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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最高上诉法院维护宪法赋予的权利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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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5月6日】位于南亚的香港、新加坡和印尼最近都发生了同法轮功学员有关的诉讼案。最近的一件发生在香港,据美联社报道,5月5日,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对三年前香港警方诉法轮功学员涉嫌阻碍街道以及袭击警察的指控做出裁决,推翻了对法轮功学员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的判决摘要说,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法院裁决并认定,既然示威请愿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

之前的两桩诉案分别发生在新加坡和印尼,法轮功学员因和平呼吁、发送法轮功资料而被诉上法庭并非法判罪。

同样以民主国家自居,但是对一个信仰团体的做法却截然不同。这里还列举几个其他国家的例子:4月28日,被世界公认为民主国家的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市政府褒奖给法轮功学员,以表彰法轮功学员在“人道主义精神”方面做出的奉献,法轮功学员同其他义务工作者一同被市长称为“模范市民”,并予以嘉奖。在此之前,加拿大政府也已经多次向法轮功学员褒奖。

我们再看一看一些国家对真正应该被判罪的人的做法:中共甘肃省委书记苏荣因迫害法轮功,去年11月在赞比亚访问期间被告上赞比亚高等法院。事后因苏荣逃匿,被赞比亚警方通缉。之前,前教育部长陈至立也因迫害法轮功在坦桑尼亚被起诉,并聆讯出庭。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和“610”头目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内的十多个国家被起诉;2003年9月,加拿大“反人类和战争罪方案”(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War Crimes Program - CAHWCP)有关官员将45名各级中共党委、“610”负责人、政府官员和劳教所不法人员列入加拿大皇家骑警的监视名单之中。这些人如试图进入加拿大,会立即受到调查。结果可导致这些人被拒绝发放签证、并被禁止入境,甚至会因其犯下的“反人类罪”在加拿大遭到起诉。

无论对个人、对政府,还是对国家的领导者,现实在不断向人们提供着各种各样的先例,有好的榜样,也有坏的参照。一个社会是民主、法治的,还是专制、暴力的,都是通过其所为而真实表现的。历史在给人参照,是遵从正确理念、尊重基本权利,还是置利益于道义之上,践踏基本人权?取法好的榜样,会使取法者也溶入好的潮流;模仿坏的做法,也会使模仿者流入坏的行列。择善而从者,必从善如流、见贤思齐;反之择恶而从者,必同流合污、沆瀣一气。

历史是公正的,因为它给了每一个生命选择的机会,无论是庶民、还是执法者、执政者。对择恶而行的人来说,历史又是无情的。因为一旦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就会相应带来无法弥补的道义污点,被世人唾弃,丧失尊严和荣誉的同时也丧失了民心。因为民众的意志、基本的价值法则终究会找回曾经被玷污的文明,还正义于人间。香港23条的破产;香港高法的5月5日的裁决等,正是这种发自于民间的、正义的力量使然。而当初做出枉法、短视决定的独裁者、枉法者终将被世人耻笑,被历史抛弃。

一位哲人说过,历史是一面镜子,因为它在告诉人们路是如何走过来的,又将如何走下去。诚哉斯言。虽然好坏、善恶的抉择有时充满了曲折,但总会让人明白什么是小至个体、大至国家民族乃至人类应遵循的光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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