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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电视台新闻部退休编辑黄贵仙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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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7月7日】

呈: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

申诉人:贵州省黔南电视台新闻部退休编辑黄贵仙,女、1948年生、大学文化,住都匀市环东北路文居街。

要求:
A. 请求立即取消都匀地区不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违宪违法,非法判我劳教三年的错误判决,无条件恢复我的人权及人身自由。
B.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都匀市公安(包括广惠路派出所),都匀市看守所、拘留所,因执法过程中,知法犯法而给我造成的伤害与损失,给予赔偿。
C. 立即取消对我进行的多家联合监控,同时归还因侵犯公民肖像权、而偷拍的照片、胶卷,退还非法抄走我的私人物品。还我对孩子应有的监护权,并开具接见证。

各位检察官、法官、警官:

无论什么人,什么团体,都应该依法办事,有错也应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时,就要根据事实,要根据犯罪违法的实证,并必须按照起诉、审判的严格程序进行。

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大法,教人做好人,只是一种信仰。法律不能惩治人的思想,而且,炼法轮功,百利无一害,没有侵犯国家利益,没有危害国家。

正如,目前许多仗义执言,敢于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名律师在给全国人大的信中所指出的:法轮功学员不是犯罪分子,对社会无危害,法轮功有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而且,理所当然享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所有权,不应因为信仰“真善忍”而遭受迫害,也不应因为修炼法轮大法而被剥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人权公约等法的保护以及申请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公安不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修炼真善忍的好人从来就不讲什么法律。

现将都匀市公安等不法人员在 “处理”对象的判定,以及“处理”手段上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知法犯法,从而给受害人造成伤害与损失的事实陈述如下:

2004年2月,因四年多被扣发工资,只好在外地谋生的我,应亲人催促回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2002年3月单位给我办了内退)。29日我正在家中清扫卫生,突然,广穗路派出所片警三男一女闯进我家,不问青红皂白,不出示任何凭证,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强暴的把我从五层楼上绑架拖拉进警车。我当即腰被扭伤,裤子几乎被拖掉。我被拉到广穗路派出所后,我责问对方凭什么乱抓修炼真善忍的好人?我何年何月何日犯何罪?我一个堂堂正正国家退休干部,在家中打扫卫生也是破坏社会秩序吗?不准许迫害无辜好人,立即放我回家!你们的行为是犯法的,国法所不容的!当时,所有的民警都找不出理由回答,而且不但不放人,还野蛮对我用刑,将我连续背铐几个小时,手被铐得青紫。

当晚,民警不顾我义正辞严的抗议,并在我拒绝签任何字,不配合对方迫害我的情况下,非法押送到都匀市看守所。一进所,几条警犬向我猛扑过来,同时看守所的指导员张永全下令对我非法搜身、审讯等。我坚决抵制对我人格尊严侮辱,张马上叫来几个在押犯对我拳脚相加,围攻毒打我。使我全身青紫,腿被踢伤,几乎站不起来,张仍不善罢甘休,叫人给我戴上重刑犯用的脚镣手铐,而且手铐从脚镣下穿过,使我身体不能直立,解大小便时必须得别人帮忙,生活不能自理。次日,张又来逼我穿囚服,我没有罪,不是犯人为什么要穿?张一把将我猛推到监室外,并叫来几个在押犯把我拖推关入禁闭室,对我进行惨无人道的各种折磨。

两天后,610办及都匀市公安不法人员非法抄了我的家,当我指出警察的所为是违法时,带头的警官猛打我耳光,当时就抄走了我私人物品。同时,谎说把我家门钥匙交给电视台保管,但一直被扣在市公安法制科,而且门窗大开,几个月无人过问。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绝食抗议,九天后,张又唆使狱医刘钦海叫来七、八个在押犯,把我猛推倒在地,两个坐我腿、两个拽我手、一个死死卡住我的头,用胶管插进我鼻子里,对我酷刑摧残——野蛮灌食。使我鲜血流出,胃痛不已,呕吐恶心。事后,张仍不放过,唆使干警杨恩慧、薛咪威逼我参加狱中苦役劳动,我不配合后,加重对我迫害。

