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谢丽华写给最高检察院的申诉


【明慧网2004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叫谢丽华,女,55岁,是昆明市彩印二厂退休职工。自幼体弱多病,才40出头的人就几十种病魔缠身,成天与药为伴,人称“药罐子”。

1996年幸遇法轮大法,学法炼功后,师尊为我净化身体,一个月后大法的神奇就在我的身上出现了:多年的胃出血、胆囊炎、肾盂肾炎、风湿性关节炎、颈椎腰椎骨质增生、腰肌劳损、血管硬化、心脑供血不足、手脚麻木以及40岁绝经后出现的更年期综合症都不翼而飞了。我第一次感觉到李洪志师父说的“无病一身轻”。是法轮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法轮大法福益身心的奇效在我身上充分展现,从病魔缠身到身心健康,我深刻认识到“法轮大法好”。因此,在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逆境中,我应该站出来揭露诽谤的谎言,让广大受欺骗的民众知道法轮大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真象。

2002年10月10日我因为散发真象资料被公安抓捕,判劳教一年半。我认为在邪恶江××施暴在先、众多无辜法轮功学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说话、申诉的机会和渠道的社会中,在上访等于犯法,说真话受迫害的“法制”时代,我和许许多多的法轮功学员一样以自己千辛万苦积攒的血汗钱印制散发大法真象资料,艰难的承担着本应由新闻、传媒担当的报道事实,揭露不公的任务,虔诚的维护着清白伟大的师尊和人类仅存的道德、善念和良知,没有暴力,没有怨恨,只有和平、理性和坚忍。我和许许多多的法轮功学员坚守的是 “真、善、忍”的信仰以及正义、良知的坚不可摧。行使的是“宪法”的第二、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条等规定的中国公民的权利,是宪法的维护者,没有错!对我的劳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

各位检察官:法轮大法传出十余年来,尤其是近五年的非法迫害中,想必你们也心中明白: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指导,从做一个好人开始,严于律己,慈悲待人,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不断提高心性,進而修到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境界。实践已经并正進一步证明,法轮功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同时,随着修炼者放下有求之心,心性提高,功就在长,层次就在提高,身体就在净化,无意中就达到了无病状态。至今,大法已洪传亚洲、欧洲、南美、北美、澳洲等60余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各界各民族各种族越来越多的理解和珍惜。多国已相继成立了20多所明慧学校,教育孩子从小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国家组织看守所、监狱的犯人学大法,启迪其被埋没的善良本性。大法主要著作《转法轮》和《法轮功》已被译成30种语言并在世界各地出版发行。截止2004年2月,各国政府和团体给予大法颁发褒奖1223项,法轮大法被世界人民尊为“高德大法”。大法使无数人身心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我和许许多多的法轮功学员冒着被抓、被打、被劳教、被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险,就是为了要让民众了解“法轮大法好”!让可贵的中国人知道法轮功的真象,希望所有人都有幸福光明的未来。

各位检察官:江泽民因个人的极端妒嫉而迫害法轮功,五年来的非法镇压,劳民伤财,造成国家政治、经济、法制、思想、道德等方面的严重混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和其亲属遭到了野蛮的迫害,无数人被迫流离失所,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冤有头,债有主”,任何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参与犯罪的人,都不可能逃脱罪责,必将被送上人间法律和真理的审判台。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个国家被刑事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成立,将把所有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凶手送上法庭,判其承负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

各位检察官:你们在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中负有重要职责,应该具备人的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也是你们的天职。为此我请求并严正声明:

1、 由于对我非法抓捕、关押、劳教期间,不准我炼法轮功,使我的血压下降,旧病复发,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是谁剥夺我的生命权?是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我要求依法追究其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
2、 盘龙区公安局、盘龙区看守所、云南省女子劳教所有关人员对我非法抓捕、关押、劳教我要求依法追究其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
3、 在劳教期间,我由于受到邪恶谎言的欺骗,在理智不清的情况下,违心的写了一些诋毁大法的文章,对师尊、对大法犯了罪!在此,我严正声明:我所说所做的这一切全部作废。从今以后,紧跟师尊,坚修大法到底!

此申诉抄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政府、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盘龙区公安分局、盘龙区看守所、云南省女子劳教所、昆明市大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诉人:谢丽华
200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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