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潍坊市委政法委副县级干部的起诉书


【明慧网2004年9月14日】

原告:姜国波,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潍坊市委政法委副县级干部,从事干部管理工作。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机关宿舍西院(奎文区潍州路胜利东街342号内12号楼3单元201室)。

被告:中共潍坊市委政法委,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东首。
被告:潍坊市610办公室,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东首。
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东首。
被告:潍坊市劳教所,住所地昌乐县东郊。
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住所地潍坊市健康街东首。
被告:张爱军,男,42岁左右,汉族,潍坊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机关宿舍大院。
被告:孙奎珍,男,40岁左右,汉族,原奎文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所长,住址不详。
被告:杨兆晏,男,40岁左右,汉族,原奎文区公安分局计算机管理科科长,住址不详。
被告:蒋恩祥,男,38岁左右,汉族,原奎文区公安分局潍州路派出所副所长,住址不详。
被告:邹锦田,男,53岁左右,汉族,潍坊市劳教所副所长,住潍坊市司法局机关宿舍。
被告:吕一波,男,39岁左右,汉族,潍坊市劳教所管理科长,住昌乐县,具体地址不详。
被告:朱安乐,男,42岁左右,汉族,潍坊市劳教所教育科长,住昌乐县,具体地址不详。
被告:丁桂华,男,39岁左右,汉族,潍坊市劳教所二大队大队长,住昌乐县,具体地址不详。
被告:朱伟乐,男,39岁左右,汉族,潍坊市劳教所二大队副大队长,住昌乐县,具体地址不详。
被告:刘建光,男,42岁左右,汉族,原潍坊市劳教所二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住昌乐县,具体地址不详。
被告:赵德昌,男,40岁左右,汉族,原潍坊市劳教所二大队一中队劳教人员(现已释放),住址不详。
被告:尚建伟,男,30岁左右,汉族,原潍坊市劳教所二大队一中队劳教人员(现已释放),住临朐县,具体地址不详。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惩处参与迫害原告的上述被告单位及个人。

2、请求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正常出版发行法轮大法书籍、给予法轮功修炼者合法公正的修炼环境;无条件释放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相关被告单位撤销对原告做出的非法的劳教等处分决定;恢复原告职务、职级;补发原告五年来的工资及应得的其它福利待遇。并返还非法勒索原告的10000多元现金及其它财物。

4、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

5、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违法的国家机关单位依法对原告进行国家赔偿,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不受任何骚扰的环境下正常的工作和修炼。

事实理由:

我于1995年6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后身心受益特别大。原来患有的被医学权威称为不治之症的肝炎、肾炎综合症康复了,身体由疲乏虚弱,变得强健有力;道德水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干得比修炼前更好了。在1995年(修炼法轮功)以后的年终考评中,我的考评分数一直在全单位名列前茅,连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而在炼法轮功前我年年争优秀,却年年没有我的份。1998年我被提拔为副县级干部。炼了法轮功后我与妻子用自己的工资资助了安丘、临朐等地5名贫困小学生上学,象这样的事情在我修炼前从未做过。

1999年7月20日在原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操控下,中国开始对法轮功进行无端的镇压。1999年7月21日中午我下班后,潍坊市委政法委派专车专人(两名科级干部、一名司机)在我的宿舍楼附近对我进行非法跟踪监视,我走到哪里他们就跟到那里。我到我岳父家(市公安局宿舍院),他们也跟到了我岳父家门口。为抗议对法轮功及其创始人的诬陷栽赃,抗议对我本人的无理迫害,我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于当日下午2时许去北京上访。我于7月22日中午抵达了北京,没有进入国家信访办便返回。我于7月23日上午7时许回到自己家中,之后不到一小时,潍坊市委政法委分管迫害法轮功的副书记张爱军便赶到我家,要我立即去单位。我洗漱了一下,便随他去了单位,谁知这一去便失去了人身自由。我被非法拘禁在市委政法委政工科6个昼夜,他们不允许我离开办公室,吃饭由别人送。政法委机关十几名男性工作人员轮班看管着我,每天24小时不离人,就连上厕所解手也有人跟着我。期间,单位几名领导对我反复强行洗脑多次,逼我放弃修炼法轮功,并叫我看一些对法轮功栽赃诬陷的造谣宣传。后来我拿着《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经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条文找副书记,抗议这种违反宪法的侵权行为,我才恢复了自由。

