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龙父亲控告佳木斯劳教所案被移交610


【明慧网2005年10月18日】大法弟子吴春龙被佳木斯劳教所迫害致死后,其父亲将佳木斯劳教所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因此案涉及到法轮功问题,在中共的压力下,不敢行使法律权力,竟然将此案移交主持迫害法轮功的佳木斯市610。

下面是吴春龙的父亲吴永祥的行政诉状。

行政诉状

原告:吴永祥,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工作单位:无,职业:无
户口所在地:佳木斯市松江乡
现住址:佳木斯市向阳区松林社区

被告:佳木斯劳教所 所长:姜作奇
单位地址:佳木斯市西格木乡
案由:我儿子吴春龙被佳木斯劳教所伤害致死

诉讼请求:

1.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2.对原告公开道歉。
3.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事实及理由:

我儿子吴春龙生于1976年12月11日,原来从事美发行业。因身体不好,1996年开始修炼法轮功。2003年11月8日,吴春龙在佳木斯纺织厂开了一个理发店。11日中午,吴春龙正在给顾客理发。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英俊派出所民警安全义把吴春龙带到派出所。当天晚上,又以吴春龙态度不好不配合为由将其送进看守所。后来将吴春龙送到佳木斯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

2005年4月28日下午,佳木斯劳教所的郭刚和刁玉坤到我家,说:“春龙需要体检,正常是2000元,你家庭困难,拿500元吧!”为了孩子,我四处借了300元钱,他们拿走了。

30日晚,刁玉坤来我家说:“春龙可以回家治病,但你得写担保书。”因为见儿子心切,我就按照刁玉坤的意图,在他的指导下,写了担保书,否则我就见不到儿子。写完没多久,杨春龙和一个年轻干警把吴春龙架了回来,他们放下吴春龙就急忙走了。这时我才发现吴春龙脸上浮肿、骨瘦如柴、神志不清、目光呆滞,和他说话也没有反应。

经过家人的精心照料,吴春龙身体有所好转,意识常有短期恢复。他告诉我,2005年3月17口,他正在干活,干警杨春龙把他叫到办公室,让他脱衣服搜身,干警用拳头打吴春龙,后来好几个干警对吴春龙一顿暴打,电棍电击,吴春龙被打得耳朵听不见了。(证人:一姓杨的坐班人员,绰号“狗王”。他去关押吴春龙的小号时,吴春龙亲口对他说,参与打他的人有大队长刘洪光、教导员杨春龙、副大队长郭刚、副大队长张乃林等。他们还用被单堵吴春龙的嘴,怕别人听见。)

吴春龙常和我说他在里面被打得死了好几回了。他的耳朵被打得听不见了。(证人有法轮功学员付裕、鞠在斌、马国军以及原来与吴春龙关在一起的郭玉珠、邵殿印、宁喜文、李长华等。)

后来劳教所不法人员又把吴春龙关在小号,曾迫害得大小便不能自理,将被褥、裤子都弄脏了。由于干警迫害他非常严重,打得他受不了,吴春龙就绝食了。干警给他灌食,灌完之后吴春龙呕吐时,发现呕吐物里有没化的药片。

吴春龙绝食抗议20多天,他要求见驻所的检察院人员及劳教所管理科进行申诉,干警却迟迟不予理睬。更为恶劣的是,干警还指使看管吴春龙的刑事犯王福折磨他。王福经常坐在吴春龙身上打他。一天吴春龙在昏迷中惊醒,见王福用手使劲抠他左侧锁骨。还有一次,王福用毛巾沾稀屎塞进他的嘴里。(证人:李长华。有一天大家准备上厕所,听到关押吴春龙的小号呼喊“法轮大法好”。李长华扒门去看,见王福正坐在吴春龙身上折磨他。干警发现后不让我们扒门看,我们反映说王福正在迫害吴春龙,干警却狡辩说王福是在让吴春龙吃饭。)

以上仅是吴春龙能记住的一点点以及从劳教所辗转传出的一点证言。更多的迫害证据只有待将来收集。

奄奄一息的吴春龙回家后,劳教所还不放过他。指使松林派出所包片民警阴小东监控吴春龙。5月20日,阴小东来我家让吴春龙去做笔录,每月去汇报,让他办暂住证、照相等等。由于阴小东经常来家骚扰,吴春龙被迫离家出走,他的精神受到极大刺激,时常处于惊恐的回忆中,精神几近崩溃。7月2日,我将孩子接了回来。

7月20日,阴小东再一次到我家紧逼,当时我没在家,不知道他对吴春龙说了什么,吴春龙再一次受到严重打击,精神完全崩溃,不能吃饭,大小便不能自理。他的身体一天比一天严重,我没钱给他治病,8月20日凌晨2点,吴春龙在家含冤去世,年仅29岁。

各位法官,我儿子吴春龙被佳木斯劳教所关押前,是一个健康、乐于助人的好孩子,没有做过任何坏事。因为相信“真、善、忍”,努力做一个好人怎么会犯法呢?再说信仰自由也受到宪法的保护,对他进行劳教本身就是非法的。在非法劳教期间,佳木斯劳教所的干警以执行公务为由对吴春龙进行体罚、殴打、电刑并唆使刑事犯折磨我的孩子,使他身心遭受极度摧残,劳教所违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即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中包括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均为有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从重处罚;劳教所违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即体罚虐待人犯;劳教所违犯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第八项办案致人死亡的规定;吴春龙修炼法轮大法的行为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没有任何联系,吴春龙被劳动教养完全属于非法。对吴春龙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侵害,年轻轻的就离开了人世,我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哀痛。我好好的健康的儿子被强行送进了佳木斯劳教所,回来却是满身伤痛,精神崩溃以致命丧黄泉,我冤枉啊!我的儿子冤枉啊!我终年以蹬三轮车为生,膝下只有春龙这一个孩子,现在我唯一的孩子离我而去,使我老无所养,孤苦伶仃,我儿子是在非法劳教期间,因劳教所严重伤害导致生命垂危被送回家而死亡的。我请求法院严惩杀害我儿子的佳木斯劳教所及杀人凶手,为我儿子伸冤昭雪。

此致

郊区(永红)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20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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