奖。当地媒体也正面报道过大法。

    在市中心的公园,我们架起了展板。当地的报纸DAILY CITIZEN 和电视台WDNN采访了我们的新闻发布会。他们详细了解了美国公民李祥春在中国受迫害的情况。亚特兰大市法轮功学员吕朝晖先生向记者们讲述了他的妻子被关押在劳教所近3年以及遭受折磨的情况。

    雅典市


    学员们举着展板

    9月11日,我们来到雅典市(ATHENS)州立大学城。每年法轮功学员都参加在雅典举行的人权节。所以这里的人们都熟悉法轮功,也知道那里发生的迫害。

    一位善良的老人,看着营救李祥春的展板,老人流下了眼泪。还有一些路人拿出钱来,要捐款。我们告诉他们来到这里是要获得人们道义上的支持,我们不接收捐款。

    尽管媒体忙于采访和“9.11”有关的活动,仍然有一家电台对我们进行了电话采访。

    奥古斯塔市

    9月12日我们来到奥古斯塔(AUGUSTA)市中心的一个广场,举行新闻发布会。得到消息的WGAC电台早已经等候在那里。WGAC电台的记者采访了两位法轮功学员,详细地询问了很多问题。最后,记者在我们的征签表上签下他的名字。

    WRDW电视台也来到现场进行了采访。主播记者问的问题非常专业,她是位人权支持者。奥古斯塔的市长即将访问中国,记者问到人权与经济合作的关系。我们告诉他:在中国,国民经济的1/4被用于迫害法轮功。

    记者会之后,未能到会的METRO COURIER报记者约我们去报社,在报社和我们进行了交谈,详细了解了李祥春医生的情况。记者很高兴得到我们准备好的材料,并表示将会写一篇文章,报道李祥春的故事和被关押受虐待的情况。

    四天的征签活动中,民众的支持和善心,也使我们很感动和受鼓舞。祝愿乔治亚的人民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法广:全球审判江大联盟在美国华盛顿成立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全球审判江泽民大联盟9月30日在美国华盛顿成立。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9月30日报道,全球审判江泽民大联盟今天在美国华盛顿成立,这个联盟的筹备委员会昨天在华盛顿发布了这个消息,并且将在10月6日在纽约举行联盟成立以后的第一次群众活动。

    报道说,审江联盟筹委会发布的公告中指出,全球审江大联盟自从发起倡议以来,得到了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组织的响应。一个多月以来,已经有近100个团体和个人宣布共同发起和加盟。


    在加州亚太裔选举教育论坛上讲真相(图)

    文/美国加州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加州将在10月7日举行罢免州长的特殊选举,候选人都在抓紧时间进行竞选活动,这是我们讲真相的好机会。9月28日,在加州首府沙加缅度的瑞笛森旅馆内举行了第二届“亚太裔选举教育论坛”,四位主要的州长候选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会场大约有500人,很多媒体都来采访。几位西人大法弟子驱车2个多小时到沙加缅度和当地的弟子一起参加这次活动,向候选人及所有在场听众包括很多华人、其他的政府官员和媒体的观众讲清真相。

    副州长回答弟子提问西人弟子向副州长提问

    弟子们在会场内发正念并准备有机会直接提问。通常在这种大的会议上提问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有很多听众排队等着提问,而且他们问的都是常人认为的与选举有关的问题,州长候选人回答问题的时间也有限。这次两位西人弟子抓住时机、预先把问题想好写在纸上,提早就到话筒前排队,分别向两位主要的州长候选人提问,并得到了很好的的问答。

    第一位候选人哈芬顿发言后,一位西人弟子问她,如果当选州长她会做什么来停止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因为这场迫害不仅危害千百万中国人民,还影响很多加州居民,因为他们有亲属在中国被关押折磨,而且有证据显示旧金山中领馆在干扰美国政府官员支持法轮功。候选人哈芬顿回答说她会表达出她的意见---迫害法轮功是错误的,她会站起来维护法轮功学员的权利。

    后来当主要的候选人之一、现任副州长发言后,另一位西人弟子提问,如果当选州长他会不会发起一个州议案谴责对法轮功的迫害,这场迫害是“群体灭绝罪”。副州长回答时给出了他支持信仰自由的例子,并说他会发起这样的一个议案。

    在大法弟子提问时,整个会场出奇地安静,让人感到整个会场充满正的能量,每个人都在聆听,弟子的话语打到了听众的心里。当两位候选人回答弟子的问题后,听众都给予热烈掌声。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5/40984.html>


    “法轮功加油!”──新加坡旅游点小故事

    文/新加坡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在新加坡旅游点上,感人的故事每天都在发生。无声的图片和有声的“利剑”,让真相广传。几朵不平凡的浪花,飞溅出善良和正义的音符。

    “江泽民没用!”

    这是从同修那里听来的故事:
    说的是一位壮年中国游客,看样子人很憨厚。他在经过我们的真象资料点时,就非常认真仔细地看了起来。他在景点照完像后再度回来蹲下身子接着又看了起来。还是那么认真仔细。这一切,我们这位同修都看在眼里,她觉得这人有缘分,于是就凑了过去,在游客的对面(真象资料的另一侧)也蹲了下来,并主动与其交谈,…… 在讲到迫害时,他说:“我知道,他们把你们人抓去就打,警察吼叫‘不许你炼你还炼!’你们的人不认输,他们就继续打。这样,有的就被打死了。可人们不知道,但是我知道。我是个军人。”在谈到法轮大法时,该游客说:“我是这样认为的,你们炼功,强身健体嘛,又做好人,这没有什么(不好的)嘛!江泽民(手指着‘江泽民’三个字——有关起诉江的资料上的)它没用!”

    “法轮功加油!”

    听另一位同修说:“在炼功时,听有人在喊,我就睁开眼看发生什么事了,只见远处前方的石阶上,有几个年轻的中国游客。其中一人正在念我们的洪法资料板上的七个大字——“法轮大法是正法”,紧接着,另外的人冲着我们挥舞拳头高喊:“法轮功加油!法轮功加油!”这位同修说她忍不住地流下了眼泪。听后我也很激动。这正是得道者多助啊!

    “我最佩服你们的师父”

    几天前,在炼功点上,过来一位游客看大法真象图片展。他一边看着一边问我们:“你们为什么去中南海啊?”我就耐心向他解释:“99年4.25去中南海是和平上访,因为信访办就在那里。当时去的目的要求天津公安放人,因为他们抓了我们几十人,……”“啊,我知道。”游客表示理解的说。

    “你们师父我知道,我们住在一个区。”游客把话题转了。我问:“你是长春人?”“不是。我是北京人,可惜没见过你们师父。我谁也不佩服,我就是佩服你们师父!我就奇怪他怎么那么大的本事!?你们国外的情况不用说了,单单国内它(指江泽民)就没办法!”他重复多遍“我最佩服你们师父” 这句话。

    这件事又使我回想起了几年前在国内的一桩小事:那是在出租车上,司机开着车,也把“话匣子”打开了:先是诉说人民的生活的苦难;进而抨击××党的种种腐败现象;说着说着就把话题转向法轮功,“××党江泽民它们怕谁呀?他们谁也不怕。嘿!他们就怕法轮功,就怕李洪志。就是法轮功把它们给治了。”


    费城学员参加公共电视台WYBE“家庭快乐日”活动(图)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费城公共电视台WYBE为加强与观众、社区的交流,于9月27日在费城YMCA Roxborough 举办“家庭快乐日”活动。电视台邀请了不同团体表演舞蹈、音乐、手工、书法等,还有骑马、画脸谱等儿童娱乐活动。大费城法轮功学员也应邀参加。

    高精度图片
    法轮功学员功法表演腰鼓表演扇子舞表演

    当地的美国人对中国的文化非常感兴趣,尽管天气不佳,时不时地下雨,人们仍兴致勃勃地排队等法轮功学员、书法爱好者陈汝棠先生用毛笔书写的“真善忍好”和他们的中文名字,并小心翼翼地收藏起来。居民们也欣赏到了法轮功学员表演的中国传统的扇子舞、法轮功功法表演和腰鼓表演。6岁小弟子打坐入神的样子及向观众说“法轮大法好”令在场观众赞叹不已。

    这是WYBE电视台第四年举办“家庭快乐日”活动,WYBE电视台总经理SHERRI H. CULVER说:“这次活动的目的,就是让WYBE的会员及观众一起欣赏多元文化的娱乐活动,互相增进对不同文化的了解。”她特别感谢法轮功学员把中国传统文化带到这里,给人们提供了更好了解华人社区的机会。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4/40969.html>


    旧地重游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9月19日我和6名同修乘车去参加旧金山法会。在“Sante Marria City Hall”,我们参加了呼吁营救李祥春的新闻发布会。一家电台采访了我们,并立即在电台上直播。

    真是太巧了,两年前的9月份,为救援大陆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SOS步行小组来访时,我们也在这里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市长表彰了法轮大法,并颁发了奖状。这不由得让我回忆起步行的情景。我们每天以20多英里的速度前进。经常是在高温烈日下行走。同修们脚磨起了水泡,血泡。有的同修脚底掌扒了一层皮,鲜红的嫩肉,每走一步都钻心的痛。有的同修两腿肿的像棍子,咬着牙坚持着走。天天坚持学法,炼功,发正念。个个精神饱满,不怕苦,不怕累,紧跟队伍不掉队。

    有一天高温100度,大家汗流如洗,又渴又困,走着路都睁不开眼睛了。好不容易走到一棵大树下,说声休息,我和几个同修躺在草地上就睡着了,醒来后头上粘满了草叶。

    两年前正是邪恶势力最猖獗的时候,也是打压法轮功最疯狂的时期。江氏邪恶集团利用一切宣传工具,恶毒地攻击法轮功,也因此把法轮大法推向了世界,至今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都有学炼法轮大法的人。法轮大法在全世界弘传。

    大法弟子紧跟师父,坚持不懈地学法,发正念,讲真相。随着正法进程的日益推进,大量的邪魔乱鬼被清除,旧势力已被消除殆尽;通过讲真相,揭露邪恶,使受蒙蔽的人清醒了,江氏集团精心策划的天安门自焚的骗局也被揭穿了,越来越多的人知道法轮大法好,再也不相信邪恶的谎言了,现在真是天象大变了。世界多国正在展开起诉江××,控告它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江××已经臭名远扬了。

    磨难中也锻炼了大法弟子,但是我们一点也不能放松,要更严格、更高标准要求自己。个人修炼很重要,学好法,多看书,但不能走形式,处处以法为师,遇到矛盾向内找,“比学比修,事事对照,做到是修”(引自《洪吟》)。发正念要认真,不能走过程;讲真相要耐心、用心,要有慈悲心,不厌其烦地去讲,用我们的言行体现出法轮大法好。时间不等人啊!要争分夺秒快讲。放下一切执著,“无所求而自得”。

    ■ 大陆综合


    安徽省合肥市铁四局两恶警死于肝癌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安徽省合肥市铁四局恶警,简家胜,男,46岁。迫害大法弟子,2001年得恶报。年仅46岁死于肝癌。此人临死还口出恶言:“我现在是病了,要不整死他们。”

    安徽省合肥市铁四局恶警,段玉明,男,50岁出头。非法抓捕大法弟子,2002年初肝癌暴死铁四局医院,和简家胜先后半年得恶报。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8/41381.html>


    2003年10月2日大陆综合消息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
  • 安徽省合肥市大法弟子毕小俊被非法判刑

  • 黑嘴子劳教所利用强制超体力劳动迫害大法弟子

  • 湖北省宜都市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例

  • 武汉东西湖中学教师何燕在杨园洗脑班失踪

  • 哈尔滨动力区龙江招待所洗脑班非法关押两名大法弟子

  • 山东省泰安市大法弟子闫婷被绑架迫害

  • 河北鸡泽县大法弟子段新树、李敬军被绑架到邯郸市洗脑班

  • 黑龙江省嘉荫县大法弟子苏敏等被非法抓捕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大法弟子陈丽被恶警绑架

  • 吉林省舒兰市610歹徒及莲花乡恶警绑架勒索

  • 吉林延边地区大法弟子赵理堂被九台市饮马河教养所迫害

  • 山东某市大法弟子召开小型法会

  • 湖北省有关电话

  • 江西有关电话

  • 抚顺市大法弟子正念闯出洗脑班

  •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露水河镇恶警迫害大法弟子

  • 哈工大学生赵岩被非法监控

  • 唐山第一劳教所非法办洗脑班 传有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

  • 考研辅导教程中加入煽动仇恨内容

  • 大陆邪恶势力拟大范围封锁网络

  • 广东省云安县迫害大法弟子的恶人

  •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恶警非法搜捕大法弟子

  • 成都市大法弟子左思齐近日被绑架到温江洗脑班

  • 安徽省合肥市大法弟子毕小俊被非法判刑

    安徽省合肥市大法弟子毕小俊去年“十六大”期间的一个夜晚与一个常人正在路上行走,莫名其妙的被冲上来的一帮公安绑架。一宿下来常人困不能忍,从口袋掏出香烟来抽,并问看押他的警察要不要抽。警察大吃一惊,问“你是不是炼法轮功的?”常人摇了摇头,“我和毕女士讲了几句话就被你们抓来了。”警察一脸尴尬,请示上级天亮就将其放了。毕小俊被非法关押至今。关押期间多次遭逼供审讯,恶警强行给她带了二个月手铐,致使她手腕靡烂,手臂肿胀,铁锈深深陷进了肉里。由于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今年上半年被秘密审判中,法庭上不法之徒说:只要你说不炼了,我们就放你,说炼就判你。单位领导也对她说:“我们开车来了,你说声不炼我们接你回家。”毕小俊一个“炼”字,被非法判刑四年。


    黑嘴子劳教所利用强制超体力劳动迫害大法弟子

    黑嘴子劳教所利用强制超体力劳动迫害大法弟子,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对人身心造成严重的迫害。希望同修及亲朋好友告诉世人,停止与劳教所的劳动合同,别挣昧良心的钱。


    湖北省宜都市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例

    湖北省宜都市法轮功学员肖刚在9月上旬,郑具美、赵举才在9月中旬被宜都市公安局非法关押。现郑、赵二人仍被非法关押在宜都。

    宜都市学员韦胜华9月中旬被长阳警方从家中强行带到长阳。现仍被长阳警方非法关押。望见到消息的同修能发正念帮助他们。


    武汉东西湖中学教师何燕在杨园洗脑班失踪

    何燕,女,28岁,武汉东西湖中学教师,2003年7月份从何湾劳教所转至杨园洗脑班,邪恶之徒用尽各种酷刑也不能使她屈服。现在她下落不明。


    哈尔滨动力区龙江招待所洗脑班非法关押两名大法弟子

    哈尔滨动力区的龙江招待所有一个洗脑班,里面非法关押两名大法弟子。


    山东省泰安市大法弟子闫婷被绑架迫害

    大法弟子闫婷,女,24岁,山东省泰安市啤酒厂宿舍居民,2003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泰山区公安局一姓高的恶警和徐家楼乡派出所的十几名恶警闯进了她的家,声称她宿舍院的人举报了她,把她家翻了个遍,抄走了大法书籍和部分真相材料,并把她绑架到徐家楼乡派出所。请泰安市大法弟子和知情的大法弟子齐发正念,帮她闯出魔窟。


    河北鸡泽县大法弟子段新树、李敬军被绑架到邯郸市洗脑班

    段新树、李敬军是河北鸡泽县曹庄乡南段村大法弟子。前一段时间曹庄乡派出所受“上级”的指使找到每个大法弟子逼写“保证书”,这两位大法弟子坚决不写。9月25号县公安局和曹庄乡派出所到村里将他们强行绑架到邯郸市洗脑班。


    黑龙江省嘉荫县大法弟子苏敏等被非法抓捕

    黑龙江省嘉荫县大法弟子苏敏(女,31岁)与另一大法弟子于2003年9月26日、28日分别被县公安局非法拘捕,现无音讯。望见此消息的同修齐发正念,清除嘉荫与黑河地区迫害大法弟子的一切邪恶因素。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大法弟子陈丽被恶警绑架

    2003年9月28日下午,四、五个荥阳市恶警闯入郑州市上街区大法弟子陈丽家中,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将陈丽绑架到荥阳市公安局,至今未放。望见到此消息同修齐发正念加持大法弟子陈丽正念闯出。


    吉林省舒兰市610歹徒及莲花乡恶警绑架勒索

    2003年9月3日上午11时左右,吉林省舒兰市莲花乡大法弟子王树成、于广霞外出回家路上,被派出所恶警非法绑架。9月14日,被非法抄家。恶警威胁、勒索家属2,000元钱,并威逼大法弟子本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才放人。

    610主任:朱维林,电话(办公室)0432-8932303(宅)0432-8933120
    派出所所长:杜玉琢,电话(办公室)0432-8932275
    副所长:郭雨昌,电话(宅电)0432-8932568
    副乡长:李风民,电话0432-8932190 ; 张中江,电话0432-8932148
    莲花乡书记:李绍月,电话(办公室)0432-8932330
    北莲村村长:陈树民,电话0432-8933023 ,治 保:孙立辉


    吉林延边地区大法弟子赵理堂被九台市饮马河教养所迫害

    吉林延边地区大法弟子赵理堂曾被关押3年,于去年7月释放,今年5月18日又一次被抓,被关押在九台市饮马河教养所。至今曾被关过7天和10天的禁闭。在被关禁闭期间,不让上厕所,一天只给一两饭,并且饭中放有咸盐。赵理堂还曾被关进严管班迫害。从昨天开始又被进行30天的严管班。赵理堂在严管班期间曾昏死过一次,后被抢救过来,现恶警仍在继续折磨人。据悉同时被折磨的延边地区大法弟子有女大学生汪娜和女大法弟子金莲花。

    九台市饮马河教养所主谋迫害大法弟子的是队长孟繁荣和副所长孟祥民。


    山东某市大法弟子召开小型法会

    2003年9月26日,山东某市30余名大法弟子召开了一个小型法会,历时4小时。法会开始同修集体发正念,清除邪恶。集体背诵《论语》。然后,部分同修谈了对师父近期讲法的理解。介绍了京郊某地大法弟子加强交流整体提高的情况。谈了个人在正法修炼中的体会,正念闯关突破邪恶迫害的过程和感受。最后,大家认识到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师尊要求的三件事,不断开创正法的新环境。同时不断强大正念,不让邪恶钻空子,在正法的最后阶段,稳健地走好每一步。


    湖北省有关电话

    湖北沙洋劳教所,方华坤科长,办0724-4066263,0724-4066224
    沙洋劳教所副科长:黄冬涛,手机:13971847315
    沙洋三大队大队长:张修明,办公室:0724-4066566

    武汉狮子山戒毒教育所:(值班电话)027-87393814,027-87386244

    湖北圻春公安局政保科汤金龙科长:手机13807253717 办:0713-7230536
    副科长,张某,小灵通:0713-3871326

    湖北圻春纪检委周书记,手机:13607252985

    湖北圻春县人大主任:办0713-7222447

    湖北黄石市公安局总机0714-6225971
    正局长:汪昌铁
    主谋迫害法轮功的局长:粱权佳

    黄石市政法委副书记:柯大云,手机:13971758198

    湖北黄石公安局下陆分局,副政委,付某,手机:13805728578
    湖北黄石公安局下陆分局国保大队朱启祥,手机:13986586013,宅:0714-5317926

    湖北黄石公安局下陆分局国保大队,李林,办0714-5318651
    湖北黄石公安局下陆分局国保大队,邱刚,宅:0714-5316538

    湖北黄石公安局下陆派出所值班电话:0714-5317202
    湖北黄石公安局老下陆派出所所长,郑斌,手机:13971758193

    湖北黄石市下陆区政法委书记:占庆龙,办0714-5329137,手机:13907230769

    湖北省公安厅总机:027-67122007,027-67122284
    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黄洪,办027-67122026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科科长:袁建仁,手机:13908625385

    湖北省610办主管处长,
    聂昌斌,电话可查114台

    湖北省劳教局局长,李国庆


    江西有关电话

    江西萍乡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办0799-6233500
    江西萍乡二看守所,办0799-6832184
    江西萍乡市公安局局长,石汝清
    江西萍乡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邓水生;副处长,王秀珍,办0799-6334395
    江西萍乡市安源公安分局,科长何勇,手机:13879948588
    江西萍乡市安源公安分局局长,叶芳,手机:13006299100