我从北京回来后,即被无理宣布停职反省。我原于1998年12月被派往青州市庙子镇(副县级镇)挂职镇党委书记,并带一工作组在一山区农村扶贫,原定时间一年半。此后,我挂职扶贫的地方也不允许我去了。至2000年3月上旬,一直没恢复我的工作。

1999年10月25日,在法国访问的江××再次公然践踏宪法,对法轮功大肆诬蔑。次日,用《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给法轮功罗织罪名。第二天我便写了抗议信,强烈抗议江××及《人民日报》对法轮功的诬蔑。我将抗议信交给潍坊市委政法委的领导,要求把我的抗议向市委直至中央反映;如果领导不能向上反映,我就自己去北京反映。当时,单位为了阻止我进京,表面上答应了我的要求,但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受到领导多次无理的指责。

1999年11月,单位开展县级干部所谓的“三讲”活动,我坚持修炼、反对镇压一事成了众矢之的。我便写了近万字的书面材料,结合自己及身边人炼了法轮功后,身体康复、道德升华的事实,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阐述了我为什么坚决反对中央个别人在法轮功问题上的定性与害国害民的错误做法。并写明:我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反政府、反社会,我反对的只是江××迫害法轮功这件事情,这是千古罕见的冤假错案。打印数份后分别交给了单位领导及市委派驻的工作组。为此,我又多次遭到了张爱军等人的无理斥责。在一次有市委工作组成员、市政法部门负责人、12个县市区政法委书记及市委政法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单位负责人对我点名攻击了较长时间。有一次张爱军在与我谈话中理屈词穷时,就对我说:“你不要去管对与错,××党说啥就是啥”,他还常常用带有恐吓的语气说:“对炼法轮功的就是要残酷无情”;“××党与法轮功就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他还找到我的亲属,对我在单位“三讲”活动中写的书面材料大肆诬蔑,还将过去的“现行反革命”帽子扣到我头上。他甚至无理要求我不炼功的亲属在我下班后看住我(上班时由单位派人看管着我)。并恐吓说:如果我在工作之余去了北京,要追究我亲人的责任。

1999年12月14日,就在单位里有人威胁说等月底“三讲”活动结束严肃处理我、企图对我的迫害升级时,我撇开单位里看管我的人,第二次去北京上访。到了国家信访办后,信访办一名矮个子工作人员(男,30多岁)把我带到旁边的一个房间,不容我说一句话,就把我交给房间里的3名北京警察,他马上退了出去。警察让我登记,我登记后还没来得及写完上访登记材料,就被潍坊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派去找我的人抢去并当场撕碎,然后他们将我带到潍坊驻京办事处。

在办事处呆了一个多小时后,潍坊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刑警队的6个人用面包车连夜将我劫持回本市。奎文公安分局杨兆晏、慧建(音)等4名警察早已等候着我。他们威胁、恐吓一阵后,见我拒不配合,凌晨3点又把我劫持到了奎文区刑事拘留所(看守所)。在去看守所前,慧建(音)恐吓我说:“进了看守所,你的‘纱帽翅’就被摘下了,也就什么也不是了。那些在押犯不打你个头破血流,你就不知道花儿为什么这样红。”到了看守所,值班看守登记后,逼我脱了鞋,只穿着袜子,不走室内走廊,而是绕道从冻着坚冰的院子走到大铁笼子里,再进到“号子”里。当时,我除了身上的衣服,没有被褥,没有生活日用品。拘留所对此不闻不问,家人给我送被褥,警察也不收,并且故意刁难我,我要买这些生活必需品,分管的警察说没有货。当时恰逢寒流,气温在零下十度左右。而拘留所要求晚上睡觉窗户必须开着半尺宽,没有被褥的我躺在寒风凛冽的窗根下,冻的无法入睡,直到第5天我才有了被褥等生活日用品。此间,除了被警察多次威胁逼迫我放弃信仰外,还要被迫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编制玉米皮草辫,一般每天工作十个小时以上,我的两个食指都磨出了血。

