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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奎文区大法弟子遭受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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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7月23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三娘庙村位于世界风筝之都——潍坊北郊,这个村民风朴实,村民善良。1996年,法轮大法的福音传播到这里,出于对身体健康的渴望,和做好人的认同,有不少人走入到大法修炼中,其中有好几家是全家修炼,他们都是有口皆碑的好人家。大法超常的祛病健身效果,以及震撼人心的法理,使他们变得精神爽快,心胸宽广,家庭和睦,沐浴在无以言表的佛恩之中。

1999年7月,视权如命的江泽民由于小人的妒嫉,带头违反宪法,全然不顾法轮功利国利民的实事,利用手中的权力,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公然造谣、污蔑法轮功,并掀起了一场在全国范围内、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镇压迫害法轮功的运动。

在江泽民的直接命令、威胁、利诱下,各级政府层层施压,三娘庙村成了北苑街办迫害法轮功的窝点。一些村干部伙同街办不法分子出于保官和讨好上级、捞取政治资本的心理,积极参与了这场迫害,犯下了种种罪行。

1999年12月,村里十几名大法弟子依法進京上访,被无理抓回,关押在村委大院的一间小房子里,非法关押七天,每人每天只给一个馒头,不断的非法提审,逼迫学员放弃修炼,不放弃就拳打脚踢,打耳光。

不法分子给他(她)们戴上手铐,有的两人铐一起。时值寒冬,逼迫他(她)们只穿单薄的内衣,将他(她)们铐在外面冻。有的铐在篮球架上;有的铐在拖拉机上,不让穿鞋,站在结了霜的地上,在刺骨的寒风中一冻就是四、五十分钟。晚上,逼迫他(她)们坐在冰冻的水泥地上,故意打开通风口,让寒冷的北风吹。

不法分子勒索他们每人3000-5000元钱,另交300元生活费,并给大法弟子的家中停电,给家中老人和小孩带来不便。停电最长的达一年多。有的为了孩子上学,去要电,又勒索800元。其中的三人被送至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

很多善良的村民目睹了不法分子的罪行。有些年龄大的老人看到自己的乡民受苦,流下了同情的眼泪。

2000年7月,原街办政法委书记褚××下令抄家,李建邦(原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派出所硒××、村书记于吉贵、村长裴忠诚、民兵连长于吉胜等人各处抄家,将大法弟子家中所有值钱物品统统抄走,有电视机、冰箱、电烤箱、洗衣机、影碟机、电扇、录音机、缝纫机、锁边机、三轮车等,甚至连屋门也不放过。围观的村民看到这些,敢怒不敢言。

这一次被抓的法轮功学员又被非法关押了15天,有的学员被勒索5000元。

2000年10月,街办与村委人员串通,又将本村大法弟子骗到村委,非法关押,同时关押的还有其他地方的几名大法弟子,地里农活被耽误也不让回家,强迫签字放弃信仰,不签就打。最后每人被勒索100元才放人,外地的几名大法弟子也被迫交钱才放人,这一次有被非法关押半个多月。

派出所副所长邱玉萍还带人半夜翻墙,私闯民宅,非法关押大法弟子,送洗脑班强制洗脑,并先后将村里三名大法弟子非法劳教。

试问这些国家干部、政府官员,你们执行的是国家法律,还是江家私法?古语说:“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你们拿着人民的血汗钱,却在执法犯法,侵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你们口口声声说做守法好公民,而你们的所作所为,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破坏家庭、危害社会的恰恰是你们自己。大法弟子被你们迫害的妻离子散、流离失所甚至家破人亡,难道做好人错了吗?他们只想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更好的生活,难道连这样一个做人的最低标准的权利都没有了吗?

善恶有报是天理。目前,江泽民已在世界多个国家被起诉,“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和“全球审江大联盟”相继成立。江泽民自绝于民,选择了自我毁灭的道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有一天,迫害法轮功的恶人都将被绳之以法。希望所有的人都能了解法轮功真象,心明眼亮,认清是非。

附中国有关法律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人格权;住宅权;人身自由、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等。
第37条,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及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安全。……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二、刑法: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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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揭露你们的罪行是为了让你们反省,停止行恶,为自己,为家人留条后路吧!以下人员,有的已分清是非,有了悔过之意。)
庞立彦:原北苑街办党委书记。
褚X X:原政法委书记。
李建邦:原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邱玉萍:原北苑派出所副所长。
于吉贵:三娘庙村党支部书记。
裴忠诚:村长。
于吉胜:民兵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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