    抚顺市大法弟子正念闯出洗脑班

    抚顺市洗脑班不法恶人曾威胁:到期不转化就劳教三年。据悉,有一坚定的大法弟子到期(一个月)回家,未转化也未劳教。

    八月份被绑架的辽宁省辽河油田大法弟子谢艳馨绝食二十多天,恶人妥协放人。第一次绝食几天,本有释放的希望,停止绝食后,希望就没了。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露水河镇恶警迫害大法弟子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露水河镇公安局刑警队采取常期蹲坑跟踪大法弟子的方式实施迫害。2003年9月25日劫持6名大法弟子,已知4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关押在抚松县看守所遭受迫害。她们是闵昭云(小学老师)、刑云凤、李老太、高老太(已年过花甲)。刑云风被抓后家里只剩下一个儿子无人照顾,详情待查。望看到此消息的大法弟子齐发正念,铲除破坏大法及大法弟子的旧势力黑手。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公安局局长程局长,办公电话:0439――6365334
    西山派出所所长王铁生,办公电话:0439-6365339;宅电:0439-6365572
    东山派出所汤龙平所长,办公电话:0439-6365338
    镇刑警队,电话:0439-6360110;


    哈工大学生赵岩被非法监控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赵岩(男,24岁)已被国安特务严密监控,请与其有联系的同修速与其断绝联系,并共同发正念,帮助他铲除周围环境的邪恶因素。


    唐山第一劳教所非法办洗脑班 传有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

    9月18日消息,唐山第一劳教所最近新成立一个强化洗脑班,利用各种卑鄙手段迫害大法弟子。恶警指使犯人对大法弟子进行迫害,24小时不让大法弟子睡觉,使大法弟子受到极大的精神摧残。据说近期此处已有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具体人数正在调查之中。不法警察封锁消息,至今未通知大法弟子的家属,并将死者的遗物封存而不作处理。

    在强化洗脑班成立之前,有人亲眼目击恶人将一位坚定的大法弟子绑在床上,将其胳膊踹折,且不给医治,至今这位年过六旬的老人胳膊伤势没有好转。

    恶人录:王玉林,李小忠,李卫平


    考研辅导教程中加入煽动仇恨内容

    一、今年的工程硕士考前辅导教程中含有诋毁法轮功的题目,此书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丁夏主编、夏键 徐荣 朱青青 夏烨编写。


    大陆邪恶势力拟大范围封锁网络

    据大陆消息,大陆邪恶势力已准备在各省及各省的各县市(以前仅限一些省会城市)安装设备进行大规模的网络监控。该行动由文化部策划组织,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请全体大法弟子注意,保持正念,正确对待该事情。


    广东省云安县迫害大法弟子的恶人

    广东省云安县前锋派出所所长叶国清迫害大法弟子。他的电话是:13826883877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恶警非法搜捕大法弟子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近日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了大搜捕,几位大法弟子都被恶警绑架,现在还在看守所拘留。请同修发正念予以帮助。


    成都市大法弟子左思齐近日被绑架到温江洗脑班

    9月16日,成都市68信箱(量具刃具厂)大法学员左思齐在被不法恶人包围多日后,被绑架到温江洗脑班迫害。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6/41316.html>


    54人发表声明──声明强化洗脑作废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编者注:“严正声明”是在压力下曾给邪恶写过“不炼功保证”的法轮功学员宣布重返修炼的声明。为保持严肃性,声明必须用真名实姓发表。如发现使用化名的“严正声明”,将予以删除。在明慧网上发表严正声明,必须写清(1)自己写给邪恶的“保证书”作废;(2)郑重宣布从新修炼、弥补损失。

    * * * * *

    声明人:任志成 刘吉香 唐维德 大法弟子 张耀尹 李凤山 田有玲 大法弟子 任伟胜 张秀兰 大法弟子 刘仁碧 大法弟子 冯改文 刘好宾 李艳 大法弟子 逯秀珍 大法弟子 姚汝琴 姚俊玲 王丽茵 大法弟子 吴燕 大法弟子 金新明 大法弟子 杜春玲 张兆英 王中权 大法弟子 康宝芝 刘志臣 大法弟子 李琪玉 大法弟子 赵卫华 大法弟子 刘志涛 大法弟子 胡新媛 胡慧珍 胡小君 杨颐寿 沈腊珍 刘仕英 傅伊芳 李连英 李玉英 屈淑兰 刘霞林 黄爱兰 丁学翠 胡圣银 卢永珍 龚德秀 任文定 刘福英 王春秀 张衡英 管登洋 周乃银 大法弟子 张立霞 大法弟子 刘寿堂 吴凤英 大法弟子 徐德怀 大法弟子 郑真真 大法弟子 唐宪篪


    大法弟子吴学兰因被贵州地方法院非法判刑15年而上诉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大法弟子吴学兰(33岁)于2003年8月22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总和15年刑期的徒刑。吴学兰自己起草了上诉书于2003年8月30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吴学兰在上诉书中说,“出于对法律本身的严肃、公正性的敬意及对诸位即将进行的审判工作的期望与信任,我真诚希望诸位能真正行使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力,保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我及相关的法轮功学员做出公正合法的审理。”

    “对于此判决,我认为存在适用法律不恰当的问题。而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完全不遵循司法程序,剥夺我在法庭辩护、陈述的权利,而且取消了最后陈述阶段,未通知任何家属到场,完全是一场阴暗的秘密非法审判。因此我提出上诉,希望中院的法官及参与合议审理的人员查清事实,尊重法律的正义,给我及法轮功正名。我深知现实国情下,诸位的难言之隐,所以我希望无论结果如何,在诸位良心的审判中,作出良心的选择。”

    在上诉书中,吴学兰重点谈了两个问题:一、法轮大法是正法;二、指出判决书中不实的查证及指控。

    上诉书说,“首先,我必须纠正一个概念上的错误。 “×教”完全是中国媒体一言堂式的“炒作”。人大制定了《反×教法》,然而该法中关于邪教的定义模糊。给法轮功栽赃的莫须有的罪名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义角度都是不能成立的。仅凭全国上下“收集”和编造的无头冤案嫁祸法轮功,然后在全国人民和法轮功群众措手不及时,以人大名义“立法”,完全是政治流氓弄权、专制的结果。这样的“定性”根本缺乏事实的依据,只不过是政治镇压运动的手段。”

    “试问法轮功教人向善、修心养性何罪之有?国家体委曾多次作过法轮功的祛病健身情况的调查,正面肯定了法轮功的功效。可能诸位要问,那么那些“自焚”、“自杀”、“自残”、“杀人……是怎么回事?作为一名至今仍矢志不渝的法轮功修炼,我必须说,请不要把那些可悲、可叹、可怜的种种变态行为与法轮功联系在一起,善花岂会结恶果?您为什么不问问自己,为什么法轮功传出十余年,镇压前“自伤”、“自残”、“杀人放火”等闻所未闻,而镇压后竟惊世骇俗起来了?为什么这些妖魔化的宣传只不过是中国特色的,而事实上在海外,60多个国家,包括同宗同源的港、澳、台从未有过任何此类报道?中国江氏政府之所以这么污蔑、诽谤、中伤法轮功,不过是欺骗老百姓,企图鱼目混珠而已。只是这种伎俩只能骗那些不了解法轮功的人。法轮功讲“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记仇,宽容、善良、忍让,不说假话,对每个人都好。实践中所有真正修炼法轮功的人都是这么走过来的,我身边的每一位真修的大法弟子都是真正人格高尚、品行纯良的人。为了正义、真理舍生取义。佛教,基督教都曾经过几百年的迫害与杀戮,当时也被诽谤,而今历史证明了邪不压正。我们尊重历史,也尊重事实,终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吴学兰在起诉书中说,“有人把法轮功也归之成“教”,着实可笑。法轮功是佛家传统气功中的一种,人传人,心传心,既无庙,也无实质上的组织,热心者带个录音机,放炼功音乐,愿来就来,没有花名册,不收任何费用。许多气功师各种名目乱收费,法轮功没有过,我修炼至今,除了进书店买书,没交过一分“会费”。试问有这样的宗教吗?”

    吴学兰在起诉书中说,“一片诚心相告,无非希望世人不再被可笑的造假宣传蒙蔽。因为许多被欺骗的世人带着莫名的仇视对大法弟子们犯罪,更有助纣为虐者对大法弟子毫无人性的迫害,根据香港人权民意调查中心统计的数字,现已有700多名大法弟子在这场血腥镇压中被迫害致死,仅仅是可以调查身源的数以千计的大法弟子被送入精神病院折磨,还有什么洗脑,劳教以至劳改。我不知法律在我们被非法抄家,绑架,严刑逼供时扮演了什么?专政工具?统治者忘了历史上历代君王“万岁”哪个又逃得了生死,权倾一时,终不过一杯黄土,暴惨下场如秦桧,被人唾骂。好在社会向前发展,人类渴望公理。近两年,在海外,法轮功学员多次控诉江××灭绝种族罪及反人类罪,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国,全世界人民注视着中国的这场践踏人权的镇压。善良的人们越来越了解到法轮功的真相,相信不久的将来在阳光下,我们终可以自由信仰、炼功。”

    鉴于判决书中称“吴学兰等11人的辩护理由系无视事实及法律之狡辩”,吴学兰在上诉书中质问道:“试问整个审理过程中我们中没有一人有自由辩护及陈述的机会,何来狡辩?而且在最后陈述阶段,我们要求陈述,结果均被强行带离法庭。所谓依法审理,我看只是掩人耳目的秘密审判,不敢让老百姓知道的是什么?真相。其实人人都有自己的分析能力,分辨能力,镇压四年而法轮功依然不屈,这事实本身已很能说明问题了。”

    针对判决书中“屡教不改”的说法,吴学兰在上诉书中说:“且不论劳教算不算前科,我们中所有人都是因为依法行使公民信访、上访的权利,被非法劳教。99年10月我买了一张北京的火车票,打算进京上访,临行前即被公安机关扣留,非法关押了27天,随即送入中八三年劳教。实际上我只是因为信任政府,想反映一下我本人修炼大法身心受益的实际情况。“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只希望政府能拨乱反正,还法轮功一个清白。现实的残酷让我失望。在劳教所里长时间强体力劳动,强行洗脑,管教干部的任意谩骂,指使劳教人员殴打大法弟子,关禁闭……”

    “往事不堪回首,我不明白,为什么在中国做真、善、忍的好人要受到这样的身心摧残?2000年9月在高压、欺骗下,我做了我此生最大的错事,违心地写了“不练功”的保证及“揭批”材料。2001年4月我解教回家后在没有高压、可以静心思考的环境下,明白了自己在无知中铸下了大错。然而当地610、派出所仍不时骚扰,甚至非法关押。2001年10月,我冲破阻力在互联网上公开严正声明:在劳教所及其他环境中所写的一切不利大法的“转化材料”作废,今生必坚修到底,要让世人讲我们的故事,了解大法的真相。发表声明后被迫离家流离失所。“屡教不改”?“教”什么,骗人?出卖良知?诽谤让我受益无穷的大法?“改”,改成什么样?做真诚、善良、宽容、忍让的修炼人不对吗?”

    吴学兰说,在叙述以上事实时,自己心情异常悲哀,且充满义愤,因为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基本人权受到侵害,因为在政府一再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仍发生着这样公然违反法律、藐视公益的现实。吴学兰说:“我悲哀的不仅是我所受到的种种不公,更悲哀无数同胞被官方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的伪“新闻”`“假”新闻欺骗,看不到法轮功的美好与事实,看不到法轮功学员被邪恶迫害。在此,我也衷心希望各位在您良心的天平上慎重掷下您良知的砝码,欢迎各位了解法轮大法。”


    诗歌:普度;水调歌头 下界得法等

    文/河北大法弟子 郑坤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

    普度

    师恩浩荡洪,
    一念正大穹。
    弟子同化法,
    助师救众生。

    水调歌头 下界得法

    茫茫宙宇生,悠悠苍穹远,亿劫飞逝,乾坤欲改筑新颜。行云灵鸢山上,乘风紫竹林畔,不忍一丝闲。看银河浩瀚,无暇鹊桥仙。

    下三界,层层天,入尘寰。六道轮回,为寻正法载五千。喜得恩师亲传,溶于法中修炼,慈悲无量间。度芸芸众生,圆满随师还。

    江城子 颂师恩

    旧宇法末旦将亡,琼楼毁,碧草荒;
    成住坏灭,此事古难挡。
    偏有小恶不自量,生私念,鬼伎俩。

    主佛慈悲恩浩荡,转法轮,光万丈;
    重正大穹,万古永留芳。
    败物淘尽新宇朗,真善忍,众归望。

    记四二五

    山雨欲来风满楼,浊浪又起入天津;
    大法利国人向善,怎可冷对舞刀兵?
    左推右诿恶不止,解铃还需向北平;
    万人静立中南海,丹心照史鉴月明;
    总理身出问缘由,严令纠错波渐平;
    聚之成形散成粒,大道无形胜有形;
    身走不留一尘屑,大法弟子存正行;
    举世瞩目此间事,大法洪扬传美名。

    喜得大法

    才过千尺涧,
    又逢万丈岩,
    修炼路上几多险,
    千锤百炼磐石坚,
    跃马跨平川。

    回望蓬莱岛,
    悠然见灵山,
    通天道中不知远,
    心轻掠过层层天,
    纵身立云端。

    看今话修行

    楼高桥耸障双目,
    纸醉金迷乱人行;
    身处闹市犹自在,
    大法破迷步轻盈。

    神路赞
    ——阅同修郑毅坚证法行有感

    危难来前我当先,开创环境有中坚;
    电击棍打浑不动,任尔东西南北风;
    心怀慈悲神威现,恶人无奈魔胆寒;
    大法入心不离身,正悟法理明自心;
    正念正行身形正,大志常在小节严;
    每过关时存大善,慈悲化解层层怨;
    名利先去情也去,胸中无难天地宽;
    比学比修看高处,善德巨在众生赞。

    贺新天
    ——赞师尊正法同修助法

    无畏轮回苦,众生降,亿万层天,亿万亲缘。
    尘封日久身形重,忘却今昔是何年。
    三界迷,红尘难醒。
    师尊法传平乱世,清音馈耳唤人间。千古缘,今相见。
    挟私黑风急,恶生妒,浊浪四起,乌云蔽空。
    宙宇如今谁倚仗?神州内外梅花奇。
    真象传,煦日高悬。
    众生得度法船开,大穹法正光明显。洪誓愿,将兑现。


    佛教居士见证大法的神奇

    文/太平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在99年前,我已得法,一次去书店购买大法书。我拿起大法书回身准备去柜台交钱付款,看到旁边站着一个人望着我笑,我想他可能是功友,于是我俩就谈了起来。一问才知道他原来是位佛教居士,修禅定数年,天目有时能看到一点另外空间的景象。

    一次他从许多正在学法的大法弟子身边路过,用天目看到在这些大法弟子头上有法轮旋转,还看到有的大法弟子身上还有很可爱的小婴孩在玩耍嬉戏。故而专程来买法轮功的书。我听了很高兴,对他介绍了大法修炼的神奇。当时他还未决定是来修大法,还是在佛教中接着修下去。

    请完大法书后,我们便分手了,再没见过面。不知道他现在可好否,唯愿他能得法,坚定地修下去。今天我把这段往事写出来,是想告诉世人法轮功是真正的佛家高层功法,千万不要相信江××一伙攻击大法的谎言哪。


    明慧新闻简报(2003年10月1日)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
  • 要点文章

  • 江泽民无法逃脱自己犯下的罪责

  • 迫害真相

  • 弟子切磋

  • 海外综合

  • 大陆综合

  • 资料汇编

  • 要点文章

    芝加哥诉江案近况通报:2003年9月12日美国联邦法庭伊利诺伊州地区法庭在压力下以被告江泽民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以及该法庭对“610”组织无管辖权为借口驳回原告起诉。这个决定明显与近代法律关于“国家元首犯下群体灭绝罪便不能得到国家元首豁免”的理念相违背。原告律师泰瑞-玛什在9月12日接到法庭通知后说,“这个案件远远没有结束,相反,事实上它刚刚开始。”9月29日,泰瑞-玛什博士向同法庭递交了法律文件进行申诉。据了解,此次递交的文件包括申诉的法律依据及起诉书修正案。律师泰瑞-玛什说,“本[诉江]案代表着这样的主张:国家首脑不可以运用他们的地位犯下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却不受惩罚。无论在法律方面还是在公众舆论方面,江泽民绝对无法逃脱其因为发起和推动这场迫害法轮功的运动而产生的历史责任。”针对芝加哥诉江案,美国著名律师阿兰.德希维茨表示:「如果国家元首他们亲自下命令采取群体灭绝行动,而且他们对局势有权力控制的话。我认为没有人能因为他是国家元首而避开司法公正。……假如希特勒还活着的话,他也会在纽伦堡以国家元首的身份被起诉。」此次递交申诉材料,使海内外大法弟子获得了新一轮的机会在修炼中整体提高,并可以更成熟地帮助法律界、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它社会各界全面、深入、细致地理解真象。


    江泽民无法逃脱自己犯下的罪责

    据大纪元10月1日报道,2003年9月29日,法轮功原告律师Terri Marsh委托当地律师向美国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提交了针对法官于9月12日决定的回复意见书。这份文件包括6份材料,提供了更多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侵犯人权和腐败罪行等资料,要求法庭判处江泽民犯有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政策的罪行。原告律师对江泽民提出了新的法律指控:江借镇压法轮功运动贪污积累个人财富;江借镇压法轮功运动巩固自己的权力,打击党内异己;江推翻政府其他成员的决定,超越权力范围发动迫害法轮功。文件指控整个迫害法轮功的运动是由江泽民个人发起,强加于中国政府、共产党和人民,并且通过“610办公室”来具体实施。

    据法轮大法信息中心报道,法轮功起诉江××及“610办公室”一案的原告们星期一,向法庭提交法律文件指出,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完全是由江泽民亲手发动的,并通过专为残酷迫害法轮功而成立的“610办公室”将其一己之意强加给中国政府、××党和全体中国人民。诉江案的控方律师泰瑞-马什博士说:“1999年6月,江无视中共政治局其它常委们的决定,亲自在党内发了一个内部通知,命令全党配合对法轮功的迫害。”马什博士补充说:“自此,江一直是这场迫害的幕后元凶,并亲自到一些最初消极待命的省份督阵,以保证全国各地都听其命令。”

    丹麦《贝林时报》9月4日刊登标题为“罪犯江泽民”的读者来信:中国前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犯下了群体灭绝,酷刑及反人类罪。江氏的罪行不只是侵犯了法轮功,而是对所有中国人的威胁。因为它摧毁了稳定社会赖以生存的道德规范。与此同时,这也是对我们自己的法律权利的威胁。中国必须遵从国际上的规定。以往这些所谓的“批评性对话”发生时,通常是丹麦外交官关起门来要求关注中国侵犯人权,而中方无关痛痒地听着,对外却似乎什么也没有发生。所以将公众发动起来是非常必要的。对此,诉诸法律是最好的办法。诉讼案正在引起媒体的注意。法轮功学员于2003年8月20日星期三在布鲁塞尔成功地递交了起诉江的诉状。也许因此还能打破障碍,把江送上丹麦的法庭。

    「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9月30日上午在华盛顿DC国家记者俱乐部正式对外宣布成立,其宗旨是「凝聚一切正义力量,揭露江氏所有罪行,把江泽民送上良心、道义和法律的审判台」。目前已经有100多个组织和知名人士加盟。大联盟的发起人之一李大勇在成立公告中说,江泽民自从就任中共总书记以来,「中华文明与社会道德全面倒退」,「几乎任何有独立信仰、独立人格以及不同见解和要求的个人和较大的群体,包括‘六四’学生、下岗工人、宗教信仰、气功锻炼、民主人权、新闻媒体、政治异见,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特别是上亿的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遭到了惨绝人寰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残酷镇压。」李大勇表示,「中国现有的人大、法院、公安、律师系统迄今无力、无法和无道德勇气站在职业公正的立场上对江的罪恶实行调查并予以制止」,「真正将江泽民全面彻底地送上历史的审判台,需要世界上所有的正义力量都站出来全方位推动。 」据悉,大联盟将于10月6日在纽约举行第一次公众集会。