在我被非法拘留期间,奎文公安分局杨兆晏、慧建(音)等人非法查抄了我的办公室,并将我妻子(法轮功学员,因与我同日进京上访被非法关押在单位招待所)用警车从非法关押地点拉回我家,对我的住宅进行非法查抄。他们什么也没抄到,就把我家十几个炼功用的坐垫(7.20以前我家是个学法点)录了像,说这是准备给我非法判刑用的“证据”。我被非法拘留31天后,公安分局逼我家人交了5000元钱以取保候审的名义放了我。而我入所时被警察收缴保管的价值几百元的皮鞋和一百多元的手表却没有找到,所警只给了我一句话:“没保管好,弄丢了。”

2000年2月,政法委副书记张爱军主持机关全体人员大会,借宣布给我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的无理“处分”之名,搞人人表态、揭批。各个党小组(科室)先讨论,然后再选派一名代表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发言,对我进行“文革式”的“批判”。目的是将我从“名誉上搞臭”。2000年3月,我被无理降职降级(副县级降为副科级),并下调到潍坊市公证处(事业单位)。

我在到了市公证处上班近4个月仍不发给我工资。我找单位领导,他们说我的工资关系在市政法委压着,我又找原单位有关人员,他们以种种借口拖着不办。直到2000年7月,我的孩子上初中选校报名时,需要出具我所在单位的原始工资发放登记表,原单位才不得不将我的工资关系转下来,我才领到了比原来降低了300元左右的工资。

2000年4月9日晚上,我与几名法轮功学员去我宿舍附近一功友家串门,被奎文公安分局副局长刘珍川[(音),男,50岁左右,分管迫害法轮功]带领孙奎珍等几名警察非法将我们抓至奎文区鸢飞路派出所。我告诉他们:到熟人家串门,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不犯法,犯法的是他们。非法关押20多个小时后,我被无罪释放,而另外几名同修却被非法治安拘留。第二天(4月11日)上午上班后,我打电话给政法委副书记张爱军,向他反映公安分局警察的违法行为,要求立即释放其他几名被拘留的学员。他在电话里大发其火,并指派奎文公安分局杨兆晏等5人着便衣,于当天下午把我从市公证处抓走,拉到治安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在释放我之前,拘留所向我家人勒索了600元钱。

2000年10月国庆节放长假期间,我又一次去北京上访请愿。10月6日中午,我站在天安门广场上用炼功的方式表达我对当局无端镇压法轮功的抗议。仅仅几秒钟,4名穿着新式警服的警察便冲上来,扭住我的胳膊,我高喊“法轮大法好!”。一名警察用拳头猛击我的腮部,他们拳打脚踹地将我扳倒在地,围着我又跺又踢。其中一名警察一直用皮鞋猛踢我的头和脸,我的耳朵根后面及面部两处被踢出了血,左脸腮及牙床也被打肿了。后来有两位女法轮功学员上去拖住警察,他们才停止了施暴,又去抓别的学员。

警察将我与几百名法轮功学员送到了密云刑事拘留所,那里的警察对我们强行照相、搜身。搜身时看守所的一工作人员用剪刀发泄般地随意剪破大法学员的衣服,说是要剪掉纽扣,防止吞扣自杀,实际上是借此侮辱法轮功学员。我穿的“李宁牌”夹克衫领子尖端被他剪掉了两块3X3cm的地方,裤子被剪掉了前门拉链,要不是里面穿着秋裤,那裤子根本无法穿。我与另外15名大法学员关在一间不到10平方米、只有一个水龙头、水池、便池的小号里,刚刚能挤着坐下,想躺下睡觉根本不可能。第二天凌晨,本地的警察将我拉到了潍坊驻京办事处。离开密云看守所时,被警察从身上搜走的200元现金及价值300多元的手表、腰带没有返还给我。

10月7日中午我与70多名功友被潍坊警察用潍坊交警支队的教练客车拉回本地。当时我与十几名法轮功学员不上车,要求自己回去,潍坊市公安局副局长魏鲁建、公安局法制科长王瑛在现场指挥十几名警察,用胶皮警棍劈头盖脸地毒打这些学员。我上前找魏鲁建与王瑛,要他们制止警察的残暴行为,他们不听。我们上车后,押车的警察将每两名大法学员用一副手铐铐在一起。他们侮辱性地将我与一名女法轮功学员铐在一个铐子上长达十个小时左右。

