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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加国安省人权法庭裁定不得歧视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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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1月30日】中央社2006年1月28日报导,加拿大安大略省人权法庭裁定,渥太华中国老年会在一名会员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被终止会员资格一事,犯有歧视行为。

受到老人会终止会员资格的七十三岁老妇人加拿大公民黄代明,今天由加拿大法轮功学会会长李迅陪同,在渥太华国会山庄举行记者会,黄代明说,当她听到人权法庭的判决时心里非常感慨,也很高兴,因为法庭的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讯息,这里是加拿大,不是中国。

黄代明说,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她参加老年会新年庆祝活动,中共大使馆的总领事黄屏由一位老年会理事陪同,来到她的餐桌附近。黄屏离开后不久,老年会宣布,她因为修炼法轮功,不能参加老年会。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老年会举行农历农历新年活动时,她又被拒绝参加,法轮功还被诬蔑为邪教。

黄代明说,她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上诉到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这期间,经多次的调解,要求对方道歉,都遭到了拒绝。

黄代明表示,特别感谢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庭,为消除歧视的决心、实践和精神感到自豪,还要谢谢许多善良的华人朋友,在她最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和帮助。

黄代明并呼吁应立即在大陆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停止迫害延伸到海外。中共在海外毒害了许多不明真相的华人,成为对法轮功煽动仇恨的工具。面对裁决,她希望华人和团体不要再成为中共谎言的牺牲品和受害者。

安大略省人权法庭判决渥太华老年会曾反复刁难黄代明的法轮功信仰,公开取消她的会员资格,并强迫她诋毁自己的信仰。法庭还确认这些歧视行为将黄代明暴露于不友善中,使她社会地位受到损害,并在华人社区内被孤立,尊严受到侮辱。

法庭判决渥太华老年会须支付加币一万元给黄代明,以补偿其尊严损害,另外八千元用以补偿因侵犯其权利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法庭还判决老年会须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对人权法的遵守,包括立即允许黄代明及有资格的法轮功学员成为会员,修订老年会章程以加入有关反歧视规定,并且制定一个专门对宗教信仰的反歧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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