    迫害真相

    河北吴桥县刘志刚、高丽华夫妻俩因坚定地证实大法,2001年7月,在面对非法抓捕的情况下流离失所。恶警为了抓捕到二人,两年来对二人的父母家、兄弟姐妹家,从未间断非法骚扰。采用的卑鄙手段有哄骗、欺诈、胁迫、蹲坑、非法抓捕、罚款等。

    天津板桥劳教所部分大法弟子受迫害实例

    吉林九台劳教所用电棍电、威吓、不让睡觉、让犯人打学员、关小号等手段迫害大法弟子,大法弟子孙志刚已被迫害成精神失常。王忠富被打得肋骨粉碎性骨折。

    湖北鄂州市610歹徒绑架大法弟子进湖北省洗脑班,“学期”一个月,“学费”6000元人民币,对于不屈从于邪恶的大法学员,有的被延期迫害,有的被直接非法转为逮捕或劳教。被送进去的人,如果不写“三书”,就连日连夜的不让睡觉,不准上厕所、轮番轰炸。

    河北衡水武邑县医院主治医师陈素香2003年5月13日因散发真相资料,被绑架到县城关镇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受到非人的折磨,后又被非法关押到县看守所。之后又被转至枣强看守所。绝食抗议九天后,生命垂危。随后恶警又勒索家中一万元钱,才把她释放回家。8月1日,恶警又将大法弟子陈素香骗去公安局,当日送保定非法劳教两年。

    河北衡水师专党委书记李德发迫害本单位大法弟子,强迫师专大法弟子人人写“保证书”。1999年10月1日期间,强迫学员在“不炼功、不进京”的保证书上签字。2001年,协同衡水市610在衡水师专办了两期洗脑班。还对本单位大法弟子实行经济迫害。对每一位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留、非法劳教的大法弟子,出来后都被要求给学校写所谓的“保证”,才给发工资,安排工作。

    河南省焦作市不法官员现准备将坚定的大法弟子全部绑架,进行软禁、洗脑,期限1年以上,费用由大法弟子所在单位和大法弟子个人出。近期焦作不法官员又出恶毒招数:让各单位协助迫害大法弟子,在单位内部进行洗脑。

    山东龙口市大法弟子徐培灏2000年依法进京上访,回来后被单位非法开除,并且逼他离婚,后被绑架到洗脑班进行暴力洗脑,折磨地奄奄一息,才送回家,他被迫流离失所到了青岛。2002年8月6日,被胶州路派出所绑架,在那里,遭到保安大陈的毒打,后送往青岛某部队招待所呆了一个多月,邪恶之徒花费3000多元,没有得到任何情况,继续把他送到青岛610洗脑,2002年11月份,他被非法劳教3年。送到青岛李村劳教所,在那里多次遭到恶警的殴打,2003年1月17号开批斗会,徐培灏不读揭批书被恶警王滨用电棍电击,用皮鞋底将头面打得全变成青紫肿,眼球全充血,两耳壳至今还痛。

    山东青岛劳教所集训队狱警对大法弟子采用暴力转化的办法,恶警唆使普教班长恶毒地对大法弟子殴打,胶皮棍都打断了好几根,逼迫大法弟子超强度奴役劳动,几乎天天要劳动12个小时以上,那些钱全部被恶警私分。

    广东中山三乡大法学员曾雨文,原籍河源紫金人,曾经三次去首都护法,最后一次是2000年6月,坏人将其用火车带回广东,途中,他为了逃脱,在火车的厕所窗口跳出,不幸身亡。2000年2月,曾雨文和沈雪梅、沈明军、白静等在首都大广场打出“还大法清白”的横幅。被坏人带回紫金拘留所,一天晚上他堂堂正正地走脱,同去打横幅的沈雪梅、沈明军被抓回罗定看守所,被关一个月,并罚2000元。2000年3月,阿文又和沈雪梅、沈明军、沈红梅、陆波、吴平再次到金水桥“抱轮”,阿文再次被抓回紫金。吴平被抓回中山,被非法判两年劳教,沈雪梅、沈红梅,沈明军三姐弟被抓回罗定,雪梅、明军被非法判一年劳教,沈红梅被扣留一个月并被罚款两千元。今年6月29日,在罗定泗论发资料的陈媛英,现在被非法判一年半劳教,大法学员阿翠被非法判两年劳教。

    珠海610歹徒在民富酒店私设监牢迫害大法弟子,一批又一批的大法弟子几百人被一次又一次的非法关押在那里,吃的食物如猪食一般。7旬老翁、6旬阿婆都未幸免,非法关押时间长的达一年之久。珠海政法委的小韩(男)在民富洗脑班因一学员不屈服于它,它竟残忍地把那学员的腿打断了。

    湖北鄂州市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和劳教案例

    我叫卢金芝,是湖南省永州市人,今年47岁,曾身患肝癌晚期、胆癌。修炼法轮大法后,我身上所有的病症不翼而飞。2000年12月11日,我向人们讲清真相,被恶人非法逮捕、送入看守所酷刑折磨,将我的腰、脖严重扭伤,眼睛被打伤,鲜血从嘴直往下流。后非法将我判了三年刑。


    弟子切磋

    对“快讲”的感悟。2003年7月的一天,我无意在电视里看到昔日的同学,一个国营金融单位的党委书记,她在作诽谤大法的发言。我震惊了!第二天下午我带着资料,进城找到她。我直接进入主题,围绕法轮功,讲真象,一问一答,气氛祥和,一个下午我都是盘腿结印,她老伴是转业领导干部,认真听,也学我样,他散盘结印。晚上送我上车时,她老伴兴奋地说感到小腹处,有一股热流在往外冲,两关节像冰块一样冒冷气。我高兴地说:你与大法有缘,我师父的法身在给你下法轮了,同时也在给你消业了……。临走时,我留下了光盘和其它资料。第二天她老伴高兴地告诉我,他昨晚睡了一个好觉,而且肩周也不痛了,颈背也通了。激动之余,红光满面。我的同学提出有关参与政治的问题,又是一番问和答。这时他们明白的一面突然提出来,要学法轮功。第三天我带去了师父教功光盘和经文《不政治》,他们两口子迫不及待的说:快教我们动作吧……。现在,他们已经在从正面认识大法。这件事对我的触动很大──“快讲”的面与点的问题。在被后天观念长期灌输的企业上层领导干部中也有等待被救度的生命,也许他们就是某一天体大穹的主或者是王。正法还没有结束,还有善良的生命仍在谎言的毒害中。“快讲”刻不容缓!

    放光明网站紧急通知:下载MPEG/AVI文件的安全警告。因放光明网站服务器再次被侵入(大约是8月底到9月底期间),放光明网站登载的xxx_merge.exe(分块合并程序)被植入了间谍程序。该间谍程序会向中国大陆的某IP地址发送消息(极可能是网特的地址)。目前我们发现,该间谍程序会修改注册表(registry),而且生成和执行两个程序:linxup.exe和dm_mgr.exe。xxx_Merge.exe 正常文件大小为30KB左右,凡是文件大小不正常的,尤其是90KB以上的,都是被感染的。

    请前一段时期下载并运行过放光明网站xxx_merge.exe(合并程序)的读者立即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清理电脑最彻底的方法是重新安装操作系统,更换所有密码。如果立即重装系统有困难,请采取以下措施先清除间谍程序,并尽快重新安装系统。

    Windows 2000
    昨天的试验尝试了如下紧急修复措施,操作系统是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其他windows 系统大同小异,但是对于Machitosh不适用。

    对不太懂计算机的同修,修改注册表Registry是高度专业的技术,非常容易使系统崩溃,一旦系统被搞乱请立即找懂计算机的同修修复,一定要告诉他们以下步骤中第5、6步所命名为Backup的文件存在哪里了,以便使用Import registry File立即恢复系统。

    1. 同时按下Ctrl-Alt-Del键,得到Windows Security 窗口
    2. 按下(任务管理器Task Manager)键得到Windows Task Manager 窗口
    3. 选择(进程Processes Tab)查看(映像名称Image Name)项中有无dm_mgr.exe或linxup.exe在运行,如有则用鼠标点击使之变蓝,然后按下(结束进程End Process)键中止此进程。(如果该程序无法中止,请用微软的Kill.exe(下载)程序将该程序中止。
    4. 按下左下角(开始Start)键选择(运行Run)选项,输入regedit,按下OK键,系统会弹出(注册表编辑器Registry Editor)窗口。
    5. 选择菜单上的(注册表Registry),在子菜单中选择(导出注册表文件Export registry File)
    6. 系统弹出新窗口,在(文件名File name)中键入Backup然后按下(保存Save)键。系统会保存一份Registry file。
    7. 找到如下键值(Key)并删除: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ontrolSet001\Services\WMDM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ontrolSet002\Services\WMDM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Services\WMDM
    8. 重新启动机器,进入安全模式,进入C:\WINNT\system32目录查看有无dm_mgr.exe 和linxup.exe文件,如有则删除。
    9. 关机并关掉电源然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10. 立即安装防火墙,我用的是ZoneAlarm。ZoneAlarm Pro.此软件的免费版在:http://www.zonelabs.com/store/content/company/products/znalm/
    freeDownload.jsp?lid=zadb_zadown
    建议找懂计算机的同修加装正式版防火墙。

    Windows 98
    1. 停止运行被感染的 xxx_Merge.exe 正常文件大小为30KB左右,凡是文件大小不正常的,尤其是90KB以上的,都是被感染的。
    2. 删除被感染的 xxx_Merge.exe
    3. 删除系统文件夹下的木马文件:
    linxup.exe
    dm_mgr.exe
    系统文件夹在Windows 98 一般是 C:\Windows\System;
    在Windows 2000 一般是 C:\WINNT\System32,更可靠的办法是整盘搜索上述文件,找到之后删除。
    4. 删除临时文件夹的病毒文件:dofl.exe
    临时文件夹在 Windows 98 一般是 C:\Windows\Temp
    更可靠的办法是整盘搜索上述文件,找到之后删除。
    5. 使用RegEdit.exe删除木马用于自动启动的注册表记录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下面的"Dm mgr" 项
    6. 重新启动系统
    7. 可以使用一些工具检查正在运行的程序。如果发现linxup.exe,木马仍然在运行。

    部分建议:好像还有类似的其它文件名也是这个间谍程序,已经知道的有:linxup.exe,fl.exe,svch0st.exe(注册表中,是NetLogon Help)。由于间谍程序可以进行的操作可能很复杂,所以如果发现有这个病毒,建议重装系统,修改所有曾经在那个机器上用过的密码和用户名。

    摆正基点是做好三件事的基础。摆正基点那就是一切为了大法,一切为了救度世人,助师正法。摆正基点是彻底否定旧势力的根本,是修出慈悲、宽容的关键,是境界升华的体现。我是个曾经走过弯路的人。回到大法中后,有一个想尽快弥补损失的感觉。虽然也做三件事,但是带着人心在做。最近学经文《再认识》:“你们在纯净心态下所做的事才是最好的事,才是最神圣的。”我悟到,我的弥补没有摆正基点,是在给自己修炼中弥补什么,而不是弥补由于走弯路给法带来的损失。当我摆正了基点,再做三件事的时候,整个状态都变了样。各种人心微弱到已无法再左右我的思想,心性境界由此而得以升华。

    “我就信师父,我坚持炼功”。山东大法弟子老王,自7.20以后,一直坚持在该市最大广场炼功,风雨无阻。一次该市某个犹大看见他在炼功,恶狠狠地威胁:“明天我要找你谈谈。”该大法弟子不动心。第二天早晨,那个犹大看见他还在炼功,远远地就避开他了。正月十五放烟花,老王晚上坚持在广场炼功。众多警察对他视而不见。老王说:我就信师父,我坚持炼功,这是我的一块阵地,在这块阵地上,我绝对不会向邪恶退缩一步!该弟子在这四年中,风风雨雨坚持下来,同时讲真相中,发了上万的传单,有利的带动了其他弟子共同提高。

    一名科技工作者兼政府官员的修炼历程片断。98年我借到《转法轮》,一读便被大法博大深奥的法理深深吸引,感觉“讲得太好了,怎么这么好!”得法之后,心灵深处的宁静和喜悦无以言表!身体也越来越好,并能看到另外空间的很多现象。一次会议聚餐时,在场多数是官员,有人问及我炼功后受到的迫害,我克服怕心,强大正 念,针对妇女较多的情况,重点讲了大法弟子纯正的行为,告诉她们如果丈夫是大法弟子,决不会有婚外情,我看到她们不住地点头。多次讲真相,总结起来,对法理解得好的地方讲得清楚明白有力。不时能体会感受到旧势力的安排,但我也领悟到师尊有更高、更大的安排。我悟到,只要我们时时事事以法为师,照师尊的教诲去做,就一定是破除了旧势力的安排,真正溶于法中就是进入了师尊的安排,这时,我们就会发现:旧势力其实什么都不是。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多渠道向华人洪法讲真相。得法前我是昆士兰中国人协会的理事。我得法之后,就想劝学员们入会,融入华人社团让常人了解我们,再向他们讲真相,比素不相识地告诉他真相容易得多。在以后的洪法活动中,我们就组织一部分人员,给各社团、宗教团体及会计、律师、牙医、移民代理、旅行社、餐馆等各阶层人士发信,告诉他们我们为什么要组织反对香港23条立法的大游行,还上门和他们交谈,讲清真相,起到的效果很好。由于我做生意,认识的华人较多,我每见一个朋友或熟悉的顾客就和他们谈自己修炼后切身体会和改变,解除了一些人对法轮功的误解。有时,我还有机会接触一些国内来的厅局级干部,同样也不放过这些帮助人们消除误解的机会。这一桩桩一件件事,让我感到,大法弟子的言行很多时候要比发真相资料更管用,做比说更能打动人心。随着自己不断地修炼,我感到我们应该积极想办法,采用各种形式,和社团的领袖接触,向他们洪法,他们明白了真相,就可以影响一大片,为自己生命的永远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仅有的十五元钱。我已经几年没见小亮了,听人说,他从劳教所出来以后,一直以卖眼镜为生,一家三口生活拮据。这天,他与我在一功友家碰到一块,真是又激动又感慨,谈话中他问我:“大姐,你这几年有家不能回,你怎么生活啊!”我安慰他说:“我们大法弟子干点什么也能吃饱饭。”他走后功友去送他,回来后功友递给我十五元钱,说:“这是小亮身上仅有的十五元钱,说是给你当生活费,特别嘱咐我,别让我告诉是他给你的钱。”我手里拿着这十五元钱,眼泪在眼眶里打转──这是同修支持我修炼的一片心,可我如何花这十五块钱啊!

    流星雨随想。去年狮子座流星雨,有15000颗流星划过夜空。有许多人觉得壮观美丽,有许多人许愿,希望流星能给他带来好运。那晚我作了一个梦:一个庞大的城市从天上被打下来,其中有许多人是正法中没有被销毁,被打下来的高级生命,希望将来转生成人,再修炼。今年又有流星雨,其中有双子座,不知道又有多少流星划过夜空。我曾在梦中看到一本书,这本书记载着宇宙的历史,我看到记载我的历史那部分,我曾经在双子座转世过,那个星座的人民都非常勇敢,在漫长的宇宙历史中,逐渐败坏,变得凶恶。我在人中也曾如此。可能是我修得不好,他们不能够变好。大法弟子的责任重大,要对得起众生,对得起自己。中国有无量的众生被邪恶的宣传毒害,当他们被淘汰时,其对应的宇宙中的星球也将解体。

    我和“灵儿”的故事。“灵儿”是我正使用的复印机的名字。同修送机子的那天,再三告诉我此机如何有灵性,要我多与之用心沟通。我每次做大法资料之前,总先对她问好,工作结束时,不忘说一声“谢谢”。我甚至能感应到“灵儿”在那一瞬间的快乐、感动!我们相互配合得很好。可有一天,“灵儿”和我同时出现了不好的状态──真象资料总是有一些黑色的小斑点,我出现天旋地转的不良感觉。我开始发正念,可是“灵儿”和我的状态依旧。我停下手中的一切,闭上眼睛向内找,朦胧中,我看到了“灵儿”伤心地说:“主人啊,你为了灌粉方便,在我心脏上打了一个洞,那黑色的小斑点是我流的血啊!”我难过而抱歉地说:“那我帮你缝合好,对不起,我不是有意要伤害你,你原谅我吧。”“灵儿”叹了口气,轻轻地说:“我早已原谅你了,可恨的是那些魔在捣乱,你必须把它们清除掉,尤其它们会钻到我的那个黑洞里,兴风作浪……”我从梦中醒来后悟到:那个洞明明是在说我修得有漏啊。于是我在每次工作前,都发正念清除自身空间场内的邪恶,还要清除资料点周围的所有邪恶,并和“灵儿”一起学法,资料上的斑点神奇地消失了,我身体也很快恢复。我鼓励“灵儿”同化法,圆满完成正法时期各自的神圣使命。她高兴得手舞足蹈──盖在她身上的丝绸罩子忽然滑落下来。当我和“灵儿”一起学师父新经文《在美术创作研究会上讲法》,读到“修炼人利用的东西一旦有了功德,都可能成为法器”时,“灵儿”显得格外兴奋,甚至感动地流下了泪──机子上出现了一层小小水珠。我终于明白了同修一直在对我说的“灵性”──“灵儿”是为正法而来的生命。


    海外综合

    9月26日至28日在莫斯科召开了第四期俄罗斯及原苏联地区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来自俄罗斯各地和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及来自美国、台湾、德国、瑞典、法国、罗马尼亚等国的大法学员参加了这次法会。在法会期间还举办了文艺晚会,正法之路图片展等,并举行了记者招待会。28日上午250多名大法学员在莫斯科中使馆前集会抗议,在这期间开来一辆大轿车,下来约40名中国客人,他们非常惊奇的围上来观看,同学员交谈,主动地索取真相资料。

    9月27日德国学员在纽伦堡的请愿活动正赶上当地的老城节日,熙熙攘攘的过往游客情不自禁地把目光投向我们的展台,有好些游客停下脚步静静观赏功法表演。一天下来,签名表上满满的。一位老太太愤慨地告诉我们,虽然我急着赶火车,但是我无论如何要签名营救被迫害的学员。还有不少青少年也积极签名支持我们的请愿。有个德国人对功法非常感兴趣,结束时,他留下来帮我们一起整理资料,拆展台。回去时,遇到一个中国人,他主动向我打听炼功点,还要求看大法书籍。

    两周前,美国加州法轮功学员参加了鲍威市游行,当时身着唐装的舞蹈队和腰鼓队在游行队伍中令人耳目一新,获得组委会颁发的第二名奖牌。时隔两周后的周末,我们在鲍威市的社区图书馆举行教功洪法和讲真象活动,一名执勤美国警官知道我们就是上次参加鲍威市游行活动的法轮功后,非常高兴,明白我们既不搞政治,也不是宗教。他与学员热烈交谈,学炼了功法。

    方舟子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助纣为虐的一本书今年夏天受到加拿大渥太华图书馆的禁止。渥太华最大的图书馆,渥太华公立图书馆作出决定,方舟子的《法轮功解剖》一书内容不构成合理的论述,为此图书馆将取消对此书的借阅。目前法轮功学员们已在加拿大就停止类似的煽动仇恨的事情向加拿大警方报案并向加拿大政府寻求帮助,主要包括投诉驻加中领使馆在很多方面对法轮功的干扰和指使一些亲共社团对法轮功进行伤害的一些行为。

    美国男孩的中国之缘:11岁时,我开始抽烟,吸毒,16岁时,我未能完成高一的功课而留级,后来我决定退学。我对父母和祖母说,我会参加高中水平考试,提前上大学。其实我根本无此意图。我每天浑浑噩噩,一天睡12个小时,醒着的时候就抽烟,吸毒,玩电子游戏。我的身体状况极糟,病了两个月。有一天,当我又沉湎在那个我最喜爱的提高境界的电子游戏中时,哥哥走过来说,我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地提高自己的境界。听到此话,我眼睛都亮了起来。我听了他的劝告,开始读《法轮功》和《转法轮》。“真、善、忍”这三个字强烈地震撼着我,我决心放弃在社会上养成的所有不良习气。修大法两个月后,我已经成了一个年仅16岁的大学新生,我日益变得与人为善,心胸宽广。