深夜到了潍坊后,我们先被送到潍城区西关派出所。之后,我与5名法轮功学员被奎文公安分局负责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负责人、治安拘留所所长孙奎珍等4名警察用拉囚犯的笼子车,拉到了奎文公安分局鸢飞路派出所一间没有窗户的小屋子里(里面又脏又臭)非法关押了一昼夜,之后,我被送到了奎文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在那里我被非法关押了两天一夜,第二天晚上10点左右,孙奎珍带着奎文公安分局鸢飞路派出所副所长蒋恩祥(男,30岁左右,姓名不详)等6、7个警察叫我收拾东西出去。我从号子里出来后,蒋恩祥及另一名长相凶恶的便衣将我带到谈话室里。他俩将门从里面反锁上后,宣布对我刑事拘留,并拿出表来要我签字。被我拒绝后,蒋恩祥凶狠地威胁说:“今天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我说:“这事你说了不算。”他气急败坏地用力撕扯我的耳朵,并用硬夹子拍打我的头,另一人在旁边伸胳膊、撸袖子,厉声叫道:“不签就收拾你!”我没理他们。他们又把我劫持到了奎文区刑事拘留所。期间,奎文公安分局副局长、看守所正副所长几个人曾多次对我进行洗脑,他们还对我不修炼的亲属施压,企图用我亲人的痛苦迫使我放弃修炼。见我态度没有改变,在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期满后,他们又将我送回了奎文区治安拘留所。这次,我在治安拘留所又被非法关押了21天(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否则违法。)

2000年11月底,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以“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判我劳教3年(至今没有给我及家人劳教书)。孙奎珍、蒋恩祥等4人将我送往潍坊市(昌乐)劳教所。入劳教所登记时,我拒绝在劳教书上签名,告诉他们:我没做任何应该被劳教的事情,我为法轮功上访请愿是履行自己的权利,没有错,更不违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无罪。判我劳教是非法的、错误的。押送我的孙奎珍、蒋恩祥等4人便粗暴地将我的头按在办公桌面上,向后扭起我的胳膊,孙奎珍用力掰折我的左手腕(致使我左手几天之内不能拿东西),费了很长时间扒开我的左手食指,强行在没有签名的劳教书上按了手印。

在被劳教所管理科长吕一波、管理科内勤叶同民 (后任二大队一中队指导员)二人强迫脱光衣服侮辱性地非法搜身后,我被他俩带到二大队(专责迫害法轮功大队,丁桂华任大队长)。该大队有两个中队,专门关押迫害150余名法轮功学员。当时每个中队挑选了十几个心狠手辣的劳教人员,担任组长、值班员、包夹人,监控、摧残法轮大法学员。我被分到一中队,中队长是刘建光。到了中队后,值班的劳教人员又将我搜了一遍身。

为了达到逼迫我妥协的目的,劳教所警察暗中指使那些地痞流氓类劳教人员赵德昌、尚建伟、李伟、王晏雨、辛成林等人用暴力手段对我进行了灭绝人性的酷刑折磨。他们几乎整天逼迫我坐在地上伸直双腿,用手去扳脚尖,不扳就拳打脚踢,扳时间长了浑身像刀割一样难受。后来他们就用胶带将我的手缠在脚尖上(他们为了不留下迫害的痕迹,捆绑时不用绳子,全部改用一寸宽的胶带)。他们有时坐在我头上、肩上,有时两个人同时站在我双膝上踩,有时用力跺,致使我右膝盖肿了半年之久。

有一次,赵德昌6个人把长条桌翻过来将我绑在上面,让我坐“老虎凳”。他们将我的双膝紧缠在条桌上,在大腿下垫上两个并拢的马札子,我感到双腿几乎象要断裂一样难受。见我仍不屈服,他们又将我的双手用胶带缠在了脚上。对我说:“你什么时候说不炼了,什么时候给你解下。”周身钻心的疼痛几乎使我晕过去,汗水将内衣都湿透了。就这样整整折磨了我一天,十指被缠得黑紫也不给松开。到下午5点多钟时,我告诉他们:“我的十指已经变黑变紫几个小时了,如果我的手残废了,你们要承担一切后果。”他们这才给我解了下来。虽然松了绑,但是,长时间的捆绑,还是致使我的右手小指和无名指长期麻木,有时失去知觉。

