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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言论自由”还是“言论特权”?

——评某论坛上关于赵致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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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8月3日】赵致真在海外被法轮功起诉后,某论坛上出现一些“科技电视界”人士写的关于赵致真的信。这些信在谈到此次诉讼案时基本是非常克制的。只有一个日本人对法轮功進行了所谓的“伪科学”的攻击,但是他所片面引用的一些言论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因为人们也可以从《圣经》的新约中引用诸如“耶稣称自己是上帝的儿子,只有信他才能够去天国”之类的话,来证明基督教是伪科学。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所有的宗教都是“伪科学”。还有一个所谓的“反伪科学大师”写信,在信中直接对李洪志先生進行攻击。按照这位“大师”的逻辑,世界上数以亿计的基督徒所信奉的耶稣也会受到同样的攻击,《圣经》中记录的“耶稣给人治病、在水上走”之类的神迹,想必在这位“大师”眼中,也是骗局而已。可是牛顿、麦克思韦这样的真正的大师比这位“反伪科学大师”的物理学知识要高深得不知多少倍,牛顿、麦克思韦都是虔诚的基督徒。关于科学,笔者在此前曾写过一篇文章,请见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4/7/29/80565.html

一些人以“言论自由”来为赵致真辩护。我们看看赵致真自己是怎么说的。赵在全国科普工作会议上发言中说:“去年6月下旬,《科技之光》一行三人飞赴长春,拍摄了一部专题片《李洪志其人其事》及6小时的素材带。后来为中央处理“法轮功”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并为中央电视台揭批“法轮功”准备了资料。”有人指出这个版本的《李洪志其人其事》并不是中央电视台放映的那个版本,但是赵的讲话明明白白的承认他所领导的《科技之光》的版本和6小时的素材带“为中央处理“法轮功”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并为中央电视台揭批“法轮功”准备了资料。”所谓的“中央处理法轮功”其实就是野蛮血腥的迫害,到目前已经造成至少1000人被迫害致死。而中央电视台对法轮功的“揭批”就是文革式的批斗,不允许对方发出一点声音。赵致真领导的《科技之光》所拍摄的电视片为大陆独裁政权迫害法轮功提供参考,这显然不是言论自由的问题。赵致真领导的《科技之光》所拍摄的电视片在为中央电视台揭批法轮功准备了资料时,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所有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甚至人身自由和宝贵的生命,赵致真还能说自己在行使言论自由吗?

有的论者对“言论自由”的理解令笔者惊诧。比如一位论者说:“中央电视台作为中国最权威的电视台,播出代表自己观点的电视片,纯属他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可是中央电视台在行使“纯属他的”“言论自由”的时候,法轮功学员是没有言论自由的,杜导斌、刘荻(不锈钢老鼠)和几乎全中国的民众都是没有言论自由的。如果按照这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希特勒、戈培尔都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这样的“言论自由”犹太人能认同吗?毛泽东也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这样的“言论自由”当年的至少55万“右派”能认同吗?恐怕连“内奸、叛徒、工贼”刘少奇也不会认同这样的“言论自由”。

一个人或一个媒体可以发表属于自己的见解,也可以拒绝发表自己不认同的见解,但是当这个人或这个媒体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时候,应该自问一下,其他的人或者其他的媒体是否有权发表属于自己的见解,是否有权拒绝发表自己不认同的见解?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所谓的“言论自由”其实是“言论特权”。有一位哲人说过:我不赞同你的话,但是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们即使做不到这一点,也不应该说:我批评你是我的言论自由,你没权说话不关我事,你受迫害更不关我事。当“言论”成为某些人的特权,而不是普遍的权利的时候,行使这种特权的人其实是在破坏真正的“言论自由”。我们当然不应该去保护言论的特权,而应该反对这种言论的特权,这才是对真正的言论自由的保护。

有的人说法轮功以前在国内受到批评时,一闹就灵。如果法轮功学员有自己的言论自由,他们可以向中立的刊物投稿,也可以自己去办报、办电视台,当然不必前往报社和电视台和平的请愿。可是在大陆他们被剥夺了言论自由,他们唯一的途径就是前往报社和电视台和平请愿。说法轮功闹事的人为什么不想一想大陆的具体情况?胡平先生曾说:你把门堵死了,你不能责怪别人跳窗户。指责别人跳窗户的人,你们为什么不看一看,他们能从门中出入吗?还有人把法轮功学员当年到报社和电视台请愿说成是堵科学家的嘴。大陆的报纸和电视从来都是向何祚庥这类有话语权的人倾斜的(尽管何先生身为院士没有任何科研成果),当这些人批评法轮功的时候,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发表言论的途径,他们到报社和电视台和平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这完全是身处劣势的人的不得已的办法。古时有冤民拦轿喊冤,我们能说他们堵塞交通吗?何祚庥等这些背靠主流意识形态的人在把自己打扮成布鲁诺的时候,法轮功学员却遭受着布鲁诺作为“异端”的命运。

还有人一再声称法轮功接受了哪一方的金钱资助。就笔者知道的内情,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都是自费的,法轮功学员中有贫寒之士,也有富裕的商贾。就包括对赵的诉讼案,都是一些职业人士贡献自己的业余时间進行的。在海外开放社会,这些事情想必有案可查,请做出指控的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到底法轮功拿了哪个政府或组织的多少钱。有一句话叫“Burden of Proof”。既然你提出指控,就请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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