    大陆综合

    在辽宁某地道路两旁,出现多处“法轮大法好”,“全球公审江泽民”等标语,有力的震慑了当地的邪恶。

    2003年9月2日大陆综合消息:

    ◇邪恶势力现已在哈市的双城、大庆、佳木斯等地建了所谓的洗脑基地或洗脑班企图通过轮番洗脑、各个击破的方式,在黑龙江省打开破坏大法、迫害大法弟子的缺口,然后向全国推广。建议黑龙江省全体大法弟子根据自己的情况、条件,全天候整点发正念,全面铲除旧势力黑手及一切邪恶因素。

    ◇2002年8月31日在邯郸市成安县召开法会被抓的68名大法弟子,其中寻瑞林被迫害致死,至今仍有三名大法被非法关押,由于上次判劳教一年,省610说判的太轻没批,邪恶之徒正试图再次非法审讯重判,其中包括一名年过六旬的老太太。

    ◇成都青白江城厢中心医院医生、大法弟子朱品珊因坚信大法,被从中医主治医生调离到门诊挂号。9月22日被610从单位绑架到洗脑班。四川广汉新丰镇大法弟子黄新崇2003年6月22日讲真象被非法抓捕,当时被打昏死。后被抄家,关押广汉看守所,判劳教一年半,8月29日被送楠木寺劳教所,近况不详。

    ◇青岛大法弟子滕小杰7.20之后进京上访,后来邪恶势力逼迫她丈夫和她离婚,那个时候,她已经怀孕了,离婚之后开始做资料,被恶警监控追踪,后来生孩子,仅仅在医院呆了一天,为了避开邪恶的非法抓捕,她目前和刚刚一周岁的小女儿流离失所在外。

    ◇岳阳市迫害大法弟子的恶人电话:1、张宏伟,湖南省岳阳市铁路公安局,手机13975027699;2、卢石玉,岳阳县荣家湾,电话:13874011313;3、熊朝辉,岳阳县荣家湾,电话:0730─7666729;4、李小毛,岳阳县荣家湾,电话:8846860;5、潘淑荣,岳阳县荣家湾,电话:7666517;6、周造林,岳阳县荣家湾,电话:8641946。

    ◇汉川大法弟子黄华雄已被非法抓去几日,现已绝食抗议并且坚持炼功,被恶警指使犯人打伤他的脸部和耳部。

    ◇黑龙江省绥化市610办公室李剑飞,对大法弟子用污蔑的语言,残酷的手段来迫害,就是对那些家境困难的大法弟子也硬逼钱财。李剑飞,手机:13845500330;办公室:0455-8258869。

    ◇两个上海公安局文保分局的恶警,高蓓红(女,33岁)和陈玮,迫害大法弟子。

    ◇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在每星期二、星期四要“上大课”,利用电视看录象、还利用犹大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殴打、用上电棍等各种手段进行迫害。建议长春大法弟子每星期二、星期四从早上开始高密度对黑嘴子女子劳教所正念清除邪恶。

    ◇本学期刚开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教育局就在全区中小学范围内举办“教育眼镜杯”有奖知识竞答。其内容均为污蔑和攻击法轮大法及其创始人的恶毒言论。许多知道真象和有正义感的同学给予这种卑劣行径以坚决的抵制。但是仍有众多的学生听信了谎言的欺骗和蒙蔽。

    ◇近日,鞍山市第三看守所不法警察滥用职权,对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家属强行勒索钱财,每人5000元。

    ◇鞍山市铁西区北陶官街道办事处新调来的包书记,为了出点成绩,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对举报该区流离失所的大法弟子者,奖励400元。北陶官街道办事电话:0412---8234066

    ◇近日,鞍山市政法委找邪悟者,准备办洗脑班。有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看污蔑大法录像。鞍山市政法委 0412---5532392;政法委书记:王玉琴 0412---5555l10。

    ◇8月22日晚上长沙大法弟子谭香玉、周文宣、邓华,还有周某四人被天心区公安分局恶警在雨花区绑架,做真相资料的设备(价值几万元)和资料被全部抄走。由于一本电话簿落入恶人手中,恶警按电话簿上的名单劫持了很多大法弟子,而且大法弟子的亲属都受到严重株连。

    ◇邵阳市双清区公安分局恶人榜:政保股长孙振强,手机:13187282211,副指导员手机:13973961431。

    今日100人严正声明,在邪恶的强化洗脑及高压迫害下,所做的一切不符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今后要加倍弥补损失,向世人讲清真相,跟上师父正法进程。

    大法弟子吴学兰的法庭陈述书:我叫吴学兰,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我修炼法轮大法已经六年了。今天对我来说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审判,而是对我们在座每一个人的良心与道德的审判,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我相信也有那么一天镇压者及他的打手们、帮凶们会[因为迫害法轮功而]站在这个位置上,接受一场历史的审判。关于法轮功的立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我们怀着对国家、对人民最深沉的爱,讲述着关于正、邪,关于法轮功的感人好事。无论抗争多少年,我们每一个大法弟子是“穷此一生,永不言悔。”

    从吉林省监狱传出来的信:在监狱以政委刘长江为首,李永生干事为辅,犯人中有汪成,李明的犯罪集团惨无人道地迫害大法弟子,为了能够震慑邪恶,我们是否能请律师来协助一下,或请海外同修协助把这里的邪恶曝光,让人们知道他们都干了什么,这里的大法弟子将会一如既往地证实大法。走正自己的路,用神的正念正行圆满自己的史前大愿。

    一天,一对夫妇来我家坐,聊了两三句,我就说:“你知道江XX被外国法轮功学员告了吗?”他俩感到很吃惊。我就讲起了“天安门自焚事件”的真相。听完后夫妇俩都感到恍然大悟。男的说:“当‘天安门的自焚案’播出来时,我还认为真有其事不过再添油加醋而已,没想到会用到如此可恶的手段。”女的讲:“我早就听说所谓的自焚是假的,但不知怎么个假法。现听你一说,我明白了,那杀人案是怎么回事呢?”我还没来得及说,她爱人就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诗歌:团圆有期;“洗脑班”亡

    2002年六月二十几号,我回老家看望病重的父亲,回家后看到爸爸骨瘦如柴,病得已经起不来了,二十几天吃不下东西。我告诉父亲,只要你相信大法,相信我们的师父,你的病一定会好,只要你心里天天念“法轮大法好”你一定会好起来的。后来我给父亲讲法轮功真象,就在爸爸刚明白真象后,就能下地、吃饭了。从此,爸爸天天心诚地念叨“法轮大法好”。不到三天,自己就能随便下地了,脸上红润了。我在家呆了十天,天天给爸爸讲大法的真象,给他念《转法轮》。这件事过去一年多了,我爸爸的身体一直很健康。是大法救了他老人家的命。


    资料汇编

    半月刊:《天下》(第13期)
    漫画:伪装;无处栖身等
    蹶叔三悔的故事
    明慧新闻简报(2003年9月30日)


    ■ 资料汇编


    参考资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
    序 言

    意识到各国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他们的文化拼合组成人类共同财产,但是担心这种并不牢固的拼合随时可能分裂瓦解,

    注意到在本世纪内,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

    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

    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

    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

    忆及各国有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强调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插手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

    决心为此目的并为了今世后代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

    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

    议定如下

    第一编 法院的设立


    第一条


    法 院

    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第二条


    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


    本法院应当以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第三条


    法院所在地


    (一) 本法院设在荷兰(“东道国”)海牙。
    (二) 本法院应当在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与东道国缔结总部协定。
    (三)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在其认为适宜时,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

    第四条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一) 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可以在任何缔约国境内,或以特别协定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第二编 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


    第五条


    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一) 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本法院根据本规约,对下列犯罪具有管辖权:


    1.灭绝种族罪;

    2.危害人类罪;

    3.战争罪;

    4.侵略罪。


    (二) 在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制定条款,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本法院即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这一条款应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

    第六条


    灭绝种族罪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一)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谋杀;
    2.灭绝;
    3.奴役;
    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6.酷刑;
    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9.强迫人员失踪;
    10.种族隔离罪;
    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二) 为了第一款的目的:
    1.“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第一款所述行为的行为过程;
    2.“灭绝”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3.“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行为,强迫有关的人迁离其合法留在的地区;
    5.“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应包括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
    6.“强迫怀孕”是指以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构成的目的,或以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目的,非法禁闭被强迫怀孕的妇女。本定义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国内关于妊娠的法律;
    7.“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针对某一团体或集体的特性,故意和严重地剥夺基本权利;
    8.“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种族团体,在一个有计划地实行压迫和统治的体制化制度下,实施性质与第一款所述行为相同的不人道行为,目的是维持该制度的存在;
    9.“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人员,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目的是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三)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性别”一词应被理解为是指社会上的男女两性。“性别”一词仅反映上述意思。

    第八条


    战争罪


    (一) 本法院对战争罪具有管辖权,特别是对于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或作为在大规模实施这些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

    (二)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战争罪”是指:


    1.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故意杀害;

    2.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

    3.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

    4. 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

    5. 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

    6. 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

    7. 非法驱逐出境或迁移或非法禁闭;

    8. 劫持人质。


    2.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
    (2)故意指令攻击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
    (3)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
    (4)故意发动攻击,明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
    (5)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
    (6)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战斗员;
    (7)不当使用休战旗、敌方或联合国旗帜或军事标志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8)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间接或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
    (9)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
    (10)致使在敌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
    (11)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
    (12)宣告决不纳降;
    (13)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是基于战争的必要;
    (14)宣布取消、停止敌方国民的权利和诉讼权,或在法院中不予执行;
    (15)强迫敌方国民参加反对他们本国的作战行动,即使这些人在战争开始前,已为该交战国服役;
    (16)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
    (17)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18)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
    (19)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的子弹,如外壳坚硬而不完全包裹弹芯或外壳经切穿的子弹;
    (20)违反武装冲突国际法规,使用具有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或基本上为滥杀滥伤的武器、射弹、装备和作战方法,但这些武器、射弹、装备和作战方法应当已被全面禁止,并已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一项修正案的形式列入本规约的一项附件内;
    (21)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2)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七条第二款第6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构成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23)将平民或其他被保护人置于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利用其存在使该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受军事攻击;
    (24)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
    (25)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使平民无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提供救济物品;
    (26)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3.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是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2)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3)劫持人质;
    (4)未经具有公认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径行判罪和处决。

    4.第二款第3项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
    5.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
    (2)故意指令攻击按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
    (3)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
    (4)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
    (5)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
    (6)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七条第二款第6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强迫绝育以及构成严重违反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7)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
    (8)基于与冲突有关的理由下令平民人口迁移,但因所涉平民的安全或因迫切的军事理由而有需要的除外;
    (9)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敌对方战斗员;
    (10)宣告决不纳降;
    (11)致使在冲突另一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
    (12)摧毁或没收敌对方的财产,除非是基于冲突的必要;




    6.第二款第5项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该项规定适用于在一国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如果政府当局与有组织武装集团之间,或这种集团相互之间长期进行武装冲突。

    (三) 第二款第3项和第4项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一国政府以一切合法手段维持或恢复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

    第九条


    犯罪要件


    (一) 本法院在解释和适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时,应由《犯罪要件》辅助。《犯罪要件》应由缔约国大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二) 下列各方可以对《犯罪要件》提出修正案:


    1.任何缔约国;
    2.以绝对多数行事的法官;
    3.检察官。



    修正案应由缔约国大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三) 《犯罪要件》及其修正应符合本规约。

    第十条


    除为了本规约的目的以外,本编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损害现有或发展中的国际法规则。

    第十一条


    属时管辖权


    (一) 本法院仅对本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二) 对于在本规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本法院只能对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后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国已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提交声明。

    第十二条


    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一) 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二) 对于第十三条第1项或第3项的情况,如果下列一个或多个国家是本规约缔约国或依照第三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辖权,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
    1.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
    2.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

    (三) 如果根据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得到一个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接受本法院的管辖权,该国可以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接受本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该接受国应依照本规约第九编规定,不拖延并无例外地与本法院合作。

    第十三条


    行使管辖权


    在下列情况下,本法院可以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就第五条所述犯罪行使管辖权:
    1.缔约国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
    2.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或
    3.检察官依照第十五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

    第十四条


    缔约国提交情势


    (一) 缔约国可以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请检察官调查该情势,以便确定是否应指控某个人或某些人实施了这些犯罪。
    (二) 提交情势时,应尽可能具体说明相关情节,并附上提交情势的国家所掌握的任何辅助文件。

    第十五条


    检 察 官


    (一) 检察官可以自行根据有关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资料开始调查。
    (二) 检察官应分析所收到的资料的严肃性。为此目的,检察官可以要求国家、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或检察官认为适当的其他可靠来源提供进一步资料,并可以在本法院所在地接受书面或口头证言。
    (三) 检察官如果认为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应请求预审分庭授权调查,并附上收集到的任何辅助材料。被害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向预审分庭作出陈述。
    (四) 预审分庭在审查请求及辅助材料后,如果认为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并认为案件显然属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案件,应授权开始调查。这并不妨碍本法院其后就案件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断定。
    (五) 预审分庭拒绝授权调查,并不排除检察官以后根据新的事实或证据就同一情势再次提出请求。
    (六) 检察官在进行了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构成进行调查的合理根据,即应通知提供资料的人。这并不排除检察官审查根据新的事实或证据,就同一情势提交的进一步资料。

    第十六条


    推迟调查或起诉


    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向本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本法院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项请求。

    第十七条


    可受理性问题


    (一) 考虑到序言第十段及第一条,在下列情况下,本法院应断定案件不可受理:
    1.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或起诉,除非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或起诉;
    2.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对该案进行调查,而且该国已决定不对有关的人进行起诉,除非作出这项决定是由于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起诉;
    3.有关的人已经由于作为控告理由的行为受到审判,根据第二十条第三款,本法院不得进行审判;
    4.案件缺乏足够的严重程度,本法院无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充分理由。

    (二) 为了确定某一案件中是否有不愿意的问题,本法院应根据国际法承认的正当程序原则,酌情考虑是否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
    1.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一国所作出的决定,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使其免负第五条所述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刑事责任;
    2.诉讼程序发生不当延误,而根据实际情况,这种延误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3.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没有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而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三) 为了确定某一案件中是否有不能够的问题,本法院应考虑,一国是否由于本国司法系统完全瓦解,或实际上瓦解或者并不存在,因而无法拘捕被告人或取得必要的证据和证言,或在其他方面不能进行本国的诉讼程序。

    第十八条


    关于可受理性的初步裁定


    (一) 在一项情势已依照第十三条第1项提交本法院,而且检察官认为有合理根据开始调查时,或在检察官根据第十三条第3项和第十五条开始调查时,检察官应通报所有缔约国,及通报根据所得到的资料考虑,通常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国家。检察官可以在保密的基础上通报上述国家。如果检察官认为有必要保护个人、防止毁灭证据或防止潜逃,可以限制向国家提供的资料的范围。
    (二) 在收到上述通报一个月内,有关国家可以通知本法院,对于可能构成第五条所述犯罪,而且与国家通报所提供的资料有关的犯罪行为,该国正在或已经对本国国民或在其管辖权内的其他人进行调查。根据该国的要求,检察官应等候该国对有关的人的调查,除非预审分庭根据检察官的申请,决定授权进行调查。
    (三) 检察官等候一国调查的决定,在决定等候之日起六个月后,或在由于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任何时候,可以由检察官复议。
    (四) 对预审分庭作出的裁定,有关国家或检察官可以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向上诉分庭提出上诉。上诉得予从速审理。
    (五) 如果检察官根据第二款等候调查,检察官可以要求有关国家定期向检察官通报其调查的进展和其后的任何起诉。缔约国应无不当拖延地对这方面的要求作出答复。
    (六) 在预审分庭作出裁定以前,或在检察官根据本条等候调查后的任何时间,如果出现取得重要证据的独特机会,或者面对证据日后极可能无法获得的情况,检察官可以请预审分庭作为例外,授权采取必要调查步骤,保全这种证据。
    (七) 质疑预审分庭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定的国家,可以根据第十九条,以掌握进一步的重要事实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对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第十九条


    质疑法院的管辖权或案件的可受理性


    (一) 本法院应确定对收到的任何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法院可以依照第十七条,自行断定案件的可受理性。
    (二) 下列各方可以根据第十七条所述理由,对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也可以对本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1.被告人或根据第五十八条已对其发出逮捕证或出庭传票的人;
    2.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以正在或已经调查或起诉该案件为理由提出质疑;或
    3.根据第十二条需要其接受本法院管辖权的国家。

    (三) 检察官可以请本法院就管辖权或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定。在关于管辖权或可受理性问题的程序中,根据第十三条提交情势的各方及被害人均可以向本法院提出意见。
    (四) 第二款所述任何人或国家,只可以对某一案件的可受理性或本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一次质疑。这项质疑应在审判开始前或开始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本法院可以允许多次提出质疑,或在审判开始后提出质疑。在审判开始时,或经本法院同意,在其后对某一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的质疑,只可以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提出。
    (五) 第二款第2项和第3项所述国家应尽早提出质疑。
    (六) 在确认指控以前,对某一案件的可受理性的质疑或对本法院管辖权的质疑,应提交预审分庭。在确认指控以后,应提交审判分庭。对于就管辖权或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判,可以依照第八十二条向上诉分庭提出上诉。
    (七) 如果质疑系由第二款第2项或第3项所述国家提出,在本法院依照第十七条作出断定以前,检察官应暂停调查。
    (八) 在本法院作出裁定以前,检察官可以请求本法院授权:
    1.采取第十八条第六款所述一类的必要调查步骤;
    2.录取证人的陈述或证言,或完成在质疑提出前已开始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和
    3.与有关各国合作,防止已被检察官根据第五十八条请求对其发出逮捕证的人潜逃。

    (九) 提出质疑不影响检察官在此以前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本法院在此以前发出的任何命令或逮捕证的有效性。
    (十) 如果本法院根据第十七条决定某一案件不可受理,检察官在确信发现的新事实否定原来根据第十七条认定案件不可受理的依据时,可以请求复议上述决定。
    (十一) 如果检察官考虑到第十七条所述的事项,等候一项调查,检察官可以请有关国家向其提供关于调查程序的资料。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这些资料应予保密。检察官其后决定进行调查时,应将曾等候一国进行调查的程序通知该国。

    第二十条


    一罪不二审


    (一) 除本规约规定的情况外,本法院不得就本法院已经据以判定某人有罪或无罪的行为审判该人。
    (二) 对于第五条所述犯罪,已经被本法院判定有罪或无罪的人,不得因该犯罪再由另一法院审判。
    (三) 对于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八条所列的行为,已经由另一法院审判的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受本法院审判,除非该另一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
    1.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使其免负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刑事责任;或
    2.没有依照国际法承认的正当程序原则,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一) 本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依次为:
    1.首先,适用本规约、《犯罪要件》和本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2.其次,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确定的原则;
    3.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包括适当时从通常对该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

    (二) 本法院可以适用其以前的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三) 依照本条适用和解释法律,必须符合国际承认的人权,而且不得根据第七条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年龄、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仰、政见或其它见解、民族本源、族裔、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作出任何不利区别。

    第三编 刑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二条


    法无明文不为罪


    (一) 只有当某人的有关行为在发生时构成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该人才根据本规约负刑事责任。
    (二) 犯罪定义应予以严格解释,不得类推延伸。涵义不明时,对定义作出的解释应有利于被调查、被起诉或被定罪的人。
    (三) 本条不影响依照本规约以外的国际法将任何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无明文者不罚


    被本法院定罪的人,只可以依照本规约受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人不溯及既往


    (一) 个人不对本规约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负本规约规定的刑事责任。
    (二) 如果在最终判决以前,适用于某一案件的法律发生改变,应当适用对被调查、被起诉或被定罪的人较为有利的法律。

    第二十五条


    个人刑事责任


    (一)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对自然人具有管辖权。
    (二) 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人,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负个人责任,并受到处罚。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对一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
    1.单独、伙同他人、通过不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另一人,实施这一犯罪;
    2.命令、唆使、引诱实施这一犯罪,而该犯罪事实上是既遂或未遂的;
    3.为了便利实施这一犯罪,帮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这一犯罪,包括提供犯罪手段;
    4.以任何其他方式支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团伙实施或企图实施这一犯罪。这种支助应当是故意的,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是为了促进这一团伙的犯罪活动或犯罪目的,而这种活动或目的涉及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2)明知这一团伙实施该犯罪的意图;




