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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田子东、张海红夫妇被非法劳教,家中老人小孩生活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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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0月20日】吉林长春市田子东、张海红夫妇2004年分别非法劳教,家中七十多岁的老人及上小学的小孩,无人照顾,家中经济非常困难。张海红于10月12日被劫持到长春市黑嘴子女子劳教所,田子东于6月1日被劫持到朝阳沟劳教所。由于被迫害,田子东没有工资收入,张海红已办退休,退休金很少。

由于田子东、张海红夫妇被非法关押,给家中年迈的老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痛苦,田子东的父亲犯病住了院,张海红的父母都已七十多岁,父亲两腿走路不方便,母亲体弱多病,现家中备着急救箱。孩子现在上小学,孤苦无依,现由姥姥、姥爷照顾,孩子想念父母,常常背着姥姥、姥爷偷偷哭泣。

2004年9月26日晚7点半左右,张海红等3名大法弟子在绿园一小区派出所附近的居民楼发法轮功真象材料,突然出现7、8名警察,将他们围住(可能有不明真象的人举报),这3名法轮功学员遭到了恶警强行绑架,并被警察劫持往绿园区派出所(电话:7973581);随后,通知家属。不法警察对3人进行残酷迫害,拳打、脚踹加电棍折磨了一天,随后非法将3人拘留,拘留所为长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也就是长春人常说的“大广拘留所”),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其拘留15天。

10月12日绿园分局以拘留人不写保证,不保证今后不再散发真象传单为由,对张海红1人继续实施迫害。于10月12日当天下午,非法将张海红送长春市黑嘴子女子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1年,并声称有关劳动教养部门已经批准。但从时间上看,在拘留时间未满就已经上报了劳动教养材料,这是蓄意迫害的证据。另外2人,由于亲属从中周旋,现已放出。

经多方核实,真实情况如下:张海红遭到绿园派出所恶警绑架的当天,被残酷的迫害了一天。有一名20多岁不到30岁的警察,名叫苑大川,揣她、打她,并用电棍电她的胸部、肩部及手臂等部位。施暴期间,张海红对恶警苑大川进行劝善说:“你这样打我,我不恨你,但你真的是很可怜啊!”苑大川边打边说他自己就是暴力工具。非法送张海红劳动教养的人,叫姜延丰,是一个年40多岁的警察。

张海红在被非法拘留期间,就找管教要求上诉,但管教不准,推说你出去再告吧,现在张海红出了拘留所,被直接强行戴上手铐送到劳教所。张海红不承认这种迫害,没有签字。绿园区公安分局根本不给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力的机会,使当事人无法行使公民的法律赋予的权利。警察姜延丰还伪善的说:我们给她机会了,不是没给她机会,是她自己不干。姜说:她只要写个保证,保证她今后不再散发传单,我们就可以不送,她自己不干。

现知道绿园派出所部分警察姓名:苑大川、姜延友、野世军(所长)、宋振强(不准确,副所长)、彭金奎、李健、刘杰、牟荣强、赵永刚、隋国庆、曲延丰(不准确)、唐子刚、凌文涛、熊志辉

张海红的爱人田子东,是长春铁路分局长春铁路车辆段巡守员,现年38岁。2004年5月13日因长铁车辆段职工王育宏向车辆段保卫科长张永春汇报说,本单位巡守员田子东在5月1日给了他一张法轮功光盘“宣传品”内容他没有看,保卫科听汇报后报告给长铁公安处国保科。沈阳铁路公安局长春公安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处罚通知书签发日期为2004年5月13日。沈阳铁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5月21日批准劳动教养决定,决定对田子东劳动教养二年。

各级部门在对田子东这件事情的处理上也是违法的。过程是这样的:2004年5月13日,上午8点上班后,刚换完衣服,单位保卫科叫田子东去保卫科说有事,到保卫科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不法人员说有人举报说给了他一张光盘,单位领导问给谁了及光盘的来源。下午,单位上报长铁公安分处国保科。下午3点半田子东被非法带到公安分处国保科,于晚11点被非法送长铁看守所,于5月26日接到非法劳教判决书。当时田子东提出上诉,警察说法轮功不准上诉,把判决书扔给了田子东,就算接受了。田子东不承认这种迫害,没签字,于6月1日被劫持到朝阳沟劳教所。在劳教所田子东提出复议,朝阳沟劳教所害怕,大约两个月前又把田子东劫持到了奋进劳教所继续迫害。

目前,田子东仍在奋进劳教所遭受迫害。每周只让家人见面一次,每次10分钟,并用网眼非常小的铁丝网把田子东与家人隔开,不许与家人合餐,并有很多警察看着。

从上述的被迫害经过可以看出,对其夫妇的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法律依据不足。全国检查机关将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时间为从今年5月至下年6月,这五类案件中的第(2)条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

绿园派出所对张海红一事处理过程的违法、犯法行为,均属目前侵犯人权案件。宛大川身为警察,执法犯法。追究绿园派出所及执法人员苑大川的如下犯罪行为:

一、剥夺张海红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让上诉的随意迫害罪。

依据: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张海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享受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定有罪。

张海红散发法轮功传单,不是违法行为,是针对坚持修炼法轮功所遭受的迫害进行揭露,其目地在于还理与公道,还清白与法轮功;散发法轮功传单,没有影响社会治安,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由于申诉而遭受的无理迫害和非人折磨是非法的。

200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第七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非法搜查罪。9月26日晚张海红被绿园派出所强行绑架并搜身,绿园派出所触犯如下法律。

依据: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非法拘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暴力取证罪

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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