当时,正值滴水成冰的严冬,赵德昌、尚建伟等7、8个劳教人员将我扒光衣服(一丝不挂)抬进洗涮间(与厕所在一起),有时捆起我的手脚,将我整个人放进盛满水的大缸里灌(有时将我的头按进水里),告诉我这是洗“冷水浴”;有时几个人把我的头按进水里灌,告诉我这是“大憋气”;有时用扫大便池的破笤帚扫我的脊梁,告诉我这是“搓澡”……。更多的时候是由几个人把我按倒在地上,另几个人用水桶不停的往我头上、身上泼凉水,同时,由2个人用水管子向我的嘴里、鼻孔里连续长时间喷水、灌水,使我无法呼吸,几乎窒息。我挣扎的厉害时,就再上来3、4个人按住我,有时一条腿上站两个人……,每次折磨都在半个小时以上,这样的折磨我经历了10次之多。每次冷水折磨完后,再将我抬到储存室,逼我光着身子躺在冰冷的水泥地板上,不许穿衣服,打开窗户、门冻几个小时。

一天深夜,赵德昌等十几名劳教人员强行将我扒光衣服抬进厕所,4个人按着我的头,2个人将接于水龙头的皮管子捏扁,用强水流、长时间不间断地喷灌我的嘴巴和鼻孔,另外几个人用两个水桶轮番地向我的头部泼水。我当时的感觉就像掉在了深水底一样,不能呼吸,一呼吸就被呛水或灌水。那种长时间被窒息的感觉,使我在神志清醒的状态下体验到了生命的极限、死亡的边缘,我奋力地挣扎着。当时我的膝盖和双脚上各站着一名暴徒,令人窒息的憋闷使我猛力将腿从他们的脚底下抽出,我的右脚踝子骨被洗漱间地面上粘贴的马赛克划掉一大块皮肉,鲜血直流……。他们停了停,赵德昌问我还炼吗?我一边大口喘着气,一边大声说道:“炼!炼!炼!”他们就又继续折磨……连续几十分钟的摧残,我昏死了过去。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苏醒了过来,我发现自己仰躺在储存室的地板上。我不断地呕吐,迷迷糊糊中隐隐约约听到门口外有人在说:“一定不要在他身体表面留伤。”听到这句话,我当即明白了他们奸诈凶险的罪恶阴谋———用喷灌水的手段企图强制我屈服,即使将我折磨、迫害致死了,外人从身体表面还看不出任何伤痕,劳教所就可以肆意地编造什么“心脏病发作暴死”之类的谎言;或者将我从楼上扔到楼下,再造谣说我是“跳楼自杀”,这样,他们既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又栽赃了法轮功……。

还有一次也是深夜,在洗漱间折磨完又冻了我几个小时后,他们在储存室不让我穿衣服,用胶带把我的手、脚、头固定在床板上(床板从床上摘下放在地中央),将一个装满了液体的葡萄糖瓶子挂起来,瓶里具体装的是什么我不清楚,只听到他们嘀咕:一人说:“还往瓶里灌尿吗?”另一个说:“尿就别灌了,还用那些就行了。”他们把连在瓶口打点滴用的导管插入我嘴里用胶带固定住,向我肚子里灌了3大瓶子不知名的、苦涩又污浊的冰冷液体。我当时被折磨的浑身痉挛、舌头根僵硬,我吃力地问那些折磨我的劳教人员:“你们为什么这样往死里治我?”他们回答说:“我们也知道你是个好人,但是没有办法,你不‘转化’,我们不治你,队长(警察)就治我们”其中劳教人员李伟还说:“你没想想,像你这样的特殊人物,如果没有队长的命令,我们谁敢这样‘拾掇’你?”……

在我入劳教所后,夜里12点以前基本没有让我睡过,整天不是被折磨,就是逼着看诽谤大法的电视,听他人读诬陷栽赃法轮功的材料(叫我读,我不读,他们就叫别人在我旁边读)。在入所半个月时,他们曾连续4昼夜不让我睡觉。

在刚入劳教所遭到迫害时,我就对摧残我的劳教人员讲我要向所警反应被迫害的情况,可那些劳教人员却冷笑着说:你不“转化”,还想向队长(所警)告状,没门!队长不会见你的。果然,第3天到餐厅吃饭时,我见刘建光值班,便出了队列对他说:“我要反映情况。”他只冷冷地说了一句:“我很忙,没时间听。”过后,他认为包夹我的劳教人员辛成林没看住我,将他责骂、训斥哭了,并叫他戴罪立功,加强对我的包夹监控。直到对我折磨过去一周多以后,酷刑基本用遍了也没能使我屈服,刘建光这假惺惺地才找我“谈话”。我向他揭露了赵德昌等劳教人员对我的种种迫害,他故作惊讶状,很认真地表示要调查一下,如果真是象我反映的那样,他要严肃处理折磨我的人。可是从那以后我被折磨摧残得更厉害。