    5.就灭绝种族罪而言,直接公然煽动他人灭绝种族;
    6.已经以实际步骤着手采取行动,意图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情况,犯罪没有发生。但放弃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完成的人,如果完全和自愿地放弃其犯罪目的,不按犯罪未遂根据本规约受处罚。

    (四) 本规约关于个人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国家依照国际法所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具有管辖权


    对于实施被控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本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一) 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二) 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


    除根据本规约规定须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其他理由以外:
    (一) 军事指挥官或以军事指挥官身份有效行事的人,如果未对在其有效指挥和控制下的部队,或在其有效管辖和控制下的部队适当行使控制,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这些部队实施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1.该军事指挥官或该人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理应知道,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这些犯罪;和
    2.该军事指挥官或该人未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的实施,或报请主管当局就此事进行调查和起诉。

    (二) 对于第一款未述及的上下级关系,上级人员如果未对在其有效管辖或控制下的下级人员适当行使控制,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这些下级人员实施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1.该上级人员知道下级人员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这些犯罪,或故意不理会明确反映这一情况的情报;
    2.犯罪涉及该上级人员有效负责和控制的活动;和
    3.该上级人员未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的实施,或报请主管当局就此事进行调查和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不适用时效


    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不适用任何时效。

    第三十条


    心理要件


    (一) 除另有规定外,只有当某人在故意和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物质要件,该人才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
    (二) 为了本条的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认定某人具有故意:
    1.就行为而言,该人有意从事该行为;
    2.就结果而言,该人有意造成该结果,或者意识到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该结果。

    (三) 为了本条的目的,“明知”是指意识到存在某种情况,或者事态的一般发展会产生某种结果。“知道”和“明知地”应当作相应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一) 除本规约规定的其他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外,实施行为时处于下列状况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1.该人患有精神病或精神不健全,因而丧失判断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性质的能力,或控制其行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力;
    2.该人处于醉态,因而丧失判断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性质的能力,或控制其行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力,除非该人在某种情况下有意识地进入醉态,明知自己进入醉态后,有可能从事构成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行为,或者该人不顾可能发生这种情形的危险;
    3.该人以合理行为防卫本人或他人,或者在战争罪方面,防卫本人或他人生存所必需的财产,或防卫完成一项军事任务所必需的财产,以避免即将不法使用的武力,而且采用的防卫方式与被保护的本人或他人或财产所面对的危险程度是相称的。该人参与部队进行的防御行动的事实,本身并不构成本项规定的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4.被控告构成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行为是该人或他人面临即将死亡的威胁或面临继续或即将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而被迫实施的,该人为避免这一威胁采取必要而合理的行动,但必须无意造成比设法避免的伤害更为严重的伤害。上述威胁可以是:




        1. 他人造成的;或

        2. 该人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构成的。



    (二) 对于审理中的案件,本法院应确定本规约规定的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的可适用性。
    (三) 审判时,除可以考虑第一款所列的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外,本法院还可以考虑其他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但这些理由必须以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适用的法律为依据。《程序和证据规则》应规定考虑这种理由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


    (一) 事实错误只在否定构成犯罪所需的心理要件时,才可以作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二) 关于某一类行为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法律错误,不得作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法律错误如果否定构成犯罪所需的心理要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


    (一) 某人奉政府命令或军职或文职上级命令行事而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事实,并不免除该人的刑事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该人有服从有关政府或上级命令的法律义务;
    2.该人不知道命令为不法的;和
    3.命令的不法性不明显。

    (二) 为了本条的目的,实施灭绝种族罪或危害人类罪的命令是明显不法的。

    第四编 法院的组成和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法院的机关


    本法院由下列机关组成:
    1.院长会议;
    2.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
    3.检察官办公室;
    4.书记官处。

    第三十五条


    法官的任职


    (一) 全体法官应选举产生,担任本法院的全时专职法官,并应能够自任期开始时全时任职。
    (二) 组成院长会议的法官一经当选,即应全时任职。
    (三) 院长会议不时可以根据本法院的工作量,与本法院成员磋商,决定在何种程度上需要其他法官全时任职。任何这种安排不得妨碍第四十条的规定。
    (四) 不必全时任职的法官的薪酬,应依照第四十九条确定。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资格、提名和选举


    (一) 除第二款规定外,本法院应有法官十八名。
    (二) 1.院长会议可以代表本法院,提议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法官人数,并说明其认为这一提议为必要和适当的理由。书记官长应从速将任何这种提案分送所有缔约国。
    2. 任何这种提案应在依照第一百一十二条召开的缔约国大会会议上审议。提案如果在会议上得到缔约国大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即应视为通过,并应自缔约国大会决定的日期生效。
    3.
    (1)增加法官人数的提案依照第2项获得通过后, 即应在下一届缔约国大会上根据第三款至第八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增选法官;
    (2)增加法官人数的提案依照第2项和第3项第1目获得通过并予以实施后,院长会议在以后的任何时候,可以根据本法院的工作量提议减少法官人数,但法官人数不得减至第一款规定的人数以下。提案应依照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提案获得通过,法官的人数应随着在职法官的任期届满而逐步减少,直至达到所需的人数为止。

    (三)
    1.本法院法官应选自品格高尚、清正廉明,具有本国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的人。
    2.参加本法院选举的每一候选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1)在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具有公认能力,并因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同类职务,而具有刑事诉讼方面的必要相关经验;或
    (2)在相关的国际法领域,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并且具有与本法院司法工作相关的丰富法律专业经验;

    3.参加本法院选举的每一候选人应精通并能流畅使用本法院的至少一种工作语文。

    (四)
    1.本规约缔约国均可以提名候选人参加本法院的选举。提名应根据下列程序之一进行:
    (1)有关国家最高司法职位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或
    (2)《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提名应附必要的详细资料,说明候选人的资格符合第三款的要求。
    2.每一缔约国可以为任何一次选举提名候选人一人,该候选人不必为该国国民,但必须为缔约国国民。
    3.缔约国大会可以酌情决定成立提名咨询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由缔约国大会确定。

    (五) 为了选举的目的,应拟定两份候选人名单:
    名单A所列候选人须具有第三款第2项第1目所述资格;
    名单B所列候选人须具有第三款第2项第2目所述资格。
    候选人如果具备充分资格,足以同时列入上述两份名单,可以选择列入任何一份名单。本法院的第一次选举,应从名单A中选出至少九名法官,从名单B中选出至少五名法官。其后的选举应适当安排,使有资格列入上述两份名单的法官在本法院中保持相当的比例。
    (六) 1.应在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为选举召开的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选举法官。在第七款限制下,得到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十八名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当选为本法院法官。
    2.第一轮投票没有选出足够数目的法官时,应依照第1项规定的程序连续进行投票,直至补足余缺为止。

    (七) 不得有二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就充任本法院法官而言,可视为一个国家以上国民的人,应被视为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权利所在国家的国民。
    (八)
    1.缔约国在推选法官时,应考虑到本法院法官的组成需具有:
    (1)世界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2)公平地域代表性;和
    (3)适当数目的男女法官。

    2.缔约国还应考虑到必须包括对具体问题,如对妇女的暴力或对儿童的暴力等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官。

    (九)
    1.除第2项规定外,法官任期九年,而且除第3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法官不得连选。
    2.第一次选举时,在当选的法官中,应抽签决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余任期九年。
    3.根据第2项抽签决定,任期三年的法官,可以连选连任一次,任期九年。

    (十) 虽有第九款规定,依照第三十九条被指派到审判分庭或上诉分庭的法官应继续任职,以完成有关分庭已经开始听讯的任何审判或上诉。

    第三十七条


    法官职位的出缺


    (一) 出现空缺时,应依照第三十六条进行选举,以补出缺。
    (二) 当选补缺的法官应完成其前任的剩余任期,剩余任期三年或不满三年的,可以根据第三十六条连选连任一次,任期九年。

    第三十八条


    院长会议


    (一) 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绝对多数选出,各人任期三年,或者直至其法官任期届满为止,并以较早到期者为准。他们可以连选一次。
    (二) 院长不在或者回避时,由第一副院长代行院长职务。院长和第一副院长都不在或者回避时,由第二副院长代行院长职务。
    (三) 院长会议由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组成,其职能如下:


    1.适当管理本法院除检察官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和
    2.履行依照本规约赋予院长会议的其他职能。



    (四) 院长会议根据第三款第1项履行职能时,应就一切共同关注的事项与检察官进行协调,寻求一致。

    第三十九条


    分庭


    (一) 本法院应在选举法官后,尽快组建第三十四条第2项所规定的三个庭。上诉庭由院长和四名其他法官组成,审判庭由至少六名法官组成,预审庭也应由至少六名法官组成。指派各庭的法官时,应以各庭所需履行的职能的性质,以及本法院当选法官的资格和经验为根据,使各庭在刑法和刑事诉讼以及在国际法方面的专长的搭配得当。审判庭和预审庭应主要由具有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
    (二)
    1.本法院的司法职能由各庭的分庭履行。
    2.
    (1)上诉分庭由上诉庭全体法官组成;
    (2)审判分庭的职能由审判庭三名法官履行;
    (3)预审分庭的职能应依照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由预审庭的三名法官履行或由该庭的一名法官单独履行。

    3.为有效处理本法院的工作,本款不排除在必要时同时组成多个审判分庭或预审分庭。

    (三)
    1.被指派到审判庭或预审庭的法官在各庭的任期三年,或在有关法庭已开始某一案件的听讯时,留任至案件审结为止。
    2.被指派到上诉庭的法官,任期内应一直在该庭任职。

    (四) 被指派到上诉庭的法官,只应在上诉庭任职。但本条不排除审判庭和预审庭之间,在院长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互相暂时借调法官,以有效处理本法院的工作,但参与某一案件的预审阶段的法官,无论如何不得在审判分庭参与审理同一案件。

    第四十条


    法官的独立性


    (一) 法官应独立履行职责。
    (二) 法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妨碍其司法职责,或者使其独立性受到怀疑的活动。
    (三) 需要在本法院所在地全时任职的法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专业性职业。
    (四) 关于适用第二款和第三款的任何问题, 应当由法官绝对多数决定。任何这类问题涉及个别法官时,该法官不得参与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法官职责的免除和回避


    (一) 院长会议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根据某一法官的请求,准其不履行本规约规定的某项职责。
    (二)
    1.法官不得参加审理其公正性可能因任何理由而受到合理怀疑的案件。如果法官除其他外,过去曾以任何身份参与本法院审理中的某一案件,或在国家一级参与涉及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的相关刑事案件,该法官应依照本款规定,回避该案件的审理。法官也应当因《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其他理由而回避案件的审理。
    2.检察官或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可以根据本款要求法官回避。
    3.关于法官回避的任何问题,应当由法官绝对多数决定。受到质疑的法官有权就该事项作出评论,但不得参与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办公室


    (一) 检察官办公室应作为本法院的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情势以及关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有事实根据的资料,进行调查并在本法院进行起诉。检察官办公室成员不得寻求任何外来指示,或按任何外来指示行事。
    (二) 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检察官全权负责检察官办公室,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设施及其他资源的管理和行政事务。检察官应由一名或多名副检察官协助,副检察官有权采取本规约规定检察官应采取的任何行动。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的国籍应当不同。他们应全时任职。
    (三) 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应为品格高尚,在刑事案件的起诉或审判方面具有卓越能力和丰富实际经验的人。他们应精通并能流畅使用本法院的至少一种工作语文。
    (四) 检察官应由缔约国大会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以绝对多数选出。副检察官应以同样方式,从检察官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检察官应为每一个待补的副检察官职位提名三名候选人。除非选举时另行确定较短任期,检察官和副检察官任期九年,不得连选。
    (五) 检察官和副检察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妨碍其检察职责,或者使其独立性受到怀疑的活动,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专业性职业。
    (六) 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可以向院长会议提出请求,准其不参与处理某一案件。
    (七) 检察官和副检察官不得参加处理其公正性可能因任何理由而受到合理怀疑的事项。除其他外,过去曾以任何身份参与本法院审理中的某一案件,或在国家一级参与涉及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的相关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应当该依照本款规定,回避该案件的处理。
    (八) 检察官或副检察官的回避问题,应当由上诉分庭决定。
    1.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本条规定的理由,要求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回避;
    2.检察官或副检察官本人有权就该事项作出评论。

    (九) 检察官应任命若干对具体问题,如性暴力、性别暴力和对儿童的暴力等问题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顾问。

    第四十三条


    书记官处


    (一) 在不妨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和权力的情况下,书记官处负责本法院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二) 书记官长为本法院主要行政官员,领导书记官处的工作。书记官长在本法院院长的权力下行事。
    (三) 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应为品格高尚,能力卓越的人,且精通并能流畅使用本法院的至少一种工作语文。
    (四) 法官应参考缔约国大会的任何建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以绝对多数选出书记官长。在必要的时候,经书记官长建议,法官得以同样方式选出副书记官长一名。
    (五) 书记官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一次,并应全时任职。副书记官长任期五年,或可能由法官绝对多数另行决定的较短任期。可以按在需要时到任服务的条件选举副书记官长。
    (六) 书记官长应在书记官处内成立被害人和证人股。该股应与检察官办公室协商,向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害人,以及由于这些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提供保护办法和安全措施、辅导咨询和其他适当援助。该股应有专于精神创伤, 包括与性暴力犯罪有关的精神创伤方面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


    (一) 检察官和书记官长应视需要,任命其处、室的合格工作人员。就检察官而言,这包括调查员的任命。
    (二) 检察官和书记官长在雇用工作人员时,应确保效率、才干和忠诚达到最高标准,并应适当顾及第三十六条第八款所定的标准。
    (三) 书记官长应在院长会议和检察官同意下,拟定《工作人员条例》,规定本法院工作人员的任用、薪酬和解雇等条件。《工作人员条例》应由缔约国大会批准。
    (四) 在特殊情况下,本法院可以利用缔约国、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免费提供的人员的专门知识,协助本法院任何机关的工作。检察官可以接受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供的这些协助。应依照缔约国大会制定的准则任用免费提供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宣誓


    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在根据本规约就职前,应逐一在公开庭上宣誓,保证秉公竭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免职


    (一) 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在依照第二款作出决定后予以免职:
    1.经查明有《程序和证据规则》所指的严重不当行为,或严重违反本规约的渎职行为;或
    2.无法履行本规约规定的职责。

    (二) 根据第一款免除法官、检察官或副检察官职务的决定,由缔约国大会以下列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
    1.关于法官的决定,根据本法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建议,由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2.关于检察官的决定,由缔约国绝对多数作出;
    3.关于副检察官的决定,根据检察官的建议,由缔约国绝对多数作出。

    (三) 关于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的免职决定,由法官绝对多数作出。
    (四) 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其行为或履行本规约所规定职责的能力根据本条受到质疑的,应有充分机会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提出证据、获告知证据和作出陈述。有关的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审议问题。

    第四十七条


    纪律措施


    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如果有不当行为,其严重程度轻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特权和豁免


    (一) 本法院在每一缔约国境内,应享有为实现其宗旨所需的特权和豁免。
    (二) 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在执行本法院职务时,或在其涉及本法院的职务方面,应享受外交使团团长所享有的同样特权和豁免,而且在其任期结束后,应继续享有豁免,与其执行公务有关的言论、文书和行为,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
    (三) 副书记官长、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法院的特权和豁免协定,享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特权、豁免和便利。
    (四) 律师、鉴定人、证人或被要求到本法院所在地的任何其他人,应根据本法院的特权和豁免协定,获得本法院正常运作所需的待遇。
    (五) 特权和豁免的放弃方式如下:
    1.法官或检察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法官绝对多数放弃;
    2.书记官长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院长会议放弃;
    3.副检察官和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检察官放弃;
    4.副书记官长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书记官长放弃。

    第四十九条


    薪金、津贴和费用


    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领取缔约国大会所确定的薪金、津贴和费用。薪金和津贴在各人任期内不得减少。

    第五十条


    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一) 本法院的正式语文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法院的判决以及为解决本法院审理的重大问题而作出的其他裁判,应以正式语文公布。院长会议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所定标准,确定为本款的目的,可以视为解决重大问题的裁判。
    (二) 本法院的工作语文为英文和法文。《程序和证据规则》应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正式语文作为工作语文。
    (三) 本法院应诉讼当事方或获准参与诉讼的国家的请求,如果认为所提理由充分,应准许该当事方或国家使用英文或法文以外的一种语文。

    第五十一条


    程序和证据规则


    (一) 《程序和证据规则》在缔约国大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生效。
    (二) 下列各方可以提出《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修正案:
    1.任何缔约国;
    2.以绝对多数行事的法官;或
    3.检察官。

    修正案在缔约国大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立即生效。
    (三) 在《程序和证据规则》通过后,遇《规则》未对本法院面对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的紧急情况,法官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制定暂行规则,在缔约国大会下一次常会或特别会议通过、修正或否决该规则以前暂予适用。
    (四) 《程序和证据规则》、其修正案和任何暂行规则,应与本规约保持一致。《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修正案及暂行规则,不应追溯适用,损及被调查、被起诉或已被定罪的人。
    (五) 本规约与《程序和证据规则》冲突之处,以本规约为准。

    第五十二条


    法院条例


    (一) 法官应依照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为本法院日常运作的需要,以绝对多数制定《法院条例》。
    (二) 拟订该《条例》及其任何修正案时,应咨询检察官和书记官长的意见。
    (三) 该《条例》及其任何修正案应一经通过,立即生效,法官另有决定的,不在此列。这些文书通过后,应立即分送缔约国征求意见,六个月内没有过半数缔约国提出异议的,继续有效。

    第五编 调查和起诉


    第五十三条


    开始调查


    (一) 检察官在评估向其提供的资料后,即应开始调查,除非其本人确定没有依照本规约进行调查的合理根据。在决定是否开始调查时,检察官应考虑下列各点:
    1.检察官掌握的资料是否提供了合理根据,可据以认为有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2.根据第十七条,该案件是否为可予受理或将可予受理的;和
    3.考虑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的利益,是否仍有实质理由认为调查无助于实现公正。

    如果检察官确定没有进行调查的合理根据,而且其决定是完全基于上述第3项作出的,则应通知预审分庭。
    (二) 检察官进行调查后,可以根据下列理由断定没有进行起诉的充分根据:
    1.没有充分的法律或事实根据,可据以依照第五十八条请求发出逮捕证或传票;
    2.该案件根据第十七条不可受理;或
    3.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被害人的利益、被控告的行为人的年龄或疾患,及其在被控告的犯罪中的作用,起诉无助于实现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应将作出的结论及其理由通知预审分庭,及根据第十四条提交情势的国家,或根据第十三条第2项提交情势的安全理事会。
    (三)
    1.如果根据第十四条提交情势的国家或根据第十三条第2项提交情势的安全理事会提出请求,预审分庭可以复核检察官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可以要求检察官复议该决定。
    2.此外,如果检察官的不调查或不起诉决定是完全基于第一款第3项或第二款第3项作出的,预审分庭可以主动复核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的决定必须得到预审分庭的确认方为有效。

    (四) 检察官可以随时根据新的事实或资料,复议就是否开始调查或进行起诉所作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检察官在调查方面的义务和权力


    (一) 检察官应当:
    1.为查明真相,调查一切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以评估是否存在本规约规定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时,应同等地调查证明有罪和证明无罪的情节;
    2.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有效地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进行调查时,应尊重被害人和证人的利益和个人情况,包括年龄、第七条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健康状况,并应考虑犯罪的性质,特别是在涉及性暴力、性别暴力或对儿童的暴力的犯罪方面;和
    3.充分尊重本规约规定的个人权利。

    (二) 检察官可以根据下列规定,在一国境内进行调查:
    1.第九编的规定;或
    2.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由预审分庭授权进行调查。

    (三) 检察官可以:
    1.收集和审查证据;
    2.要求被调查的人、被害人和证人到庭,并对其进行讯问;
    3.请求任何国家合作,或请求政府间组织或安排依照各自的职权和(或)任务规定给予合作;
    4.达成有利于国家、政府间组织或个人提供合作的必要安排或协议,但这种安排或协议不得与本规约相抵触;
    5.同意不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披露检察官在保密条件下取得的、只用于产生新证据的文件或资料,除非提供这些资料的一方同意予以披露;和
    6.采取必要措施,或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资料的机密性、保护人员或保全证据。