我一个在国家教育宣传岗位上兢兢业业辛勤耕耘三十多年,退休后,洁身自好,修身养性,做个修炼真善忍的好人。竟遭到违法民警如此肆虐,百思不得其解。我必须用国法来保护我合法公民权不受侵犯,我向黔南州、都匀市法院及检察院提起诉讼。然而,我的起诉没有得到任何法律程序的回应,相反招致看守所对我更疯狂的迫害,3月29日又二次给我戴上脚镣和巴铐,巴铐中间厚钢板,一戴上马上双手大动脉被堵死,双手立即青肿,心跳加速,呼吸困难。2000年2月时,狱警杨恩慧就是用这巴铐折磨我,几乎使我昏死。

就这样看守所摧残我30天,不但不放我,还派市公安的秦晓春、霍振珊二警非法押送我到都匀市戒拘所,并狠毒的把我关进吸毒人员的监房里,任凭坏人对我欺凌侮辱。(此监房是牢头狱霸逞凶的地方)在这人间地狱,7个月无休止的凌辱中,我完全失去人权与自由,更谈不上知识份子的人格与尊严。为抵制对我非法的迫害,我又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检察院,和在看守所第一次起诉一样,我的起诉仍未见任何回音。

经历了生不如死,度日如年的八个月的灭绝人性的摧残,在精神、肉体、经济等多重迫害下,使我身心横遭几十年来严重的伤害,只剩皮包骨。这其间邪恶还用迫害我独生儿子来威胁我。而且,我出现了高血压、心率衰竭、眼睑浮肿、心血管硬化引发心脏病、便血,随时有生命的危险,并被送到州级医院、省级医院让专家检查,经诊断开具重病证明书,理当紧急住院就医。况且都匀公安在长达八个月的调查取证中,找不到、也不会有我何年何月何时犯何罪的事实依据;而且这八个月中,我从未签署任何迫害我的文字。而且,在未经任何审判和司法程序,没有律师,不通知家属等情况下,非法判送我到省女子劳教所“劳教三年”。而且连送两次。第一次由张永全送被拒收。一个月后610办的罗科长又送第二次,欲置我于死地而后快。但因贵州省女子劳教所怕承担人命案,报经省劳教局及省政法委批准后,第二次拒收。两次拒收后,按规定应立即让我保外就医,不想,2004年11月7日,又强行押送我到黔南州法制班继续迫害,强制洗脑,逼我“转化”,每天让帮教(包括都匀剑江水泥厂监狱的狱警,这些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从不手软,而且扬言不怕下地狱、不怕形神全灭!)对我轮番围攻,用连坐制胁迫我外地的亲人以及用儿子的亲情诱逼我“转化”,让我放弃修炼真善忍大法。为达到目地,对我无所不用其极。

为维护宇宙真理,为维护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我据理劝善,绝食抵制迫害,同时全盘否定对我非法裁决!就这样,整整迫害我九个月,到11月30号,才放我回家。但对我继续进行没有围墙的迫害,公安、便衣、社区、单位多家监控。甚至让邻居举报,随时对我进行蹲坑、跟踪,非法拍照。2005年2月5日我在州医院补牙时,被公安特务蹿进,偷拍医生给我修牙的镜头。还剥夺母亲对儿子应有的监护权,百般阻挠,不让我探视自幼与我相依为命,因修炼真善忍大法,被非法关押在都匀剑江水泥厂监狱的儿子黄磊,而且,给发放的工资仍按六年前的工资标准。如今,物价猛涨,高消费的社会经济,微薄的工资难以维系我母子的生计,给我生活造成经济危机。

而且,以上迫害,自99年7.20以来,没完没了的持续了五年多,给我精神、肉体、经济造成巨大伤害与损失,使我至今患上了多种顽疾,整日在水深火热中艰难度日。

综上血淋淋的事实,证明公安等不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知法犯法,已严重触犯了《宪法》中的第35条、36条、37条、38条;以及《刑法》中的第3条、246条、247条、248条、291条;以及《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有关法规,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权及人身权益,已构成了违宪违法的犯罪行为。

为匡扶正义,请求良知尚存的检察官、法官明察秋毫,秉公执法,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把为民分忧解难落到实处,特此请求:

一、依法立即取消以“莫须有”罪名对我进行“劳教三年,监外执行的错误裁决!还我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二、依《国家赔偿法》规定,责令与本案有关不法人员所在机关依法赔偿给我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还我对孩子的监护权,并办理接见手续,交出非法所摄的照片胶卷;归还被非法抄走的物品。

并依《宪法》、《刑法》、《国际人权公约》、《最高检察公告》以及最近正在开展的公安部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追究与本案有关的不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宪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请予秉公执法。

此 致


诉讼人:黔南州电视台新闻部退休编辑 黄贵仙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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