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社:香港最高法院推翻对法轮功的有罪判决


【明慧网2005年5月5日】2005年5月5日,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对三年前法轮功学员涉嫌阻碍街道以及袭击警察的指控做出裁决,推翻了对法轮功学员的有罪判决。法院的判决摘要说,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法院的裁决并认定既然示威请愿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

美联社5月5日报导,香港最高法院星期四推翻了对8名法轮功学员的有罪判决,这8名学员在2002年的请愿中被控骚扰和妨碍警方,这件案子被视为是对中国统治下香港司法独立的检验。

报导引述法院的判决摘要说,“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报导说,此项裁决有助于加强人们对香港法律系统的信心,最近几周来,香港的法律系统面临批评,香港的司法独立由于受到来自北京中共统治者的干预而受到侵蚀。

此案始于2002年3月,当时法轮功学员请愿抗议中国大陆[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取缔。法轮功在香港是合法的,但是香港当局指控法轮功请愿人士在香港中联办外的请愿骚扰和妨碍警方,而将他们逮捕。

香港最终上诉庭于星期四作出裁决,裁决认定既然示威请愿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而被告方不需为他们在拘留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

上个月,香港的法律体制由于北京的干涉而受到损害,民主派立法委员和法律专家对此表示不满。

上周,中国的人大常委会就香港下任行政长官的任期断然释法。民主派立法委员和法律专家认为应该由香港的法庭来解决这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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