    第五十五条


    调查期间的个人权利


    (一) 根据本规约进行调查时,个人享有下列权利:
    1.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或认罪;
    2.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胁迫或威胁,不受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和
    3.在讯问语言不是该人所通晓和使用的语言时,免费获得合格口译员的协助,以及为求公正而需要的文件译本;
    4.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也不得基于本规约规定以外的理由和根据其规定以外的程序被剥夺自由。

    (二) 如果有理由相信某人实施了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在该人行将被检察官进行讯问,或行将被国家当局根据按本规约第九编提出的请求进行讯问时,该人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并应在进行讯问前被告知这些权利:
    1.被讯问以前,被告知有理由相信他或她实施了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2.保持沉默,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有罪或无罪的考虑因素;
    3.获得该人选择的法律援助,或在其没有法律援助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公正而有必要时,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如果无力支付,则免费提供;
    4.被讯问时律师在场,除非该人自愿放弃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预审分庭在独特调查机会方面的作用


    (一)
    1.如果检察官认为,就审判而言,进行某项调查,以录取证人证言或陈述,审查、收集或检验证据,可能是日后无法获得的独特机会,检察官应将这一情形通知预审分庭。
    2.在这种情况下,预审分庭可以应检察官的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程序的效率及完整性,特别是保障辩护方的权利。
    3.除预审分庭另有决定外,检察官还应向因为第1项所述的调查而被逮捕或被传唤到庭的人提供相关资料,使该人可以就此事提出意见。

    (二) 第一款第2项所述的措施可以包括:
    1.作出关于应遵循的程序的建议或命令;
    2.指示为该程序制作记录;
    3.指派鉴定人协助;
    4.授权被逮捕人或被传唤到庭的人的律师参与,或在尚未逮捕、到庭、指定律师时,指派另一名律师到场代表辩护方的利益;
    5.指派一名预审分庭法官,或必要时指派另一名可予调遣的预审庭或审判庭法官,监督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及对人员的讯问,并就此作出建议或命令;
    6.采取其他可能必要的行动,以收集或保全证据。

    (三)
    1.如果检察官未依本条要求采取措施,但预审分庭认为需要采取这些措施,以保全其认为审判中对辩护方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则应向检察官了解,检察官未要求采取上述措施是否有充分理由。经了解后,如果预审分庭判断,检察官没有理由不要求采取上述措施,则预审分庭可以自行采取这些措施。
    2.对于预审分庭依照本款自行采取行动的决定,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应予从速审理。

    (四) 根据本条为审判而保全或收集的证据或其记录,在审判中,应根据第六十九条决定其可采性,并由审判分庭确定其证明力。

    第五十七条


    预审分庭的职能和权力


    (一) 除本规约另有规定外,预审分庭应依照本条规定行使职能。
    (二)
    1.预审分庭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款和第七十二条发出的命令或作出的裁定,必须得到预审分庭法官过半数的同意。
    2.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预审分庭的一名法官可以单独行使本规约规定的职能,但《程序和证据规则》另有规定,或者预审分庭法官过半数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 除本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能以外,预审分庭还具有下列权力:
    1.应检察官请求,发出进行调查所需的命令和授权令;
    2.应根据第五十八条被逮捕或被传唤到庭的人的请求,发出必要的命令,包括采取第五十六条所述的措施,或依照第九编寻求必要的合作,以协助该人准备辩护;
    3.在必要的时候,下令保护被害人和证人及其隐私,保全证据,保护被逮捕或被传唤到庭的人,及保护国家安全资料;
    4.如果预审分庭在尽可能考虑到有关缔约国的意见后根据情况断定,该缔约国不存在有权执行第九编规定的合作请求的任何当局或司法体制中的任何部门,显然无法执行合作请求,则可以授权检察官在未根据第九编取得该国合作的情况下,在该国境内采取特定调查步骤;
    5.如果已根据第五十八条发出逮捕证或传票,在根据本规约及《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适当考虑到证据的证明力和有关当事方的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10项寻求国家合作,要求为没收财物,特别是为了被害人的最终利益,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预审分庭发出逮捕证或出庭传票


    (一) 调查开始后,根据检察官的申请,预审分庭在审查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和证据或其他资料后,如果认为存在下列情况,应对某人发出逮捕证:
    1.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和
    2.为了下列理由,显然有必要将该人逮捕:

    (1)确保该人在审判时到庭;
    (2)确保该人不妨碍或危害调查工作或法庭诉讼程序;或
    (3)在必要的时候,为了防止该人继续实施该犯罪或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产生于同一情况的有关犯罪。

    (二) 检察官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该人的姓名及有关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资料;
    2.该人被控告实施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具体说明;
    3.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摘要;
    4.证据和任何其他资料的摘要,这些证据和资料构成合理理由,足以相信该人实施了这些犯罪;和
    5.检察官认为必须逮捕该人的理由。

    (三) 逮捕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该人的姓名及有关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资料;
    2.要求据以逮捕该人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具体说明;和
    3.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摘要。

    (四) 在本法院另有决定以前,逮捕证一直有效。
    (五) 本法院可以根据逮捕证,请求依照第九编的规定,临时逮捕或逮捕并移交该人。
    (六) 检察官可以请求预审分庭修改逮捕证,变更或增加其中所列的犯罪。如果预审分庭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经变更或增列的犯罪,则应照此修改逮捕证。
    (七) 检察官除可以请求发出逮捕证外,也可以申请预审分庭发出传票,传唤该人出庭。如果预审分庭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被控告的犯罪,而且传票足以确保该人出庭,则应发出传票,按国内法规定附带或不附带限制自由(羁押除外)的条件,传唤该人出庭。传票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该人的姓名及有关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资料;
    2.指定该人出庭的日期;
    3.该人被控告实施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具体说明;和
    4.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摘要。

    传票应送达该人。

    第五十九条


    羁押国内的逮捕程序


    (一) 缔约国在接到临时逮捕或逮捕并移交的请求时,应依照本国法律和第九编规定,立即采取措施逮捕有关的人。
    (二) 应将被逮捕的人迅速提送羁押国的主管司法当局。该主管司法当局应依照本国法律确定:
    1.逮捕证适用于该人;
    2.该人是依照适当程序被逮捕的;和
    3.该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三) 被逮捕的人有权向羁押国主管当局申请在移交前暂时释放。
    (四) 在对任何上述申请作出决定以前,羁押国主管当局应考虑,鉴于被控告的犯罪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暂时释放的迫切及特殊情况,以及是否已有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羁押国能够履行其向本法院移交该人的义务。羁押国主管当局无权审议逮捕证是否依照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适当发出的问题。
    (五) 应将任何暂时释放的请求通知预审分庭,预审分庭应就此向羁押国主管当局提出建议。羁押国主管当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充分考虑这些建议,包括任何关于防止该人逃脱的措施的建议。
    (六) 如果该人获得暂时释放,预审分庭可以要求定期报告暂时释放的情况。
    (七) 在羁押国命令移交该人后,应尽快向本法院递解该人。

    第六十条


    在法院提起的初步程序


    (一) 在向本法院移交该人,或在该人自愿或被传唤到庭后,预审分庭应查明该人已被告知其被控告实施的犯罪,及其根据本规约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在候审期间暂时释放的权利。
    (二) 根据逮捕证被逮捕的人可以申请在候审期间暂时释放。预审分庭认为存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况时,应继续羁押该人。认为不存在这些情况时,预审分庭应有条件或无条件地释放该人。
    (三) 预审分庭应定期复议其有关释放或羁押该人的裁定,并可以随时根据检察官或该人的请求进行复议。经复议后,预审分庭如果确认情况有变,可以酌情修改其羁押、释放或释放条件的裁定。
    (四) 预审分庭应确保任何人不因检察官无端拖延,在审判前受到不合理的长期羁押。发生这种拖延时,本法院应考虑有条件或无条件地释放该人。
    (五) 在必要的时候,预审分庭可以发出逮捕证,确保被释放的人到案。

    第六十一条


    审判前确认指控


    (一) 除第二款规定外,在某人被移交或自动到本法院出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预审分庭应举行听讯,确认检察官准备提请审判的指控。听讯应在检察官和被指控的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举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审分庭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在被指控的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听讯,确认检察官准备提请审判的指控:
    1.该人已放弃出庭权利;或
    2.该人已逃逸或下落不明,而且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使其出庭,将指控通知该人,并使其知道即将举行听讯确认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预审分庭认为有助于实现公正,被告人应由律师代理。
    (三) 在听讯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该人应:
    1.收到载有检察官准备将该人交付审判所依据的指控的文件副本;和
    2.被告知检察官在听讯时准备采用的证据。

    预审分庭可以为听讯的目的发出披露资料的命令。
    (四) 听讯前,检察官可以继续进行调查,并可以修改或撤销任何指控。指控的任何修改或撤销,应在听讯前合理地通知该人。撤销指控时,检察官应将撤销理由通知预审分庭。
    (五) 听讯时,检察官应就每一项指控提出充足证据,证明有实质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检察官可以采用书面证据或证据摘要,而无需传唤预期在审判时作证的证人。
    (六) 听讯时,该人可以:
    1.对指控提出异议;
    2.质疑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和
    3.提出证据。

    (七) 预审分庭应根据听讯,确定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有实质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各项被指控的犯罪。预审分庭应根据其确定的情况:
    1.确认预审分庭认为证据充足的各项指控;并将该人交付审判分庭,按经确认的指控进行审判;
    2.拒绝确认预审分庭认为证据不足的各项指控;
    3.暂停听讯并要求检察官考虑:


    (1)就某项指控提出进一步证据或作进一步调查;或
    (2)修改一项指控,因为所提出的证据显然构成另一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八) 预审分庭拒绝确认一项指控,不排除检察官以后在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再次要求确认该项指控。
    (九) 在指控经确认后,但在审判开始前,经预审分庭同意,在通知被告人后,检察官可以修改指控。如果检察官要求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则必须根据本条规定举行听讯确认这些指控。审判开始后,经审判分庭同意,检察官可以撤销指控。
    (十) 对于预审分庭未予确认或检察官撤销的任何指控,先前发出的任何逮捕证停止生效。
    (十一) 根据本条确认指控后,院长会议即应组成审判分庭,在第八款和第六十四条第四款的限制下,负责进行以后的诉讼程序,并可以行使任何相关的和适用于这些诉讼程序的预审分庭职能。

    第六编 审 判


    第六十二条


    审判地点


    除另有决定外,审判地点为本法院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被告人出席审判


    (一) 审判时被告人应当在场。
    (二) 如果在本法院出庭的被告人不断扰乱审判,审判分庭可以将被告人带出法庭,安排被告人从庭外观看审判和指示律师,并在必要时为此利用通讯技术。只应在情况特殊,其他合理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内,才采取这种措施。

    第六十四条


    审判分庭的职能和权力


    (一) 审判分庭应依照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行使本条所列的职能和权力。
    (二) 审判分庭应确保审判公平从速进行,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并适当顾及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
    (三) 在根据本规约将案件交付审判后,被指定审理案件的审判分庭应当:
    1.与当事各方商议,采取必要程序,以利诉讼公平从速进行;
    2.确定审判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文;并
    3.根据本规约任何其他有关规定,指令在审判开始以前及早披露此前未曾披露的文件或资料,以便可以为审判作出充分的准备。

    (四) 为了有效和公平行使其职能,审判分庭可以在必要时将初步问题送交预审分庭,或在必要时送交另一名可予调遣的预审庭法官。
    (五) 在通知当事各方后,审判分庭可以酌情指示合并审理或分开审理对多名被告人提出的指控。
    (六) 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审判分庭可以酌情为行使其职能采取下列行动:
    1.行使第六十一条第十一款所述的任何一种预审分庭职能;
    2.传唤证人到庭和作证,及要求提供文件和其他证据,必要时根据本规约的规定取得各国协助;
    3.指令保护机密资料;
    4.命令提供除当事各方已经在审判前收集,或在审判期间提出的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5.指令保护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并
    6.裁定任何其他有关事项。

    (七) 审判应公开进行。但审判分庭可以确定,因情况特殊,为了第六十八条所述的目的,或为了保护作为证据提供的机密或敏感资料,某些诉讼程序不公开进行。
    (八)
    1.审判开始时,应在审判分庭上向被告人宣读业经预审分庭确认的指控书。审判分庭应确定被告人明白指控的性质,并应给被告人根据第六十五条表示认罪,或表示不认罪的机会。
    2.审判时,庭长可以就诉讼的进行作出指示,包括为了确保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进行诉讼而作出指示。在不违反庭长的任何指示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可以依照本规约的规定提出证据。

    (九) 审判分庭除其他外,有权应当事一方的请求或自行决定:
    1.裁定证据的可采性或相关性;并
    2.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持秩序。

    (十) 审判分庭应确保制作如实反映诉讼过程的完整审判记录,并由书记官长备有和保存。

    第六十五条


    关于认罪的程序


    (一) 如果被告人根据第六十四条第八款第1项认罪,审判分庭应确定以下各点:
    1.被告人明白认罪的性质和后果;
    2.被告人是在充分咨询辩护律师后自愿认罪的;和
    3.承认的犯罪为案件事实所证实,这些事实载于:


    (1)检察官提出并为被告人承认的指控;
    (2)检察官连同指控提出并为被告人接受的任何补充材料;和
    (3)检察官或被告人提出的任何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

    (二) 如果审判分庭认为第一款所述事项经予确定,审判分庭应将认罪连同提出的任何进一步证据,视为已确定构成所认之罪成立所需的全部基本事实,并可以判定被告人犯下该罪。
    (三) 如果审判分庭认为第一款所述事项未能予以确定,审判分庭应按未认罪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分庭应命令依照本规约所规定的普通审判程序继续进行审判,并可以将案件移交另一审判分庭审理。
    (四) 如果审判分庭认为为了实现公正,特别是为了被害人的利益,应当更全面地查明案情,审判分庭可以采取下列行动之一:
    1.要求检察官提出进一步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或
    2.命令依照本规约所规定的普通审判程序继续进行审判,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未认罪处理,并可以将案件移交另一审判分庭审理。

    (五) 检察官和辩护方之间就修改指控、认罪或判刑所进行的任何商议,对本法院不具任何约束力。

    第六十六条


    无罪推定


    (一) 任何人在本法院被依照适用的法律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无罪。
    (二) 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官的责任。
    (三) 判定被告人有罪,本法院必须确信被告人有罪已无合理疑问。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的权利


    (一) 在确定任何指控时,被告人有权获得符合本规约各项规定的公开审讯,获得公正进行的公平审讯,及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下列最低限度的保证:
    1.以被告人通晓和使用的语文,迅速被详细告知指控的性质、原因和内容;
    2.有充分时间和便利准备答辩,并在保密情况下自由地同被告人所选择的律师联系;
    3.没有不当拖延地受到审判;
    4.除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审判时本人在场,亲自进行辩护或者通过被告人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在被告人没有法律援助时,获告知这一权利,并在为了实现公正而有必要的时候,由本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如果无力支付,则免费提供;
    5.讯问或者请他人代为讯问对方证人,并根据对方传讯证人的相同条件要求传讯被告人的证人。被告人还应有权进行答辩和提出根据本规约可予采纳的其他证据;
    6.如果本法院的任何诉讼程序或者提交本法院的任何文件所用的语文,不是被告人所通晓和使用的语文,免费获得合格的口译员的协助,以及为求公正而需要的文件的译本;
    7.不被强迫作证或认罪,保持沉默,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有罪或无罪的考虑因素;
    8.作出未经宣誓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为自己辩护;和
    9.不承担任何反置的举证责任或任何反驳责任。

    (二) 除依照本规约规定披露任何其他资料以外,如果检察官认为其掌握或控制的证据表明或趋于表明被告人无罪,或可能减轻被告人罪责,或可能影响控告方证据可信性,检察官应在实际可行时,尽快向辩护方披露这些证据。适用本款遇有疑义,应由本法院作出裁判。

    第六十八条


    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及参与诉讼


    (一) 本法院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害人和证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在采取这些措施时,本法院应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包括年龄、第二条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健康状况,及犯罪性质,特别是在涉及性暴力或性别暴力或对儿童的暴力等犯罪方面。在对这种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期间,检察官尤应采取这种措施。这些措施不应损害或违反被告人的权利和公平公正审判原则。
    (二) 作为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公开审讯原则的例外,为了保护被害人和证人或被告人,本法院的分庭可以不公开任何部分的诉讼程序,或者允许以电子方式或其他特别方式提出证据。涉及性暴力被害人或儿童作为被害人或证人时尤应执行这些措施,除非本法院在考虑所有情节,特别是被害人和证人的意见后,作出其他决定。
    (三) 本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在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在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诉讼阶段提出其意见和关注供审议。被害人提出意见和关注的方式不得损害或违反被告人的权利和公平公正审判原则。在本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提出上述意见和关注。
    (四) 被害人和证人股可以就第四十三条第六款所述的适当保护办法、安全措施、辅导咨询和援助向检察官和本法院提出咨询意见。
    (五) 对于在审判开始前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如果依照本规约规定披露证据或资料,可能使证人或其家属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检察官可以不公开这种证据或资料,而提交这些证据或资料的摘要。采取上述措施不应损害或违反被告人的权利和公平公正审判原则。
    (六) 一国可以为保护其公务人员或代表和保护机密和敏感资料申请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条


    证据


    (一) 每一证人在作证前,均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宣誓,保证其将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二) 审判时证人应亲自出庭作证,但第六十八条或《程序和证据规则》所规定的措施除外。本法院也可以根据本规约和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准许借助音像技术提供证人的口头或录音证言,以及提出文件或笔录。这些措施不应损害或违反被告人的权利。
    (三) 当事各方可以依照第六十四条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本法院有权要求提交一切其认为必要的证据以查明真相。
    (四) 本法院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考虑各项因素,包括证据的证明价值,以及这种证据对公平审判或公平评估证人证言可能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裁定证据的相关性或可采性。
    (五) 本法院应尊重和遵守《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保密特权。
    (六) 本法院不应要求对人所共知的事实提出证明,但可以对这些事实作出司法认知。
    (七) 在下列情况下,以违反本规约或国际公认人权的手段获得的证据应不予采纳:
    1.违反的情节显示该证据的可靠性极为可疑;或
    2.如果准予采纳该证据将违反和严重损害程序的完整性。

    (八) 本法院在裁判一国所收集的证据的相关性或可采性时,不得裁断该国国内法的适用情况。

    第七十条


    妨害司法罪


    (一) 本法院对故意实施的下列妨害司法罪具有管辖权:
    1.在依照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说明真相的义务时提供伪证;
    2.提出自己明知是不实的或伪造的证据;
    3.不当影响证人,阻碍或干扰证人出庭或作证,对作证的证人进行报复,或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据的收集;
    4.妨碍、恐吓或不当影响本法院官员,以强迫或诱使该官员不执行或不正当地执行其职务;
    5.因本法院一名或另一名官员执行职务而对该一名官员进行报复;
    6.作为本法院的官员,利用其职权索取或收受贿赂。

    (二) 本法院对本条所述的不法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和程序,应在《程序和证据规则》中加以规定。就有关本条的诉讼程序向本法院提供国际合作的条件,以被请求国的国内法为依据。
    (三) 被判有罪的,本法院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单处罚金,或并处罚金。
    (四)
    1.对于本条所述的妨害司法罪,如果犯罪在一缔约国境内发生或为其国民所实施,该缔约国应将本国处罚破坏国内调查或司法程序完整性的不法行为的刑事法规扩展适用于这些犯罪;
    2.根据本法院的请求,缔约国在其认为适当时,应将有关案件提交本国主管当局,以便进行起诉。有关当局应认真处理这些案件,并提供充分资源,以便能够作出有效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在法院的不当行为的制裁


    (一) 对在本法院出庭的人所实施的不当行为,包括破坏本法院的诉讼程序,或故意拒不遵守本法院的指令,本法院可以通过监禁以外的行政措施,如暂时或永久地逐出法庭、罚金或《程序和证据规则》所规定的其他类似措施,予以处罚。
    (二) 第一款所定措施,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十二条


