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组织就中使馆拒延法轮功学员护照致函维也纳大使


【明慧网2004年8月19日】

中国驻维也纳大使馆
大使卢永华先生
梅特涅希街4号
1030 维也纳

2004年7月28日

尊敬的大使先生,

“为了受威胁的民族”是一个以为宗教信仰和弱势群体争取权益为宗旨,揭露并曝光人权迫害恶行的人权组织。王泳先生告诉我们他的护照延期申请遭到中国驻维也纳使馆拒绝。令人遗憾的是他迄今为止还没有从您那里得到对剥夺他旅行自由的书面解释(见1)。

依据有关法律前提(见2),以及对联合国条约的直接或间接的同意遵守,没有進一步原因而取消王泳先生国籍的行为被我们判定为人权迫害。

王泳先生信仰并修炼法轮功的事实不能构成剥夺他旅行自由的理由,信仰及言论自由对他同样适用。

以这样的方式使一个在奥地利生活的中国人不能出入他的祖国,这样的事件是第一次在奥地利发生。令人忧虑的是,这一事件有可能会成为一个范例,导致将来可能有更多的中国公民会经历同样的遭遇。

因此我们敦请您对不给王泳先生颁发护照延期一事作出书面解释。

顺致友好的问候,

汉斯-博根莱特博士

附录:

1.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总秘书林伯承说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国人权应受到保护。在宪法中对诸如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个人及团体的权利等重要的人权问题都有明确的陈述。这一切表明了中国在历史新时期维护、保障和发展人权的总章程。’中国立法及执法部门在过去的20年中依此而制定了1000多种法律,规定及章程,这些法律规章在为中国公民的人权在各个领域建立了保障。另外,中国政府还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组织的各种活动,尤其是联合国范围内的活动,并尊重联合国人权公告及联合国关于人权及其基本原则的协定。在此期间,中国政府通过并加入了18项关于人权的国际协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中国签署了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国际协定,1998年中国签署了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国际协定。

2. 1948年12月10日人权基本声明摘录:

第13条:
1) 每个人都拥有在一个国家中自由走动并自由选择停留地的权利。
每个人都拥有离开任何一个国家(包括他的祖国在内),以及回到他的祖国的权利。

第15条:
每个人都有拥有国籍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剥夺他的国籍,不得任意禁止他转换国籍的权利。

第18条:
每个人都拥有思想、良知、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他有转换他的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的自由,以及他独自或在与其他人构成的团体中公开或个人通过学习、修炼、礼拜及祭礼的形式履行他的宗教信仰或世界观的自由。

第20条:
每个人都拥有和平集会及结社自由。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从属于一个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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