二大队主管迫害的副大队长朱伟乐对法轮功学员态度凶狠,言词蛮横,霸气十足,动辄对学员发火斥责。在与我谈话时,我向他讲事实真象、讲法律条文,他非但不听,反而说:“××党就开了这么个店,我就吃这碗饭。你不转化就别想出去,直到你带着花岗岩脑袋去见阎王。”

残忍的迫害手段在我身上全部失效后,朱伟乐亲自出面迫害我。2000年12月17日上午,朱伟乐领着劳教所医生姜××(30多岁,姓名不详)给我输液,向我体内注射不明药剂。朱某当着两名所医及赵德昌、尚建伟等4名劳教人员的面,恶狠狠地冲我嚷:“这针你打也得打,不打就用警绳把你绑起来打”。他们强行向我体内注射破坏神经中枢的不明药剂。这种药剂毒性奇大,在连续两天输液后,我出现了眼肿、肾痛、大脑思维混乱、疲困却睡不着觉等强烈的负反应。在我的坚决抵制下,他们才停止了输液。在劳教所25天的酷刑折磨与精神摧残后,我的身心严重受损,2000年12月24日我被所外就医。

2001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劳教所副所长邹锦田(主管迫害法轮功)、管教科副科长朱安乐(现教育科科长)来到我家。邹告诉我说:“到劳教所开个会后马上把你送回家。”我对他的话有些怀疑,便打电话问劳教所所长徐立华(男,50岁),他告诉我:“是这样,开完会就将你送回去。”当时我想:我与徐以前是在政法委一起工作的同事,他又是所长,不可能骗我的。于是,我相信了他们,跟他们去了劳教所。谁知他们还就是骗了我,根本不是开什么会,而是将我骗至劳教所进行迫害。

这次劳教所采用了“不妥协就不能睡觉”的阴毒手段(劳教所用此手段迫害过许多人)。劳教所警察在背后安排了7、8个人,采用车轮战术,不分昼夜的轮批跟我“谈”,以此摧残神智、摧毁意志,“转化”我。在我疲困得厉害时,他们就钳着我的手,我稍一闭眼就拽拉我。就这样,我在连续6天5夜基本上没有合眼、神志恍惚、几乎认不清人的情况下,写了所谓的“悔过书”。

我清醒后,十分痛悔做了违背自己良心的事,精神上非常痛苦。不久,我就告诉包夹我的人:我写的“悔过书”等全部作废,法轮功我是炼定了。2001年5月19日吃晚饭时,二大队大队长丁桂华找我到大队办公室谈话,我正式向他宣布:在几天不让我睡觉,神志不清时写的“悔过书”等是假的,不代表我的真实思想,全作废。丁桂华一听我公开这样讲,又气又恼,但又怕此事闹大了影响自己的“转化”成绩,便气急败坏地赶紧结束了谈话,叫我回去再好好考虑考虑。此后,他们又进一步加强了对我的监控。过了些日子,我的妻子、岳母及两位朋友一起到劳教所探望我,管教科的警察坚决不让他们见我。由于当时所警态度粗野、蛮横不讲理,我的那位朋友实在看不下去,就质问了他们几句,不可一世的所警便暴跳如雷,与我的那位朋友吵了起来。

从我第二次被骗回劳教所那天起,他们就将我单独安置在一间漏雨、天棚及墙上长着大片大片黑色霉毛的房间。规定不经允许,不准我与其他人接触,饭菜由别人在吃完后从餐厅给我捎回。在监视器严密监控的同时,昼夜24小时有人轮班看管着我,连我上厕所他们都跟着。劳教所一直将我关了半年左右。

在对精神与肉体的残酷迫害下,我的身体再度出现严重受损状态。2001年9月21日,劳教所在向我家人勒索了5000元所谓的“保证金”后,又采用“亲属连坐”的手段,强迫我两位亲人签字“担保”,才让我所外就医。

我回家炼功后,身体很快得到恢复。但在劳教所精神与肉体的摧残折磨下违心的妥协,尽管在劳教所我已向他们口头声明所谓的“悔过书”等全部作废,但每当想起这些,还是使我撕心裂肺般的难受。有人形容:法轮功学员被邪恶所谓的“转化”,就象一个人的精神被强奸,我当时确实有这种感受。