    保护国家安全资料


    (一) 本条适用于一国认为披露该国的资料或文件将损害其国家安全利益的任何情况,包括涉及下列各条款的情况: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款、第八十七条第六款和第九十三条,以及在诉讼任何其他阶段因发生这种披露问题而产生的情况。
    (二) 如果某人以披露会损害某一国家的国家安全利益为由,拒绝根据要求提供资料或证据,或将此事提交国家,而且有关国家证实,该国认为这种披露会损害其国家安全利益,本条规定也应予适用。
    (三) 本条的规定不妨碍根据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5项和第6项适用的保密要求,也不妨碍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四) 如果一国知悉该国的资料或文件在诉讼的某个阶段正在被披露或可能被披露,而该国认为这种披露会损害其国家安全利益,该国应有权进行干预,依照本条解决问题。
    (五) 如果一国认为披露资料会损害该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该国应酌情会同检察官、辩护方、预审分庭或审判分庭,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寻求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些步骤可以包括:
    1.修改或澄清有关请求;
    2.由本法院断定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证据的相关性,或对于相关的证据,断定是否可以或已经从被请求国以外的来源获得;
    3.从其他来源或以其他形式获得资料或证据;或
    4.议定提供协助的条件,除其他外,包括提供摘要或节录,限制披露范围,采用不公开或诉讼单一方参与的程序,或采用本规约和《规则》允许的其他保护性措施。

    (六) 在采取了一切合理步骤,寻求通过合作方式解决问题后,如果该国认为没有任何办法或条件,可以使资料或文件的提供或披露不致损害其国家安全利益,该国应将这一情况及其作出的决定的具体理由通知检察官或本法院,除非具体说明这些理由也必然导致损害该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七) 此后,如果本法院断定证据是相关的,而且是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所必需的,本法院可以采取下列行动:
    1.如果披露该资料或文件的要求系根据第九编的合作请求提出,或因第二款所述情况而提出,且该国援引了第九十三条第四款所列的拒绝理由:
    (1)本法院可以在作出第七款第1项第2目所述任何结论以前,请求进一步协商,听取有关国家的意见,包括在适当时进行不公开和诉讼单一方参与的听讯;
    (2)如果本法院断定,根据实际情况,被请求国援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所列拒绝理由,即未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义务,本法院可以根据第八十七条第七款提交该事项,并说明其结论所依据的理由;和
    (3)本法院可以在对被告人的审判中酌情推定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或

    2.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1)命令披露;或
    (2)如果不命令披露,可以在对被告人的审判中酌情推定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第七十三条


    第三方的资料或文件


    如果本法院请求一缔约国提供某一国家、政府间组织或国际组织在保密基础上向其披露,现处于其保管、据有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资料,该缔约国应就披露该文件或资料征求其来源方的同意。如果来源方为缔约国,则来源方应同意披露该资料或文件,或着手根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与本法院解决披露问题。如果来源方不是缔约国,而且拒绝同意披露,被请求国应通知本法院,说明该国事前已对来源方承担保密义务,因此无法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七十四条


    作出裁判的条件


    (一) 审判分庭的全体法官应出席审判的每一阶段,并出席整个评议过程。院长会议可以在逐案的基础上,从可予调遣的法官中指定一位或多位候补法官,出席审判的每一阶段,并在审判分庭的任何法官无法继续出席时替代该法官。
    (二) 审判分庭的裁判应以审判分庭对证据和整个诉讼程序的评估为基础。裁判不应超出指控或其任何修正所述的事实和情节的范围。本法院作出裁判的唯一根据,是在审判中向其提出并经过辩论的证据。
    (三) 法官应设法作出一致裁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由法官的过半数作出裁判。
    (四) 审判分庭的评议应永予保密。
    (五) 裁判应书面作出,并应叙明理由,充分说明审判分庭对证据作出的裁定及其结论。审判分庭应只作出一项裁判。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审判分庭的裁判应包括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裁判或其摘要应在公开庭上宣布。

    第七十五条


    对被害人的赔偿


    (一) 本法院应当制定赔偿被害人或赔偿被害人方面的原则。赔偿包括归还、补偿和恢复原状。在这个基础上,本法院可以应请求,或在特殊情况下自行决定,在裁判中确定被害人或被害人方面所受的损害、损失和伤害的范围和程度,并说明其所依据的原则。
    (二) 本法院可以直接向被定罪人发布命令,具体列明应向被害人或向被害人方面作出的适当赔偿,包括归还、补偿和恢复原状。本法院可以酌情命令向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信托基金交付判定的赔偿金。
    (三) 本法院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前,可以征求并应当考虑被定罪人、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国或上述各方的代表的意见。
    (四) 本法院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力时,可以在判定某人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后,确定为了执行其可能根据本条发出的任何命令,是否有必要请求采取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
    (五) 缔约国应执行依照本条作出的裁判,视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
    (六) 对本条的解释,不得损害被害人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判刑


    (一) 审判分庭作出有罪判决时,应当考虑在审判期间提出的与判刑相关的证据和意见,议定应判处的适当刑罚。
    (二) 除适用第六十五条的情况以外,审判结束前,审判分庭可以自行决定,并应在检察官或被告人提出请求时,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再次举行听讯,听取与判刑相关的任何进一步证据或意见。
    (三) 在第二款适用的情况下,应在根据第二款再次举行听讯时,及在任何必要的进一步听讯上,听取根据第七十五条提出的任何陈述。
    (四) 刑罚应公开并尽可能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宣告。

    第七编 刑 罚


    第七十七条


    适用的刑罚


    (一) 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对于被判实施本规约第五条所述某项犯罪的人,本法院可以判处下列刑罚之一:
    1.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三十年;或
    2.无期徒刑,以犯罪极为严重和被定罪人的个人情况而证明有此必要的情形为限。

    (二) 除监禁外,本法院还可以命令:
    1.处以罚金,处罚标准由《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
    2.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但不妨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量刑


    (一) 量刑时,本法院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被定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二) 判处徒刑时,本法院应扣减先前依照本法院的命令受到羁押的任何时间。本法院可以扣减因构成该犯罪的行为而受到羁押的任何其他时间。
    (三) 一人被判犯数罪时,本法院应宣告每一项犯罪的刑期,再宣告合并执行的总刑期。总刑期应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但不能超过三十年,或根据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判处的无期徒刑。

    第七十九条


    信托基金


    (一) 应根据缔约国大会的决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二) 本法院可以命令,根据本法院的指令将通过罚金或没收取得的财物转入信托基金。
    (三) 信托基金应根据缔约国大会决定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八十条


    不妨碍国家适用刑罚和国内法


    本规约本编的规定不影响国家适用其国内法规定的刑罚,也不影响未规定本编所定刑罚的国家的法律。

    第八编 上诉和改判


    第八十一条


    对无罪或有罪判决或判刑的上诉


    (一) 对根据第七十四条作出的裁判,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提出上诉:
    1.检察官可以基于下列任何一种理由提出上诉:
    (1)程序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
    (3)适用法律错误;

    2.被定罪人或检察官代表被定罪人,可以基于下列任何一种理由提出上诉:
    (1)程序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
    (3)适用法律错误,或
    (4)影响到诉讼程序或裁判的公正性或可靠性的任何其他理由。

    (二)
    1. 检察官或被定罪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以罪刑不相称为由对判刑提出上诉。
    2.对于就判刑提出的上诉,如果本法院认为有理由撤销全部或部分有罪判决,本法院可以请检察官和被定罪人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或第2项提出理由,并可以依照第八十三条对定罪作出裁判。
    3.对于只是就定罪提出的上诉,如果本法院认为根据第二款第1项有理由减轻刑罚时,应当适用同样的程序。

    (三)
    1.除审判分庭另有决定外,上诉期间应继续羁押被定罪人。
    2.羁押期超过刑期时,应释放被定罪人,但如果检察官同时正在提出上诉,则被定罪人的释放应受下列第3项的条件约束。
    3.被判无罪时,应立即释放被告人,但是:
    (1)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到潜逃的实际可能性、被指控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上诉的成功机会等因素,审判分庭应检察官的要求,可以在上诉期间继续羁押该人;
    (2)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对审判分庭根据第3项第1目作出的裁判提出上诉。


    (四) 除第三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在上诉受理期间和上诉审理期间,裁判或刑罚应暂停执行。

    第八十二条


    对其他裁判的上诉


    (一) 当事双方均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对下列裁判提出上诉:
    1.关于管辖权或可受理性的裁判;
    2.准许或拒绝释放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的裁判;
    3.预审分庭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自行采取行动的决定;
    4.涉及严重影响诉讼的公正和从速进行或审判结果的问题的裁判,而且预审分庭或审判分庭认为,上诉分庭立即解决这一问题可能大大推进诉讼的进行。

    (二) 预审分庭根据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4项作出的裁判,经预审分庭同意,有关国家或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应予从速审理。
    (三) 上诉本身无中止效力,除非上诉分庭应要求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作出这种决定。
    (四) 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被定罪人或因一项有关第七十三条的命令而受到不利影响的财产善意所有人,可以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对赔偿命令提出上诉。

    第八十三条


    上诉的审理程序


    (一) 为了第八十一条和本条规定的审理程序的目的,上诉分庭具有审判分庭的全部权力。
    (二) 如果上诉分庭认定上诉所针对的审判程序有失公正,影响到裁判或判刑的可靠性,或者上诉所针对的裁判或判刑因为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错误而受到重大影响,上诉分庭可以:
    1.推翻或修改有关的裁判或判刑;或
    2.命令由另一审判分庭重新审判。

    为了上述目的,上诉分庭可以将事实问题发回原审判分庭重新认定,由该分庭向其提出报告,上诉分庭也可以自行提取证据以认定该问题。如果该项裁判或判刑仅由被定罪人或由检察官代该人提出上诉,则不能作出对该人不利的改判。
    (三) 对于不服判刑的上诉,如果上诉分庭认定罪刑不相称,可以依照第七编变更判刑。
    (四) 上诉分庭的判决应由法官的过半数作出,在公开庭上宣告。判决书应说明根据的理由。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上诉分庭的判决书应包括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但法官可以就法律问题发表个别意见或反对意见。
    (五) 上诉分庭可以在被判无罪的人或被定罪的人缺席的情况下宣告判决。

    第八十四条


    变更定罪判决或判刑


    (一) 被定罪人,或在其亡故后,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被告人死亡时在生并获被告人书面明确指示为其提出这种请求的人,或检察官代表被定罪人,可以基于下列理由,向上诉分庭申请变更最终定罪判决或判刑:
    1.发现新证据,该新证据:
    (1)是审判时无法得到的,而且无法得到该证据的责任不应全部或部分归咎于提出申请的当事方;而且
    (2)是足够重要的,如果在审判时获得证明,很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

    2.在审判期间被采纳并作为定罪根据的决定性证据,在最近被发现是不实的、伪造的或虚假的;
    3.参与定罪或确认指控的一名或多名法官在该案中有严重不当行为或严重渎职行为,其严重程度足以根据第四十六条将有关法官免职。

    (二) 上诉分庭如果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将申请驳回。上诉分庭如果确定申请是有理由的,可以根据情况:
    1.重组原审判分庭;
    2.组成新的审判分庭;或
    3.保留对此事的管辖权,
    以期在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听取当事各方的陈述后,确定是否应变更判决。

    第八十五条


    对被逮捕人或被定罪人的赔偿


    (一) 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羁押的人,应有可以执行的得到赔偿的权利。
    (二) 经最后裁判被判犯下刑事犯罪的人,如果对其作出的有罪判决其后因新事实或新发现的事实决定性地证明存在司法失当情况而被推翻,则该因有罪判决而受到处罚的人应依法获得赔偿,除非可以证明,未及时披露该项未为人知的事实的责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归咎于该人。
    (三)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本法院发现决定性事实,证明存在严重、明显的司法失当情事,本法院可以酌情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标准,裁定赔偿已经因最后被判无罪,或因上述理由终止诉讼而获释放的人。

    第九编 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


    第八十六条


    一般合作义务


    缔约国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在本法院调查和起诉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方面同本法院充分合作。

    第八十七条


    合作请求:一般规定


    (一)
    1.本法院有权向缔约国提出合作请求。请求书应通过外交途径或各缔约国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适当途径转递

    各缔约国其后更改这种指定,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作出。
    2.在不妨碍第1项规定的情况下,适当时也可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任何适当的区域组织转递请求书。

    (二) 根据被请求国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作出的选择,合作请求书及其辅助文件应以被请求国的一种法定语文制作,或附上这种语文的译本,也得以本法院工作语文之一制作。
    其后更改这一选择,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作出。
    (三) 被请求国应对合作请求书及其辅助文件保密,但为执行请求而必须披露的除外。
    (四) 对于根据第九编提出的任何协助请求,本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保护资料方面的措施,以确保任何被害人、可能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及身心健康。对于根据第九编提供的任何资料, 本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和处理方式务必保护被害人、可能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及身心健康。
    (五) 本法院可以邀请任何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根据特别安排、与该国达成的协议或任何其他适当的基础,按本编规定提供协助。
    如果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已同本法院达成特别安排或协议,但没有对根据任何这种安排或协议提出的请求给予合作,本法院可以通知缔约国大会,或在有关情势系由安全理事会提交本法院的情况下,通知安全理事会。
    (六) 本法院可以请求任何政府间组织提供资料或文件。本法院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依照本法院与其达成的协议,按其主管或职权范围提供其他形式的合作和协助。
    (七) 如果缔约国未按本规约的规定行事,不执行本法院的合作请求,致使本法院无法行使本规约规定的职能和权力,本法院可以在认定存在这一情况后将此事项提交缔约国大会,或在有关情势系由安全理事会提交本法院的情况下,提交安全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国内法中可供采用的程序


    缔约国应确保其国内法中已有可供采用的程序,以执行本编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

    第八十九条


    向法院移交有关的人


    (一) 本法院可以将逮捕并移交某人的请求书,连同第九十一条所列的请求书辅助材料,递交给该人可能在其境内的任何国家,请求该国合作,逮捕并移交该人。缔约国应依照本编规定及其国内法所定程序,执行逮捕并移交的请求。
    (二) 如果被要求移交的人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一罪不二审原则向国内法院提出质疑,被请求国应立即与本法院协商,以确定本法院是否已就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相关裁定。案件可予受理的,被请求国应着手执行请求。可受理性问题尚未裁定的,被请求国可以推迟执行移交该人的请求,直至本法院就可受理性问题作出断定。
    (三)
    1.缔约国应根据国内程序法,批准另一国通过其国境递解被移交给本法院的人,除非从该国过境将妨碍或延缓移交;
    2.本法院的过境请求书应依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转递。过境请求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所递解的人的身份;
    (2)简述案件的事实及这些事实的法律性质;并
    (3)附上逮捕并移交授权令;

    3.被递解的人在过境期间应受羁押;
    4.如果使用空中交通工具递解该人,而且未计划在过境国境内降落,则无需申请批准。
    5.如果在过境国境内发生计划外的降落,该国可以要求依照第2项规定提出过境请求。过境国应羁押被递解的人,直至收到过境请求书并完成过境为止;但与本项有关的羁押,从计划外降落起计算,不得超过九十六小时,除非在这一时限内收到请求书。

    (四) 如果被要求移交的人,因本法院要求移交所依据的某项犯罪以外的另一项犯罪在被请求国内被起诉或服刑,被请求国在决定准予移交后应与本法院协商。

    第九十条


    竞合请求


    (一) 缔约国在接到本法院根据第八十九条提出的关于移交某人的请求时,如果另外接到任何其他国家的请求,针对构成本法院要求移交该人所依据的犯罪之基础的同一行为要求引渡同一人,该缔约国应将此情况通知本法院和请求国。
    (二) 如果请求国是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被请求国应优先考虑本法院的请求:
    1.本法院依照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断定,移交请求所涉及的案件可予受理,而且这一断定考虑到请求国已就其引渡请求进行的调查或起诉;或
    2.本法院接到被请求国依照第一款发出的通知后作出第1项所述的断定。

    (三) 如果未有第二款第1项所述的断定,在等候本法院根据第二款第2项作出断定以前,被请求国可以酌情着手处理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但在本法院断定案件不可受理以前,不得引渡该人。本法院应从速作出断定。
    (四) 如果请求国是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被请求国又没有向请求国引渡该人的国际义务,则在本法院断定案件可予受理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应优先考虑本法院提出的移交请求。
    (五) 如果本法院断定第四款所述的案件不可受理,被请求国可以酌情着手处理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六) 在适用第四款的情况下,如果被请求国有向非本规约缔约国的请求国引渡该人的现行国际义务,被请求国应决定向本法院移交该人,还是向请求国引渡该人。作出决定时,被请求国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除其他外,包括:
    1.各项请求的日期;
    2.请求国的权益,根据情况包括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实施、被害人的国籍和被要求引渡的人的国籍;和
    3.本法院与请求国此后相互移交该人的可能性。

    (七) 缔约国接到本法院的移交请求时,如果另外接到任何其他国家的请求,针对构成本法院要求移交该人所依据的犯罪之基础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要求引渡同一人:
    1.在被请求国没有向请求国引渡该人的现行国际义务时,被请求国应优先考虑本法院的请求;
    2.在被请求国有向请求国引渡该人的现行国际义务时,被请求国应决定向本法院移交该人,还是向请求国引渡该人。作出决定时,被请求国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除其他外,包括第六款列明的各项因素,但应特别考虑所涉行为的相对性质和严重程度。

    (八) 如果本法院接到本条所指的通知后断定某案件不可受理,向请求国引渡的请求随后又被拒绝,被请求国应将此决定通知本法院。

    第九十一条


    逮捕并移交的请求的内容


    (一) 逮捕并移交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可以通过任何能够发送书面记录的方式提出,但其后应通过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途径予以确认。
    (二) 为了请求逮捕并移交预审分庭根据第五十八条对其发出逮捕证的人,请求书应载有或附有下列资料:
    1.足以确定被要求的人的身份的资料,以及关于该人的可能下落的资料;
    2.逮捕证副本;和
    3.被请求国的移交程序所要求的一切必要文件、声明或资料,但这些要求不得比该国根据同其他国家订立的条约或安排而适用于引渡请求的条件更为苛刻,而且考虑到本法院的特殊性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减少这些要求。

    (三) 为了请求逮捕并移交已被定罪的人,请求书应载有或附有下列资料:
    1.要求逮捕该人的逮捕证副本;
    2.有罪判决书副本;
    3.证明被要求的人是有罪判决书所指的人的资料;和
    4.在被要求的人已被判刑的情况下,提供判刑书副本,如果判刑为徒刑,应说明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

    (四) 经本法院请求,缔约国应就根据第二款第3项可能适用的国内法的要求,同本法院进行一般性协商,或对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 缔约国应将其国内法的具体要求告知本法院。

    第九十二条


    临时逮捕


    (一) 在紧急情况下,本法院可以在依照第九十一条规定提出移交请求书及其辅助文件以前,请求临时逮捕被要求的人。
    (二) 临时逮捕的请求应以任何能够发送书面记录的方式发出,并应载有下列资料:
    1.足以确定被要求的人的身份的资料,以及关于该人的可能下落的资料;
    2.关于要求据以逮捕该人的犯罪的简要说明,以及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简要说明,并尽可能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3.已对被要求的人发出逮捕证或作出有罪判决的声明;和
    4.移交被要求的人的请求书将随后送交的声明。

    (三) 如果被请求国未在《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时限内收到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移交请求书及其辅助文件,可以释放在押的被临时逮捕的人。但在被请求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这一期间届满前,该人可以同意被移交。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国应尽快着手将该人移交给本法院。
    (四) 如果移交请求书及其辅助文件在较后日期送交,已根据第三款释放在押的被要求的人的事实,不妨碍在其后逮捕并移交该人。

