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一监狱樊雅胜等恶警报复大法弟子徐小龙


【明慧网2005年4月17日】天津大法弟子徐小龙,男,今年47岁,原天津渤海石油工贸公司保温厂工程师(被非法开除公职)。

徐因坚修大法,99年10月28日被原所在单位和当地派出所绑架。

2000年3月22日徐被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非法判刑五年。他不服,当即上书天津高级法院。高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所谓判决书中的“事实”竟是说徐小龙看了《耶稣传》。众人皆知,这是一部公开放映的电影,法院的法官们竟然能荒唐到这一地步,令人啼笑皆非和难以置信。

2000年5月,徐被非法关入天津市梨源头天津第一监狱。在此期间,徐小龙曾写了长达28页的揭露天津第一监狱残忍迫害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的事实材料,却被樊雅胜等恶警非法扣押,且生报复徐小龙之恶念。2004年10月27日非法刑期满之日,樊雅胜等借口“未改造好”又将徐小龙非法转移到天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在治安拘留所被非法关押期间,徐小龙又一次写了揭露天津第一监狱恶警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实材料。天津第一监狱参与迫害的恶警有:王金山、樊雅胜、崔玉山、杨波、刘云岭、马庆军、路文源、李强等(电话:022—23099567)。迫害事实包括:给大法弟子用链刑,即:戴沉重的脚链,被逼迫游监:从一楼走到四楼,再走下来,不让停地走,直到把被迫害者磨得双脚血肉模糊,痛苦不堪等。同时还写了申诉书(见附件)。揭露材料和申诉书是写给天津市高级法院申控科的,但后来被转到西青公安分局法制办赵警察手中,又因此,天津西青公安分局国保科刘科长等为包庇揭露出的恶警和大量恶警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实,将徐小龙又非法判劳教一年零三个月,2005年1月徐小龙被秘密非法送入天津北辰区双口劳教所,至今仍被非法关押。

徐小龙从天津第一监狱非法转至天津治安拘留所时右手臂被打成骨折,至今已五个多月。一个月前家人通过托熟人见到他时,他的右手臂骨伤依然未好。

徐小龙年近80岁的老父亲(高级工程师,是被载入天津市专家辞典的老专家)和家人从小龙被非法刑期满之日至今的五个多月中,已四次从四川千里迢迢到天津,四处奔走打听小龙的情况和下落,并要求无条件放人。2005年3月11日老父亲更是带着小龙年近70的老母亲(坐着轮椅,也是被恶警迫害成右侧半边行动不便)在天津西青区租房住了两个月,去找天津西青公安分局要儿子,却遭到西青公安分局国保科刘科长等人的欺骗、周旋,躲避不见。局长接见日那天虽然见到分局刘局长,刘局长却对年迈的老人态度蛮横。从小龙2004年10月27日非法刑期满之日起至今,西青公安分局未给小龙家人任何书面通知,连小龙被非法关押在哪里都不告诉,更不允许家人见到小龙。

参与迫害和报复小龙的还有李七庄派出所。

天津西青公安分局电话:总机:022—27393016 国保科:022—27392597
李七庄派出所电话:022—83922000

附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控科

一、申诉人
徐晓龙,1958年6月18日出生,原单位天津渤海石油公贸公司防腐保温厂,因修炼法轮功,1999年10月28日被刑拘,2000年3月22日被市一中级法院非法判有期徒刑五年。本人不服,上诉天津高级人民法院。高院非法裁定维持原判,2000年6月19日被非法关押天津一监。2004年10月27日期满,又同时被非法刑拘。

二、申诉目的
澄清法轮功的冤假错案。

三、申诉理由
政府对法轮功所做的一切都是违法的。

简要申诉

我叫徐晓龙,今年46岁。1995年7月下旬我开始学炼法轮功。

法轮功使我明白了人活在世间,不是为了金钱、享受、你争我斗、尔虞我诈、发泄欲望和怨恨。人活在世间,很难保持本色不做任何坏事,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得佛法,修出人间,摆脱六道轮回,永保生命。同其他法轮功学员一样,我没有做过任何危害人民,危害社会的坏事,修炼法轮功,是用佛法来自觉自愿的约束自己的思想言行,不去做任何坏事,遵纪守法,使人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然而,2000年3月22日天津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其犯罪证据竟是看了《耶稣传》(有起诉书,判决书为证),这种国际法盲大笑话,真实的出自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令人难以置信。

1999年7月初江泽民针对法轮功制定出三份违法的绝密文件,误导中央政府违法的取缔法轮功,违法的给法轮功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轮功又违法的做出司法解释(一)、(二),误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全国造成空前的冤假错案。

最高两院违法的司法解释。1999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主任侯宗宾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做了一个提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否定了侯宗宾的提案,通过了一个与法轮功无关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对法轮功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最高两院就超越权限做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所做出的司法解释是违法的。2001年5月10日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又做了更具体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司法解释(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做出法轮功与邪教组织无关的决定后产生的,显然,最高两院的司法解释(二)不仅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上)相抵触。而且,是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决定完全是相对抗的。国此,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所做的司法解释(一)、(二)完全是违法的。

空前的冤假错案。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所做出的司法解释(一)、(二)是完全违法的,误导全国公安机关对法轮功学员违法的行拘(行政拘留)、劳教处罚,也误导了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违法的对法轮功学员刑拘、判刑。人为的造成无数的冤假错案,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全国看守所、监狱、劳教所里致伤、致残无数法轮功学员,致死数千法轮功修炼者。

我们法轮功修炼者希望新一届中央政府澄清有关法轮功的冤假错案,郑重向全国人民发表声明:

一、 还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清白;
二、 向李洪志先生道歉,并且邀请先生回国为弟子和有缘者讲法;
三、 释放在押、服刑和劳教的所有法轮功人员;
四、 销毁诋毁法轮功的报纸、书刊、宣传画及有关材料和音像制品;
五、 严惩虐待、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腐败警察和不法分子。

申诉人:徐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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