2001年11月,我向劳教所及工作单位写信,正式以书面的形式声明:自己在劳教所不让睡觉的强化洗脑下所写所说的一切对师尊及法轮大法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论全部作废,不久我又在明慧网上发了严正声明,这才感到从阴森恐怖的劳教所经历的那场噩梦中解脱了出来……

2001年12月24日上午9时许,市公证处书记杨宝玉等两人以找我有事为由,骗开门进了我家。我当时只关上木门,没再锁防盗门。一会儿,劳教所管教科长吕一波等4名年轻警察及潍坊610办公室的人开着三辆警车来到我宿舍楼下。他们砸门叫我开门,我识破了他们又要绑架我的阴谋,坚决拒绝开门。先前已进入我家的杨宝玉等两人想开门配合绑架,被我制止住。门外的人便凶狠的踹门,将我家木门的门板踹破,门框踹裂,门锁也踹得变了形,他们见我不开门,就粗暴的吆喝着、叫骂着,气焰十分嚣张。在我的坚决抵制下,他们的阴谋没能得逞。几天后我发现宿舍周围有人在秘密地监视着我。2002年1月初我不得不离开家,离开亲人,过起了流离失所的生活。

我流落在外两年多以来,恶人们对我的亲属实施了种种株连迫害。潍坊市劳教所的警察为了抓我,曾先后十余次登门骚扰我的亲属。2002年7月下旬,恶人们将我妻子从单位绑架到了臭名昭著的山东王村劳教所强行洗脑迫害了40多天,并非法勒索现金3000元钱。2003年9月,他们再一次将我妻子骗到济南,洗脑迫害了一周多时间……。

起诉的法律依据:

1、劳教书称:我“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我认为与事实不符,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教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这个只代表中央领导个别人意见的评论员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而且是严重违法的。是不是“××组织”不是哪个中央领导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将几千万人炼功的群众团体定为“×教”,这恐怕最高法院都无权判罪定性,只有全国人大这个最高机构才有这个权力。也就是说,对法轮功的定性既无合法的司法程序,又无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执法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判刑或劳教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于报纸评论员的文章更具违法性,完全是没有法律证据的造谣诬陷,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才对。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所有的“对×教的司法解释”都是在这个评论员文章“定性”几天之后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 29号下发的“通知”中,并将如何处置法轮功是“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对待的。可见对法轮功的处理不仅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领导人政治需要来处理的。因此所谓“×教”之说对法轮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那强加予我的“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就根本不能成立。

2、本人履行公民合法上访权益而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劳教,责任单位:潍坊市委政法委、潍坊市610办公室、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区公安分局、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劳教所。其触犯了:《宪法》第36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41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17条、第251条、第397条、399条;《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3、潍坊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爱军等人对本人的迫害,已触犯了《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触犯了《宪法》第38条: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15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4、潍坊市劳教所邹锦田、朱伟乐、刘建光等警察唆使赵德昌、尚建伟等劳教人员对本人施用酷刑折磨,触犯了《刑法》第248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已构成刑事犯罪。

5、潍坊市奎文区治安拘留所孙奎珍等人对本人超期关押,触犯了《刑法》第4条、第238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第4条,构成超期关押罪。

6、潍坊市奎文区治安拘留所孙奎珍、原奎文区公安分局潍州路派出所副所长蒋恩祥及劳教人员赵德昌、尚建伟对原告身体肆意进行攻击、侵害,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7、潍坊市610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本人信仰!此机构凌驾于宪法及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致使潍坊市30多人被迫害致死;无数家庭妻离子散;无数孤儿失去母爱,心灵倍受摧残;无数好人被非法判刑、劳教、被迫流离失所。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鉴于上述被告单位和人员所犯下的罪责,本人要求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上述被告对我进行民事赔偿,判令违法的上述机关被告对我进行国家赔偿。

本案涉案单位及人员多,涉及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及国家赔偿,案情复杂。我呼吁和请求律师界对我进行法律援助。我也呼吁和请求社会各界朋友和正义之士关注我的案件的公正审理。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姜国波

2004年9月7日

附:1、本诉状副本18份 ;2、《减免或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本诉状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国家安全局、潍坊市司法局及各律师事务所、潍坊市公证处。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9/14/84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