    第九十三条


    其他形式的合作


    (一) 缔约国应依照本编及其国内法程序的规定,执行本法院的请求,在调查和起诉方面提供下列协助:
    1.查明某人的身份和下落或物品的所在地;
    2.取证,包括宣誓证言,及提供证据,包括本法院需要的鉴定意见和报告;
    3.讯问任何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
    4.送达文书,包括司法文书;
    5.为有关人员作为证人或鉴定人自愿到本法院出庭提供便利;
    6.根据第七款规定临时移送人员;
    7.勘验有关地点或场所,包括掘尸检验和检查墓穴;
    8.执行搜查和扣押;
    9.提供记录和文件,包括官方记录和文件;
    10.保护被害人和证人,及保全证据;
    11.查明、追寻和冻结或扣押犯罪收益、财产和资产及犯罪工具,以便最终予以没收,但不损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和
    12.被请求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协助,以便利调查和起诉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二) 本法院有权向在本法院出庭的证人或鉴定人作出保证,该人不会因为其在离开被请求国以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本法院受到起诉、羁押或对其人身自由的任何限制。
    (三) 对于根据第一款提出的请求,如果基于一项普遍适用的现行基本法律原则,被请求国不能执行请求中详述的一项协助措施,被请求国应从速与本法院协商,力求解决问题。协商过程中,应考虑是否能以其他方式或有条件地提供协助。如果协商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本法院应视需要修改请求。
    (四) 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只有在要求提供的文件或披露的证据涉及其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缔约国才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协助请求。
    (五) 在拒绝一项根据第一款第12项提出的协助请求以前,被请求国应考虑是否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提供协助,或是否可以延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协助。如果本法院或检察官接受了有条件的协助,本法院或检察官必须遵守这些条件。
    (六) 被请求的缔约国如果拒绝协助请求,应从速将拒绝理由通知本法院或检察官。
    (七)
    1.本法院可以请求临时移送被羁押的人,以便进行辨认、录取证言或获得其他协助。移送该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该人在被告知后自愿表示同意被移送;和
    (2)被请求国根据该国与本法院可能商定的条件,同意移送该人。

    2.被移送的人应继续受到羁押。在移送的目的完成后,本法院应尽快将该人交回被请求国。

    (八)
    1.除请求书所述的调查或诉讼程序所需要的以外,本法院应确保文件和资料的机密性。
    2.被请求国在必要时,可以在保密的基础上将文件或资料递送检察官。检察官其后只可以将其用于收集新证据的目的。
    3.被请求国其后可以自行决定或应检察官的请求,同意披露这些文件或资料。经披露后,可以根据第五编和第六编及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利用这些文件和资料作为证据。

    (九)
    1.
    (1)如果一缔约国收到本法院和与之有国际义务的另一国提出的移交或引渡以外的竞合请求, 该缔约国应与本法院和该另一国协商, 设法同时满足双方请求,必要时可以推迟执行其中一项请求或对请求附加条件。
    (2)无法如上解决问题时,应依照第九十条所定原则解决竞合请求。

    2.如果本法院的请求涉及因一项国际协定而在第三国或一国际组织控制下的资料、财产或人员,被请求国应将此情况告知本法院,由本法院向该第三国或国际组织提出请求。

    (十)
    1.如果一缔约国正在就构成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行为,或就构成其国内法定为严重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或审判,本法院可以根据该缔约国的请求,同该国合作,提供协助。
    2.(1)根据第1项提供的协助除其他外,应包括:
    symbol 129 \f “Wingdings” \s 13??讯问本法院下令羁押的人;
    (2)对于根据第2项第1目第1分目提供的协助:
    symbol 129 \f “Wingdings” \s 13??如果陈述、文件或其他种类的证据是由证人或鉴定人提供的,这种递送受第六十八条限制。

    3.本法院可以根据本款规定的条件,同意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根据本款提出的协助请求。

    第九十四条


    因进行中的调查或起诉而推迟执行请求


    (一) 如果立即执行请求会妨碍正在对请求所涉案件以外的案件进行的调查或起诉,被请求国可以在同本法院商定的期限内推迟执行请求。但推迟的期限不应超出被请求国完成有关调查或起诉所必需的时间。在决定推迟执行请求以前,被请求国应当考虑是否可以依照某些条件立即提供协助。
    (二) 如果被请求国根据第一款作出推迟执行请求的决定,检察官可以根据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10项请求保全证据。

    第九十五条


    因可受理性的质疑而推迟执行请求


    在不妨碍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情况下,如果本法院正在根据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审理关于可受理性的质疑,被请求国可以在本法院作出断定以前,推迟执行根据本编提出的请求,除非本法院明确下令检察官可以根据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收集证据。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协助的请求的内容


    (一) 第九十三条所指的其他形式协助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可以通过任何能够发送书面记录的方式提出,但其后应通过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途径予以确认。
    (二) 根据具体情况,请求书应载有或附有下列资料:
    1.关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得到的协助,包括请求的法律根据和理由的简要说明;
    2.关于为提供所要求的协助而必须找到或查明的任何人物或地点的所在或特征的尽可能详细的资料;
    3.与请求有关的基本事实的简要说明;
    4.须遵行任何程序或要求的理由及其细节;
    5.根据被请求国法律的要求,须为执行请求提供的资料;
    6.提供要求得到的协助所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三) 经本法院请求,缔约国应就根据第二款第5项可能适用的国内法的要求,同本法院进行一般性协商,或对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缔约国应将其国内法的具体要求告知本法院。
    (四) 本条的规定也比照适用于向本法院提出的协助请求。

    第九十七条


    磋商


    缔约国收到根据本编提出的请求,但发现请求中存在问题,可能妨碍或阻止请求的执行,应立即与本法院磋商,解决问题。除其他外,这些问题可以包括:
    1.执行请求所需的资料不足;
    2.在请求移交的情况下,尽管作出了最大努力,仍然无法找到要求移交的人,或进行的调查确定,在羁押国的有关个人显然不是逮捕证所指的人;或
    3.执行目前形式的请求,将使被请求国违反已对另一国承担的条约义务。

    第九十八条


    在放弃豁免权和同意移交方面的合作


    (一) 如果被请求国执行本法院的一项移交或协助请求,该国将违背对第三国的个人或财产的国家或外交豁免权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则本法院不得提出该项请求,除非本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第三国的合作,由该第三国放弃豁免权。
    (二) 如果被请求国执行本法院的一项移交请求,该国将违背依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而根据这些义务,向本法院移交人员须得到该人派遣国的同意,则本法院不得提出该项移交请求,除非本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人派遣国的合作,由该派遣国同意移交。

    第九十九条


    根据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提出的请求的执行


    (一) 提供协助的请求,应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程序,在该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以请求书指明的方式执行,包括按照请求书列出的任何程序执行,或允许请求书所指定的人在执行程序中到场并提供协助。
    (二) 遇紧急请求,经本法院要求,答复的文件或证据应紧急发送。
    (三) 被请求国的答复应以其原始语文和格式转递。
    (四) 在不妨碍本编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为了顺利执行一项无需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即可以执行的请求,尤其是在自愿基础上与某人面谈或向该人取证,包括为执行请求而确有必要时,在被请求缔约国当局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活动,以及为了在未经变动的条件下检查公共现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检察官在必要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直接在一国境内执行这种请求:
    1.如果被请求缔约国是被控告的犯罪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而且已有根据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作出的可予受理断定,检察官可以在与被请求缔约国进行了一切可能的协商后直接执行这种请求;
    2.在其他情况下,检察官可以在与被请求缔约国协商后,按照该缔约国提出的任何合理条件或关注执行这种请求。如果被请求缔约国发现根据本项规定执行请求存在问题,该缔约国应立即与本法院磋商,解决问题。

    (五) 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本法院出庭作证或接受讯问的人为防止披露与国防或国家安全有关的机密资料而可以援引的各项限制条件,也适用于执行本条所指的协助请求。

    第一百条


    费用


    (一) 在被请求国境内执行请求的一般费用由该国承担,但下列各项费用由本法院承担:
    1.与证人和鉴定人的旅费和安全有关的费用,或与根据第九十三条移送被羁押人有关的费用;
    2.笔译、口译和笔录费用;
    3.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及本法院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旅费和生活津贴;
    4.本法院要求的任何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费用;
    5.与羁押国向本法院递解被移交的人有关的费用;和
    6.经协商确定的任何与执行请求有关的特殊费用。

    (二) 第一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缔约国向本法院提出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本法院承担执行请求的一般费用。

    第一百零一条


    特定规则


    (一) 根据本规约移交给本法院的人,不得因移交以前实施的、构成移交该人所依据的犯罪之基础的行为以外的任何其他行为或行为过程而受追诉、处罚或羁押。
    (二) 本法院可以请求向本法院移交人员的国家放弃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并应在必要时依照第九十一条提供补充资料。缔约国有权并应努力向本法院表示放弃。

    第一百零二条


    用语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
    1.“移交”是指一国依照本规约向本法院递解人员;
    2.“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公约或国内立法向另一国递解人员。

    第十编 执 行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在执行徒刑方面的作用


    (一)
    1.本法院应当从向本法院表示愿意接受被判刑人的国家名单中指定一个国家,在该国执行徒刑。
    2.一国宣布愿意接受被判刑人时,可以对这种接受附加本法院同意并符合本编规定的条件。
    3.具体指定的国家应从速就其是否接受本法院的指定通知本法院。

    (二)
    1.执行国应将可能严重影响徒刑执行条件或程度的任何情况,包括根据第一款商定的任何条件的实施,通知本法院。本法院应至少提前四十五天得到任何这种已知或预知情况的通知。在此期间,执行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违反该国根据第一百一十条所承担的义务的行动。
    2.如果本法院不同意第1项所述的情况,则应通知执行国,并依照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三) 本法院在依照第一款行使指定国家的酌定权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缔约国分担执行徒刑责任的原则,即缔约国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公平分配原则分担这一责任;
    2.适用囚犯待遇方面广为接受的国际条约标准;
    3.被判刑人的意见;
    4.被判刑人的国籍;
    5.指定执行国时应酌情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有关犯罪情节、被判刑人情况,或判刑的有效执行的因素。

    (四) 如果没有根据第一款指定任何国家,应依照第三条第二款所述的《总部协定》规定的条件,在东道国提供的监狱设施执行徒刑。在这种情况下,本法院应承担执行徒刑所需的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改变指定的执行国


    (一) 本法院可以随时决定将被判刑人转移到另一国的监狱。
    (二) 被判刑人可以随时申请本法院将其转移出执行国。

    第一百零五条


    判刑的执行


    (一) 除一国可能根据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2项附加的条件外,徒刑判决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缔约国不得作任何修改。
    (二) 只有本法院有权对上诉和改判的任何申请作出裁判。执行国不得阻碍被判刑人提出任何这种申请。

    第一百零六条


    执行判刑的监督和监禁的条件


    (一) 徒刑的执行应受本法院的监督,并应符合囚犯待遇方面广为接受的国际条约标准。
    (二) 监禁条件由执行国的法律规定,并应符合囚犯待遇方面广为接受的国际条约标准,但条件的宽严不得有别于执行国同类犯罪囚犯的监禁条件。
    (三) 被判刑人与本法院之间的通讯应不受阻碍,并应予保密。

    第一百零七条


    服刑人在刑期满后的移送


    (一) 非执行国国民的人在刑期满后,除非执行国准许该人留在该国境内,根据执行国法律,该人可以被移送到有义务接受该人的国家,或被移送到同意接受该人的另一国家,但应考虑该人是否愿意被移送到该国。
    (二) 根据第一款将该人移送到另一国所需的费用,如果没有任何国家承担,应由本法院承担。
    (三) 在不违反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国也可以依照本国国内法,将该人引渡或移交给为了审判或执行一项判刑而要求引渡或移交该人的国家。

    第一百零八条


    对因其他犯罪被起诉或受处罚的限制


    (一) 在执行国受到羁押的被判刑人,不得因该人在被移送到执行国以前实施的任何行为而被起诉或受处罚或被引渡给第三国,除非本法院应执行国的请求,同意这种起诉、处罚或引渡。
    (二) 本法院应在听取被判刑人的意见后就此事作出决定。
    (三) 如果被判刑人在本法院所判刑期全部执行后,自愿留在执行国境内超过三十天,或在离境后又返回执行国境内,第一款不再适用。

    第一百零九条


    罚金和没收措施的执行


    (一) 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程序,执行本法院根据第七编命令的罚金或没收,但不应损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二) 缔约国无法执行没收命令时,应采取措施,收缴价值相当于本法院命令没收的收益、财产或资产的财物,但不应损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三) 缔约国因执行本法院的判决而获得的财产,或出售执行所得的不动产的收益,或酌情出售其他执行所得的财产的收益,应转交本法院。

    第一百一十条


    法院对减刑的复查


    (一) 在本法院宣判的刑期届满以前,执行国不得释放被判刑人。
    (二) 只有本法院有权作出减刑决定,并应在听取了该人的意见后就此事作出裁定。
    (三) 对于已执行刑期三分之二的人,或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已服刑二十五年的人,本法院应当对其判刑进行复查,以确定是否应当减刑。这种复查不得在上述时间之前进行。
    (四) 本法院在依照第三款进行复查时,如果认为存在下列一个或多个因素,可以减刑:
    1.该人较早而且一直愿意在本法院的调查和起诉方面同本法院合作;
    2.该人在其他方面自愿提供协助,使本法院得以执行判决和命令,尤其是协助查明与罚金、没收或赔偿命令有关的,可以用于被害人利益的资产的下落;或
    3.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其他因素证明,情况发生明显、重大的变化,足以构成减刑的理由。

    (五) 如果本法院在依照第三款进行初次复查后断定不宜减刑,其后应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的时间间隔和适用标准,对减刑问题进行复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越 狱


    如果被定罪人越狱并逃离执行国,该国可以在同本法院协商后,请求该人所在的国家依照现行双边或多边协议移交该人,或者请求本法院要求移交该人。本法院可以指示将该人递解原服刑地国家或本法院指定的另一国家。

    第十一编 缔约国大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缔约国大会


    (一) 兹设立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每一缔约国在大会中应有一名代表,并可以有若干名副代表和顾问。本规约或《最后文件》的其他签署国可以作为大会观察员。
    (二) 大会应:
    1.审议和酌情通过预备委员会的建议;
    2.向院长会议、检察官和书记官长提供关于本法院行政工作的管理监督;
    3.审议第三款所设的主席团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此采取适当行动;
    4.审议和决定本法院的预算;
    5.决定应否依照第三十六条调整法官人数;
    6.依照第八十七条第五款和第七款审议任何不合作问题;
    7.履行符合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任何其他职能。

    (三)
    1.大会应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一名主席、二名副主席和十八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
    2.主席团应具有代表性,特别应顾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充分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
    3.主席团视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但至少应每年开会一次。主席团协助大会履行其职责。

    (四) 大会还可以视需要设立附属机关,包括设立一个负责检查、评价和调查本法院的独立监督机制,以提高本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节省开支。
    (五) 本法院院长、检察官和书记官长或其代表适当时可以参加大会或主席团的会议。
    (六) 大会应在本法院所在地或在联合国总部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并根据情况需要举行特别会议。除本规约具体规定的情况外,特别会议应由主席团自行决定或根据缔约国三分之一要求召开。
    (七) 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大会及主席团应尽力以协商一致作出决定。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时,除非本规约另有规定,应以下列方式作出决定:
    1.有关实质性事项的决定,必须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进行表决的法定人数,必须是缔约国的绝对多数;
    2.有关程序事项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简单多数作出。

    (八) 任何缔约国如果拖欠对本法院费用的摊款,其拖欠数额相当于或超过其以往整两年的应缴摊款时,将丧失在大会和主席团的表决权。如果大会认为拖欠是该缔约国所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大会仍可以允许该缔约国参加大会和主席团的表决。
    (九) 大会应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十) 大会以联合国大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为其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第十二编 财务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条例


    除另有具体规定外,本法院和缔约国大会的会议,包括其主席团和附属机构的会议的一切有关财务事项,均应依照本规约和缔约国大会通过的《财务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法院和缔约国大会,包括其主席团和附属机构的费用,由本法院的经费支付。

    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院和缔约国大会的经费


    缔约国大会确定的预算编列本法院和缔约国大会,包括其主席团和附属机构所需经费,由下列来源提供:


      1. 缔约国的摊款;

      2. 联合国经大会核准提供的经费,尤其是安全理事会提交情势所涉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愿捐助


    在不妨碍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情况下,本法院可以依照缔约国大会通过的有关标准,作为额外经费,接受和利用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个人、企业和其他实体的自愿捐助。

    第一百一十七条


    摊款


    应依照议定的分摊比额表摊派缔约国的缴款。该比额表应以联合国为其经常预算制定的比额表为基础,并依照该比额表所采用的原则予以调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年度审核


    本法院的记录、帐册和帐目,包括其年度财务报表,每年由独立审计员审核。

    第十三编 最后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争端的解决


    (一) 关于本法院司法职能的任何争端,由本法院的决定解决。
    (二)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有关本规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其他争端,未能通过谈判在谈判开始后三个月内解决的,应提交缔约国大会。大会可以自行设法解决争端,或建议其他办法解决争端,包括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第一百二十条


    保 留


    不得对本规约作出保留。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正


    (一) 本规约生效七年后,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对本规约提出修正案。任何提议修正案的案文应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由秘书长从速将其分送所有缔约国。
    (二) 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任何时间举行的下一届缔约国大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过半数决定是否处理这一提案。大会可以直接处理该提案,或者根据所涉问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
    (三) 修正案不能在缔约国大会会议,或者在审查会议上取得协商一致的,必须由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四) 除第五款规定外,修正案在缔约国八分之七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一年后,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五) 本规约第五条的任何修正案,在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一年后对其生效。对于未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本法院对该缔约国国民实施的或在其境内实施的修正案所述犯罪,不得行使管辖权。
    (六) 如果修正案根据第四款获得缔约国八分之七接受,未接受修正案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该修正案生效后一年内发出通知,退出本规约,立即生效,不受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限制,但须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事。
    (七)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缔约国大会会议或审查会议通过的修正案分送所有缔约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体制性规定的修正


    (一) 虽有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随时可以对本规约中仅涉及体制问题的规定提出修正案。这些规定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款和第九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首二句)及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至第九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议修正案的案文应提交联合国秘书长或缔约国大会指定的其他人,由其从速分送所有缔约国和参加大会的其他各方。
    (二) 根据本条提出的修正案,不能取得协商一致的,必须由缔约国大会或审查会议以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种修正案在大会或审查会议通过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约的审查


    (一) 本规约生效七年后,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一次审查会议,审查对本规约的任何修正案。审查范围除其他外,可以包括第五条所列的犯罪清单。会议应任由参加缔约国大会的国家按同一条件参加。
    (二) 其后任何时间,应一缔约国要求,为了第一款所述的目的,经缔约国过半数赞成,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审查会议。
    (三) 审查会议审议的任何本规约修正案,其通过和生效办法,应适用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至第七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过渡条款


    虽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时可以声明,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后七年内,如果其国民被指控实施一项犯罪,或者有人被指控在其境内实施一项犯罪,该国不接受本法院对第八条所述一类犯罪的管辖权。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可以随时撤回。依照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召开的审查会,应审查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一) 本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此后,本规约在罗马意大利外交部继续开放供签署,直至1998年10月17日为止。其后,本规约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供签署,直至2000年12月31日为止。
    (二) 本规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 本规约应对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效


    (一) 本规约应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六十天后的第一个月份第一天开始生效。
    (二) 对于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规约的每一个国家,本规约应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六十天后的第一个月份第一天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一百二十七条


    退 约


    (一) 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规约。退约在通知收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除非通知指明另一较晚日期。
    (二) 一国在作为本规约缔约国期间根据本规约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可能承担的任何财政义务,不因退约而解除。退约不影响退约国原有的合作义务,就退约生效之日以前开始的刑事调查与诉讼同本法院进行合作,也不妨碍本法院继续审理退约生效之日以前,本法院已在审理中的任何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作准文本


    本规约正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规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规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98年7月17日订于罗马。

    载自联合国网站 http://www.un.org/law/icc/index.html


    如何解决手摇/电动油印机溢墨问题

    【明慧网2003年10月2日】经验:油印机加墨方式有四种:左侧加墨,中间加墨,右侧加墨,左中右同时加墨(即整体加墨),使用时如果长时间用整体加墨方式,两侧用不完的油墨,就会溢到滚桶两边,造成浪费和机器不清洁。可以使用中间加墨方式配合整体加墨可以解决。如观察两侧与中间,墨迹深浅差别较大了,可以用一次整体加墨。另外,在安装蜡纸时,把蜡纸末端用透明宽胶带粘到绢网末端的皮革上,蜡纸就不易走偏了。

    在工作中出现任何不正确状态,一定要从法理上悟到事物背后的根本原因,不能单从我们这个物质空间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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