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11位被非法判刑的大法弟子控告恶人


【明慧网2004年12月1日】诉 状

原告:华晓娟、张德香、牛凤钦、钟亚军、石秀英、张玉琴、朗丽杰、王子忠、姜媛、董艳秋、李洪敏

被告:齐齐哈尔市市长杨信、齐齐哈尔市610(政法委)、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齐市公安局、齐市龙沙区公安分局、齐市龙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波、齐市龙沙区五龙派出所、齐市龙沙区五龙派出所所长王希舜、齐市龙沙区安顺路派出所、齐市龙沙区安顺路派出所所长陈洪利、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郭正川、警员荣伟、徐海鹰、房正伟、彭丽、任玉霞、郝金华。

请求事项:要求法办所有参与迫害我们的不法单位与个人。还我们师父清白、还法轮大法清白、还所有在押大法弟子自由、还人间公道!

要求我们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在不受骚扰的环境下正常修炼。要求按赔偿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赔偿我们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

起诉的事实依据:2003年12月初由齐齐哈尔市杨信市长亲自指挥,指使市610、市公安局、龙沙区公安分局、龙沙区五龙派出所、龙沙区安顺路派出所的不法之徒对齐市多名大法弟子非法抓捕。

2003年12月9日,大法弟子张德香在发放真象资料时遭绑架,被酷刑逼供,随即有20多位大法弟子遭绑架。

2003年12月9日下午龙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波和龙沙区五龙派出所所长王希舜等暴徒到大法弟子家抄家,疯狂砸门,大法弟子不给开门,他们竟调用消防车、防暴队,使用电力切割将门割破,土匪般蜂拥而入,非法抄家。2个小时后暴徒们非法将电脑等设备掠走,折合人民币2.2 万元,暴徒王希舜趁机将大法弟子牛凤钦、程玉兰衣兜内的现金一千六百元钱掠为己有。更为人不齿的是他们连大马勺和未开封的一袋大米也随之抢走。

期间34岁的华晓娟在龙沙区安顺路派出所被恶警上大挂,还用烟头烫手指甲;年近七旬的老人齐毓珍在龙沙区安顺路派出所被恶徒打得在地上翻滚;57岁的王淑娟上大挂时手铐铐到肉里血肉模糊;64岁的张秀英被两次上大挂;张德香在龙沙区五龙派出所被上大挂等酷刑折磨。

2004年4月8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对大法弟子华晓娟、牛凤钦、朗丽杰、王淑娟、张德香、石秀英、张玉琴、钟雅君、张淑静、孙淑兰下了非法捕票。

2004年8月11日大法弟子华晓娟、张德香、牛凤钦、钟亚军、石秀英、张玉琴、朗丽杰、王子忠分别被非法判重刑10年、10年、8年、7年、7年、6年、5年、4年。

2004年10月大法弟子牛凤钦等人已转至哈尔滨女子监狱。

另外2002年遭非法绑架的大法弟子姜媛、董艳秋、李洪敏分别被非法判刑3年、2年、3年,现长期关押在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起诉的法律依据:齐齐哈尔市市长 杨信、齐齐哈尔市610(政法委)、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齐市公安局等部门与个人触犯了:《宪法》第36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因此杨信及各执法部门与个人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龙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波和龙沙区五龙派出所所长王希舜等暴徒采用暴力到大法弟子家抄家、非法绑架,劫掠财物折合人民币2.2 万余元,龙沙区五龙派出所所长王希舜趁机抢掠大法弟子钱财1千余元,行径恶劣触犯了《宪法》第39条和《刑法》第245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抢劫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龙沙区五龙派出所、齐市龙沙区五龙派出所所长 王希舜、齐市龙沙区安顺路派出所、齐市龙沙区安顺路派出所所长 陈洪利、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所长郭正川、恶警:荣伟、徐海鹰、房正伟、彭丽、任玉霞、郝金华非法对大法弟子酷刑折磨、刑讯逼供、打骂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刑法》第248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鉴于齐齐哈尔市市长杨信、齐齐哈尔市610(政法委)、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齐市公安局、齐市龙沙区公安分局、齐市龙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波、齐市龙沙区五龙派出所、齐市龙沙区五龙派出所所长王希舜、齐市龙沙区安顺路派出所、齐市龙沙区安顺路派出所所长陈洪利、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郭正川、警员:荣伟、徐海鹰、房正伟、彭丽、任玉霞、郝金华的非法行径,我们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世界人权宣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处罚与赔偿。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检察院

原告:华晓娟、张德香、牛凤钦、钟亚军、石秀英、张玉琴、朗丽杰、王子忠、姜媛、董艳秋、李洪敏


赔 偿 申 请 书
华晓娟、张德香、牛凤钦、钟亚军、石秀英、张玉琴、朗丽杰、王子忠、姜媛、董艳秋、李洪敏现狱中非法关押,要求以上不法部门与个人按赔偿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赔偿我们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

事实依据和理由:见上文的“起诉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华晓娟、张德香、牛凤钦、钟亚军、石秀英、张玉琴、朗丽杰、王子忠、姜媛、董艳秋、李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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