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思想的交锋


【明慧网2004年12月16日】[编者按:一个抢劫犯没有资格指责受害者的呼救是大声喧哗;一个肆意抓人、打人、杀人、任意违法的独裁犯罪团伙没有资格以法律细节给和平理性的公民上纲上线。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只许当权者害人,不许受害者喊冤,这样的“法律”毫无合法性可言,是非法之法,是罪恶之法。

法律的根本前提是维护正义,法律必须符合道德,如果法律违背了正义和道德,用来迫害善良的百姓,这样的法律就是邪恶的法律。

正是基于正义和道德,现代法律的精神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当权者运用国家机器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益,所以从实施的角度,司法必须独立于行政,并制约行政。可是在大陆,当权者和XX党的政法委完全操纵公检法,司法机关完全是当权者的打手。没有司法独立的法律,是希特勒的法律,是贪污腐败的恶棍的法律。

中共虽然有一个所谓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但是在中国,公民申请“集会游行示威”从来都不被批准,反而会被送进监狱。所谓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在是“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大陆的这个“集会游行示威法”根本不是为了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和言论的权利,而是为了剥夺宪法许诺的这些权利,和正常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根本不同,完全是掩盖独裁集团违背宪法、扼杀公民自由的遮羞布,是一个伪劣假冒的诈骗货色。

以下这位学员的论辩和反迫害个人经历可供参考。这位学员虽然没有从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限制政府权力的精神、以及司法独立等大的前提进行论述,但是即使从法律条文的细节都完全表明法轮功学员的所作所为完全是合法的。江泽民邪恶集团对法轮功学员四.二五上访事件的歪曲和丑化,从根本上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所谓聚众示威的“定性”,只不过是那个流氓恶党惯用的流氓狡辩和欺骗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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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5月间,我被非法关押在劳教所,带队警察能言善辩,考到律师资格证,很霸道。他开始对我们组的大法学员进行所谓的“转化工作”,这里记录一段思想上的交锋。

这个警察是学法律的,他首先给我“扫盲”,解释说法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情的,是教条的等等,然后就说你们“四.二五”就是非法的,是非法集会,非法示威。我予以否认,说这是集体上访。他说这是一件集体上访事件,但同时也是集会、示威(我以前多次向他解释过我们没有任何不好的行为,不是非法示威),他说“虽然你们主观上没有去“游行或示威”,但在客观上产生了这样一个效果,那没有任何手续就是“非法”;这一次他坚持要机械的套这个法律条款。

他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给我对号入座,先对号“集会”,问我这件事情一万多人是不是“聚集”,在中南海围墙外是不是“露天”,是不是“公共场所”,有没有“发表意见”、“表达意愿”、“你们是不是在信访办提出了三点要求?”当时我被他问住了。然后他又对照“示威”:有没有“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是不是“以集会、游行、静坐”的方式;有没有“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

我当时觉得老师对“四.二五”是做了充分肯定的,肯定不会错的;当时我觉得只要不是专门针对我们而来的那些法律,我们都是一个最好的公民,所以坚持讲这不是“非法集会,示威”,但当时又没有办法能圆容的讲清楚。这样他就拼命说我“不讲理”,接着用手段让陪着挨训的同组的所有人都来口头教训我。几个小时过去了,他看不起效果就威吓说:“你仔细学习几遍,我可是讲道理的,你可不要这样不讲道理”——言外之意是我再这样讲不出道理(要么就承认),他也要用邪恶的不讲理的方法对付我。

我仔细的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我发现了一些问题:我用反推的方法否定我们是非法集会(因为警察当时没有“强行驱散我们”,没有“拘留”我们,那说明我们不是非法集会);但是第二天他说那是当天的警察做错了,但这不影响你们是“非法集会”的性质。他继续训我。他让我白天干完活后晚上继续学习,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给他一个明确的说法。

我当时能够把很多问题都说清楚,能够起到维护法的效果,向别人展示了一个大法弟子的正面的形象,但是面对这个细节问题我真的感到无措,是啊,难道真的只能承认是“非法集会,非法示威”吗?我不承认,就继续看,后来我想只能从根本上否定他了。于是我去研究他的定义:发现“集会”是关键,因为“示威”也是与集会有关的;于是我再看“集会”;我又读了好几遍,我终于看出问题了:我们不是集会!请看它的原文: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虽然这个定义的每一个要素我们都符合;但是它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一个连贯的意思:聚集在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很明显里面有这样一个意思:这些活动是在露天公共场所进行的;而我们的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是在国务院信访办进行的;是几个代表在室内进行的,所以他不符合集会的定义,那示威更谈不上了。

第二天他看了我写的认识,我也把这个想法讲了,并举了典型的例子,马丁.路德金的演讲“我有一个梦”,在广场上表达了大家的一个共同愿望,这才是大家公认的集会,而我们不一样,不是集会;他一时无话。最后他只好说“你不要觉得你好象抓了一个漏洞,要真象你讲的那样,国外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专家多的是,他们早就发现了,还等到你现在来说”。我说那不能说明什么,事实上就是这样的,不管有没有人发现这个问题。

后来我在这个问题和其他的法律问题上又和他有很多交锋,但他始终没有能钻到空子。我总结这段经历体会到“从人中走出来就要从根本上否定它们”。现在看来这种否定也是很不彻底的,今天正法对我们的要求也不只是维护法了,要求我们讲清真象、救度被谎言蒙蔽的众生,我觉得就更应从根子上看,从根本上否定邪恶的一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摘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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