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的非法奴役和敲诈


【明慧网2004年2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无视法律法规,公然违法,不但对所内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奴役,释放前还肆意收费。恶警违法行为如下:

一、非法奴役。所有曾在朝阳沟劳教所被非法关押过的、从事过劳动(多为繁重体力劳动)的法轮功学员,不但休息日、节假日不休息,而且从来未得到劳教所应支付的任何劳动报酬。劳教所此举违反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详见附1、附2。

二、释放前肆意收费。2003年末,劳教所对坚持信仰法轮功的学员采取加期手段,加期到期后,不再与国安(610办公室)联系,而是劳教所自行决定收取巨额“保证金”,少则3000~5000,多则万余元后,才释放法轮功学员。经查,法律法规中对释放人员没有任何收取保证金的规定。朝阳沟劳教所此举已属违法。

评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的违法行为已屡见不鲜,更是发生在中国大地的监狱、劳教所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行径的冰山一角;法轮功学员本着“真、善、忍”的原则,只为有一个合法的炼功环境,只为说一句真话,就受到如此残酷的迫害。请善良的人们制止大陆劳教所和监狱对法轮功学员的劫持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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